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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GPTUI/2008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

終審法院院長行使《司法組織綱要法》第五十條和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一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派賴東生法學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與國際清潔服務有限公司簽署有關“行政法院清潔合同”的公證員。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終審法院院長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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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