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三款的規定,以及遵照四月十五日第93/96/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規章》第一百零一條以及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負責協調及執行第十二屆警官及消防官培訓課程錄取考試的甄選委員會,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林壘立消防總長
委員:陳小北副消防總長
梁慶輝關務監督
雷華龍警司
候補委員:李永康關務監督
歐展釗警司
秘書:劉小玲警司
二零零八年五月五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三款的規定,以及遵照四月十五日第93/96/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規章》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現透過錄取考試方式,招考由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舉辦之第十二屆警官及消防官培訓課程。
二、該考試旨在填補治安警察局高級職程二十五缺以及消防局高級職程十缺,共三十五缺,名額分配如下:
(一)屬治安警察局之報考人:十三缺;
(二)屬消防局之報考人:六缺;
(三)屬非治安警察局或非消防局之報考人:十六缺;
(四)倘屬治安警察局或屬消防局之報考人之空缺未能完全被填補時,則由屬非治安警察局或非消防局之報考人填補,反之,倘屬非治安警察局或非消防局之報考人之空缺未能完全被填補時,則分別由屬治安警察局或屬消防局之報考人填補。
二零零八年五月六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二零零八年五月六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