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64/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4/2008

刊登日期:

2008.6.11

版數:

5680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更換王寬誠樓電梯”的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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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4/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姚偉彬教授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金星中天電機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更換王寬誠樓電梯”的合同。

    二零零八年六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二零零八年六月六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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