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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和斯里蘭卡民主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就二零零六年六月八日在澳門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斯里蘭卡民主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航班協定》,以換文方式,分別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三十日和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相互作出通知,已完成使協定生效所需的內部法律程序。
上述協定公佈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根據該協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協定自二零零八年五月一日起對雙方生效。
二零零八年六月四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八年六月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白麗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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