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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200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之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公佈於二零零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九期第二組第70/2001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二十五)項的行文修改為:

“(二十五) 按照法律規定,批准給予薪俸、年資獎金和其他現行規定的補助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二、追認警察總局局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

二零零八年四月三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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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200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之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公佈於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六期第二組第120/2001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二款(四)項的行文修改為:

“(四) 按照法例規定,批准給予薪俸、年資獎金和其他現行規定的補助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二、追認海關關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

二零零八年四月三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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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200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之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公佈於二零零六年四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四期第二組第20/200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二十二)項的行文修改為:

“(二十二) 按照法例規定,批准給予年資獎金和其他補助及現行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二、追認司法警察局局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

二零零八年四月三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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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200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之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公佈於二零零五年十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期第二組第91/200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二十四)項的行文修改為:

“(二十四) 按照法例規定,批准給予薪俸、年資獎金和其他補助及現行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二、追認澳門監獄獄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

二零零八年四月三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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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200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之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公佈於二零零五年三月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期第二組第9/200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四)項第四點的行文修改為:

“(4) 按照法例規定,批准給予現行薪俸、年資獎金和其他補助及津貼,並依法作出有關之扣除,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二、追認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局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

二零零八年四月三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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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八年四月七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