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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鑒於有需要委任一健康檢查委員會為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舉辦之第十二屆警官及消防官培訓課程之報考者進行體格檢查。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四月十五日第93/96/M號訓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規章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健康檢查委員會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內運作,並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張秀蘭警務總長
委員: | 原璧珊醫生 |
余兆安醫生 |
候補
主席:鄭力生副警務總長
委員:陳洪波醫生
二、本批示立即生效。
二零零八年六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八年七月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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