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五月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9/2008。
本會定名為“當代舞台藝團”,地址為澳門筷子基南街402-406C綠楊花園二座七樓Q,可經理事會通過而更改地址。本會宗旨在推動會員發展本土劇場藝術,並提高其質素。透過相關理論及歷史的研習,加強會員在多方面之表演藝術的修養,然後透過包括舞蹈,戲劇,音樂及其混會媒體之演出,發展出一套有系統的理論和表演形式。同時,能成為一個 滙集東西方不同地域之藝術家,集會及交匯的平台。讓本土年輕一代可以在當代表演藝術上有更先進的成長,而且透過演出,幫助本土年輕一代在紮根基礎的同時,能開創屬於本土的當代藝術領域。
a)認同本會宗旨和遵守本會章程,繳交入會費和會費的為正式會員。經理事會認定為值得表揚者或為本會作出貢獻的為名譽會員。
b)會員申請被接受與否將由理事會決定。
1)會員權利:
a)可以參加會員大會、投票、可以投選或被選。
b)可以提議招收會員之方案。
c)可以參加所有由本會舉辦的課程、活動、演出和享受由本會和理事會給予的一切權利。
2)會員義務:
a)遵守本章程和本會所有規則。
b)遵循會內的決議。
c)為本會的發展和本會的聲名作出貢獻。
本會會員如有不履行義務或破壞本會名譽和利益,本會有權取消其會籍。
a)會員大會主席團是由一位會長,兩位副會長而組成,會以內部投票方式選出,有兩年任期,被選人可被重選一次或多次。
b)會員大會是由所有會員而組成,所有會員享有本會的權利,而在正常情況,一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九月),目的是回顧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政報告,同時監事會亦會交一份有關上述理事會工作表現之報告。
c)本會架構職位的選舉每兩年重選一次。
理事會是由一位理事長,一位秘書,一位財政而組成,會以內部投票方式選出,有兩年任期,被選人可被重選一次或多次。
a)理事會屬本會最高行政機關,負責處理本會日常事務及運作;
b)理事會為本會之管理機關;
c)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d)批准會員入會及接受會員的退會申請;
e)在法庭內外代表法人或指定另一人代表法人,但其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
f)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g)由行政管理機關指定代表時,僅在證明第三人已知悉該指定之情況下,方得以該指定對抗第三人。
監事會是由一位監事長,一位秘書,一位監事組成,會以內部投票方式選出,有兩年任期,被選人可被重選一次或多次。
a)監事會屬本會最高監察權力機關。
b)負責監察及審核理事會的工作及財務運作,並負責對理事會之工作報告、財政預算及其他有關本會之事項提出意見。
c)監事會議決,可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d)參加理事會會議,但其成員在理事會會議中並無表決權。
e)在適當時檢查本會帳目。
f)接受並處理有關本會之投訴。
本會之經費來源為:
a)會員會費;
b)會員、社會人士團體、公共或私人機構之捐助或撥款;
c)本會資產所產生之收益;
d)舉辦各項活動之收益;
e)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進行募捐;
f)其他一切合法收入。
二零零八年五月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馮瑞國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五月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0/2008。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
中文:澳門廣西河池商會;
葡文:Câmara de Comércio de Macau Guangxi Hechi;
英文:The Chamber of Commerce of Macao - Guangxi - Hechi。
第二條——本會宗旨為團結定居澳門或在澳門工作經商的河池鄉親和關心河池經濟發展或在河池投資的澳門人士,加強會員間的聯繫和交流;促進河池經濟的發展及招商引資;為河池企業和產品拓展市場和尋找商機發揮中介和橋樑作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士多紐拜斯大馬路15號友賢大廈閣樓。
第四條——凡關心河池經濟建設或有志於在河池投資創業的澳門人士,年滿18周歲,承認並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五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審議一切會務,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本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2至5人。
第六條——理事會是本會的管理和代表機構,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2至5人,理事5至11人,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1至3人,總人數須為單數;監事會監督理事會的運作,設監事長1人,監事1至4人,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義務擔任,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七條——理事會屬下設秘書處、公共關係、商務、福利、財務等部門,由各理事義務擔任。
第八條——對熱誠贊助本會之社會名流賢達,經會員大會決定聘請其擔任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根據會務開展的需要,由理事會聘請僱員做專職工作。
第九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過半數會員聯名要求,提出議案亦可召集。會員大會必須有過半數會員參加,議決事項必須由過半數會員同意。
第十條——理事會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特別會議可由理事長臨時召集之。
第十一條——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理事會各部門負責執行理事會決議,秘書長負責日常會務工作。
第十二條——會員權利如下:
1. 出席會員大會;
2. 在會員大會上選舉和被選舉;
3. 在會員大會上提出建議及異議;
4. 參與本會一切活動;
5. 享受本會會員福利。
第十三條——會員有遵守章程和按期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十四條——申請加入本會者,須填交登記表,經理事會同意,繳交入會費,發給會員證,方為正式會員。
第十五條——一次過繳交入會基金和會費叁仟元者可成為本會永遠會員,發給永遠會員證。
第十六條——對於不遵守會章或在法律上裁定為有刑事違法行為者,本會得取消其會員資格,停止享受一切會員權利,不退還已繳任何費用。
第十七條——凡過半年不交納會費者,作自動退會處理(特殊情況經本會同意者例外)。
第十八條——本會應積極開展商務交流活動,努力促進家鄉河池的經濟發展。
第十九條——在經濟允許的情況下,本會得編印不定期會刊。
第二十條——本會根據會員提議和條件許可,可舉辦閱覽室、書畫室、茶室及湖南特產室等。
第二十一條——本會還應積極舉辦會員福利事業,會員亦可建議本會舉辦各種福利活動。
第二十二條——本會經費來自會費、捐款和社會相關機構的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方式的取得。入會費和年度會費的金額由會員大會決定。
第二十三條———本會全部收支賬目,由財務部記賬,每年交理、監事會審查後向會員大會報告。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討論修改。
二零零八年五月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馮瑞國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五月五日 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1/2008。
第七條——由兩位發起人為“創會人”,即機構契約人。
會員人數不限,由本會1位會員介紹,經理事會審核批准,得接納為下列會員:
1. 註冊會員:凡持有專業順勢療法執業文憑資格的人士均可申請。
2. 修讀會員:凡正在就讀“順勢療法”相關專業文憑之人士、持有相關專業文憑或“順勢療法”相關專業文憑(不具執業資格)的人士均可申請。
3. 贊助會員:凡熱愛及相信“順勢療法”,願意認識或學習“順勢療法”的人士均可申請。
第八條——會員權利:
1. 凡註冊會員均可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在召集之會議中具有投票、選舉及被選舉權。
a. 註冊會員入會一年後(創會會員除外)方具被選舉為會長或出任理監事會中任何職務;
b. (不變)
c. (不變)
2. 凡修讀會員及贊助會員均可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召集之會議中列席。享受本會所辦之文教、康樂、福利等權利。在獲得指定的順勢療法專業資格後,可申請成為註冊會員。
3. 凡贊助會員於召集之會議列席時,不具有投票、選舉及被選舉之權利,不可出任理監事會中的任何職務。
4. 會長只能由註冊會員出任。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1. (不變)
2. (不變)
3. (不變)
4. (不變)
5. (不變)
6. 會員大會的議決需獲出席註冊會員之絕對多數票同意通過方可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三條——特別會員大會:
1. (不變)
2. 基於上述原因,理事會或監理事會、半數以上註冊會員,得要求會長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召開:
1. (不變)
2. (不變)
3. (不變)
4. 會員大會須全體註冊會員過半數出席,方可開會;或於指定時間一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寡,均可開會。
5. 註冊會員若因事未能出席會員大會,需於會議舉行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遞交授權書,經理事會審批後方可委派指定代表人出席會員大會,代其行使投票權,否則,會被視為放棄該次會員大會之投票權及出席。並視作不履行會員義務,按本會相關會章之規定進行處理。
6. (不變)
7. 任何人士出席年度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時,只能代表一個投票權。註冊會員不能以行使他人的投票權身份出席大會。代表人之資格需不違反法律中規定方可生效。
第十八條——監事會組成:
1.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可連任。監事會職位,可由大會選出之監事成員互選(成員須為單數)。
2. (不變)
3. (不變)
二零零八年五月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馮瑞國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instrumento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documento n.º 1/2008, a fls. 1 e segs., documentos referentes às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mil novecentos e setenta e cinco, um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e alterações da associação supra denominada do teor em anexo:
澳門曲棍球總會是這類運動在澳門的最高組織其法定總會設在澳門並開展其活動及權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a)在其權限範圍內推動,規範,推廣及領導曲棍球運動,尤其是各球會之間的比賽及與國家和外國團體之交流。
b)與其各隸屬球會,國際曲棍球協會,亞洲曲棍球協會與及同類型的國家或外國團體,尤其是鄰近地區的團體建立和保持聯系。
c)每年有義務組織本地比賽及如需要時,任何其他認為適合之賽事來發展曲棍球。
d)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與外代表澳門曲棍球。
e)維護其隸屬會員之合法權益。
澳門曲棍球總會會員分為三個類別:
a)正式會員——合法存在而致力於曲棍球運動及其會章已刊登於政府公報的球會與及各學校,經申請並得到澳門曲棍球總會批准隸屬者;
b)名譽會員——顯出有價值及表現的各運動員或運動領導人;
c)榮譽會員——對澳門曲棍球總會及本地或國家運動曾作出有特別服務貢獻的人士或實體;
§ 1. 各名譽及榮譽會員將由會員大會頒布或由理事會作建議。
正式會員的責任:
1. 在指定期間內繳付由澳門曲棍球總會所定會費及參賽報名費;
2. 公正地遵守及執行本身會章和規則及曲棍球總會所隸屬於其他協會的章程和規章及體育發展局的決議;
3. 遵守會員大會議決及曲棍球總會理事機關決意;
4. 出席曲棍球總會的會員大會各項會議;
5. 在任何情況下均與曲棍球總會合作,以促進本地區和國家曲棍球運動發展與聲望。
正式會員的權利:
1. 擁有隸屬會員之證書;
2. 每年免費獲得由澳門曲棍球總會制定的年度活動報告和總會出版的其他刊物;
3. 按照相關規章規定參加澳門曲棍球總會所舉辦各項賽事和競賽;
4. 向澳門曲棍球總會理事會提出有利發展和提高本地區曲棍球運動聲望之各項建議;
5. 對各規章或章程之修改提出意見或建議;
6. 在會員大會例會舉行前十五天內檢閱管理機關的帳目;
7. 參加會員大會各項會議並按照規章規定審議及議論所有提交予大會的事項;
8. 對提交作投票各事項行使投票權;
9. 選舉出總會各個管理機關;
10. 按照現行規則條文,對有損害其權利的行為提出聲明異議;
11. 在出示相關通行證下,可進場及其已報名參加正式比賽球員參與在總會範圍內所舉辦各項曲棍球賽事;
12. 審議和評定管理機關各項行為。
§ 1. 正式會員將可以直接行使第1,2及3款權利。
§ 2. 隸屬球會各會理事會正式成員賦予本條第11款權利。
§ 3. 按照總會章程,經適當委任的代表人士可行使其餘數款之權利。
獲發給證書及身份識別證件證明其資格的名譽及榮譽會員可享有上條第2和11款權利,而榮譽會員還可享有第4和5款之權利。
澳門曲棍球總會是通過以下管理機關實現其宗旨: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技術委員會;
4. 帳目委員會。
§ 1. 所有參選者以聯合名單作選舉出任管理機關職務,可有多過一張名單但須嚴格地用同一類大小紙張而名單內要有參選者詳細姓名;
§ 2. 所有管理機關成員集體履行其任命為期2年可連任壹次或多次;
§ 3. 所有管理機關成員如未公布其任期內的年度及帳目報告時是不可以再被選;而再被選者如該等文件未完成審議時不可以就職;
§ 4. 各管理機關如出現任何成員空缺時,會員大會主席將按照本章程所定條文來處理其填補;
§ 5. 上項空缺之填補是該屆管理雙年度剩餘之時間;
§ 6. 任何一位參選者不可同時被選擔任兩個或以上管理機關的職務;
§ 7. 各參選澳門曲棍球總會管理機關之名單應在選舉日十日前遞交到總會;
§ 8. 理事會應隨即公開各參選名單給予所有會員。
以下人士不可被選入管理機關擔任職務:
1. 曾經因犯了一般違法行為而被判決有罪;
2. 曾經因不守紀律或不適合當運動領導人而受到處罪;
3. 曾經被其他體育機構開除。
會員大會是由各隸屬擁有全權球會之代表所組成,管理機關成員參與是無投票權。
§ 1. 名譽及榮譽會員可參與會員大會但無投票權。
§ 2. 被終止的球會,但其隸屬條件是正常時,可以參加會員大會的工作但無投票權。
每一隸屬球會將由其認可的正或副代表參與會員大會,開會期間可由副代表代替但只有一位代表有投票權。
各球會的正或副代表只可以從其理事會或其任何管理機關正常成員中提名。
§ 1. 本條所指的代表們出席會員大會工作開始時須遞交由其球會理事會兩名正式成員簽發的委任書。
會員大會主席團是由一位主席及兩位秘書組成按照第七條§ 1全部由全體會員大會選出。
§ 1. 預定開會時間如過了半小時主席還未出席時,由理事會主席或其代替者在各球會代表中挑選出來主持,如其中一位或兩位秘書缺席時,將由主持人指定人選擔任該職 務,但不會損害到他們在會議中所享有的權利。
會員大會工作是由主席團主席指導和主持。
因任何事故而出現主席團主席或各秘書空缺時,將按照第十二條條文由會員大會在第一次會議時選出來填補。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 向所提議總會章程及各規章的修改作出議論及表決;
2. 選出及辭去總會各管理機關;
3. 審議管理機關各行為,通過或否決理事會各項報告及結算表和帳目;
4. 頒布名譽及榮譽會員;
5. 任何行為對本地或國家曲棍球有明顯利益給予嘉許;
6. 按照本章程及各規章審議並解決所提出各項上訴;
7. 議決所有提交審議有關總會活動的事宜;
8. 按理事會建議訂定每球季應收取的隸屬會費及各球會比賽報名費;
9. 議決解散總會。
在職會員大會主席團要按照第八條檢查有被選舉及就任權所被選來出任管理機關人士的條件。
§ 1. 收到體育發展局確認通知後,管理機關成員就職將由卸任會員大會主席授予;
§ 2. 如就職時職位持有者缺席又無合理解釋,將另定新日期再舉行,而再缺席時,將視為空缺並由理事會,技術及帳目委員會以大多數成員由會員大會主席主動及領導下 主持聯席會議,在出現空缺八天內,來選擇填補;
§ 3. 如在管理期間出現任何空缺時將以同樣方式處理;
§ 4. 如任何管理機關出現大多數空缺時將按照本章程條文在出現了各空缺十五天內進行有關該機關的選舉。
各項提議修改總會章程只可以在專項特別召集的會員大會會議連同技術及帳目委員會就各自領域事宜意見在開會前十五天送給所有隸屬球會研究後作議論或表決。
§ 1. 在會議過程中只可以對先前已提出有關總會章程的提議事項作投票;
§ 2. 修改總會章程的提議如不是理事會提出時須得到該會預先意見後方可提出。
§ 3. 本條各項提議如得到大多數被諮詢隸屬球會書面同意可作臨時性有效,但有關規章或總會章程需要得到會員大會或政府批准後才作正式有效。
§ 4. 各項修改總會章程及總規章提議如不是由理事會提出時需要得到該會預先意見後才能提出。
會員大會需要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
會員大會可分為平常及特別會議並可以公開或不公開形式進行。
§ 1. 各項會議通常是公開的,如不公開時須在開會前由在場大多數會員投票表決通過;
§ 2. 如表決不公開會議時,主席團主席在會後將給予傳播媒界有關工作的適當資訊。
平常會議在七月下旬舉行來審議及表決上年度管理各項行為,報告,帳目及結算表,需要時選舉管理機關及處理在其職責內未解決的各項問題。
特別會議的舉行是:
1. 體育發展局之決定;
2. 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主動提出或由理事會或技術或賬目委員會所要求;
3. 由充分享有其權利而代表大多數隸屬會員的各球會之要求;
4. 因會員大會主席或大多數理事會或技術或帳目委員會成員的撤職。
會員大會是由主席團主席召集,如他缺席或迴避時,由理事會主席或其代替者按照第十二條一段展開會議。
§ 1. 召集通知書將會詳細列明議程表的事項,不在這表內事項的表決是無效;
§ 2. 召集通知書將在開會十天前用掛號信郵寄給各會員及管理機關亦同時會刊登在本地其中一份中文及一份葡文報刊。
會員大會的有效性運作需要在第一次召集時有絕對多數正式會員在場,而半小時後第二次召集時任何數目的在場會員可運作及議決但不可以投票解散澳門曲棍球總會這事必需按 照第五十八條來進行。
所有決議,除了上條後段,需得到大多數在場會員的投票通過,如有需要時主席團主席有決定性一票。
每隸屬球會可以投票數目如下:
參加甲組賽事每壹球隊......15票
參加乙組或青少年組賽事每壹球隊......6票
各不參加賽事的球會......1票
§ 1. 澳門曲棍球總會理事會將提供給會員大會主席團作投票用途之各隸屬球會/學校連同參賽球隊數目。
澳門曲棍球總會理事會由九名成員組成:一位主席,兩位副主席,一位總秘書,一位財務員及四位委員,全數由會員大會按照第七條§ 1選出。
§ 1. 如主席因事故回避時由其中一位副主席代替。
理事會可委任1位常任秘書,可是其中1位成員,來履行其職務不受期限限制及按照同理事會協議設定工作並可給予報酬。
§ 1. 常任秘書在參與理事會會議時是無投票權。
理事會每月開平常會議一次,而有需要時由主席或應其大多數成員要求下召開特別會議。
理事會會議不可少於五位成員開會。
§ 1. 其議決是以大多數票通過,而主席或其代表在同等數目票時有決定性壹票並將登記在會議記錄簿內。
各理事會成員是有同等權力並對理事會集體負責其行為,而對履行特別賦予任務時是個人負責。
在理事會會議中如證明有需要時其他曲棍球總會管理機關成員可參與會議。
理事會職權:
1. 製作過去壹經濟年度報告和帳目連同技術及帳目委員會的意見在開會員大會前十五天發給各隸屬球會/學校;
2. 遵守及使人遵守體育發展局各項議決和指示;
3. 遵守及使人遵守曲棍球總會及各協會章程和規章;
4. 遵守及使人遵守會員大會,技術及帳目委員會的議決;
5. 向會員大會建議頒授名譽及榮譽會員;
6. 在其職權範圍內施行處分及給予嘉許;
7. 按照第十七條及其各分段之規定進行制定總會章程修改建議給會員大會或下令使其生效;
8. 聽取技術及帳目委員會在其權限範圍內的意見後,制定總會活動必須要的各項規章;
9. 按照第十七條§ 4規定對總會章程及總規章之修改發表意見;
10. 對解釋總會及球會章程和各規章有疑問時請求技術委員會發表意見並提交到該委員會各項有關技術性事宜;
11. 提交到帳目委員會有關財務事宜;
12. 認為需要時,向會員大會上訴有關各委員會的議決;
13. 在其職權範圍內審理和審判各項按規章條文提出之上訴,認為有需要時,可聽取技術及帳目委員會;
14. 管理總會的經費和組織其會計;
15. 按照法律條文和適用規章來管理任何由總會所設立的特別款項;
16. 得到帳目委員會正面意見及有可動用基金時通過撥款,捐贈或有必須還款保障時借款來協助各球會;
17. 連同帳目委員會意見向會員大會提議表決關於向各隸屬球會需要徵收的會費和參賽報名費;
18. 替澳門特別行政區代表隊挑選1或多位教練人選;
19. 挑選指導員或助理教練人選;
20. 未有專屬委員會時組織教練和按摩師及裁判員的編制;
21. 確認所有練習曲棍球人士的健康體能須得到按照體育運動活動規章條文進行的認可體格檢查;
22. 參與技術委員會意見後,贊助或組織教練員和按摩師課程;
23. 通過講座,文獻,電影或視聽技術推動和宣傳各項理論來提供完善實習曲棍球和運動員的體能,技術或士氣;
24. 通過辦公室工作組織和更新以下:
a) 登記總會各理事人士及所有管理機關成員的個人履歷;
b) 登記隸屬球會的管理機關各成員;
c) 各球員的個人報名表,其登記簿及其記錄表和體格檢查記錄;
d) 每壹球員的球賽記錄表;
e) 記錄總會發出的身份卡和證書;
25. 按上級和總會其他管理機關及各球會要求提供所需要的解釋和合作;
26. 因法例,總會章程或各規章未有訂定權限是屬於總會某管理機關時,常要採取主動來履行該權限的職務;
27. 接受新球會的報名;
28. 連同技術委員會意見向體育發展局建議總會代表隊的領隊人選;
29. 開會員大會前15天制定其管理期內的年度及帳目報告並連同技術及帳目委員會意見分派給各球會;
30. 在要求下裁決由球會之間或球會與球員之間所產生的問題;
31. 維護總會各項設施及決定採取必要措施來優化組織和服務效率;
32. 招聘及辭去服務總會所有人員,訂定其薪俸及用臨時性方式聘用;
33. 認為適當時負起全責任來委任各個委員會和附屬委員會;
34. 申請和維持總會在各同類型協會的隸屬及推動代表澳門球隊或各球隊報名參加國家,地區或國際各項賽事及關懷其成員之技術和體能的準備;
35. 以不損害正在等候裁決案件保密情況下提供給有權限之實體和有關人士來知悉已提起或將會提起上訴所需的資料;
36. 集體代表總會或授予理事會壹或多位成員代表於所有行為及對外各實體之聯系和執行法律所賦予的其他職務;
37. 認為需要時申請召集舉行會員大會來議決有關事項;
38. 解決在會務活動中出現在有關總會章程或各規章未有預料之事項;
39. 挑選和委任總會代表人參與各協會所舉行的各類會議及有義務委派代表出席由曲棍球總會所推動的賽事;
40. 每年至六月三十日前,制定和刊登下年度的預算案。
理事會須向總會會員大會及體育發展局對其各項行為加以解辯。
技術委員會由三名成員組成——壹位主席及兩位委員——按照第七條§ 1全由會員大會全體會員來選出。
§ 1. 其中壹位成員必須有法律學位而其他成員須證明充分精通曲棍球賽事球例和技術問題。
技術委員會主席是從第壹次開會時從各成員中挑選出來並記錄在其會議記錄簿。
技術委員會開會是由主席或其代表主動召集或應大多數成員要求又或總會其他管理機關請求下召開。
§ 1. 其各項議決須有依據並以大多數在場票數通過及記錄在會議記錄簿中。
技術委員會職權:
1. 審理由理事會或其他的議決所呈上之上訴並如無阻礙審理情況時應審判上訴的實體事項並將以合議庭裁判方式來裁定;
2. 應理事會要求下對總會章程或各規章之解釋問題發表意見;
3. 在其專門範疇事項內,對總會章程或總規章或對修改,終止和廢止現行總會章程或總規章新計劃建議發表意見;
4. 應理事會要求對該會所審議或審判相關調查及紀律程序發表意見;
5. 對理事會所呈上作審議之任何建議事項發表其意見;
6. 應理事會要求解釋各項球例和規則;
7. 審判球賽的抗議按有關球例和規則及比賽的各規章的解釋和應用;
8. 對理事會所提出的賽事規章或其修改計劃和各項技術問題或其他事項發表意見;
9. 按照有關第三十二條19款委派委員會代表參與球場檢查委員會;
10. 對組織教練及按摩師課程和總會代表隊領隊人選發表意見;
11. 制定其活動報告及各項作為基礎原則之合議裁判,意見和議決等刊登於總會的報告內;
12. 認為必要時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三十三條內容適用於技術委員會。
帳目委員會
帳目委員會由三名成員組成——壹位主席及兩位委員——全數由全體會員大會按照第七條§ 1段選出。
§ 1. 其中一位成員需要有會計知識。
帳目委員會主席是按照第三十五條規定來選擇。
帳目委員會是每三個月舉行一次正常會議而特別會議由主席或其代表主動召開或應大多數成員要求又或總會其他管理機關請求下召開。
§ 1. 第三十六條§ 1之規定適用於帳目委員會。
帳目委員會職權:
1. 每三個月檢查總會各行政行為和帳目及維護預算案的執行;
2. 在其專門範疇事項內,對總會章程或總規章或對修改,終止和廢止現行總會章程或總規章的新提議發表意見;
3. 對理事會建議有關隸屬會費數目及各球會的參賽報名費和其他由該會所呈上事項發表意見;
4. 制定本身的活動報告並刊登在總會報告內連同對理事會的帳目及理財——行政管理行為發表意見;
5. 有關其管轄或職權範圍內應任何事實之要求請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三十三條內容適用於帳目委員會。
總會基金由以下所組成:
1. 各隸屬球會的會費;
2. 在正式賽事和其他比賽各球會之參賽報名費;
3. 來自其管轄範圍內所舉辦曲棍球賽事之淨收入比率;
4. 來自其主動組織的曲棍球賽事之收益;
5. 從罰款及抗議被判不成立的款項;
6. 從給予球員許可的收入;
7. 來自捐贈或補貼;
8. 其他合法地批准的收入。
應所設定在本總會章程第二條c)項,必要包括在各賽事規章內以下條件:
1. 參與比賽各球會在行使全面的權利;
2. 各球員擁有適當及合法的資格;
3. 各項賽事須在技術上按曲棍球慣例和規則進行;
4. 頒發壹個獎項給予勝方球隊。
§ 1. 經教育暨青年局同意時,曲棍球總會可用專項性質來組織校際曲棍球賽事。
總會理事會將挑選曲棍球總會代表出席各協會的各項集會或任何會議。
§ 1. 這些代表將按照理事會所議決事項履行工作並要以總會最高合法利益為本。
澳門曲棍球總會及各隸屬球會之管理機關的紀律懲戒權限是伸延至其內部各等級成員及所有在本地同類型組織出任任何性質職務的人士。
§ 1. 以下是本條所述的權限行使方式:
1. 由曲棍球總會理事會施行對所有在本地同類型組織出任任何性質職務的人士所犯的行為,而他們可向曲棍球總會的技術委員會及總會理事會上訴;
2. 由曲棍球總會之會員大會施行對總會的管理機關成員所犯的行為,他們可向體育發展局上訴;
3. 由曲棍球總會理事會及各球會的會員大會施行對其球會管理機關成員所犯的行為,可向曲棍球總會技術委員會上訴。
§ 2. 對以上§ 1及其各款條文所採納的所有議決還可以再上訴到體育發展局。
因違反紀律,行為不正或不遵守各規章和章程,或上級實體的決議,可按照過失的性質施行以下處分。
§ 1. 如所犯過失不符合特定預設處分時,就按照相同性質之違法行為及所導致產生這情況來施行處罰。
§ 2. 本條款的各種處罰是由第四十七條所定之有權限實體施行。
各領導人,被領導者,球員及所有在本地同類型性質組織從事任何性質職務人士如不履行上級實體之合法決議,或提倡違紀行為,或一般批示,而損害曲棍球的良好聲譽時將會 受到以下處分:
1. 警告;
2. 口頭或書面譴責;
3. 罰款由$20.00至$500.00;
4. 終止活動至一年;
5. 終止活動一至三年;
§ 1. 各被處罰款實體將被視為終止情況直至在通知後十天內繳交全數罰款。
施行任何合法罪則時是需要提起相關卷宗並列出所有證據,無須依賴特別程序方式。
只可對第四十九條3至5款處罰決定提起上訴。
可上訴至:
1. 曲棍球總會的會員大會——曲棍球總會各委員會決議不符合理事會的決議;
2. 曲棍球總會的技術委員會——理事會各項決議和判決及所施行的罰則;
3. 體育發展局——曲棍球總會的技術委員會的各項決議。
如無其他特別條文規定時,通常受害人在被通知八日內或得知到決定或所上訴之事實後可提起上訴。
§ 1. 想要得知上訴內容是需要上訴人存入規章所定的款項,如上訴被裁定不成立時該款項不會退還。
§ 2. 提起上訴可由簡單上訴狀進行內裡表明該上訴的理由。
§ 3. 曲棍球總會各管理機關審議的上訴是無需用特別程序方式進行。
各管理機關成員無故缺席連續三次會議將被取代,其空缺位置會按照第十六條§ 3進行填補。
§ 1. 聲明填補前會預先將該事實通知相關人士,作採取適當措施。
管理機關成員如需代表曲棍球總會外出公務時會得到由總會理事會所定出的交通及停留費補助。
曲棍球總會年度是由七月一日開始到下年六月二十日結束。
曲棍球總會的運作是無期限而其解散只可由特別召集會員大會議決並需要得到賦予各球會四分之三總票數通過於第一次召集;在第二次召集時按照第二十三條由大多數票決定, 及在第二次召集後八日內的第三次召集時由大多數在場票數決定。
如按上條通過解散時會員大會在投票後即宣佈如何處理總會各項組成的資產。
§ 1. 如會員大會無公佈如何處理曲棍球總會資產時,體育發展局會將事件接管。
屬於曲棍球總會管理機關人士不可以直接或經中間人同其他協會,團體,球會或裁判員委員會商議,否則,將會被開除。
澳門曲棍球總會於二零零七年五月五日。
會員大會主席 Alfredo Sales Ritchie
私人公證員 飛文基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dois de Maio de dois mil e oito. — O Notário,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o estatuto da APOMAC foi parcialmente alterado por documento particular datado de vinte e oito de Abril de dois mil e oito, passando o mesmo a ter a seguinte redacção em anexo.
Um. A quotização dos associados pode ser paga mensal, semestral ou anualmente.
Dois. A cobrança das quotas far-se-á por entrega dos sócios, directamente na sede ou por qualquer outro sistema, devidamente autorizada.
Um. Perdem a qualidade de sócios os que:
a) Forem punidos com pena de expulsão;
b) Se retirarem voluntariamente;
c) Os reincidentes nos termos do n.º 2 do presente artigo;
Dois. São suspensos dos direitos associativos, os associados que não pagarem quotas e não regularizarem a situação no prazo de 30 (trinta) dias após a respectiva notificação.
Três. A suspensão cessa com o pagamento das quotas em atraso no prazo de seis meses, findo o qual perdem a qualidade de sócios.
Compete à Direcção:
Um. Representar a Associação, em juízo e fora dele;
Dois. Admitir e rejeitar os pedidos de inscrição dos sócios, nos termos dos presentes estatutos;
Três. Dirigir e coordenar a actividade da Associação, de acordo com os princípios definidos nos presentes estatutos;
Quatro. Elaborar e apresentar anualmente à Assembleia Geral o relatório de contas da gerência acompanhado do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o orçamento e o plano de actividades para o ano seguinte;
Cinco. Elaborar e apresentar no primeiro ano de mandato, o orçamento e o plano de actividades para esse ano, dentro do prazo de trinta dias;
Seis. Administrar os bens e gerir as receitas e fundos da Associação;
Sete. Elaborar o inventário dos bens da Associação, que será conferido e assinado no acto de posse da nova Direcção;
Oito. Requerer ao presidente d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a convocação de reuniões extraordinárias sempre que julgue conveniente;
Nove. Submeter à apreciação da Assembleia Geral os assuntos sobre os quais esta deva pronunciar-se;
Dez. Organizar e dirigir os serviços administrativos e contabilísticos da Associação bem como contratar o pessoal necessário, e fixar as respectivas remunerações;
Onze. Ordenar e instaurar processos disciplinares e aplicar penas estabelecidas;
Doze. Dar seguimento, defender e executar as deliberações da Assembleia no âmbito das respectivas competências;
Treze. Fixar os valores das jóias, da quota e de outros pagamentos dos associados;
Catorze. Elaborar quaisquer regulamentos internos e submetê-los à aprovação da Assembleia Geral; e
Quinze. Praticar todos os demais actos conducentes à realização dos fins da Associação e decidir em todas as matérias que não sejam reservadas à Assembleia Geral.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vinte e oito de Abril de dois mil e oito. — O Notário, António Ribeiro Baguinho.
總經理 葉啟明 |
總會計師 蔡麗霞 |
分行經理 林志鴻 |
會計主任 湯妙 |
O Administrador, Sanco Sze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Eric Leung |
董事兼總經理 李德濂 |
財務總監 盧保康 |
總經理 沈曉祺 |
首席財務官 雷國泰 |
總經理 陳煒 |
會計主管 梁惠娟 |
O Gerente de Sucursal de Macau, Chester Chow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Adonis Ip |
O Gerente-Geral, Simon Wong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Kan Cheok Lam |
Q - 5
Chief Operating Officer, Wong Kai Fun |
Accounting Officer, Ng Wai Peng |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e Gestor Principal, Yu Hong |
Gerente Geral e CFO, Bao King To, Raymond |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e Gestor Principal, Yu Hong |
Gerente Geral e CFO, Bao King To, Raymond |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Yu Hong |
Chief Financial Officer Bao King To, Raymond |
Patacas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Maria Clara Fong |
Presidente da Comissão Executiva Herculano Jorge de Sousa |
Representante Principal, Kenneth Lau |
Gerente, Carolina Vo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