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私營機構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第81/89/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五星豪華級的「澳門美高梅金殿」MGM Grand Macau獲暫時聲明為具有旅遊用途,有效期為三年。
二、旅遊用途的給予,除符合從事酒店活動所需的一般要件外,還須遵守下列特別要件:
(一)該酒店應經營一家能提供傳統澳門本土菜餚及傳統葡國菜式的餐廳,但該餐廳亦可提供其他菜式;
(二)該酒店應優先聘用澳門居民,以及完成旅遊學院課程或本地其他培訓機構的酒店業務課程成績及格的人士;
(三)該酒店接待處應有能講正確的官方語言及英語的人員。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