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局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迅興建築有限公司簽訂為塔石體育館大堂增設多用途空間的工程合同。
二零零八年四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局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楊道禮建築師簽訂編製體育發展局西翼辦公樓裝修承包工程的研究和圖則的服務合同。
二零零八年四月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74/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十三)項的行文修改為:
“(十三)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將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二、追認社會工作局局長在本轉授權限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
二零零八年四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八年四月十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