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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3/GPTUI/2008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

終審法院院長行使司法組織綱要法第五十條和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一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派Noel Alberto de Jesus法學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與“國際清潔服務有限公司簽署的有關“初級法院十二樓清潔合同的公證員。

二、委派戴小強法學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與“澳門管理保安服務有限公司”簽署的有關“初級法院十二樓保安合同”的公證員。

二零零八年七月九日

終審法院院長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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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八年七月十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