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8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零八年四月三十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台澎金馬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3/2008。

澳門台澎金馬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台澎金馬商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以愛國愛澳,團結鄉親,服務社會,促進台澎金馬與澳門經貿合作,支持澳門特區政府依法施政,促進澳門繁榮穩定,扶助家鄉經濟發展,為居澳鄉親排憂解難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澳門筷子基和樂街61號宏德工業大廈第一座三樓C。

第二章

組織與架構

第四條——凡屬台旅澳人士,不分性別,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1. 討論並產生會員大會決議,設定有關其運作的一般指引和投資策略。

2.審理理事會,監事會之報告與提案。

3.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4. 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

第六條——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組成成員總人數為單數。會長不在時由會長指定之副會長執行會長職權。

第七條——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組成成員總人數為單數。其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負責管理秘書處,財務部,福利部,聯絡部,協調部,文教部,婦女委員會,青年委員會之運作。

3. 提交年度工作報告,財政報告。

第八條——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組成成員總人數為單數,其職權如下:

1. 依據本會章程,檢查會務工作,負責會員違規行為之處理。

2. 檢查本會財務運作及帳目。

第九條——各部遵照本會宗旨,按照會員大會決議,協助理事會開展工作。

第三章

權力與義務

第十條——會員之權力

1. 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 有對本會會務建議及監督權。

3. 有享受本會一切福利權。

第十一條——會員之義務

1. 會員入會時繳交會費。

2.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積極參加本會及社會各項公益活動。

第四章

會員入會與退會

第十二條——凡入會者應提交申請書,經會員大會批准方為正式會員。

第十三條——凡會員有違背本會章程,決議案或在外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及觸犯刑事者,經會員大會批准,予以除名。

第五章

選舉與任期

第十四條——本會之領導機構成員均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五條——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在任期滿前兩個月,由秘書處通知各會員召開會員大會,選舉下屆領導成員。

第六章

經費與開支

第十六條——本會經費由會員自動捐款及上繳會員費所得,一切開支單據由會長或理事長簽名確認方可報銷。

第十七條——本章程未盡完善之處,得由會員大會決議補充,修正。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馮瑞國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九澳村民福利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4/2008。

九澳村民福利會

章程

(一)宗旨

1. 本會定名為“九澳村民福利會”,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從事維護九澳村民的利益團結村民、愛國愛澳。

2. 本會地址:澳門路環九澳村屋一號地下。

(二)會員

3. 凡本澳居民願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

4. 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6.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7. 接受批評及建議。

8. 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9. 遵守會章及決議。

10.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機構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 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2.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 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3.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等。

4. 監事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為三年。

5.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6. 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四)經費

1. 社會贊助和會費,私人捐助,政府資助,活動收入等。

(五)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馮瑞國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九澳村鄉事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5/2008。

九澳村鄉事協會

章程

(一)宗旨

1. 本會定名為“九澳村鄉事協會”,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從事維護九澳村民的利益,團結村民、愛國愛澳。

2. 本會地址:澳門路環九澳村屋九號地下。

(二)會員

3. 凡本澳居民願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

4. 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6.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7. 接受批評及建議。

8. 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9. 遵守會章及決議。

10.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機構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2.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3.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等。

4.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為三年。

5.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6. 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四)經費

1. 社會贊助和會費,私人捐助,政府資助,活動收入等。

(五)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馮瑞國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國際健康管理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6/2008。

澳門國際健康管理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國際健康管理協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Gestão de Saúde Internacional de Macau”,英文名稱“Macao International Health Management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1. 組織和團結全國關注健康管理及營養的人士,爭取及維護其合理權益。

2. 建立和加強與國內外其他營養學會的聯繫、交流和合作,以提高會員的專業水準。

3. 發揚營養學之專業精神,推廣和普及營養學知識,為促進澳門特區營養科技事業的發展,提高澳門居民健康水準及促進澳門特區經濟發展作出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本會之會址設在:澳門氹仔廣東大馬路南新花園1座17樓B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名譽會員。

二、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並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營養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單位或經營與營養相關的單位;

(四)個人會員:

1. 在科研、教育及生產部門從事營養學或相關學科的專業技術人員;

2. 獲國家公共營養師四級以上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

3. 獲得大專以上學位的營養工作者;

4. 積極支援本會工作,從事有關本學科的組織管理工作的領導幹部。

(五)單位會員:凡與本會專業範圍有關的科研、教學、醫療、預防、生產、餐飲、學校、幼稚園等企事業單位及有關依法登記的社會團體,願意參加本會有關活動,支持本會工作的,可申請為單位會員。

(六)名譽會員:對熱心營養事業,積極支持協會工作的知名人士,可由理事會直接聘請為名譽會員。

(七)會員入會程序:

1. 提交入會申請書及其相關資料;

2. 經本會一名會員介紹或所在單位推薦;

3. 經本會授權的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協會審核批准後上報本會;

4. 由本會授權組織工作委員會發給會員證。

第五條

(會員權利)

一、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 出席會員大會,發表意見及進行投票;

2. 參加本會活動享有優先權;

3. 獲得本會服務及取得有關刊物、學術資料的優先權;

4.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 單位會員可優先獲得學會諮詢服務;

6. 選舉與被選舉權;

7. 協助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8. 免費或優惠享受本會舉辦的培訓課程;

9.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六條

(會員義務)

二、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決議;

2.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 參與、支持本會的工作;

4. 交納會費。

第七條

(處分)

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或損害本會利益應由理事會給予警告,若擔任職務者,可撤銷其職務,嚴重者經會員大會通過,可終止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組織架構)

1. 本會之組織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2. 本會各組織機關之據位人每三年選舉一次,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權力機構,具有制定會章,選舉及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本會性質及會務方針的權力。

2. 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形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參與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如大會的出席人數最少有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時,大會在召集書內所定時間開始,否則,在三十分鐘後,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大會亦開始進行。

4. 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和監事會在不少於一半的成員同意之下,聯同召集;或因應不少於三分之一全體會員的聯名要求而召集。

5.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二名。

A. 會長之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

B. 當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按序代行其職責。

6. 理事會、監事會或由出席會員大會的十分之一會員聯名,均可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案。

7. 會員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之會員之絕對多數票。如在同一事件上超過一個議案,由獲較多票數者通過。但不影響以下各款規定之適用:

A.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之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B. 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8. 在行政管理機關據位人選舉的決議方面,倘有多個提名,以得票較多者獲選。

第十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接納新會員。理事會對外代表本會。

2. 理事會由若干名理事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和理事若干人,但人數必須為單數。

3. 理事會成員,除理事長、或由理事長或理事會授權者外,不得代表本會對內、對外發表意見。

4. 理事會設候補理事若干名。理事會成員在任期內不能繼續履行其職務時,由候補理事(依得票順序)填補。候補理事有權列席理事會議,但無表決權。

5. 理事會領導成員的職責:

A. 理事長——對內統籌本會工作,行使會章賦予之工作職權;

——對外依照本會宗旨,代表本會,參加社會活動。

B.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執行本會工作;

——在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按序替補,代行其一切職務。

C. 秘書長——負責會議記錄;

——處理本會文件及一切往來信件;

——安排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一切會務工作。

6. 理事會設秘書處及負責部門,各部設部長一人,副部長二人,負責各項會務工作。

7.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或由三分之一的理事聯名同意之下得要求理事長召開理事會議。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為有效。理事會會議應知會監事長,由監事會代表列席理事會議。在理事會內對提案或人選表決,須獲出席者一半以上的票數,方能通過。在遇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可加投決定性一票。

8. 理事若無故缺席會議連續三次或累積五次以上,經理事會通過,得終止其職務,由候補理事(依得票順序)填補。

9. 理事會平常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負責召開,特別會議由理事長或理事會其中一名成員要求召開。

第十一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在大會閉會期間,監察理事會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2. 監事會為一監察機構。所有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向外發表意見。

3.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名,但人數必須為單數,由互選產生。

4. 監事會設候補監事若干名,依得票順序填補缺額。

5. 監事會有權:

A. 負責監察本會理事會之運作;

B. 查核本會之財產;

C. 就其監督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6. 監事會平常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開,特別會議由監事長或監事會其中一名成員要求召開。

第十二條——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邀請社會知名人士擔任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法律顧問及顧問,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本會之經費來源收入如下:

1. 本會會員會費;

2. 政府機構資助;

3. 本會亦可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

第十四條——1. 本會支出由理事會決定;

2. 理事會得以本會名義開設銀行戶口,由理事會決議簽署方式。

第十五條——1. 本會之會徽: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馮瑞國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瑞士酒店管理學院校友會(澳門)

英文名稱為“Alumni Association of Swiss Hotel Management Schools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四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瑞士酒店管理學院校友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一、本會定名為中文名稱「瑞士酒店管理學院校友會(澳門)」,英文名稱“Alumni Association of Swiss Hotel Management Schools (Macau)”。

二、校友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隆廣場9樓A座,經理事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三、校友會的宗旨是:

a)加強澳門校友之間,校友及母校之間的聯繫,支持母校的發展;

b)開展並參與有關文化、學術及社會的活動;

c)促進澳門社會的安定繁榮及經濟發展;

d)維護會員合法的、正當的權益。

第二章

會員

第二條——凡歷屆於瑞士的酒店旅遊管理學院畢業的澳門居民,一經登記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三條——會員權利

1.會員大會上有投票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參與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的權利;

3. 對會務批評及建議之權利;

4. 退出本會的權利;

5.會員個人資料屬保密性資料;除經理事會允准外,不得作非校友會活動之用。

第四條——會員義務

1.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

2.提供及更新校友會內所登記的個人資料;

3.本會會員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任何活動;

4.本會會員在未徵得理事會同意下,不得以本會名義組織任何活動。

第五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破壞本會聲譽者,得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及保留追究一切責任的權利。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決定本會之性質、方針和政策;

1.會員大會具有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的權力;

2.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並出任會員大會主席;出席會員大會的人數需超過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才可召開會員大會;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時,則一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隨即可再次召開會議;

3.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同意之下,或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的聯名要求而特別召開;

4.會員大會主席、理事會或由出席會員大會十分之一會員聯名,均可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案;在會員大會上所提議案需由超過出席會員大會之絕對多數會員投票贊成,方能通過生效;

5.修改會章、罷免當屆領導機構之成員、推翻以往會員大會之決議,均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6.會長、副會長通過會員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7.會長或由會長授權正副理事長或副會長的任一人可為本會的對外代表。

第七條——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

1.理事會由十一名或以上理事所組成(理事會成員必須為單數),通過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2.理事會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

3.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六名或以上成員所組成(正副理事長成員必須為單數);

根據會務發展需要,經理事會決議理事會可設立不同職能部門,各部門負責人經理事互選產生;

4.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惟理事長之任期不能連續超過兩屆;

5.常務理事會是處理日常會務之機構,執行理事會決議,向理事會負責;

6.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會議決之若干名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下設若干處/部門,處/部長由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副處/部長及處/部內理事由常務理事會委任;

7. 理事會每季應開會一次,由正副理事長召集之,須有過半數理事出席方為有效;若有關理事因故未能出席者,可通過書面授權方式由其他理事代為行使其職能;在理事會的提案,須獲出席會議理事絕對多數投票贊成,方能通過;

8. 常務理事會每兩個月應開會一次,由正副理事長召集之,須有過半數常務理事出席方為有效;若有關常務理事因故未能出席者,可通過書面授權方式由其他常務理事代為行使其職能;在理事會的提案,須獲出席會議常務理事絕對多數投票贊成,方能通過;

9. 除理事長,或由理事長授權外,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意見。

第八條——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工作及法人財產,並向會員大會提交監察報告;

1. 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成員所組成(成員必須為單數),通過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及副監事長等職務,經成員互選產生;

2. 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3. 監事會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4. 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5. 監事會成員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意見。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本會舉辦之活動,如有需要時,經理事會通過,可向本會會員、社會人士、瑞士母校、政府及團體機構等籌集之。

第十條——本會亦可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oito de Abril de dois mil e oito. — O Ajudante, Filipe Maria Rodrigues Mend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華人福音普傳會

中文簡稱為“澳門華傳”

英文名稱為“Gospel Operation International for Chinese Christians (Macau)”

英文簡稱為“Go International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四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華人福音普傳會

會章

第一條

名稱及住所

一、本會定名「澳門華人福音普傳會」,中文簡稱:「澳門華傳」(以下簡稱本會),英文為Gospel Operation International for Chinese Christians(Macau),英文簡寫為「Go International(Macau)」。

二、本會住所設於澳門黑沙環涌河新街海濱花園十一座十四樓D。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為弘揚耶穌基督的福音,願與華人教會同負主的大使命,差派宣教士透過教育、服務等方法把福音遍傳萬邦。

第三條

會員

一、凡承認接受主耶穌基督為個人救主,按照聖經的真理作為信仰和行為規範者,並認同本會宗旨者,皆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入會須經理事會決議批准。

三、會員之權利

(一) 在會員大會中有選舉、被選、改選、罷免、複決等權利。

(二)可列席本會的理事會會議或其他有關代表會之會議。

(三)可參與本會之各項活動。

(四)可享受本會一切福利設施。

四、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

(二)協辦本會各項活動。

(三)繳交本會會費。

第四條

收入

本會的收入為:

(一)會員的奉獻;

(二)不設負擔的遺產、遺贈或贈與;

(三)公共或私人實體提供的財政支援。

第五條

機構設置

本會的機構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平常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特別會議由理事會、監事會或應十分之一的上述會員要求而召開。

二、在下列情況,會員大會視為有效組成:

(一)第一次召集時,有至少半數會員出席;

(二) 三十分鐘後進行第二次召集,不論出席的會員數目多寡。

三、會員大會的職權:

(一)選舉本會其他機關的成員及解除他們的職務;

(二)通過經徵詢監事會意見的本會帳目;

(三)通過內部規章;

(四)作出法律規定的或章程所賦予職權的議決,以便推動會務和促進會員間的和諧。

四、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主席以及秘書組成,會議由主席主持,秘書由主席挑選。

第七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設理事若干名,數目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的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議決。理事會由理事長召開及主持,理事出席會議時必須投票議決。

三、理事會成員的任期為二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監事二人組成。

二、監事會的職權為監督理事會的工作,以及呈交予會員大會的年度帳目發表意見。

三、監事會成員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

解散及財產的歸屬

一、本會的解散須經明文為此效力而召開的特別會員大會,以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特定多數議決。

二、本會解散時尚存的財產祇可贈與於本會宗旨相似的社團。

第十條

過渡規定

在理事會成員選出以前,設立一領導委員會,其組成包括以下創會會員:

(一)游偉業

(二)冼錦光

(三)周銀娣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te de Abril de dois mil e oito. — O Ajudante, Filipe Maria Rodrigues Mend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華輝大廈業主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四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華輝大廈業主會

章程

會址與目標

第一條——本會採用之中文名稱為“華輝大廈業主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騎士圍5號華輝大廈大堂。

第三條——本會之目的為在澳門法律制度下保障業主的合法權益,以利業主安居樂業,和諧共處。本會是非牟利團體。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凡華輝大廈住宅單位業主,鋪位業主,車位業主或其全權代表人,均為業主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

a)參加全體會員大會;

b)有投票權;

c)參加業主會舉辦的活動;

d)享受會員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的義務:

a)遵守業主會章程和決議;

b)定期準時繳交管理費;

c)向本會提供聯絡資料(資料保密)。

第七條——若會員違反大會章程從事有損業主會聲譽的行為,理事會可採取以下處分:

a)忠告;

b)書面警告;

c)公告於佈告欄;

d)法律訴訟。

全體會員大會

第八條——全體會員大會是業主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會員組成,每年召開會議一次,至少提前十天通知召開會議。如人數不足半數,則順延一小時舉行,屆時則不論人數多寡,會議如期舉行,決議則以出席者之多數票通過而作實。

第九條——經十分之一的業主提議或經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的要求,可召開緊急全體會員大會。

全體會員大會的職能

第十條——全體會員大會的職能是:

a)審議業主會的年度報告及本年度開支預算;

b)修改業主會的章程。

理事會

第十一條——理事會不少於五名,由單數成員組成。

第十二條——理事會成員由華輝大廈管理委員會成員出任,每屆任職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由理事會成員互選出理事會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秘書一名,財務一名,其他成員均為委員。委員在任職期間如將其單位出售,該委員已不是本大廈之小業主時或其全權代表人,其職位立即罷免。而其職位可由理事會邀請另一名華輝大廈管理委員會成員填補,但必須經理事會開會以決議通過。

第十四條——理事會通常每一年召開一次會議,若有需要,理事會主席可額外召開臨時會議。

理事會的職能

第十五條——理事會的職能是:

a)執行全體會員大會的決議,理事會的決議以多數人的意見通過;

b)行使華輝大廈管理委員會賦予的權力;

c)管理業主會的事務及發表工作報告;

d)召開全體業主大會;

e)在召開理事會的會議時,應通知有關委員,且在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會議將以出席委員之多數通過決議,票數相同時,主席之投票具有決定性。

監事會

第十六條——監事會不少於三名監事組成,由單數成員組成,任期兩年,由華輝大廈管理委員會成員出任,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監事會成員互選出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其他均為監事。監事在任職期間如將其單位出售,而該監事已不是本大廈之小業主時或其全權代表人,其職位立即罷免。而其職位可由理事會或監事會邀請另一名華輝大廈管理委員會成員填補,但必須經過理事會開會以決議通過。

監事會的職能

第十八條——監事會的職能是:

a)審核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b)審核財務報告;

c)監管業主會的財務收支帳目。

附則

第十九條——以上未有列明之情況,概以《民法典》有關規定為依據而處理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te de Abril de dois mil e oito. — O Ajudante, Filipe Maria Rodrigues Mend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華國際健康文化促進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a Promoção da Cultura de Saúde Chong Va”

英文名稱為“Chong Va International Health Culture Promotion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中華國際健康文化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華國際健康文化促進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a Promoção da Cultura de Saúde Chong Va”,英文名為“Chong Va International Health Culture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129號鴻運閣9樓D座,經理事會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如下:

(一)廣泛收集國際間健康文化的精粹,研究和實踐國內外先進的健康事業成果,推廣最新技術的應用,洋為中用,實以致用,貫徹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科學觀,為構建和諧社會,全面提升國民的現代健康意識,從而達到提升中華民族的身體素質,為振興中華民族的養生健康事業做貢獻。

(二)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法律、法規、國家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三)積極參與及舉辦各類型之國際及地區性健康事業文化交流活動。

(四)參與社會工作,服務社群。

第二章

會務範圍

第四條——本會的會務範圍包括:

(一)開展各種現代科學的健康文化學術活動,特別著重組織並推展關於健康,環保面向二十一世紀的學術研究。

(二)收集、整理全世界先進的健康文化史料,引進、編輯、出版有關健康文化的專刊、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舉辦普及國際間優秀健康文化知識的各類講座並建立健康文化理念和知識的互聯網站。

(三)廣泛開展與海內外有關社會團契和人士的健康文化的交流與合作。

(四)為社會各界宣傳健康文化活動提供諮詢服務,承辦科研成果推展和文化產品專案開發。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一)本會的會員分為團契會員和個人會員。

(二)凡承認本會章程的專家、學人、社會活動家、企業家及熱心研究和弘揚健康文化的各界人士可申請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三)申請成為會員,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由一名會員推薦再經理事會批准。

(四)凡在澳門依法成立之社團,由該社團申請,經理事會批准,可獲接納成為本會團契會員。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及享有投票權;

(二)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三)優惠獲得本會出版書刊資料的權利;

(四)享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五)對本會的一切工作及各種措施有建議、監督及批評之權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七條——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積極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會務工作和活動;

(三)接受本會委托事項並服從本會決議;

(四)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八條——會員退會要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

第九條——(一)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或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的行為,經理事會議決通過,按其情節輕重可對其作出以下處分:

(1)書面申誡;

(2)停止會籍最高至九十天;

(3)開除會籍。

(二)除書面申誡外,其餘任何一項處分均須提請會員大會追認。

(三)被處分的會員有權在收到理事會所發出的通知日起計算,在三十天內向會員大會提出上訴。

第四章

機關

第一節

總則

第十條——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一)理事會及監事會為本會之管理機關。

(二)各管理機關之成員由會員大會投票選出。

(三)各管理機關之成員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所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于每年首季召開一次並由會員大會主席依法召集,以便審核及通過由理事會所提交的上年度之工作及財務報告,由監事會所提交的有關監察報告及意見書,及議決在議程內所列出之任何其他的事項。

(三)特別會員大會可于任何時候由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依法召開。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二名或以上及秘書長一名。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一)選舉各管理機關之成員;

(二)通過及修改會章;

(三)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報告及意見;

(四)審議及通過由理事會所提出的決議案;

(五)對向其提起之上訴作出裁決;

(六)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七)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四條——(一)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領導本會開展經常性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二)理事會由七位或以上成員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秘書長一名、司庫一名、其餘成員為理事。

(三)理事會每月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當理事長認為有需要時,可於任何時間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五條——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所通過之決議;

(二)對外代表“中華國際健康文化促進會”;

(三)負責處理日常會務;

(四)接納及開除會員;

(五)製作財務及工作報告;

(六)按第九條規定執行處分。

第四節

監事會

第十六條——監事會由五位或以上成員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二名及其餘為監事。

第十七條——監事會的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的所有行為;

(二)審核會計帳目;

(三)對理事會之每年工作及財務報告提出意見。

第五節

名節職位和榮譽稱號

第十八條——本會設名節會長、名節顧問、顧問、名節理事,由理事會聘請。

第十九條——根據需要,由理事會決定,授予對於國際健康文化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海內外人士榮譽稱號。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條——“中華國際健康文化促進會”為一不牟利機構,其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二十一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um de Abril de dois mil e oito. — O Ajudante, Filipe Maria Rodrigues Mend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濠鏡音樂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為“澳門濠鏡音樂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殷皇子大馬路39-41號2樓。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組織,以團結對文化和藝術有一定修養和興趣的人士為宗旨。以曲藝、戲劇等表演形式來弘揚中華文化,豐富廣大市民的文化生活;

A)促進本澳與外地文化界、藝術界等人士交流及合作;

B)推動澳門的精神文明和道德規範建設,促進社會繁榮安定。

第四條——所有本澳之喜愛上述愛好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參加者經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二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設有會長壹名,副會長貳名,其職權為:

A)批准及修改本會會章;

B)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C)推選理事會成員七人及監事會之成員三人;

D)通過及核准理事會提交之年報。

第六條——會長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倘會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七條——會員大會每年進行一次,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過半數會員聯名要求召開,但須提早在十五天前發函通知全體會員,出席人數須過會員半數,會議方為合法。

第八條——由理事會成員互選出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貳名,秘書壹名,財務壹名,總務壹名,幹事壹名,任期為貳年。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理事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第九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A)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B)規劃本會之各項活動;

C)監督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D)負責本會日常會務及制訂本會會章。

第十條——理事會每月舉行例會一次,特別會議得由理事長臨時召集。

第十一條——由監事會成員互選出監事長壹人,常務監事兩人,任期為兩年。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

第十二條——監事長之職權為:

A)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

B)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

C)就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

第十三條——本會為推廣會務得聘請社會賢達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凡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第十五條——凡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會章及大會或理事會決議之義務,並應於每月初繳交會費。

第四章

入會及退會

第十六條——凡申請加入者,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批准,才能有效。

第十七條——凡會員因不遵守會章,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所作出之一切活動而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如經理事會過半數理事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凡本會會員超過三個月或以上未交會費,則喪失會員資格及一切會員權利。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之經濟收入來源及其他:

A)會員月費;

B)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十九條——有關會員福利及其他各項事務,由理事會另訂細則補充。

第二十條——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um de Abril de dois mil e oito. — O Ajudante, Filipe Maria Rodrigues Mendes.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華土特產物資商會

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Materiais de Produtos Especiais Locais da China

Association of Chinese Native Special Products and Commodities Commerce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8/ASS檔案組第2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華土特產物資商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Materiais de Produtos Especiais Locais da China”,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Chinese Native Special Products and Commodities Commerce”。

第二條——本會宗旨是加強同業團結,聯合同行企業致力推動兩岸中華土特產品、名優產品、老字號產品及物資在澳門和以外地方的推廣、營銷、貿易、展覽和行業發展,協助同業提升競爭力;鼓勵有關企業參與科研、質檢、安全認證等的廣泛交流與合作,拓展網絡,啟發商機;尊重知識產權,維護同業和消費者的正當權益。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黑沙環勞動節大馬路214號裕華大廈第十座地下B舖,在需要時可遷往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任何致力經營中華土特產品、名優產品、老字號產品及物資貿易、銷售和推廣等業務的本澳商號、商號僱主或商號代表,如同意本會之宗旨,經本會會董介紹,及經執行委員會會議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執行委員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推選會員大會主席、會董會、執行委員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工作計劃和重大事項。

第九條——會員大會下設的機關,名為“會董會”,組成人數須為單數,其名額可在有需要時進行增補,並呈交會員大會追認。會董會主要負責統籌會員大會之工作。

第十條——本會設會長一名,對外代表本會,對內召集、主持會員大會及會董會會議,並領導全面工作。另設副會長若干名,協助會長工作。

第十一條——本會執行機構為執行委員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設執行長一人、副執行長若干人及執行委員。執行委員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二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其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監事,負責監察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會董會、執行委員會及監事會成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出席人數未符合法定人數,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五條——會董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執行委員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會議於需要時召開,分別由會長、執行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六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會董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束承玫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世界新經濟研究會

Associação de Estudo de Novo Econômicos Mundial de China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8/ASS檔案組第2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社團之設立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國世界新經濟研究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studo de Novo Econômicos Mundial de China”;英文名稱為“China World New Economics Research Association (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從成立之日期起,本會即成為無限期存續之社團。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北京街174號廣發商業中心10樓D室。本會得將總址遷移,並可在任何地方設立分會、辦事機構或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是聯合和組織經濟學界各類領域專家,為國家為澳門特區和企業的經濟發展服務,包括提供經濟發展研究報告,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企業經營模式創新和企業發展方案舉辦學術論壇,進行學術交流,管理培訓,出版有關論文和著作。

第二章

組織、職能與運作

第四條——1)本會組織機構有: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2)本會各組織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並可連任。

第五條——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完全享有權利的所有基本會員組成,決定及討論本會一切會務,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若干名,組成人員必須為單數,最少三人,最多不超過十一人。

2)會員大會每年一、二月間舉行一次,由會長開會前兩星期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

3)在特殊情況下,經半數以上基本會員聯名要求,可召開會員特別大會。

4)會員大會的職權有:

a)確定本會活動的總方針;

b)選舉領導機構成員;

c)通過對本會章程的修改;

d)審議和通過每年工作報告、理事會帳目和監事會的意見書。

第六條——1)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秘書長和理事若干名組成,組成人員必須為單數,最少五人,最多不得超過十五人。

2)理事會為本會之行政機關,負責制定會務、活動計劃,提交每年工作及財政報告,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

3)理事會的職權有:

a)確定和領導本會的活動;

b)執行本會章程、會員大會決議和內部規章;

c)審定基本會員入會資格並向會員大會提名榮譽會員人選;

d)聘用和解僱本會工作人員及訂定其薪酬;

e)草擬年度報告和帳目。

4)理事會可視實際情況設秘書處、財務處、聯絡處、技術輔助處和綜合服務處等部門。

第七條——1)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帳目及提供有關意見,並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名,組成人員必須為單數,最少三人,最多不得超過九人。

2)監事會職權主要有:

a)監察理事會之財務;

b)審查本會之帳目;

c)編制年度監察活動報告書;

d)當理事會之行為令監事會感到有充份理由提出問題時,有權要求特別召開會員大會處理之。

第三章

會員資格

第八條——1)會員分基本會員和榮譽會員。基本會員又分個人會員、企業會員和團體會員。

2)任何人如同意本會之宗旨,並承諾履行本章程及會內領導部門的決議,經理事會通過,可成為本會會員。

3)經理事會提議並由全體大會通過,可委任有特殊貢獻的自然人或法人,擔任本會顧問、榮譽領導職位或成為本會榮譽會員。上述自然人和法人無需繳交會費。

第九條——凡會員因違反及不遵守會章或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議決後,得取消其會員資格。若會員超過半年不繳交會費者予開除會籍。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本會會員可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可出席會員大會,並有發言權、可享受本會為會員提供的一切權益。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須按時繳交會費及其他應繳費用,遵守會章和內部規章,致力於發展本會會務及維護本會聲譽。

第五章

紀律

第十二條——1)任何會員違反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將受到下列處分:

a)口頭警告;

b)書面批評;

c)暫停會員權利最高至六個月,在此期間不需繳交會費;

d)開除會籍;

2)下列情況均得以處分:

a)作出損害本會之良好聲譽之行為或嚴重危害本會之利益者;

b)因各部門成員執行任務時,對其進行人身攻擊者;

c)利用本會名義與職權,而進行私利者;

3)任何處分案理事會必須先讓犯錯者進行自辯,再根據情況向會員大會報告,由大會投票決定。

第六章

經費

第十三條——本會之經費來源:

1)會員之入會基金和會費;

2)任何對本會資助及捐獻。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志堅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喝采曲棍球體育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8/ASS檔案組第2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喝采曲棍球體育會章程

第一條——中文名:“澳門喝采曲棍球體育會”,(葡文名:Associação Desportiva Hoquei de Macau Bravo;英文名:Bravo-Macau’s Hockey Sports Association)是一個非牟利社團。

第二條——本會臨時會址設於澳門哪咤廟里十號四樓右邊。

第三條——本會宗旨:推廣及提高本澳居民對曲棍球及其他球類運動之興趣,促進本澳居民與外地的體育運動交流。

第四條——只認同本會宗旨的人士,可向理事會申請,經本理事會審核和批准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

a)會員可出席參加本會的會員大會;

b)根據章程選舉或被選進入領導機構。

第六條——會員的義務:

a)維護本會的聲譽,促進本會的進步和發展;

b)遵守本會所有章程的規定;

c)遵守領導機構的決議;

d)按時繳交會費。

第七條——會員如未能履行義務,經理事會決議後得開除會籍。

第八條——本會之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組成,理事會及監事會各領導成員均由會員大會中選出,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選舉形式是以不記名投票進行,並以出席會員大會之絕對多於半數之投票結果通過。

第九條——會員大會對法律章程未規定屬社團其他機關職責範圍之事宜,有權作出決議。而對社團各機關成員之解任,資產負債表之通過,章程之修改,社團之取消,以及社團針對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在執行職務時所作出之事實而向該等成員提起訴訟時所需之許可,也屬會員大會之權限。

第十條——會員大會由創辦人和會員組成。設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及一名秘書長。每年九月份定期召開會議一次,在必要的情況下得由理事會主席或會員大會會長召開,但需提前十五天通知,並以書面簽收之方式或掛號信通知各會員,清楚列明時間、地點及議程等。若有五分之三全體會員以上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也可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理事會是本會的最高執行機構,由三位或以上成員組成,成員總數永遠是單數。理事會中設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多名的理事。

理事會之權限為:

a)管理本會;

b)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c)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或指定另一人代表;

d)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監事會由三位成員組成,設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一名監事。

監事會之權限為:

a)監督本會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b)查核本會之財產;

c)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本會主要財政來源是會費、捐贈和資助。

第十四條——本章程若有修改,得由會員大會以出席會員的四分之三表決通過修訂解決。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Cardoso, Manuela Virginia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古蹟基金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基金會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4/2007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4號,該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古蹟基金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基金會定名為“古蹟基金會”,葡文名稱為“Fundação Monumentos”,英文名稱為“Monuments Foundation”,以下簡稱“本基金會”。

第二條

性質

本基金會係一個按民法成立的私法財團法人,其以財產為基礎並以社會利益及不牟利為宗旨,受本章程及適用之法律規範。

第三條

期限及會址

本基金會的存續不設限期,會址設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聖祿杞街47號,為貫徹其宗旨,本基金會在其認為有需要及適宜時,可將會址遷往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何其他地方,亦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地方設立分支機構。

第四條

宗旨

本基金會根據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總則及條例,通過各種活動(包括文化和教育項目)促進文化遺產、遺址的保護與保存。其主要活動將集中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亞太地區。

第五條

活動

為達到本身宗旨,基金會得依法:

(一)接受澳門特別行政區、國內或國外的個人、公司、組織、基金及政府部門的贈與、遺產、遺贈或捐贈,祇要這種贈與符合本基金會的精神與宗旨;

(二)贊助、支持、參與同本基金會宗旨一致的活動。

第二章

財產、財政資源、資金

第六條

財產

本基金會的財產包括:

(一)本基金會創立時獲創立人由國外匯入澳門價值為拾萬美元的外幣(相等於澳門幣捌拾萬元整);

(二)本基金會履行職責時收受或取得的一切財產、權利或義務。

第七條

財政資源、資金

本基金會的資源來自:

(一)起始本金及累積銀行利息;

(二)來自本地、國內或國外公民個人、團體、公司或政府部門的捐款;

(三)利用本身財產投資所獲得的收益;

(四)由基金會舉辦活動所獲收益及其它最終形式的持續收入;

(五)以無償、有償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一切動產或不動產。

第八條

預算確定

本基金會每一經濟年度預算應視基金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世界各地的年度工作議程而確定。

第九條

本金

對於本基金會本金的管理,應作下述特殊考慮:

(一)本金並不直接用於基金會的年度預算;祇是本金利息用於基金會相關活動的開支。

(二)除本金利息外,基金會亦可就特殊項目進行專項募捐集資。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

機關

一、本基金會設有以下機關:

(一)信託委員會;

(二)理事會;及

(三)監事會。

二、在不妨礙上款所述機關享有之權限之情況下,本基金會得按實際需要設立其他諮詢小組,其設立、組成與運作受本章程內部規章規範。

三、本基金會得按實際需要設立技術輔助單位,其設立、組成與運作由本章程及內部規章規範。

第四章

信託委員會

第十一條

信託委員會的組成

一、信託委員會由五名常務委員、二至十四名非常務委員組成,其成員總數額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二名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ICOMOS)代表及三名中國古蹟遺址保護協會代表,他們被視為基金會的“創立成員”。

二、信託委員會成員中應在與文化、教育及/或財經領域密切相關人員,在基金會活動領域成績卓著、德高望重、富有才幹人士之中選任。

三、信託委員會負責在其成員中選任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

四、信託委員會主席將由信託委員會成員互選產生,主席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五、首屆信託委員會主席擔任兩屆任期。

第十二條

信託委員的任期

一、信託委員會的任期三年,可連任。

二、為確保本基金會運作的連貫性,其創立成員將自動連任兩屆。同時,每一屆的非常務委員的一半成員將獲連任為下一屆信託委員,另一半成員將按本章程規定選任新成員出任。

三、為了執行上一款的規定,每屆信託委員任期屆滿90天前,將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出需離任的委員。

四、卸任後的前信託委員會成員,在無損於本基金會利益的前提下,可作為觀察員列席基金會的年會。

五、信託委員會出現的空缺,由信託委員會本身議決填補。

第十三條

信託委員任期的終止

一、鑑於重大錯誤、因故意、疏忽或失職而造成本基金會形象或活動職能的損害,信託委員會可商討立即解聘其成員。

二、信託委員會可任命新成員,取代被迫離職成員的職務。

三、被迫離職的成員,不可再使用本基金會的名義或接受之前涉及基金會任何活動領域的利益。

第十四條

信託委員會的運作

一、信託委員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由其主席召集,並可應其主席或三分之一在職成員或理事會要求,經主席召集而舉行特別會議。

二、信託委員如不能參加會議,可委託其他委員或非委員代表出席。有關委託須以書面為之,說明其代理權限,並須在會議召開前二十四小時將委託書送達本會信託委員會主席。

三、須至少有過半數在職的信託委員會成員出席,方可舉行信託委員會會議,其決議須經出席者以多數贊成票通過,如票數相同,則主席除本身已投之票外,尚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五條

信託委員會的權限

信託委員會的權限為:

(一)確保維護及落實本基金會的宗旨,訂定有關其運作的一般指引及內部規章;

(二)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預算、理事會提交的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意見書;

(三)自行或經理事會建議設立其他諮詢小組,並訂定其組成及運作之內部規章;

(四)議決其成員的任命及免職;

(五)修改章程及變更或消滅本基金會;

(六)委任或辭退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

(七)對接受捐贈、贈與、遺贈、遺產給予許可;

(八)就理事會或監事會所提出的事宜發表意見;

(九)決定將本基金會辦事處遷往澳門特別行政區內其他地方;及

(十)法律、本章程及其規章所賦予的其餘職責。

第五章

理事會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組成及運作

一、理事會向信託委員會負責;

二、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最少三人,最多七人,由信託委員會委員協商推介,再由信託委員會主席委任,信託委員亦可兼任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信託委員會在理事會成員中指定一名為主席;

四、理事會成員每三個月最少召開會議一次;由主席主動召集、或由主席應多數成員要求而召集舉行特別會議;

五、理事會的決議須經出席會議成員之多數票通過,若票數相同,主席除本身已投之票外,尚有權再投一票。此外,主席認為有關議案違背本基金會宗旨時,亦可行使否決權。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權限

理事會的權限為管理本基金會,確保本基金會能良好運作及正確履行其職責,尤其是:

(一)制定本基金會的內部組織並通過運作上的規定;

(二)有需要時,設立技術輔助單位,訂定其組成及運作之內部規章;

(三)對請求提供資助的法人及自然人審批資助;

(四)作出管理本基金會財產所需及適當之管理行為;

(五)對履行本基金會職責所引致的開支及其運作所需的開支給予許可;

(六)以主辦、合辦或資助形式參予符合本基金會宗旨之具體活動及項目;

(七)編製本基金會的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並將之呈交信託委員會通過;

(八)編製上年度的活動報告及財務報告,並呈交信託委員會通過;

(九)聘請、管理及辭退本基金會的受薪員工;

(十)設定並維持對會計帳目的監察系統,以便能準確及全面了解本基金會最新的財產及財政狀況;

(十一)在法庭內外代表本基金會,作出任何行為或簽署合同;及

(十二)法律、本章程及其規章所賦予的其餘職責。

第六章

監事會

第十八條

監事會的組成

一、監事會由經信託委員會委任的三名成員組成,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信託委員會在監事會成員中指定一名為主席;

三、監事會每半年舉行會議一次,經主席主動或應其任何一位成員要求,可舉行特別會議;

四、監事會的決議以多數票通過,主席除本身已投之票外,尚有權再投一票;

五、監事會對信託委員會負責;

六、信託委員會得將監事會的職務交由一核數師或核數師事務所負責。

第十九條

監事會的權限

監事會的權限為:

(一)審查本基金會之工作年度資產負債表及帳目,查閱及取得由核數師或核數師事務所對本基金會財政狀況所作之獨立審核報告,並製作年度意見書;

(二)定期核對會計帳目及記錄有關的證明文件;

(三)向理事會提供其所需的協助,尤其是在本基金會財產管理上的協助;

(四)如監事會認為本基金會財務狀況有不正常之情況,有義務知會信託委員會並向其提出糾正之建議;及

(五)法律、本章程及其規章所賦予的其餘職責。

第二十條

其他

一、本基金會之信託委員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不收取薪酬,各成員參加基金會年度會議的開銷由各成員自行負責。

二、本基金會之基金運作及其他經費方案,由信託委員會按實際狀況決定。

三、信託委員會的任何議案,在作出議案之委員會任期屆滿後,之前所通過的議案在90天後失效,若新一屆信託委員會的多數成員贊成維持其效力,則不在此限。

第二十一條

臨時規定

本基金會未委任各機關之成員前,“創立成員”擁有本章程賦予之所有權力,並負責委任本基金會各機關的第一屆成員。

二零零八年四月十八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塔石藝術文化拓展組織

“Organização de Desenvolvimento de Arte e Cultura Towerock” em inglês “Towerock Arts & Culture Outreach Organization”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desde 24 de Abri1 de 2008 e sob o n.º 2 do maço n.º l do ano de 2008, respeitante a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se acham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os estatutos da «Organização de Desenvolvimento de Arte e Cultura Towerock», do teor seguinte:

組織章程

塔石藝術文化拓展組織

章程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期限

本會名稱為“塔石藝術文化拓展組織,葡文名稱:“Organização de Desenvolvimento de Arte e Cultura Towerock”,英文名稱:“Towerock Arts & Culture Outreach Organization ,英文簡稱為:“TACO”,(以下簡稱“本會),屬具有法人地位的非牟利社團,本會之運作受本章程及澳門相關法律之規範;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二條

住所及辦事處

本會設於澳門畢仕達大馬路26號中福商業中心3樓E座,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致力推動澳門創意文化產業的發展,進行一切有利於促進文化產業相關的業務與活動。

第四條

會員

一、任何文化創意產業範疇相關的自然人,經兩名會員推薦,經理事會接納者, 即可成為正式會員。

二、理事會有權拒絕接納任何入會申請而無需說明理由。

三、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但須向理事會作出書面通知。

第五條

會員權利

一、參加由理事會召開之會員大會;

二、擁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就本會會務運作提出建議及意見。

第六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各機關的決議;

二、參與符合本會宗旨的相關事務;

三、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或其他成員聲譽的行為。

第七條

喪失會員資格

一、以下人士將喪失會員資格:

1)主動要求理事會取消其會員資格者;

2)違反本會章程及規章所定義務;

3)多次不服從本會理事會作出之決議者;

4)言行舉止對本會聲譽造成直接或間接之損害者。

二、會員的開除由理事會議決,但上款1)項的情況除外。

三、會員的開除引致有關會員權利的喪失。

第八條

組織架構

以下為本會機關:

一、理事會;

二、監事會。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成員由會員大會會議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理事長獲得理事會同意後,可將其任期內全部或部分之權力授予他人。

第十條

理事會職權

一、監督執行、解釋、修改本會章程及規章,並解決遺漏情況;

二、決定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三、通過年度活動計劃及預算;

四、主持及處理各項日常會務工作;

五、召開會員大會;

六、決議開除會員;

七、就本會的解散作出決議。

第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及決議

一、理事會可議定平常會議的日期,特別會議須經理事長或其授權之代理人召集而召開;

二、理事會成員可以委任他人作為其代表並代其投票,但應以書面方式明確表明意願;

三、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會員的半數以上通過,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具有決定性一票。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會議及議決

一、會員大會每屆會期內至少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負責;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理事長或監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之要求,亦得召 開特別會議。

二、召集通知須以掛號信方式於會議舉行前寄往會員登記之通信地址,或透過由會員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三、第一次召集時,需不少於超過半數之會員出席,才能作出任何決議。

四、若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寡均視為有效。

五、會員可委托他人代表參加會議,參加者需向主席團主席出示委托人簽署之有效委托信。

第十三條

本會的簽名方式

一、關於具法律效力之行為及文件,由理事長或其授權之代理人與任一理事共同簽名代表本會,但不妨礙理事會議決指定文件之簽署方式;

二、理事會可議決以機械印制方式或蓋上印章用以取代成員在本會的某些文件上簽名。

第十四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定,其數目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五條

監事會職權

一、監察理事會的決議的執行,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要求理事會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

財產

屬於本會的財產:

一、政府機關和海內外各界人士和團體的捐助;

二、法律許可收取的其他財產。

第十七條

補充規定

本章程未作規定之部分,適用有關社團的法律規定。

第十八條

第一任領導機關成員

以下人士被委任為本社團2008至2011年度領導機關成員:

理事會:

理事長——林,玉鳳 Lam, Iok Fong

副理事長——李,國良 Lei, Kuok Leong

鄧,曉炯 Tang, Hio Kueng

理事——吳,子嬰 Ng, Chi Ieng

毛,美斯 Mou, Mei Si

監事會:

監事長——王,禎寶 Wong, Cheng Pou Jaime

副監事長——廖,子馨 Lio, Chi Heng

監事——李,展鵬 Lei, Chin Pang

私人公證員 費文安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vinte e cinco de Abril de dois mil e oito. — O Notário, Diamantino de Oliveira Ferreir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工會聯合總會

中文簡稱為“工聯總會”

葡文名稱為“Federação das Associações dos Operários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o Federation of Trade Union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八年四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4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1.第三章第九條——本會組織架構設有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以民主集中制為組織原則。本會設會長、理事長和監事長各一人,副會長不多於八人、副監事長不多於四人,副理事長不多於十二人。

2.第十五條——常務理事會為理事會的常設機構,負責處理日常會務工作。常務理事會由不多於五十三人之單數組成,在理事會成員中按差額選舉產生。由現屆理事會議定下屆常務理事、副會長、副監事長和副理事長人數,和根據下屆理事會組成人選的情況向下屆理事會提出下屆常務理事候選人的建議名單。正、副會長和正、副理事長由常務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會長、理事長只可連任兩次,副會長、副理事長連選得連任。正、副會長和正、副理事長的出缺,由常務理事會協商提名補選。常務理事的出缺,由理事會協商提名補選。若各出缺餘下任期不足六個月,則不需補選。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te de Abril de dois mil e oito. — O Ajudante, Filipe Maria Rodrigues Mendes.


澳門華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零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總經理 會計主管
陳達港 廖國強

澳門商業銀行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零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行政董事
António C C Modesto
行政主席
趙龍文

BANCO ESPÍRITO SANTO DO ORIENTE,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08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O Presidente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Francisco F. Frederico José Morgado

BANCO BPI S.A. — Sucursal Offshore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08

MOP

O Director da Sucursal,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Bento Granja  Joaquim Ribas da Silva

CITIC KA Wah Bank Limited, Macau Branch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08

Gerente Geral, Sucursal de Macau,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Henry Brockman  Lao Kam Iao

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

一、二零零七年度業務報告摘錄

由美高梅夢幻(MGM Mirage)以間接方式和何超瓊(Ho, Pansy Catilina Chiu King) 以個人名義及間接方式各自擁有一半的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MGM Grand Paradise, S.A.)。在2005年4月19日與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娛樂場內經營幸運博彩或其他博彩的轉批給合同,這份合同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核准。

在2007年,公司的工作繼續集中在澳門半島興建酒店/娛樂場及已完成第一期酒店/娛樂場綜合設施。酒店/娛樂場綜合設施於2007年12月18日正式對外開放。酒店/娛樂場綜合設施包括大約600間客房、890部角子機、385張博彩桌、14間餐廳、3間零售商店、多功能會議設施(包括大宴會廳)和世界級水療中心及泳池設施。獨一無二歐陸構思的天幕廣場是酒店/娛樂場其中的一個具獨有特色的建築物。酒店/娛樂場的設計是為了給予我們的顧客一種獨特的博彩及用餐體驗。

在2007年公司的投資活動資金是由銀團貸款組成。截至2007年12月31日,銀團貸款總值為澳門幣56億3千萬。2007年總收益為1億6千2佰萬,其中博彩收益為1億5千2佰萬。公司在2007年的主要費用為開辦費。

於2008年3月3日董事會批准,
由董事會成員簽署

Joseph Terrence Lanni 何超瓊
Gary Neil Jacobs 何超鳳
  黃春猷

二、

1.

損益表

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截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收益 澳門幣(千元)
博彩收益 151,517
其他收益
10,477
淨收益
161,994
費用  
博彩稅 (60,400)
營運及管理費用 (729,843)
折舊及攤折 (33,062)
財務費用
(50,634)
   
稅前虧損 (711,945)
稅項支出
-
   
本期淨虧損
(711,945)

2.

資產負債表

截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澳門幣(千元)
非流動資產  
在建工程 5,170
不動產和設備 6,555,669
轉批給合同金 1,601,748
土地溢價金 441,549
對附屬公司的投資 2,929
其他資產 123,242
   
  8,730,307
   
流動資產  
應收帳款 26,741
存貨 31,227
預付款項,訂金及其他應收款 18,829
土地溢價金 19,878
應收有關聯公司款項 382
應收附屬公司款項 61
銀行存款及現金 1,308,134
   
  1,405,252
   
流動負債  
應付款及預提費用 2,227,492
訂金及預收款項 8,845
應付附屬公司款項 11,343
應付聯號款項 780
 
 
  2,248,460
 
 
流動負債淨額 (843,208)
 
 
  7,887,098
 
 
非流動負債  
股東借款 1,087,000
有關連公司借款 785,593
銀行貸款 5,629,592
預留保證金 136,502
 
 
  7,638,687
 
 
資產淨額
248,411
   
   
資本及儲備  
股本 200,000
股份溢價 801,840
累計虧損 (753,429)
 
 
總資本及儲備
248,411

於2008年3月3日董事會批准,
由董事會成員簽署

Joseph Terrence Lanni 何超瓊
Gary Neil Jacobs 何超鳳
  黃春猷

三、獨任監事的意見

二零零七年度

獨任監事意見書

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董事會已向本獨任監事提交了公司二零零七年度財務報告、外部核數師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之審核報告及董事局之年度報告以作審核。

本獨任監事已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分析及審查該年度公司之財務報告及賬目,並了解公司於年度之運作情況及有關制度。本獨任監事認為該財務報告恰當地披露了所有有關之賬目資料及公司財政狀況。再者,其外部核數師審核報告已表明公司之財務報告在所有要項上公正地反映了公司於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狀況。

基於此,本獨任監事建議股東批准下列文件:

1. 公司二○○七年度之財務報告;

2. 董事局年度報告;及

3. 外部核數師審核報告。

獨任監事
何美華
註冊核數師

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四、外部核數師的意見

外部核數師的意見書

致 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本核數師行已按照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核准的核數準則及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核准的核數實務準則完成審核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截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七日就該等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報告。

本行認為隨附的賬項撮要與上述經審核的財務報表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該公司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賬項撮要應與相關的審計年度賬項一併參閱。

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

澳門

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五、合資格的股東名單和所佔股份的百分比數目。這份名單內的股東是在二零零七年的任何時間內都持有等于或高于百分之五的公司資本。

何超瓊(Ho, Pansy Catilina Chiu King) — 10%
金殿超濠有限公司(Grand Paradise Macau Limited) — 40%
MGM Mirage Macau, Ltd. — 40%
MGMM Macau, Ltd. — 10%

六、二零零七年公司機關據位人的姓名:

股東會

主席——陶智豪(Frederico Rato)

董事會

董事會主席—— Joseph Terrence Lanni
常務董事(女)——何超瓊(Ho, Pansy Catilina Chiu King)
董事(女)——何超鳳(Ho Chiu Fung, Daisy)
董事—— Gary Neil Jacobs
董事—— Kenneth A. Rosevear (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七年三月三十日)
董事—— Robert Val Moon (由二零零七年三月三十日至二零零七年五月三十日)
董事—— Chen Yau Wong (由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五日開始)

獨任監事

何美華(Ho Mei Va)
秘書
馬家豪 (António José Ferreira de Castro dos Santos Menano, que também usa António Menano)

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七年度董事局業務報告

二零零七年澳門博彩業繼續經歷了發展與競爭的一年。在客源市場經濟繼續穩定發展的利好形勢下,訪澳旅客人數再次刷新紀錄,達2千7百萬人次,整體博彩收益錄得830億澳門元。然而,年內其他賭牌公司相繼開業,多個大型娛樂場建成投入市場,賭桌等博彩設施供應激增,令博彩市場及博彩業人力資源的競爭進一步加劇。新場效應和營銷活動激增,繼續分流增加的客源,同時也大量吸納原有的從業人員,進一步推高薪酬,加上其他開支相繼增加,大大加重了博彩企業的經營成本。

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澳博”)管理層堅持以澳門本地的整體和長遠利益為依歸,致力把企業利益和社會利益相結合,在競爭中求進步,在穩定中求發展,有效地保持了本土企業在行業中和社會上的領先地位。

澳博二零零七年度的博彩收益為澳門元331億,較之二零零六年度,減少21億元。全年向政府繳交的幸運博彩稅為澳門元119億,再加上依照博彩合約向澳門基金會、城市建設及旅遊推廣等公共撥款9億9千萬元,總數合共超過129億元。公司截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扣除利息及資本性開支分攤前之盈利(EBITDA)為22億7千萬,除稅後純利為澳門元18億4千萬。在扣除新葡京及十六浦之營業前開支後,澳博集團綜合除稅後純利為澳門元15億3千萬。業績詳見於已審核的財務報告。

隨著新葡京及十六浦相繼啟用,澳博進入一個新的發展里程,向社會展示澳博在穩固的基礎上與時並進的精神與活力。展望未來,我們將通過不斷完善娛樂場設施及各項新發展計劃,鞏固澳博在市場上的佔有率。與此同時,我們將加強對人才的培訓,全力維繫一個和諧穩定的員工團隊,有利於公司長遠的發展。

澳博是本澳唯一“土生土長”的賭牌公司,見證澳門的成長。我們愛國愛澳,堅持“一國兩制”的原則,堅守對社會的承諾,並維護澳門獨有的文化特色。我們將繼續支持特區政府,促進經濟適度多元發展,推動各項慈善、文化、教育、醫療、體育等事業的發展,以確保市民大眾可從澳門的高速發展中受惠。

監事會意見書

列位股東:

1. 根據“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監事會已檢閱由董事會所呈交與各股東省覽、批准及發表意見之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報告及公司賬目(包括所採用之計價標準及其適當性)。

2. 因此,經檢閱由公司行政部門呈交之報告及公司賬目後,監事會注意到該等文件正確,完整及盡量提供簡易和清楚反映有關公司之財產狀況及符合法律及章程之規定。不當事情或不法行為並無發現。

3. 有關董事會對公司盈餘及派息之建議,監事會同意該盈餘及派息運用之建議。

4. 由上述而觀,監事會經採取適當之措施,進行一般之查核後之意見是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報告及公司賬目和盈餘分配及派息之建議乃在可以批准狀況。

澳門,二零零八年三月十八日

監事會

資產負債表

於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以澳門元百萬元為單位)

  金額
總非流動資產 2,397
加:總流動資產 9,676
減:總流動負債
(5,138)
資產淨值
6,935
   
股本 300
法定儲備 75
保留溢利
6,560
股東權益
6,935

收益表

截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以澳門元百萬元為單位)

  金額
博彩收入 33,111
博彩特別稅,特別徵繳及博彩溢價金
(12,872)
  20,239
其他收入 61
市場及推廣開支 (12,806)
營運及行政開支
(5,649)
除稅前溢利 1,845
稅項
0
本年度溢利 1,845
股息(註釋) 0

註釋:

於二零零八年一月十五日召開之董事會及股東特別大會通過從二零零七年公司溢利中派發股息合共澳門元10億3千萬元予當日已登記在股東名冊上之股東。於二零零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召開之股東週年大會通過同意上述股息派發。

保留溢利變動表

截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以澳門元百萬元為單位)

  金額
於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 4,840
資本化股票發行 (100)
本年度溢利 1,845
轉撥法定儲備
(25)
於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6,560

摘要財務報表之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 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本核數師(以下簡稱“我們”)已按照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核准之《核數準則》及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核准之《核數實務準則》完成審核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截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日就該等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之報告。

上述已審核之財務報表由於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負債表及截至該日止年度之收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之概要及其他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製之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之撮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之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之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之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之範圍,隨附之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之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參閱。

馬健華 屈洪疇
註冊核數師 註冊核數師
合伙人 澳門
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  

澳門

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日

擁有5%或5%以上公司資本的主要股東名單

(截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公司資本:MOP$200,000,000.00 (至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日)

股東姓名 持股量 種類 總值 百分率
STDM - 投資有限公司(1) 1,600,000 特權股 澳門幣$ 160,000,000.00 80%
何鴻燊 200,000 特別股 澳門幣$ 20,000,000.00 10%

公司資本:MOP$300,000,000.00 (於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一日增資)(2)(3)

股東姓名 持股量(A/B組) 種類 總值 組別百分率
STDM - 投資有限公司(1) A組 - 2,195,991 普通股 澳門幣$219,599,100.00 81.33%
何鴻燊 A組 - 274,509 普通股 澳門幣$27,450,900.00 10.17%
B組 - 300,000 普通股 澳門幣$30,000,000.00 100%

備註:

(1)“澳門旅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持有“STDM - 投資有限公司”的99%股份。

(2)公司資本之增加是透過可動用的公積金之併入為之,並設立新股,以其代表公司的全部資本,股東的利益保持不變。B組股份的持有人可參與的每年股息分發權利最高金額祇為澳門幣壹圓。

(3)

股量 種類 總值 組別百分率
A組 - 2,700,000 普通股 澳門幣$270,000,000.00 100%
B組 - 300,000 普通股 澳門幣$30,000,000.00 100%

公司機關的成員名單

2007

股東大會主席團
主席 : 蘇樹輝
秘書 : 官樂怡
董事局    
主席 : 鄭裕彤
董事總經理 : 何鴻燊(常務董事)
董事 : 蘇樹輝
    吳志誠
    官樂怡
    岑康權
    梁安琪
監事會    
主席 : 葉炳仁
成員 : Miguel António Dias Urbano de Magalhães Queiroz
成員/核數師 : 謝孝衍
公司總秘書處    
秘書長 : 官樂怡
副秘書長 : 梁官漢
    鄺耀寧(由2007年8月1日起離職)
    江陽
外部核數師 : 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
    屈洪疇

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

綜合損益表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年度

  2007
澳門幣(千元)
收益 11,856,656
其他收入 132,968
博彩特別稅及相關稅項 (4,572,392)
佣金和津貼 (4,333,665)
員工福利支出 (1,190,640)
經營租賃租金 - 土地和建築物 (60,047)
攤銷及折舊 (266,222)
滙兌收益 5,189
其他營運費用
(604,244)
經營溢利 967,603
財務費用淨額
(406,679)
除稅前溢利 560,924
所得稅
(1)
本年度溢利
560,923

綜合資產負債表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2007
澳門幣(千元)
資產  
非流動資產  
物業、機器及設備 4,488,293
無形資產 15,999
租賃土地 269,573
應收融資租賃款 141,561
衍生金融工具 1,190
受限制銀行存款 51,500
其他非流動資產
226,136
 
5,194,252
流動資產  
存貨 12,659
應收款及預付款 329,430
應收同系公司款項 7,801
應收關聯公司款項 17,698
現金及銀行結餘
3,639,036
 
4,006,624
總資產
9,200,876
權益
 
股本 951,900
儲備
91,144
總權益
1,043,044
負債  
非流動負債  
借款 4,707,106
衍生金融工具
8,934
 
4,716,040
流動負債  
應付賬款及應計費用 3,424,305
應付同系公司款項 11,135
應付關聯公司款項 2,242
借款之現期部分 4,110
 
3,441,792
總負債
8,157,832
總權益及負債
9,200,876

綜合現金流量表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年度

  2007
澳門幣(千元)
經營業務現金流量  
來自經營業務之現金 1,240,920
已付稅項 (1)
已付利息 (488,932)
融資租賃的利息部份 (1,190)
來自經營業務之現金淨額
750,797
投資業務之現金流量  
購買物業、機器及設備 (1,318,506)
購買無形資產 (4,396)
購買租賃土地 (108)
受限制銀行存款減少 215,428
已收利息 105,118
已收股息 6,900
現金流量對沖收入 28,117
應收融資租賃款減少 39,572
用於投資業務之現金淨額
(927,875)
融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償還銀行貸款 (77,250)
融資租賃款的資本成分 (3,380)
融資活動之現金淨額
(80,630)
現金及銀行結餘淨減少 (257,708)
於年初之現金及銀行結餘 3,895,827
匯率變動
917
於年末之現金及銀行結餘
3,639,036

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七年度經營報告

概覽

二零零七是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銀河」)的豐收年,我們之業績表現超卓,並繼續成功落實企業策略,在澳門此一全球最大博彩市場成為業界翹楚。星際酒店及娛樂場錄得首個全年營運業績,為銀河創下穩健之財務業績。銀河度假城之發展全速推進,將成為銀河下一階段增長策略之主要動力。城市娛樂會之娛樂場面對競爭日趨激烈之市場環境,仍然為銀河帶來持續收益。

澳門博彩市場持續錄得驚人增長,由570億澳門幣增加47%至二零零七年之830億澳門幣,超越拉斯維加斯擠身為全球最大之博彩市場。整個博彩市場去年均錄得增長,於年度內,貴賓廳博彩增長52%、中場博彩增長33%及角子機博彩增長75%。

本年度,銀河旗下之娛樂場之博彩收益淨額為152億澳門幣(由於與各城市娛樂會服務供應商之不同協議,於會計處理上,列入銀河財務報表內之博彩收益淨額為119億澳門幣)。

星際酒店

星際酒店於二零零七年錄得首個全年營運業績。該娛樂場於年內進行多項改善及擴充,包括:在最受歡迎博彩樓層1樓增加中場博彩桌數目,由85張增加40%至122張、額外增加5間特別貴賓博彩廳,使貴賓博彩桌總數由一月份32張增至年底69張、角子機數目由335台增至502台、極受歡迎之「金門」尊尚會尊貴高額投注區開幕,每張博彩桌之每日贏款較中場博彩樓層高出100%,以及8樓星際宴會廳及宴會場地啟用。

二零零七年之競爭更趨激烈,尤其於二零零七年下半年,有多家娛樂場開業,亦有多家現有娛樂場擴充營業。於二零零七年,博彩桌總數由2,762張增加58%至4,375張,角子機數目由6,546台增加103%至13,267台。

儘管競爭大幅加劇,星際酒店仍持續為股東帶來36%投資回報。截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星際酒店之收益總額為82.51億澳門幣,EBITDA為11.48億澳門幣,及EBITDA利潤率為14%。

澳門政府官方數據顯示,澳門五星級酒店於二零零七年一月之入住率為70.2%,於十二月則上升至82.2%。在本年度市場平均入住率為75.3%之情況下,星際酒店取得遠高於市場之全年入住率83.4% 。

宴會廳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開幕,首項活動為星際酒店一周年慶典。其後,已於十二月用作舉辦多項盛事。我們預期此場地於二零零八年可大幅提高宴會收益,並會用作舉辦各項客戶活動之場地,作為持續吸納及保留博彩客人的優越計劃之一部分。

銀河度假城

神秘的綠洲

銀河度假城將為迅速增長之澳門市場提供一項與眾不同之產品。銀河度假城將以「神秘的綠洲」為主題,場內以流水淙淙和熱帶雨林的場景作佈置。娛樂場頂樓將會是全球最大之人工波浪池之一,面積為300呎乘350呎,其人造波浪高達兩呎。

金色之玻璃幕牆將散發尊貴氣派,配合繁茂綠洲之流水和樹林,將對所有澳門遊客產生無可抗拒之魅力。

度假城之娛樂場部分將會是全球最大的娛樂場之一,娛樂場之龐大規模定會令所有遊客留下深刻印象。娛樂場之平台加入其他特色佈置,包括鐳射燈光堡壘及火焰噴泉。

我們相信銀河度假城絕對會是一個神秘綠洲之化身。

Okura 酒店合作夥伴

我們欣然確認與世界知名之日本酒店集團 Okura酒店訂立協議,Okura酒店將負責管理第二座酒店大樓內一間擁有400間房間之酒店。Okura 酒店於日本及韓國均獲評為首屈一指之酒店,而值得一提的是,於二零零七年往澳門旅遊之日本及韓國遊客數字分別增加36%及39%。

我們預期會於不久將來公佈另一酒店合作夥伴。

發展動向

面對澳門博彩市場之強勁增長,銀河度假城已重新部署及擴建額外多一座酒店大樓及更大之博彩平台以應付市場需要。銀河度假城工程目前按主要工程進度推進。銀河度假城一期之發展約為500萬平方呎,此一多用途綜合娛樂度假設施為全澳門最大型之發展項目之一。

首座酒店大樓已平頂。現正裝嵌金色玻璃幕牆,裝嵌工程已完成約60%,而1,500 間酒店房間及套房之裝修工程將於二零零八年七月動工。

大型娛樂場平台之上蓋工程已大致竣工,而娛樂場內部裝修工程將於二零零八年七月展開。

第二座大樓(包括兩家酒店)已於二零零八年一月開始興建,目前每6天加建一層。我們預期於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平頂。玻璃幕牆安裝工程將於二零零八年八月動工,為加快興建過程,我們將於加蓋大樓頂層之同時進行較低樓層玻璃幕牆之安裝工程。緊隨玻璃幕牆完工後,我們將於二零零八年九月展開裝修工程。

首座酒店大樓及娛樂場將於二零零九年年中開幕,第二座酒店大樓預計於二零零九年年底開幕。

銀河之城市娛樂會娛樂場

儘管市場競爭日益加劇,銀河之城市娛樂會娛樂場仍繼續保持理想表現。城市娛樂會娛樂場主要集中於貴賓廳博彩市場,並已證明為一項正確之策略決定。

截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城市娛樂會之博彩收益為72億澳門幣(由於根據與各城市娛樂會服務供應商之不同協議,於會計處理上,列入銀河財務報表內之博彩收益為36億澳門幣)。雖然新娛樂場帶來激烈競爭,城市娛樂會娛樂場於本年度佔澳門博彩市場9%,其貴賓廳博彩收益強勁,而且中場博彩產品甚具創意。城市娛樂會本年度之EBITDA為1.81億澳門幣。

城市娛樂會娛樂場營運260張博彩桌及510台角子機。我們相信在星際酒店作為我們之主要溢利來源之同時,城市娛樂會將繼續為特選之貴賓廳博彩客提供尊貴稱心之服務。

公司機關據位人—2007年12月31日

董事會 :呂志和 — 董事長
  :何安全 — 常務董事
  :呂耀東 — 董事
  :呂耀南 — 董事
  :程裕昇 — 董事
  :Anthony Thomas Christopher, Carter — 董事

獨任監事:陳玉瑩(代表崔世昌核數師事務所)

秘書 :湯鉅南

主要股東名單—2007年度

銀河娛樂集團有限公司 —88.11%
何安全 —10%

獨任監事意見書

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已將二零零七年度之財務報表及董事會年報交予本獨任監事發表意見。而獨立核數師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對有關帳目之報告書亦一併遞交。

經審查及分析所提交之文件後,本獨任監事認為該等文件充分而適當地反映了公司二零零七年度之業績和財政狀況。

有鑒於此,本獨任監事建議通過:

(1)二零零七年之綜合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

(2)董事會年報;

(3)獨立核數師報告書。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獨任監事
陳玉瑩(代表崔世昌核數師事務所)謹啟

摘要財務報表的獨立核數報告

致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貴公司」)截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乃撮錄自貴公司截至同日止年度的已審核綜合財務報表。摘要財務報表由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綜合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綜合損益表及綜合現金流量表組成,董事須對該等摘要財務報表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已審核綜合財務報表符合一致,發表意見。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貴集團截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綜合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綜合財務報表由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綜合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綜合損益表、綜合權益變動表和綜合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的綜合財務報表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貴集團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綜合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馮志威
註冊核數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零八年四月三十日


綜合資產負債表

(除另有註明外,所有金額為澳門幣)
    於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零零七年   二零零六年
資產        
非流動資產        
租賃土地及土地使用權   1,885,964,589   69,245,264
物業、機器及設備   30,802,738,361   16,080,042,738
無形資產   44,469,689   27,857,054
遞延融資成本   245,214,319   248,983,948
遞延基本使用費激勵成本   95,381,383   -
遞延所得稅資產   663,362   -
衍生金融工具   202,137   4,066,425
遞延費用及其他資產   333,701,983   18,859,638
受限制現金  
-
 
1,858,870,829
   
33,408,335,823
 
18,307,925,896
   
 
 
 
流動資產        
存貨   67,615,379   13,318,821
貿易及其他應收賬款-淨額   1,825,074,142   141,523,260
遞延融資成本   66,561,090   51,623,557
遞延基本使用費激勵成本   87,713,626   -
遞延費用   36,308,569   -
受限制現金   475,972,357   1,869,306,995
現金及現金等價物  
3,485,008,587
 
2,207,863,220
         
   
6,044,253,750
 
4,283,635,853
   
 
 
 
資產總額  
39,452,589,573
 
22,591,561,749
         
         
權益        
本公司權益持有人應佔資本及儲備        
股本   200,000,000   200,000,000
法定儲備   50,003,356   50,003,356
匯兌儲備   (285,293)   -
累積盈餘  
7,682,296,266
 
6,102,719,322
         
權益總額  
7,932,014,329
 
6,352,722,678
   
 
 
 
負債        
非流動負債        
貿易及其他應付賬款   54,920,007   33,652,651
貸款  
24,406,043,830
 
11,905,187,574
         
   
24,460,963,837
 
11,938,840,225
流動負債  
 
 
 
貿易及其他應付賬款   6,984,955,451   4,297,255,472
訴訟索償撥備   24,000,104   -
當期所得稅負債   246,084   16,029
貸款  
50,409,768
 
2,727,345
         
   
7,059,611,407
 
4,299,998,846
   
 
 
 
負債總額  
31,520,575,244
 
16,238,839,071
   
 
 
 
權益及負債總額  
39,452,589,573
 
22,591,561,749

綜合損益表

(除另有註明外,所有金額為澳門幣)
    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零七年   二零零六年
收益        
博彩收益   14,832,357,882   10,128,845,863
其他收益  
1,521,993,429
 
380,838,195
         
    16,354,351,311   10,509,684,058
減: 回饋津貼  
(579,705,073)
 
(290,850,576)
         
淨收益   15,774,646,238   10,218,833,482
其他收入   25,139,319   14,414,134
存貨耗用   (192,760,004)   (103,880,478)
人事費用   (2,915,333,824)   (1,444,857,630)
折舊及攤銷費用   (834,480,476)   (281,506,126)
博彩稅   (7,108,843,523)   (4,505,406,630)
佣金   (823,241,306)   (300,856,055)
其他(虧損)/收益 - 淨額   (51,904,730)   1,661,860
其他費用  
(1,896,440,881)
 
(564,708,653)
         
營運盈利  
1,976,780,813
 
3,033,693,904
         
融資收入   198,165,922   219,492,858
融資成本  
(595,803,098)
 
(281,250,903)
         
融資費用 - 淨額  
(397,637,176)
 
(61,758,045)
         
稅前盈利   1,579,143,637   2,971,935,859
所得稅抵減/(費用)  
433,307
 
(16,029)
         
年度盈利  
1,579,576,944
 
2,971,919,830

綜合現金流量表

(除另有註明外,所有金額為澳門幣)
    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零七年   二零零六年
營運活動的現金流量        
營運活動產生的淨現金  
2,029,190,935
 
5,208,975,836
         
投資活動的現金流量        
受限制現金減少/(增加)   3,252,205,467   (3,728,177,824)
購入物業、機器及設備   (14,471,369,371)   (9,641,101,680)
出售物業、機器及設備所得款   208,529   696,662
購入無形資產  
(30,858,640)
 
(14,682,955)
投資活動所用的淨現金   (11,249,814,015)   (13,383,265,797)
融資活動的現金流量        
支付衍生金融工具   (877,694)   (8,022,200)
借貸所得款   12,525,186,283   11,972,231,339
償還貸款   -   (1,925,888,286)
關聯公司墊款   64,297,600   -
償還關聯公司墊款   (562,351,465)   -
償還融資租賃負債   (2,820,629)   (6,783,319)
遞延融資成本支出   (73,486,900)   (329,887,624)
已付利息  
(1,480,030,050)
 
(612,118,662)
         
融資活動產生的淨現金  
10,469,917,145
 
9,089,531,248
         
現金及現金等價物的淨增加   1,249,294,065   915,241,287
年初現金及現金等價物   2,207,863,220   1,266,962,391
現金及現金等價物匯兌收益  
27,851,302
 
25,659,542
年終現金及現金等價物  
3,485,008,587
 
2,207,863,220

摘要綜合財務報表之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隨附的摘要綜合財務報表乃撮錄自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及附屬公司(「貴集團」)截至同日止年度的已審核綜合財務報表。摘要綜合財務報表由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綜合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綜合損益表和綜合現金流量表組成,管理層須對該等摘要綜合財務報表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綜合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已審核綜合財務報表符合一致,發表意見。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貴集團截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綜合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九日就該綜合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綜合財務報表由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綜合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綜合損益表、綜合權益變動表和綜合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我們認為,摘要綜合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的綜合財務報表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 貴集團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綜合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綜合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鍾嘉年
註冊核數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零八年四月十一日

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報告

2007年對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是相當成功的一年。

儘管隨著新葡京、皇冠及美高梅金殿在年內開幕而大大增加了市場之競爭,但本公司仍持續鞏固在貴賓廳市場及同行市場上之地位。

於2007年,本公司實施的多項策略性決議使我們整體運作上效率增加,而最值得提及的,是我們能運用金沙娛樂場受過專門訓練的員工來支援威尼斯人澳門娛樂場及渡假村(亦稱為威尼斯人澳門)綜合體內娛樂場之開展。

這一年裡金沙共接待了約九百六十萬的賓客,由於金沙的博彩桌數目在年頭由793張減至610張而使有關之運作效率提升了,因此更可將一部分員工調動,作支援於2007年8月28日威尼斯人開幕時的人力需求。角子老虎機的數目,於年初隨著類似的博彩需求增長,亦由1,382台增至1,457台。金沙娛樂場的表演劇場已在2006年9月開幕,而酒店塔亦於2007年9月建成,其包括了行政及豪華套房共238間。金沙現時的博彩區面積約為20,100平方米,擁有約610張博彩桌及1,457台角子老虎機或類似的博彩機、貴賓廳(即御匾會,其包括了貴賓專用的博彩廳及面積由74至1,580平方米不等的豪華客房共51間)、一所劇院、一幢酒店塔及其他服務設施。

位於路氹金光大道之首的威尼斯人澳門娛樂場及渡假村已於2007年8月28日開幕,其設計及發展均以路氹威尼斯人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子公司之名義作出,威尼斯人澳門提供約3,000間豪華客房及全球最大的娛樂場,博彩區面積達50,000平方米、約有3,079台角子老虎機、超過840張博彩桌及多間貴賓廳。威尼斯人澳門更擁有達11萬5千平方米之會場面積,並有專為各類形的會展、展覽及博覽會等用途而設的科技設備;還有面積多於12萬平方米的【大運河購物中心】零售區。

本公司以東方威尼斯人有限公司成立了金光噴射飛航(澳門)有限公司(即金光噴射飛航),公司總址設於澳門,並獲得特許經營從北安(氹仔)臨時碼頭與香港往來的海路客運之定期快線服務。

在2007年12月31日,本公司的財產價值為澳門幣壹佰肆拾億肆仟陸佰萬元正(MOP14,046,000,000),資產淨值為澳門幣玖拾陸億玖仟玖佰萬元正(MOP9,699,000,000)。營業年度淨差額為澳門幣貳拾玖億肆仟壹佰萬元正(MOP2,941,000,000)。本公司現時共有員工約19,047名。

而於2008年1月17日,金光噴射飛航簽訂了一份總值12億港圓的融資合同,用以購買能使這項大型計劃得以順利運作的新渡輪船隊。

2007年威尼斯人澳門的開幕,使這年成為本公司成績超然及充滿承諾的一年。我們熱切期待,隨著計劃於2008年年中期間開幕的【四季酒店】,能再接再厲,更進一步擴大發展的空間。

澳門,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董事會代表
華年達
(常務董事)

2007年獨任監事報告書

根據商法典之規定,本人謹將2007年12月31日年度獨任監事報告呈覽。

本人監察了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年度的管理。在監察工作的過程中,本人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實施了包括向公司管理層查詢,對提交給本人的會計資料進行分析性程序及其他本人認為必要的程序。

本人根據監察工作的結果,作出如下報告:

1. 本人已取得一切認為必要的資料及解釋。

2. 本人認為公司年度帳目遵循適合公司實際情況之會計原則編寫清楚,並在各重大方面顯示公司2007年12月31日的財務狀況及該年度經營成果之真確狀況。

3. 本人認為董事會報告書正確及完整,並簡易及清楚地闡述公司年度之經濟狀況及業務發展。

4. 本人沒有察覺年度有任何不當情事或不法行為。

基此,本人建議股東常會通過董事會提交之2007年12月31日年度之公司帳目、董事會報告書和結果運用之建議。

2008年2月29日於澳門

獨任監事, 胡春生
註冊核數師編號552

在二零零七年度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五個或多於五個百份比率的公司資本的有資格股東名單

1. Venetian Venture Development Intermediate Limited — 89,995%;
2. 華年達 — 10%.

在二零零七年度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機關據位人名單

股東會

a) Venetian Venture Development Intermediate Limited;
b) 華年達;
c) Bradley Hunter Stone.

董事會

a) William Peter Weidner, Presidente
b) 華年達, (常務董事);
c) Bradley Hunter Stone;
d) Robert Glen Goldstein; e
e) Stephen John Weaver.

秘書

—— Sandra Cristina Bretes Filipe da Silva Carrilho, que também usa Sandra Carrilho.

獨任監事

—— 胡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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