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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按照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33/2003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四款(七)項及(八)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同善堂值理會副主席李萊德及澳門弱智人士服務協會代表梁敏兒為社會工作委員會成員,任期為兩年。
二、續任以下人士為社會工作委員會成員,任期為兩年:
(一)母親會會員大會主席林綺濤;
(二)仁慈堂值理會主席飛安達;
(三)澳門婦女聯合會理事長招銀英;
(四)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理事長姚鴻明;
(五)澳門明愛總幹事潘志明;
(六)澳門工會聯合總會代表蕭紹雯;
(七)鏡湖醫院慈善會常務理事吳漢疇;
(八)澳門紅十字會中央委員會主席黃如楷;
(九)高開賢;
(十)飛迪華;
(十一)鍾志堅神父。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八年四月七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八年四月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八年四月十六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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