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9/2008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6/2008

刊登日期:

2008.6.25

版數:

6031-6039

  • 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澳門半島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與澳門商業大馬路之間,稱為“南灣湖計劃”A區1地段的土地的批給。
相關法規 :
  • 第6/80/M號法律 - 核准土地法--與本法律之規定有抵觸之一般性及特定法律概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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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土地委員會 - 土地工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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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9/2008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4,791平方米,由第89/SATOP/94號批示規範,位於澳門半島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與澳門商業大馬路之間,稱為「南灣湖計劃」A區1地段,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2290號,以興建一幢屬單一所有權制度,作商業、寫字樓及停車場用途的樓宇的土地批給。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八年六月十三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

    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1383.02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76/2006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澳景灣置業發展有限公司。

    鑒於:

    一、透過公佈於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七日第三十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89/SATOP/94號批示,對一幅面積4,791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與澳門商業大馬路之間,稱為「南灣湖計劃」A區1地段之土地以租賃制度批予澳景灣置業發展有限公司的批給所衍生的權利包括建築物所有權的移轉作出了規範。該公司的總址設於澳門葡京路2至4號,葡京酒店舊翼九字樓,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C19冊第133頁第7627(SO)號。

    二、上述土地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8K冊第76頁第22290號,而有關批給以上述公司名義登錄於F20K冊第83頁第4296號。

    三、根據上述批給合同第三條款,該土地用於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作商業、寫字樓及停車場用途的樓宇。

    四、由於承批人仍未開始對土地進行利用並聲稱需對之作出更改,遂於二零零四年八月十七日透過申請書請求重新延長土地利用期限四十八個月,並不處以罸款。透過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五年四月八日所作的批示,批准將利用期延至二零零八年八月十八日。

    五、承批公司於二零零五年十月五日向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遞交了一份利用初研方案,並建議興建一幢屬單一所有權制度,樓高十八層,包括三層地庫,作為新八佰伴商業中心、寫字樓及停車場用途的建築物,土地工務運輸局就有關利用初研方案發出了贊同意見,然而,須遵守特定的都市化條件。

    六、然而,承批人透過於二零零六年二月二日交予土地工務運輸局的申請書,聲稱地面層的面積細小不能預留供車輛通行及等候以上落乘車人士的空間,並請求按照已遞交的新工程計劃,免除遵守在有關街道準線圖中對上述面積所規定的條件,而透過該局副局長於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七日所作的批示,該份新工程計劃已被視為可予核准,但須遵守某些技術要件。

    七、因此,承批人透過於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交予行政長官的申請書,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提出了更改該土地的利用及修改批給合同的申請。

    八、於組成案卷後,土地工務運輸局計算了因更改利用而應得的回報以及制訂了修改批給合同擬本,透過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六日遞交的聲明書,該修改批給合同擬本已獲承批人同意。

    九、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七年二月一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十、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於二零零七年三月六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

    十一、有關面積4,791平方米的土地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六年十月十日發出的第4220/1992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B”及“C”定界及標示。

    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B”標示的地塊的地底被該建築物的停車場佔用,並就有關地塊土壤範圍至1.20米深的下層土壤設定為公共地役以興建公共街道。

    十二、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修改批給合同條件通知申請人。申請人透過於二零零八年一月十五日遞交由何鴻燊,鰥夫及吳志誠,鰥夫,其職業住所皆位於澳門葡京酒店舊翼九字樓,分別以澳景灣置業發展有限公司的主席及董事身分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聲明書上的確認,上述人士的身分及權力已經Adelino Correia私人公證員事務所核實。

    十三、基於該批給的修改,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第七條款所訂定的溢價金已透過土地委員會於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發出的第76號不定期收入憑單,於二零零八年一月十四日在澳門財稅廳收納處繳付(收據編號5808),其副本已存於有關案卷內。

    十四、合同第八條款第一款所述的保證金,已透過由誠興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二零零八年一月十一日發出的第LG279508號銀行擔保提供。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1. 透過本合同,批准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4,791(肆仟柒佰玖拾壹)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與澳門商業大馬路之間,稱為「南灣湖計劃」A區1地段,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8k冊第76頁第22290號,其批給所衍生的權利以乙方名義登錄於F20k冊第83頁第4296號,由公佈於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七日第三十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89/SATOP/94號批示規範的土地的批給合同。

    2. 上款所指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六年十月十日發出,並為本合同組成部分的第4220/1992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B”及“C”標示的土地的批給轉由本合同的條款規範。

    第二條款——租賃期限

    1. 租賃的有效期至二零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2. 上款所訂定的租賃期限可按照適用法例連續續期。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於興建一幢屬單一所有權制度,作商業、寫字樓及停車場用途,樓高十八(拾捌)層,包括三層地庫的樓宇,其建築面積按用途分配如下:

    1)商業 24,036平方米;
    2)寫字樓 11,187平方米;
    3)停車場 12,405平方米。

    2. 上款所述面積在為發出有關使用准照而作實地檢查時可作修改。

    3. 根據由土地工務運輸局於二零零六年五月二十四日發出的第2005A068號街道準線圖的規定,准許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B”標示的地塊的地底興建一停車場,該地塊至1.20米深的下層土壤設定為公共地役。

    4. 根據上述街道準線圖,“A”地塊代表該樓宇第一樓層及以上樓層的建築邊界。

    第四條款——租金

    1. 根據三月二十一日第50/81/M號訓令的規定,乙方須繳付的年租如下:

    1)在土地利用工程施工期間,每平方米批給土地的租金為$30.00(澳門幣叁拾元整),總金額為$143,730.00(澳門幣壹拾肆萬叁仟柒佰叁拾元整);

    2)在土地的利用完成後,乙方須繳付的年租總金額為$652,395.00(澳門幣陸拾伍萬貳仟叁佰玖拾伍元整),其計算如下:

    (1)商業:

    24,036平方米 x $15.00/平方米 $360,540.00;

    (2)寫字樓:

    11,187平方米 x $15.00/平方米 $167,805.00;

    (3)停車場:

    12,405平方米 x $10.00/平方米 $124,050.00。

    2. 租金每五年調整一次,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但不妨礙在本合同生效期間所公佈法例之新訂租金的即時實施。

    第五條款——利用期限

    1. 土地利用期至二零零八年八月十八日。

    2. 上款訂定的期限包括乙方遞交圖則及甲方審議該等圖則所需的時間。

    第六條款——罰款

    1. 除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第五條款訂定的利用期限,延遲不超過60(陸拾)日者,處以罰款每日可達$5,000.00(澳門幣伍仟元整);延遲超過60(陸拾)日,但在120(壹佰貳拾)日以內者,則罰款將加至雙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發生被證實為非乙方所能控制的其他重要情況,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3. 僅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發的情況,方視為不可抗力。

    4. 為著第2款規定的效力,乙方必須儘快將發生上述事實的情況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七條款——合同溢價金

    當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接納本合同的條件時,乙方須向甲方繳付合同溢價金$8,571,647.00(澳門幣捌佰伍拾柒萬壹仟陸佰肆拾柒元整)。

    第八條款——保證金

    1. 按照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乙方須透過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銀行擔保繳付保證金$143,730.00(澳門幣壹拾肆萬叁仟柒佰叁拾元整)。

    2. 上款所指的保證金金額應按每年有關租金的數值調整。

    3. 第1款所述的保證金在遞交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的使用准照後,應乙方要求,由財政局退還。

    第九條款——轉讓

    1. 當土地未被完全利用而將本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須事先得到甲方許可,承讓人亦須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條件約束,尤其有關溢價金方面。

    2. 在不妨礙上款最後部分規定的情況下,乙方須以存款、其條款獲甲方接受的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保證金$180,000.00(澳門幣壹拾捌萬元整),作為擔保履行已設定的義務。該保證金可應乙方要求,在發出使用准照或批准轉讓批給所衍生的權利時退還。

    3. 為保證建設所需的融資,乙方可根據十二月二十六日第51/83/M號法令第二條的規定,將現批出土地的租賃權向總行或分行設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信貸機構作意定抵押。

    第十條款——監督

    在批給土地的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行政當局執行監督工作的代表進入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使其有效地執行任務。

    第十一條款——失效

    1. 本合同在下列情況下失效:

    1)第六條款第1款規定的加重罰款期限屆滿;

    2)當土地的利用未完成時,未經同意而更改批給用途;

    3)土地的利用中斷超過90(玖拾)日,但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除外。

    2. 合同的失效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合同的失效將導致該幅土地連同其上的所有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要求任何賠償。

    第十二條款——解除

    1. 倘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本合同可被解除:

    1) 不準時繳付租金;

    2) 未經同意而更改土地的利用及/或批給用途;

    3) 違反第九條款的規定,將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

    2. 合同的解除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第十三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四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法規:

    第20/2008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6/2008

    刊登日期:

    2008.6.25

    版數:

    6040-6048

    • 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批出一幅位於澳門半島鄰近亞馬喇前地的土地。
    相關法規 :
  • 第6/80/M號法律 - 核准土地法--與本法律之規定有抵觸之一般性及特定法律概予撤銷。
  •  
    相關類別 :
  • 土地委員會 - 土地工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0/2008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c)項、第四十九條及續後數條和第五十七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批出一幅面積8,100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鄰近亞馬喇前地的土地,以興建一幢作五星級酒店用途的樓宇。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八年六月十三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

    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2352.01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69/2006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金銀島娛樂廣場有限公司。

    鑒於:

    一、José Manuel dos Santos,與Lei Hon Kin以分別財產制結婚,及關恩賜,與李帶歡以分別財產制結婚,均居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昌隆工業大廈四字樓“B”及“C”,以一所將設立的公司的名義請求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批出一幅面積6,630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亞馬喇前地南面的土地,以按照相關的初研方案興建一由商店、餐廳、酒吧和綠化區所組成的旅遊綜合設施。

    二、所設立的公司總址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918號世界貿易中心八字樓“D”,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14 411(SO)號,商業名稱為“金銀島娛樂廣場有限公司”,而申請人為該公司的單一股東,透過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二年五月十五日所作的批示,批准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四十二條及續後數條的規定,替換在該案卷中一方的申請。

    三、於收集對有關利用的初研方案所發出的意見後,該案卷按一般程序進行,並將之送交土地委員會審議,該委員會於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舉行會議,對申請發出了贊同意見。

    四、然而,由於申請公司擬在該地點發展一大型酒店建設項目,而按照對該區所確定的都市化標準已許可有關用途,故該案卷無進行繼後的程序。

    五、該計劃於二零零五年五月十七日透過遞交一份有關利用的新初研方案落實,以興建一幢五星級酒店,隨後,亦提交了一份建築計劃,透過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於二零零六年四月七日所作的批示,該計劃被視為可予核准,但須遵守某些技術要件。

    六、因此,行政長官透過二零零六年十月一日的批示,批准根據土地工務運輸局所建議的規定及條件,繼續進行該批給程序。

    七、已將該批給合同擬本送交申請公司,該公司透過於二零零六年十月十八日遞交的聲明書,表示接納有關擬本。

    八、案卷重新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九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九、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該批示載於前運輸工務司司長同一日期的贊同意見書上。

    十、批給標的之土地面積為8,100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六年八月二日發出的第6001/2002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1”、“A2”、“A3”及“A4”定界和標示,但並未標示於物業登記局。

    十一、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申請人。申請人透過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八日遞交由關恩賜,已婚,及José Manuel dos Santos,已婚,均居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昌隆工業大廈四字樓“B”及“C”,以金銀島娛樂廣場有限公司董事身分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聲明書上的確認,上述人士的身分及權力已經Maria Amélia António私人公證員事務所核實。

    十二、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第七條款2)項所述的溢價金已透過土地委員會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四日發出的第93/2006號不定期收入憑單,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在澳門財稅廳收納處繳付(收據編號92984),其副本存於有關案卷內。

    十三、合同第十條款第一款所述的保證金已透過由大西洋銀行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四日發出的第564/2006號銀行擔保提供,該銀行擔保已存於土地委員會的案卷內。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本合同標的為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批給乙方一幅位於澳門半島,鄰近亞馬喇前地,面積8,100(捌仟壹佰)平方米,價值$146,520,117.00(澳門幣壹億肆仟陸佰伍拾貳萬零壹佰壹拾柒元整),並未標示於物業登記局,而在本合同組成部分的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六年八月二日發出的第6001/2002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1”、“A2”、“A3”及“A4”標示的土地,並以下簡稱土地。

    第二條款――租賃期限

    1.租賃的有效期為25(貳拾伍)年,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

    2.上款訂定的租賃期限可按照適用法例連續續期。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土地用作興建一幢屬單一所有權制度,樓高21(貳拾壹)層,作五星級酒店及停車場用途的樓宇,其面積按用途分配如下:

    1)五星級酒店:建築面積70,284平方米;

    2)停車場:建築面積12,080平方米;

    3)室外範圍:面積5,581平方米。

    2.上款所述面積在為發出有關使用准照而作實地檢查時可作修改。

    3.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六年八月二日發出的第6001/2002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2”標示,面積877(捌佰柒拾柒)平方米的地塊,位於海拔高度9.3(玖點叁)米處須受公共地役的限制,以設置公共街道及公共行人道,而最少淨高為6(陸)米,供人、車及貨物自由通行的區域,不得以任何形式臨時或確定佔用,但獲甲方核准的計劃內所規定的承重柱除外。

    4.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A3”標示,面積764(柒佰陸拾肆)平方米的地塊,位於海拔高度4.3(肆點叁)米處須受公共地役的限制,以設置公共行人道,而最少淨高為11(拾壹)米,供人及貨物自由通行的區域,不得以任何形式臨時或確定佔用,但獲甲方核准的計劃內所規定的承重柱除外。

    5.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A4”標示,面積459(肆佰伍拾玖)平方米的地塊,位於海拔高度2.2(貳點貳)米處須受公共地役的限制,以設置緊急通道及消防車道,而最少淨高為27(貳拾柒)米,供人、車及貨物自由通行的區域,不得以任何形式臨時或確定佔用,但獲甲方核准的計劃內所規定的承重柱除外。

    第四條款――租金

    1.在土地利用期間,乙方須繳付每平方米土地$30.00(澳門幣叁拾元整)的年租,總金額為$243,000.00(澳門幣貳拾肆萬叁仟元整)。

    2.土地利用工程完成後,乙方繳付的年租為$1,230,870.00(澳門幣壹佰貳拾叁萬零捌佰柒拾元整),按以下用途及建築面積計算:

    1)五星級酒店:

    70,284平方米 x $15.00元/平方米 $1,054,260.00;

    2)停車場:

    12,080平方米 x $10.00元/平方米 $120,800.00;

    3)室外範圍:

    5,581平方米 x $1000元/平方米 $55,81000。

    3.租金每五年調整一次,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但不妨礙在本合同生效期間所公佈法例之新訂租金的即時實施。

    第五條款――利用期限

    1.土地利用的總期限為36(叁拾陸)個月,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

    2.上款訂定的期限包括乙方遞交圖則和甲方審議該等圖則所需的時間。

    第六條款――特別負擔

    1.由乙方獨力承擔的特別負擔為按照由乙方編制並經甲方核准的圖則,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六年八月二日發出的第6001/2002號地籍圖中以字母“B”標示的地塊進行景觀整治及土地利用所須的基礎建設工程,包括衛生網、公共照明、公共行人道、公共街道及公共升降機,並進行與亞馬喇前地道路連接的工程。

    2.對上款所述的興建工程,乙方保證優質施工和使用質量良好的材料和設備,並負責對該等工程由臨時接收之日起計兩年內所出現的一切瑕疵,進行維修及更正。

    第七條款――合同溢價金

    乙方須向甲方繳付合同溢價金$146,520,117.00(澳門幣壹億肆仟陸佰伍拾貳萬零壹佰壹拾柒元整),繳付方式如下:

    1)$1,600,000.00(澳門幣壹佰陸拾萬元整),已透過土地委員會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七日發出的第113/2003號不定期收入憑單,於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九日在澳門財稅廳收納處繳付,其副本已存於有關案卷內;

    2)$50,000,000.00(澳門幣伍仟萬元整),在接納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所指的本合同條件時繳付;

    3)餘款$94,920,117.00(澳門幣玖仟肆佰玖拾貳萬零壹佰壹拾柒元整),連同年利率5%的利息分5(伍)期繳付,以半年為一期,每期金額相等,即本金連利息合共$20,431,257.00(澳門幣貳仟零肆拾叁萬壹仟貳佰伍拾柒元整)。第一期須於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6(陸)個月內繳付。

    第八條款――土地上的剩餘物料

    1.未經甲方事先書面批准,乙方不得移走土地上任何來自挖掘地基及平整土地的物料,例如泥、石、碎石和砂。

    2.經甲方批准移走的物料,須存放於甲方指定的地點。

    3.倘乙方違反本條款的規定,除必須繳付由土地工務運輸局鑑定人員按實際移走物料所訂定的賠償外,並將科以下列罰款:

    1)首次違反:$20,000.00至$50,000.00;

    2)第二次違反:$51,000.00至$100,000.00;

    3)第三次違反:$101,000.00至$200,000.00;

    4)違反四次或以上,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第九條款――罰款

    1.除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第五條款訂定的利用期限,延遲不超過60(陸拾)日者,處以罰款每日可達$5,000.00(澳門幣伍仟元整),延遲超過60(陸拾)日,但在120(壹佰貳拾)日以內者,則罰款將加至雙倍。

    2.遇有不可抗力或發生被證實為非乙方所能控制的特殊情況,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3.僅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發的情況方視為不可抗力。

    4.為著第2款規定的效力,乙方必須儘快將發生上述事實的情況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十條款――保證金

    1.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乙方須透過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銀行擔保繳付保證金$243,000.00(澳門幣貳拾肆萬叁仟元整)。

    2.上款所指的保證金金額應按每年有關租金的數值調整。

    3.第1款所述的保證金,在遞交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的使用准照後,應乙方要求,由財政局退還。

    第十一條款――轉讓

    1.將本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須事先獲得甲方許可,承讓人亦須受本合同修訂後的條件約束。

    2.為保證工程所需的融資,乙方可根據十二月二十六日第51/83/M號法令第二條的規定,將現批給土地的租賃權向總行或分行設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信貸機構作意定抵押。

    第十二條款――工程及使用准照

    1.僅當乙方遞交已根據第七條款的規定繳付到期溢價金的證明後,方發出地基及/或建築工程准照。

    2.僅在遞交已全數繳付第七條款訂定的溢價金的證明,以及履行第六條款訂定的義務後,方發出使用准照。

    第十三條款――監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行政當局有關部門執行監督工作的代表進入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使其有效執行任務。

    第十四條款――失效

    1.本合同在下列情況下失效:

    1)第九條款第1款規定的加重罰款期限屆滿;

    2)當土地利用未完成,未經同意而更改批給用途;

    3)土地利用中止超過90(玖拾)日,但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除外。

    2.合同的失效由行政長官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合同的失效導致該幅無負擔及已騰空的土地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要求任何賠償。

    第十五條款――解除

    1.倘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本合同可被解除:

    1)不準時繳付租金;

    2)當土地利用完成,未經同意而更改土地的利用及/或批給用途;

    3)不履行第六條款及第七條款訂定的義務;

    4)自第四次違反起,重複不履行第八條款訂定的義務;

    5)違反第十一條款的規定,將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

    2.合同的解除由行政長官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第十六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七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

    二零零八年六月十六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代辦公室主任 韋子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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