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7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零八年七月二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警 察 總 局

公 告

茲通知,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為警察總局之公務員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警察總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兩缺。

上述開考通告正張貼於南灣大馬路730至804號中華廣場十六樓警察總局資源管理廳,有意報考者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申請。

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十三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 白英偉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公 告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的方式,為立法會輔助部門之公務員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立法會輔助部門人員編制內的翻譯職程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一缺,通告張貼在立法會前地立法會大樓立法會輔助部門一般行政及財政管理處,而遞交報考申請表之期限為十日。

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十七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施明蕙


經 濟 局

通告

商標的保護

發明專利的保護

設計及新型的保護

授權的發明專利之延伸的保護

———

二零零八年六月十一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蘇添平


司 法 警 察 局

名 單

按照刊登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六日第四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通告,為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二等督察六缺,現公佈通過培訓課程之合格應考人的最後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孫錦輝 81.97
2.º 薛仲明 79.22
3.º 郭志忠 77.33
4.º 張新祥 74.97
5.º 陳家槊 74.87
6.º Pedro Miguel Campos 73.82

備註: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就最後評核名單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十三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八年六月十七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局長 黄少澤

正選委員:副局長 張玉英

司法警察學校校長 譚炳棠

———

按照刊登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六日第四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通告,為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副督察六缺,現公布通過培訓課程之合格應考人的最後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梁志威 81.11
2.º 何偉強 81.08
3.º 謝志生 80.80
4.º 張錦輝 78.94
5.º 梁文照 78.31
6.º 莊廣重 76.38

備註: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十三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八年六月十七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局長 黃少澤

正選委員:副局長 João Augusto da Rosa

司法警察學校校長 譚炳棠

———

按照刊登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四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以考試方式進行普通性一般入職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技術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公共關係、廣告及市場推廣範疇)五缺,現公佈最後評核名單如下:

A)合格之應考人:

姓名
  1.º 霍慧玲 7.96
  2.º 方嘉慧 7.72
  3.º 李少芳 7.13
  4.º 鄭韻詩 6.67
  5.º 李嘉儀 6.60
  6.º 蔣力生 6.42
  7.º 林錦雲 6.35
  8.º 李美儀 6.23
  9.º 陳維添 6.09
10.º 黃秉君 6.08
11.º 歐陽家寧 6.04
12.º 張德勝 6.01
13.º 林思慧 5.97
14.º 麥淑怡 5.90
15.º 鄭國華 5.86
16.º 李嘉恩 5.83
17.º 蘇雪萍 5.80
18.º 梁麗嫻 5.69
19.º 李敏卿 5.65
20.º 龔煥昌 5.55
21.º 蘇樺茵 5.52
22. º 龍銘恩 5.43
23.º 鄭美琪 5.40
24.º 胡少妍 5.33

B)被淘汰之應考人:五十五人。

被淘汰之應考人名單已張貼於龍嵩街司法警察局C座大樓地下,以供查閱。

備註: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提起上訴。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十三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八年六月十九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杜淑森

正選委員:處長 張慧敏

處長 何浩瀚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名 單

教育暨青年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行政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一等文員四缺,經於二零零八年五月十四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並以專業面試作補充及有限制的方式為本局公務員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莫嘉敏 8.51
2.º 徐承泰 7.54
3.º Michael Rodrigues Ho 7.38
4.º Etelvina de Fátima Joaquim 7.17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起訴願。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八年六月十八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八年六月九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梁麗卿

正選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 潘小琼

特級技術輔導員 高寶逑

公 告

“成人教育中心裝修工程”

公開招標競投

1. 招標實體:教育暨青年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澳門祐漢看台街313號翡翠廣場3樓成人教育中心。

4. 承攬工程目的:配合成人教育中心職能服務的持續開發,優化有關設施,為市民提供更優質的服務。

5.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6. 承攬類型:以總額承攬。

7. 臨時擔保:$320,000.00(澳門幣叁拾貳萬元正),以現金存款或以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

8.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的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的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的確定擔保的追加)。

9. 底價:不設底價。

10.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內有施工註冊者。

11.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檔案暨文書收發科。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四日下午五時三十分。

12.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一樓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正。

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的預期效力,並為了對所提交的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儀式。

13.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日期、時間及價格:

地點: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

日期:由有關公告刊登日期起至公開開標日之前。

時間:辦公時間內。

公開招標案卷的副本可書面向教育暨青年局提出申請購買,每份費用為$300.00(澳門幣叁佰元正),於遞交申請日起五個工作天內予以提供。

14.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合理造價:50%;
——合理工期:10%;
——材料:20%;
——施工計劃:5%;
——同類型的施工經驗:10%;
——工地安全計劃:5%。

15. 附加的說明文件:

由二零零八年七月二日起至截標日止,投標者應前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了解有否附加的說明文件。

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十七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蘇朝暉


社 會 工 作 局

公 告

茲通知,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以文件審閱、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社會工作局編制內以下空缺:

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資訊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資訊高級技術員一缺;
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翻譯一缺;及
助理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助理技術員一缺。

凡符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所規定的條件之社會工作局人員編制的公務員,自本公告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均可報考。

上述之開考通告已張貼於澳門西墳馬路六號本局人力資源科(或可瀏覽本局內聯網)。

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十六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葉炳權


體 育 發 展 局

公 告

公開招標

體育發展局宣佈,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十日的批示,進行“澳門綜藝館至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專線穿梭巴士服務”公開招標。

有關的《招標計劃》及《承投規則》存放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澳門綜藝館第一座體育發展局總部接待處,有意競投者可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於辦公時間內到上址查閱。

競投者必須於辦公時間內把標書送達體育發展局總部接待處,遞交期於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八日下午五時正結束。

競投者需向本局行政財政處繳交金額$100,000.00(澳門幣壹拾萬圓正)之現金,又或抬頭為“體育發展基金”的支票或銀行擔保作為臨時保證金。

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正在羅理基博士大馬路澳門綜藝館第一座體育發展局會議室舉行開標。

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十七日於體育發展局

代局長 劉楚遠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公 告

澳門理工學院獲多利中心19樓及部份5樓高等衛生學校裝修工程

公開招標競投

1. 招標實體:澳門理工學院。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澳門宋玉生廣場獲多利中心19樓及部份5樓。

4. 承攬工程目的:在施工地點進行更改間隔裝修工程。

5. 最長施工期:50日。

6. 標書的有效期 :標書的有效期為90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240,000.00(澳門幣貳拾肆萬元正),以現金存款或以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百分之五(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內有施工註冊者。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高美士街澳門理工學院地下,工程暨採購處。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三日(星期三)下午五時正。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高美士街澳門理工學院三號演講廳。

日期及時間: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四日(星期四)上午十時正。

為了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款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4.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及時間:

地點:澳門高美士街澳門理工學院地下,工程暨採購處。

日期:自本公告公布日起至公開開標日及時刻止。

時間:辦公時間內。

於本學院工程暨採購處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費用每份為$1,500.00(澳門幣壹仟伍佰元正)。

15.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合理造價:50%;
——合理工期:15%;
——材料:15%;
——施工計劃:10%;
——同類型之施工經驗:10%。

16.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零八年七月十五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應前往澳門高美士街澳門理工學院地下工程暨採購處,以了解是否有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十六日於澳門理工學院

署理院長 殷磊


旅 遊 學 院

名 單

本學院為填補人員編制內專業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零八年五月十四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潘小娟 8.67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於二零零八年六月十九日經社會文化司司長之批示確認)

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十五日於旅遊學院

典試委員會:

主席:甄美娟

第一委員:陳美霞

第二委員(候補委員):朱振榮


澳 門 格 蘭 披 治 大 賽 車 委 員 會

公 告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透過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公開宣佈,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於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現就“第5b號工程——安裝葡京彎看台及頂蓋之工程——第五十五屆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的判給作公開招標。

1. 招標實體: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葡京酒店彎藝園公園區域。

4. 承投工程目的:設計、搭建及拆卸臨時的觀眾看台,包括建造基礎及支承結構,設計及建造看台頂蓋,以及看台周邊的梯級通道,調整所需地面平水及所需的相關工作。

5. 最長施工期:遵照承投規則內所列明的期限。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投類型:以總額承投。

8. 臨時保證金:澳門幣肆拾肆萬元正($440,000.00),可以以保險金、現金或支票交付旅遊局行政暨財政處旅遊基金或銀行擔保方式提供,應註明“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並註明用途。

9. 確定保證金:金額相當於判給總價百分之五。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接納條件:投標人須有土地工務運輸局之施工註冊登記。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直至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八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遞交至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1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13. 講解會:有意者可於二零零八年七月九日上午十一時,於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一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104室舉辦之講解會。

14. 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1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日期及時間: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

開標時,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以便根據經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的規定,解釋標書文件內可能出現之疑問。

有權力代表投標人的代表可由被授權人代表出席公開開標的儀式,此受權人應附上經公證署鑑定授權出席開標的儀式的授權書。

15. 投標書之評核標準及其所佔之係數﹕

a)造價70%;

b)工期 15 %;

c)施工計劃 5%:

i. 詳細度、說明、組織及關鍵的工作程序 2%;

ii. 人力資源及機械設備的合適性 3%;

d)同類型之施工經驗 10%:

i. 過往供應及安裝同類型規模的看台施工經驗 5%;

ii. 同類型工程的履歷 5%。

計算之方式根據招標方案內第十條之說明。

16.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1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時間:自本公告刊登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止日,在辦公日辦公時間內。

價格:$200.00(澳門幣貳佰元整)。

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十七日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協調員 安棟樑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公 告

“松山隧道的一般維修及保養建造承包工程”

公開招標競投

1. 招標實體:土地工務運輸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松山隧道。

4. 承攬工程目的:主要是維持隧道結構體的安全性及耐久性。

5. 最長施工期:210天(貳佰壹拾天)。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110,000.00(澳門幣拾壹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在開標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註冊申請的批准。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地下,土地工務運輸局接待暨一般文書處理科。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零八年七月三十日(星期三)下午五時正。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四字樓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星期四)上午九時三十分。

根據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4.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士地工務運輸局二字樓基礎建設廳。

時間:辦公時間內。

於本局會計科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價格為$185.00(澳門幣壹佰捌拾伍元整)。

15.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合理造價50%;
——合理工期5%;
——施工計劃10%;

a)與工期之統一性;

b)相互之間的連貫性及關鍵要徑;

——材料10%;
——同類型之施工經驗及質量15%;
——工地安全計劃10%。

16.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一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應前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二字樓土地工務運輸局基礎建設廳,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十六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港 務 局

通 告

第4/2008號通告

按照第28/2003號行政法規第三條(三)項的規定,港務局局長發佈本通告。

一、指定下列臨時性對外貿易海上口岸、用途及有效期:

(一)外港航道南防波堤東端附近海面,用於56/2008外港航道南防波堤東端燈樁設計連施工工程,有效期至工程結束之日;

(二)嘉樂庇大橋附近海面,用於嘉樂庇大橋澳門側防護欄維修復原工程,有效期至工程結束之日;

(三)九澳港貨櫃碼頭附近海面,用於澳門路環九澳貨櫃碼頭鑽探工程,有效期至工程結束之日;

(四)位於路環聯生工業村G2地段的建材碼頭,用於起卸散裝建材,有效期至二零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二、本通告於公布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獲許可開展有關活動之日。

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十三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房 屋 局

通 告

第41/IH/2008號批示

根據第24/2005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賦予的職權,本人決定如下:

一、授予房屋局副局長譚光民從事下列關於公共房屋事務廳及樓宇管理事務廳的行政技術管理工作的職權:

(一)簽署向土地工務運輸局、港務局、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及民政總署關於通知新僭建物情況、為紀錄及拆除僭建物所需資料的公函;

(二)根據二月十五日第6/93/M號法令第八條的規定,對僭建物內的維修工程申請作出決定;

(三)根據二月十五日第6/93/M號法令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訂定有關期間;

(四)對二月十五日第6/93/M號法令第十七條所指的工作作出決定;

(五)根據二月十五日第6/93/M號法令的規定,統籌從僭建物搬出及其拆毁行動、訂定應採取的步驟、協調不同機構及實體的工作;

(六)簽署二月十五日第6/93/M號法令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所指的通告及告示。

二、授予房屋局樓宇管理事務廳廳長繆燦成簽署該廳職責範圍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書信和文件的職權。

三、本授予的職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現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二十六日起,由副局長及樓宇管理事務廳廳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廢止第32/IH/2007號批示第四款。

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十四日於房屋局

局長 鄭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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