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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01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經考慮法官委員會及檢察長分別就各法院及檢察院的工作需要所作的報告後,本人現訂定為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編制而錄取參加第三屆培訓課程及實習的投考人名額為25名。
二零零八年七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八年七月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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