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旅遊局局長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 (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斌達工程”公司簽訂“為旅遊局轄下設施的空調系統提供維修及保養服務合同”。
二零零八年七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旅遊局局長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 (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冠球水電工程”公司簽訂“為旅遊活動中心機電設備提供保養維修服務合同”。
二零零八年七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八年七月十七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王慧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