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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九條第二款以及第12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羅立文工程師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澳門駐布魯塞爾歐盟經濟貿易辦事處主任,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二年,可再續期,並兼任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辦事處主任職務和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主任的職務。
二零零八年六月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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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九條第二款以及第21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羅立文工程師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主任,續期二年,可再續期,並兼任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辦事處主任及澳門駐布魯塞爾歐盟經濟貿易辦事處主任。
二零零八年六月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八年六月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白麗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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