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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予海關關長徐禮恆一切所需的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簽訂,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提供車輛的合同。
二零零八年六月十七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二零零八年六月十八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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