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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日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二)項、《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章程》第三十四條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在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各機關之代表:
關敏如——理事會副主席和理事長,具執行職能;
莫苑梨——理事會理事和副理事長,具執行職能;
楊寶儀——理事會理事,具執行職能;
何桂鈴——理事會理事;
鄭志強——諮詢會主席;
孫家雄、關翠杏、黃國勝及林浩然——諮詢會委員;
姍桃絲——股東大會秘書。
二、上述人士之委任由二零零八年四月一日開始生效。
三、獲委任擔任具執行職能的理事長及副理事長職務的澳門特別行政區代表之報酬是根據章程之規定訂定。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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