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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72/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十三)項的行文修改為下列行文:
“(十三)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將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二、追認文化局局長在本轉授權限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
二零零八年五月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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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蘇朝暉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朗晉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駿菁活動中心擴建工程”承攬合同。
二零零八年五月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八年五月七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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