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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姚偉彬教授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陳炳華簽訂“澳門大學A2課室樓設計及招標文件顧問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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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安全有限公司”簽訂為大炮台迴廊提供保安服務的附註合同。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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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核准的《公證法典》第三條第二款、第23/2000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二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教育暨青年局一等高級技術員吳書昇法學士為學生福利基金專責公證員。

二、在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該局一等高級技術員Maria Isabel da Silva Spínola法學士代任。

三、廢止第12/200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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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安全有限公司”簽訂 為澳門博物館行政大樓、澳門博物館大樓及觀音蓮花苑*提供保安服務的附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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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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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