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22/2008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登記面積為238.15平方米,經重新量度後修正為316平方米,位於路環島鄉村馬路,其上建有1011號樓宇,標示在物業登記局第22445號的土地的批給。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八年七月十一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

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8358.01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13/2007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鄭俊國及其配偶何佩華。

鑒於:

一、鄭俊國及其配偶何佩華,以取得共同財產制結婚,居於澳門俾利喇街112號29字樓A,根據以其名義作出的第74137G號登錄,共同擁有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登記面積為238平方米,位於路環島鄉村馬路1011號,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27K冊第153頁第22445號的土地所衍生的權利,包括建於其上的兩層高獨立式別墅的建築物所有權。

二、根據由公佈於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七日第四十九期《澳門政府公報》的第155/SATOP/92號批示規範有關賦予“Sociedade de Construção e Fomento Predial de Macau, Limitada”的批給修改合同的規定,上述土地為一個包括42座別墅的綜合住宅區的組成部分。

三、由於承批人擬對建於該土地上的別墅進行擴建,將其面積由108平方米增加至158平方米,但仍保持兩層高,故將有關工程計劃交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審議,根據該局局長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該份計劃被視為可予核准。

四、因此,承批人透過二零零七年六月十五日呈交予行政長官的申請書,請求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批准按照已遞交土地工務運輸局的擴建計劃更改土地的利用及隨後對批給合同內有關該土地的部分進行修改。

五、在組成有關案卷後,土地工務運輸局計算了應得的回報及制訂修改批給的合同擬本,而申請人透過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遞交的聲明書,表示接納該擬本。

六、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八年一月三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七、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於二零零八年一月二十二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

八、有關土地的登記面積為238平方米,經重新量度後修正為316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七年六月五日發出的第6303/2005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及“B” 標示,其中“A”地塊被視為非建築區域而“B”地塊則為建築區域。

九、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申請人。申請人透過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二日遞交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

十、合同第七條款所訂定因修改批給而應付之溢價金已透過土地委員會於二零零八年一月三十一日發出的第13/2008號不定期收入憑單,於二零零八年二月十五日在澳門財稅廳收納處繳付(收據編號15093),其副本已存於有關案卷內。

十一、合同第九條款第二款所述的保證金已透過由土地委員會主席於二零零八年二月十九日發出的第1/2008號存款憑單,於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日在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現金存款提供,其副本存檔於該委員會案卷內。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1. 本合同標的為按照已核准的擴建工程計劃,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路環島,其上建有鄉村馬路1011號樓宇,登記面積為238.15(貳佰叁拾捌點壹伍)平方米,經重新量度後修正為316( 叁佰壹拾陸)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七年六月五日發出的第6303/2005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及“B”標示,並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27K冊第153頁第22445號及以租賃制度批給所衍生的權利,包括建築物的所有權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74137G號的土地的批給。

2. 鑒於本次修改,該土地的批給轉由本合同的條款規範。

第二條款——租賃期限

1. 租賃的有效期至二零一六年六月四日。

2. 上款所訂定的租賃期限可按照適用法例連續續期。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土地用作保留其上建有的2(貳)層高獨立式別墅。由於本次修改,該別墅的面積將按照經核准的擴建工程計劃和有權限部門訂定的景觀和都市規劃條件,擴建為總建築面積158(壹佰伍拾捌)平方米。

第四條款——租金

1. 根據三月二十一日第50/81/M號訓令的規定,乙方每年須繳付的租金為$2,370.00元(澳門幣貳仟叁佰柒拾元整),相當於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為$15.00元(澳門幣拾伍元整)。

2. 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租金每五年調整一次,但不妨礙在本合同生效期間所公佈法例之新訂租金的即時實施。

第五條款——利用期限

擴建工程的總施工期為18(拾捌)個月,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

第六條款——罰款

1. 除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第五條款訂定的期限,延遲不超過60(陸拾)日者,處以罰款每日可達$5,000.00元(澳門幣伍仟元);延遲超過60(陸拾)日,但在120(壹佰貳拾)日以內者,罰款將加至雙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發生被證實為非乙方所能控制的特殊情況,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3. 僅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發的情況,方視為不可抗力。

4. 為著第2款規定的效力,乙方必須儘快將發生上述事實的情況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七條款——合同溢價金

基於本次修改,乙方須在接納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所指的本合同條件時,向甲方一次性繳清合同溢價金,金額為$83,300.00元整(澳門幣捌萬 叁仟叁佰元整)。

第八條款——保證金

1. 保證金調整為$2,370.00元整(澳門幣貳仟叁佰柒拾元整),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乙方須透過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銀行擔保提供上述保證金。

2. 上款所指的保證金金額應按每年有關租金的數值調整。

3. 本條款第1款所述之保證金,將在遞交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的使用准照後,應乙方要求,由財政局退還。

第九條款——轉讓

1. 倘土地利用的更改未完全完成而將本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須事先獲得甲方許可,而承讓人亦須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條件約束,尤其是有關溢價金方面。

2. 在不妨礙上款最後部分規定的情況下,乙方須以存款、條款獲甲方接受的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交保證金$50,000.00元(澳門幣伍萬元整),作為擔保履行已設定的義務。該保證金可應乙方要求,在發出使用准照或批准轉讓批給所衍生的權利時退還。

第十條款——失效

1. 本合同在下列情況下失效:

1)第六條款第一款規定的加重罰款期限屆滿;
2)土地利用的更改未完成,未經同意而更改批給用途;
3)土地利用的更改中止超過90(玖拾)日,但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除外;

2. 合同的失效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合同的失效將導致該幅土地連同其上所有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要求任何賠償。

第十一條款——解除

1. 倘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本合同可被解除:

1)不準時繳付租金;
2)未經同意而更改土地的利用及/或批給用途;
3)違反第九條款的規定,將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

2. 合同的解除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佈,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第十二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三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

二零零八年七月十五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