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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全體會議第5/2008號議決

公報編號:

28/2008

刊登日期:

2008.7.9

版數:

6782

  • 設立分析公職制度法案的臨時委員會。
相關類別 :
  • 立法會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全體會議第5/2008號議決

    設立分析公職制度法案的臨時委員會

    立法會根據《議事規則》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第八十三條第三款,通過本議決。

    第一條

    設立及名稱

    設立分析公職制度法案的臨時委員會。

    第二條

    組成及選舉

    一、臨時委員會由七名成員組成。

    二、臨時委員會的成員經執行委員會建議並由全體會議簡單議決指定。

    第三條

    目的

    一、委員會旨在:

    (一)細則性審議《公務人員職程制度》法案;

    (二)細則性審議《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法案;

    (三)細則性審議提交給立法會與公職制度問題相關,並由主席按照《議事規則》的規定就該事宜提交給臨時委員會的法案;

    (四)上述數項所指的法案獲細則性通過後,負責文本的最後編撰工作。

    二、 在《立法會議事規則》規定的範圍內,委員會亦有權限展開任何在職能上與上款規定目的相適合的工作,或由立法會全體會議、主席或執行委員會指派的工作。

    第四條

    權力

    一、臨時委員會得要求或允許立法會以外的人士參與其工作。

    二、臨時委員會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七十三條的規定開展其工作。

    第五條

    意見書

    臨時委員會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一百一十七條和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在主席訂定的期限內編製意見書。

    第六條

    委員會的撤銷

    臨時委員會將隨立法屆完結而撤銷。

    第七條

    公開

    根據第3/1999號法律的規定,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作以下公佈:

    a)本議決的文本;

    b)臨時委員會按照上述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透過全體會議簡單議決組成的名單。

    第八條

    補充制度

    本議決內未訂明的一切事宜,《立法會議事規則》的規定經必要配合後適用。

    第九條

    生效

    本議決於通過後翌日生效。

    二零零八年六月三十日通過。

    命令公佈。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

    二零零八年七月二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施明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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