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四月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0/2008。
第一條——輝華體育會植根澳門,本會屬非牟利性質的團體。中文名稱為“輝華體育會”,英文名稱為“Fai Wa Sports Club”,會務依澳門現行法律及本 章程運作管理。
第二條——本會總部設於澳門俾利喇街3號富裕大廈地下D座。
第三條——本會宗旨:
1)團結運動愛好者參與體育活動;
2)推動澳門體育運動發展;
3)促進澳門與外地體育組織的合作與交流。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宗旨及經常參與本會活動的人士,經書面提出申請後由理事會審批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a)出席會員大會;
b)參加本會一切活動;
c)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d)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e)對會內各職務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第六條——會員義務:
a)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b)按時繳納會費;
c)努力達成本會宗旨和樹立本會聲譽。
第七條——1)會務機構: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2)會務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所有完全享有會員權利的會員組成。
3)會務機構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2)會員大會設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及秘書;
3)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會長代行職務。
第九條——1)全體會員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
2)基於以下原因可召開全體會員特別會議:
a)應會長要求;
b)應理事會或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要求。
第十條——會員大會的職權:
a)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
b)審批修改本會章程;
c)審批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書和年度財政報告書。
第十一條——1)召開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的方式通知所有會員,通知書內須列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開會時必須有大多數會員出席,若超過指定時間一小時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均可召開會議。
第十二條——1)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及理事組成,成員必須為單數。
2)若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理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三條——理事會職權:
a)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領導、管理和主持會務活動;
b)招收會員;
c)制作年度工作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d)委任本會代表;
e)訂定入會費和每月會費;
f)根據會務進展需要聘請社會人士擔任本會的名譽職務。
第十四條——1)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若干名副監事長及監事組成,成員必須為單數。
2)若監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監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五條——1)監事會職權:
a)監督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的運作;
b)查核本會的財務;
c)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履行法律及本會章程賦予的其他義務。
2)監事會可要求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提供必要或適當的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第十六條——以任何名義或來自會費、入會費、補助或捐贈的全部收益,均屬本會的收入來源。
二零零八年四月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李玉蓮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四月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1/2008。
第一條——名稱:本會定名為“炎黃文化產業協進會”。
第二條——地址:
1.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尾街20號地下。
2. 經理事會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三條——宗旨:
(1)以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振奮民族精神為目標,在進行學術研究的基礎上,推進現代化建設,推進炎黃文化產業,為促進炎黃文化貢獻力量。
(2)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法律、法規、國家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3)積極參與及舉辦各類型之國際或地區性相關活動。
(4)參與社會工作,服務社群。
第四條——會務範圍包括:
(1)開展弘揚炎黃文化的學術活動,組織並推廣關於中華炎黃文化面向二十一世紀的學術研究。
(2)收集、整理及研究炎黃文化史料,編輯、出版有關刊物,舉辦炎黃文化知識的各類相關講座。
(3)支持有關部門和團體進行歷史文化遺跡、文物的整修和保護等相關活動。
(4)廣泛開展與海內外有關社會團體和人士的文化交流與合作。
(5)為社會各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活動提供咨詢服務,承辦科研成果推廣和炎黃文化產品項目開發。
第五條——會員資格
1. 本會的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2. 凡承認本會章程及熱心研究和弘揚炎黃文化的各界人士可申請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3. 申請成為會員,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由一名會員推薦再經理事會批准。
4. 凡在澳門依法成立之社團,由該社團申請,經理事會批准,可獲接納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
(1)參加會員大會及享有投票權;
(2)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3)優惠獲得本會出版書刊資料的權利;
(4)享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5)對本會的一切工作及各種措施有建議、監督及批評之權利;
(6)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七條——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
(2)積極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會務工作和活動;
(3)接受本會委託事項並服從本會決議;
(4)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5)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八條——會員退會要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
第九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或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的行為,經理事會議決通過,按其情節輕重可對其作出以下處分:
(1)書面申誡:
(2)開除會籍。
第九條——本會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構成管理機關: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及秘書長,並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通過或修改會章;
(2)選舉領導層人員;
(3)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報告及意見;
(4)決定工作方針及計劃。
2.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領導本會開展經常性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設理事長一人、秘書長一人、財務部長一人及其他理事,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 連選連任。其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負責處理日常會務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3)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4)對外代表“炎黃文化產業協進會”。
3.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及其他監事,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負責審查監督本會行政及財務狀況等有關的事務。監事會的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的所有行為;
(2)審核會計帳目;
(3)對理事會之每年工作及財務報告提出意見。
4. 會員大會於每年首季依法召集開一次。會議將審核及通過由理事會所提交的上一年度之工作及財務報告,由監事會所提交的有關監察報告及意見書,而議程內所有任何其 他事項以出席會員之票數決定。而特別會員大會可於任何時候由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按現行法規通知召開。
5. 本會由理事會選聘榮譽、名譽性質之會長、顧問、理事以協助會務發展。並可由理事會決定,授予對於炎黃文化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海內外人士榮譽、名譽稱號。
6. 解散應有四分之三全體會員通過,視為有效。
第十條——炎黃文化產業協進會為一不牟利機構,其經費來源:
(1)會員入會會費,及每年年費;
(2)會員及熱心人士的捐助;
(3)政府的贊助;
(4)舉辦各活動及服務的收益。
二零零八年四月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李玉蓮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四月十一日 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2/2008。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促進會”,中文簡稱為“文促會”,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Promotion of the Diversity of Cultural Expressions of Macau”,英文簡稱為“APDCEM”(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一存續期不設限期的非牟利文化慈善團體,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永康街麗華新邨第一座10樓H,經理事會同意可更改。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積極宣傳《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和《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促進文化表現形式的多樣性、不同文化間的相互尊重與和平文化建設,推 動各種文藝演出、文化發展的繁榮,在各民族間積極開展友誼文化活動,特別是承認大熊貓文化的傳播活動、產業產品與服務具有傳遞中華文化的“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核心特徵 、價值觀和特殊意義,並致力於與世界各相關團體加強國際合作。
第四條——凡在本澳從事文化教育、宣傳、演出、創作和研究等工作的學者、藝術家、演奏家等專業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及各內部規範,積 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會員有選舉及被選舉的權利,以及繳交會費之義務。
第五條——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領導架構每三年重選,連選可連任。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領導架構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四分 之三之會員的贊同方為有效。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負責會員大會的召開及主持工作。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由3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副理事長和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 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3.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名,由3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開支。
第六條——理事會的權限為:策劃及領導本會之活動、批准會員入會和退會的申請及開除會員會籍、制定及提交工作年報及帳目並提交下年度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經理事會 批准,本會可邀請國內外文化團體的領導或德高望重的教育家、藝術家、著名文化專業人士擔任本會的名譽職務或顧問。
第七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須提前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
第八條——理事會下設文化及教育委員會、出版及宣傳委員會、秘書處,行政管理及財務工作的具體運作,由本會附設【內部規章】規範,其細則及有關具體條文交由理、監事 會通過後公佈施行,本章程忽略之事宜依本澳現行法律規範。
第九條——本會印鑑為下述圖案:
二零零八年四月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馮瑞國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四月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中文名稱“澳門愛快車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Alfa Romeo de Macau”,英文名稱“Macao Alfa Romeo Association”,英文簡稱“M.A.R.A.”。
第二條——本會法人會址設在澳門漁翁街388號南豐工業大廈第一期地下A舖。
第三條——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的體育組織,宗旨是推廣和發展體育活動及賽車運動。
第四條——凡年滿十八歲並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申請者須理事會審查並決議通過,方得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
1. 選舉及被選舉權;
2. 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之權利。
第六條——會員的義務:
1. 遵守會章和執行理事會之決議;
2. 推動會務;
3. 繳納會費。
第七條——本會會員如欠交會費一年者,經催收而仍欠交,則作自動退會論,之前所繳各費,概不退回。
第八條——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破壞本會之名譽,不服從本會的決議,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或開除會籍的處分。
第九條——本會架構為: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十條——本會各架構之據位人每兩年選舉一次,被選者可連任。
第十一條——1. 本會各架構之選舉取決於候選之提名,且應在會員大會主席團在職主席面前進行。
2. 候選之提名,應載有接受全部候選人之個人聲明。
3. 選舉大會於任期屆滿之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舉行,而候選之提名應於選舉大會舉行的十五天前為之。
4. 在職之成員繼續執行其職務至被選出之新成員就職時止。
第十二條——1. 本會各架構之主席如長期因故不能視事,有關架構應在其成員中選出一新主席,並在基本會員中為該架構共同擇定一名新成員。
2. 本會各會議架構之其他成員如因故不能視事,有關架構之其餘在職成員應從基本會員中委任代任人。
3. 被選出或被委任代任之成員,應擔任該職務至有關前任者之任期終結止。
第十三條——本會各架構之決議應載於會議紀錄簿冊內,並應載有出席會議之有關架構之據位人之簽名。會員大會之會議紀錄,應載有主持會議之人之簽名。
第十四條——1. 會員大會是由全面享有其權利的全體基本會員組成。
2. 對所有未包括在本會其餘架構特定權限範圍內之事項,均由會員大會負責作決議,特別是:
(1)訂定本會之方針;
(2)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出各架構據位人;
(3)通過本會之預算、理事會報告和帳目,以及監事會之意見書;
(4)按理事會提名,授予名譽會員榮銜;
(5)修改本會章程及解散本會。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之工作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之大會主席團領導。
第十六條——1. 就本會各架構之選舉、理事會預算之討論及通過,以及報告書和帳目之討論及表決,均由會員大會以平常會議為之。
2. 大會之特別會議得透過大會主席團主席主動召集,或應理事會、監事會或三分之二基本會員要求而召集。
3. 會員大會必須至少每年召開一次。
第十七條——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八條——1. 如最少有半數基本會員出席,大會在召集書內所定時間開始,否則在三十分鐘後,無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大會亦開始進行。
2. 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之基本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不影響以下各款規定之適用。
3.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之基本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4. 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基本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九條——投票權必須由會員親自到會員大會行使,不容許以任何代表方式為之。
第二十條——1.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由單數成員組成,最少五人,其中一人擔任理事長職務,一人擔任秘書,另一人任財政。
2. 理事會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理事長除本身擁有之投票權外,尚有權於票數相同時方作之投票。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之權限為:
1. 計劃及指揮本會的活動;
2. 促使執行會員大會及監事會之決議;
3. 向會員大會呈交預算草案、管理帳目及活動報告書;
4. 接納新會員或將會員除名;
5. 訂定入會費及年度會費金額;
6. 建議名譽會員之提名;
7. 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8. 租入不動產,批准使用本會之動產,並訂定使用條件;
9. 科處譴責和警告之處分;
10. 領導本會之工作,聘用和辭退僱員及訂定其報酬。
第二十二條——理事長有以下權限:
1. 對外代表本會;
2. 領導本會的各項行政工作;
3.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理事長可解決本會緊急問題,但事後應在接著的第一次會議時知會理事會,由理事會確認。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最多五人,其中一人為監事長。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之權限:
1. 監督本會行政管理之運作;
2. 查核本會之財產;
3.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4. 履行法律及本會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二十六條——本會之收益來源包括:
1. 會員繳付的入會費及會費;
2. 任何由會方財產或設施處獲得的租金或利益;
3. 可以合法方式取得的任何其他利益。
第二十七條——如須解散,本會擁有的資產將按大會的決議,贈予本地區的社會福利機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um de Abril de dois mil e oito. — O Ajudante, Filipe Maria Rodrigues Mende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四月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孫子兵法研究學會”中文簡稱“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東北大馬路196號東華新村第12座7樓C。
弘揚國粹,明理致用,止戈為武,共創和諧。
非牟利團體。
凡贊同本會宗旨及對“孫子兵法”有興趣之海內外高人雅士、社會賢良經申請,批准即可成為會員。
1. 參加會員大會及本會活動。
2. 所有會員均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遵守會章、本會大會決議及理事會決定。
4. 努力達成本會宗旨、維護樹立良好聲譽。
5. 交納入會基金及會費。
本會會員如有損害本會聲譽或違規者,輕者忠告,重者除名。
本會機構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本會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委任期兩年,可再次參選。
會員大會(以下簡稱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享有會員權利的會員組成,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數名及秘書一名所組成。
1. 制定或修改會章、決定會務總方針及制定本會活動。
2. 審查及批准理、監事會及財務結算之工作報告。
3. 大會的決定及活動以多數票通過決定。
4. 選舉和任免理、監事會會員。
5. 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6. 特別會員大會由半數以上會員聯名,有權召開。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理事會由會長一名、副會長數名、秘書長一名、其餘為理事等成員組成,人數為單數。理事會通常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理事會之職權
1. 根據大會方針,領導、宣傳和管理本會活動。
2. 向大會報告會務、發表工作和財務報告并提出建議。
3. 計劃發展會務,處理日常工作。
4. 聘請社會賢良擔任本會名譽領導或顧問。
5. 接受其他合法團體、有德賢士之贊助(與本宗旨相悖者除外)。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監察長一名、副監察長兩名及秘書長一名、其餘為監事等成員組成,人數為單數。監事會通常每年召開一次。
監事會之職權
1. 監察理事會工作,并向會員大會作出報告。
2. 定期審查財務賬目。
本會經費主要來源是會員會費、賢士資助及社會捐贈。所有收益均屬於本會經費,只使用於與本會宗旨相關之正途。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ois de Abril de dois mil e oito. — O Ajudante, Filipe Maria Rodrigues Mende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四月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名稱
振華聲粵藝會。
第二條——會址
澳門提督馬路啟基閣7樓A座。
第三條——宗旨
宗旨如下:
(1)發展粵劇曲藝事業。
(2)製作高質嚴謹演出效果。
(3)探索追求潮流動向。
(4)多辦喜聞樂見,有益社會的演出活動。
(5)培養新一代粵劇曲藝接班人。
第四條——本會之組織結構包括: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4)本會成立日起是一永久性的民間藝術機構。
第五條——會員大會權限:
(1)制定和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及監事會成員。
(3)決定本會之會務方針。
第六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由全體有投票權之會員參與組成,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日期由上一次會員大會決定。
(2)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秘書一人,財務一人,由大會選出,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3)會員大會由主席主持,如主席缺席,則由副主席主持,所有決議由有投票權出席之大多數贊成方能通過生效。
第七條——理事會
(1)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七至十三人組成,但必為單數,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2)理事會互選理事會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秘書一人,財務一人。
(3)理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特別情況按需要安排。
(4)理事會根據大會所製定之方針及決議展開各項工作。
(5)本會之外一切責任認可需由主席或副主席及財務總監其中兩位聯名簽署方為有效。
(6)本會採用之會徽其式樣由理事會通過決定。
第八條——理事會成員職責
(1)主席:統籌製作,按本會宗旨推廣業務。
(2)副主席:協助本會所有工作。
(3)財務:審理本會財政開支及每年向大會提交財務報告。
(4)秘書:落實和跟進粵藝會一切事務。
第九條——監事會
(1)本會監督機構為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組成。
(2)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主席,副主席和委員各一人,任期二年。
(3)監事會職責是監督理事會之會務及財政賬目,以及一年之工作報告。
第十條——會員之申請、義務及權益
(1)符合本會要求,熱愛粵劇曲藝事業,認同本會宗旨。
(2)選舉及被選為本會機構成員。
(3)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4)可對粵藝會之工作提出批評和監督。
(5)入會自由,退會自由。
(6)準時繳交會費。
第十一條——附則
(1)本粵藝會收入來自會費及透過社會之支持贊助,如需要進行之藝術活動則由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決定。
(2)由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負責管理及對新會員加入審查。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ês de Abril de dois mil e oito. — O Ajudante, Filipe Maria Rodrigues Mende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四月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青年藝術協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雅馬路22號福海花園福海閣6樓K座。
第三條——澳門是東西方文化藝術的交匯點,本會通過研究各項文化藝術以達致互相推廣和交流宗旨。從而達至藝術上的提高及藝術界的團結和友誼。
第四條——凡對各文化藝術愛好者、研究或收藏人士,不論國籍、年齡、性別,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五條——入會者須填寫一份入會申請表,繳交一吋半,半身相片兩張,由本會會員一人介紹,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會員之權益與義務:
1. 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 享受本會所辦之福利、康樂事業之權利。
3. 有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之義務,並積極維護本會對外的聲譽,不做有損害本會的行為。
第七條——本會組織: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並每年舉行一次,其職權如下:
1.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工作計劃。
2. 選舉理事長,各部長,及理事等。
3. 審查及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4. 會員大會之召開必須提前8日,由理事會以書面通知各會員召開。
第九條——理事長及理事會成員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選出,任期三年,可連任。會長,副會長由理事會成員就候選名單中選出,任期三年,可連任。副會長之主要職責在於協 助會長,在其不能履行職責時,暫代會長之職。
第十條——會長對外代表本會推廣本會宗旨,加強對外的友誼與交流,對內領導理事會進行會務,副會長協助會長推廣各項會務,理事長作理事會召集人。
第十一條——理事會協助會長執行各項會務工作,理事會之組成:由理事長及理事共五人組成。
第十二條——本會之組織,任職期內有嚴重失職或有重大損害本會聲譽者,有必要召開會員大會,並須過半數出席會員贊成方可暫停其職務,或另選適合者接任,凡會員大會之 召開,必須經出席會員過半數同意,方得通過一切議決,法律或本會會章特別規定除外。
第十三條——本會為推進會務、增加聲譽,因此本會將聘請有名望之社會賢達、收藏家、專家出任我會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書畫藝術顧問等。
第十四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三至五人組成,但人數必為單數。每屆監事會人數由現屆理事會最後一次會議議決,但首屆監事會人數由創會會員決定。
2. 監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3.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兩名。
第十五條——監事會的運作:
1. 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過半數成員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會議。
2. 監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者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監事長或其代任者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六條——永久會員一次過繳納基金及會費三百元,會員入會繳納入會基金葡幣五十元,每年繳納會費葡幣五十元。連續入會六年,即可成為永久會員。
第十七條——本會各項經費由會員基金費捐獻,贊助撥充全部收支帳目由理事會議決制定,由監事會審核,並交由大會轉達各會員知照。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ês de Abril de dois mil e oito. — O Ajudante, Filipe Maria Rodrigues Mende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四月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東南學校校友會”,中文簡稱“東南校友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a Escola Tong Nam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白鴿巢前地5-7號東南學校(中學部)內。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以加強各屆校友之間的團結及聯系,關心和支持母校的發展,辦好校友的文體、康樂及福利等工作。
第四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五條——凡曾在母校畢業或肆業者,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
a. 參加全體會員大會,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b.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c. 參加校友會活動,享受會員福利及權益。
第七條——會員的義務
a. 會員須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b. 積極參與本會之會員大會及各項活動;
c. 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第八條——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特別嚴重者得由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終止該會員會籍。
第九條——會員大會
a. 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有權制訂及修改會章、選舉和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訂定會費;
b.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提前八天以書面召集;
c. 在特殊情況下及指明事由,經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d. 會員大會須在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方為有效,如遇流會,於半小時後重新召開,無論多少會員出席均為有效。
e. 會員大會主席團由3名成員組成,包括會長、副會長,主席團成員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理事會
a. 理事會為最高執行機構;
b. 理事會由5–45名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財務部及多名理事等,理事長為理事會主席;
c. 理事會有權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所有決議、管理會務及發表工作報告;
d. 理事會每兩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召集,若有必要時,可提前三天通知召開;
e. 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監事會
a.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督和審查理事會的工作,並有權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b. 監事會由3–7名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監事長為監事會主席;
c. 監事會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修改章程的決議,經理事會提出,會員大會出席會員人數四分之三或以上通過方可修改會章。
第十三條——本會的收入來自母校及其他資助。
第十四條——本會的所有支出費用,須由兩位或以上的理事會成員(財務部部長、理事長或副理事長)簽署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本會可聘請學校校長、行政人員、教師以及對本校有傑出貢獻或社會上的知名人士加入本會,成為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顧問,以指導及匡助會務 之進行。
第十六條——以下為本會會徽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ês de Abril de dois mil e oito. — O Ajudante, Filipe Maria Rodrigues Mendes.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四月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8/ASS檔案組第19號,有 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志輝體育會”,葡文名稱為“Clube Desportivo Chi Fai”,英文名稱為“Chi Fai Sports Club”, 以下簡稱本會。本會是一個不牟利的社團,其宗旨是推廣和發展體育活動,培養參加者對運動的興趣,從而達致強身健體的目的,參與官方或民間舉辦的各類體育賽事及活動,同時開 展其他聯誼、文化及康樂活動。
本會會址:澳門鏡湖馬路61號蓮德大廈5樓B座。
第二條——會員的權利:
(a)參加本會的會員大會;
(b)根據章程選舉或被選舉入領導機構;
(c)參加本會的活動。
第三條——會員的義務:
(a)維護本會的聲譽,促進本會的進步和發展;
(b)遵守章程的規定及本會領導機構的決議;
(c)繳交會費。
第四條——會員的資格及類別:
(a)所有感興趣者,只要接受本會章程,並登記註冊後,經理事會批准便即成為本會會員;
(b)經理事會建議,本會可對本會工作上作出貢獻之人士授予“名譽會員”稱號;
(c)本會亦可對本會工作上或經濟上曾作出重大貢獻之人士授予“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稱號。
第五條——會員的言行若有損害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議決後便可被開除會籍。
第六條——本會設以下管理機構: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以上管理機構成員必須在會員大會上由會員選舉產生,任期三年,並可連任。
第七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設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和一名秘書。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或者在必要的情況下,由會員大會會長召開,但最少要提前八日以掛號 信通知(通知書上須列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員大會之出席人數,於通告指定之時間若有過半數會員出席,又或三十分鐘後第二次召集時,若有三分之一會員出席時 ,則該次會員大會視為合法,議決從出席者過半票數取決生效。
第八條——會員大會之權限:
(a)根據章程選舉本會各管理機構;
(b)制定本會方針;
(c)聽取本會理事會的報告及監事會的年報;
(d)修改本會章程。
第九條——理事會是本會的最高執行機構,負責平時的會務管理(行政、財政和紀律管理)。
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所組成,最少三人,但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條——監事會之權限:
(a)監督本會行政管理之運作;
(b)查核本會之財產;
(c)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履行法律及本會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監事會由三位成員組成,設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一名監事。
第十一條——本會的主要財政來源是會費、捐贈及其他機構資助。
第十二條——本會的經費應該和其收入平衡。
第十三條——章程若有遺漏之處,必須由會員大會修訂解決。
二零零八年四月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束承玫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四月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8/ASS檔案組第20號,有 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鴻耀體育會」是一個不牟利的社團,培養青少年對運動的興趣,其宗旨是推廣和發展體育活動,參與官方或民間舉辦的各類體育賽事及活動,同時開展文化及康樂 活動。
本會會址:澳門炮兵里信煊大廈2樓D座。
第二條——會員的權利:
(a)參加本會的會員大會;
(b)根據章程選舉或被選舉入領導機構;
(c)參加本會的活動。
第三條——會員的義務:
(a)維護本會的聲譽,促進本會的進步和發展;
(b)遵守章程的規定及本會領導機構的決議;
(c)繳交會費。
第四條——所有感興趣者,只要接受本會章程,並登記註冊後,經理事會批准後便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言行若有損害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議決後可被開除會籍。
第六條——本會設以下幾個管理機構: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其中的成員是在會員大會上由會員選舉產生,任期三年,並可連任。
第七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並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和一名秘書。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本會的發展方針。會員大會每年至少 召開一次或者在必要的情況下,由理事會主席或者會員大會會長召開,但至少要提前十日以掛號信通知(通知書上須列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員大會之出席人數,於 通告指定之時間若有過半數會員出席,又或30分鐘後第二次召集時,若有三分之一會員出席時,則該次會員大會視為合法,議決從出席者過半票數取決生效。
第八條——理事會是本會的最高執行機構,負責平時的會務管理(社會、行政、財政和紀律管理)。
理事會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理事所組成,理事人數不限,但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兼任者沒有投票權。
第九條——監察委員會由三位成員組成,設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和一名監事。監察委員會之權限:
(a)監督本會行政管理之運作;
(b)查核本會之財產;
(c)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履行法律及本會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條——本會的主要財政來源是會費、捐贈及其他機構資助。
第十一條——本會的經費應該和其收入平衡。
第十二條——章程若有遺漏之處,必須由會員大會修訂解決。
二零零八年四月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束承玫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四月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8/ASS檔案組第21號,有 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中文名稱:“澳門富士車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Subaru de Macau”,英文名稱:“Macao Subaru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法人會址設在澳門漁翁街388號南豐工業大廈第一期地下A舖。
第三條——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的體育組織,宗旨是發展賽車運動,增強車手的駕駛技術,與澳門體育發展局及澳門大賽車委員會合作,推展本澳的賽車運動。
第四條——凡年滿十八歲並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申請者須理事會審查並決議通過,方得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
1. 選舉及被選舉權;
2. 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之權利。
第六條——會員的義務:
1. 遵守會章和執行理事會之決議;
2. 推動會務;
3. 繳納會費。
第七條——本會會員如欠交會費一年者,經催收而仍欠交,則作自動退會論,之前所繳各費,概不退回。
第八條——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破壞本會之名譽,不服從本會的決議,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或開除會籍的處分。
第九條——本會架構為: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十條——本會各架構之據位人每兩年選舉一次,被選者可連任。
第十一條——1. 本會各架構之選舉取決於候選之提名,且應在會員大會主席團在職主席面前進行。
2. 候選之提名,應載有接受全部候選人之個人聲明。
3. 選舉大會於任期屆滿之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舉行,而候選之提名應於選舉大會舉行的十五天前為之。
4. 在職之成員繼續執行其職務至被選出之新成員就職時止。
第十二條——1. 本會各架構之主席如長期因故不能視事,有關架構應在其成員中選出一新主席,並在基本會員中為該架構共同擇定一名新成員。
2. 本會各會議架構之其他成員如因故不能視事,有關架構之其餘在職成員應從基本會員中委任代任人。
3. 被選出或被委任代任之成員,應擔任該職務至有關前任者之任期終結止。
第十三條——本會各架構之決議應載於會議紀錄簿冊內,並應載有出席會議之有關架構之據位人之簽名。會員大會之會議紀錄,應載有主持會議之人之簽名。
第十四條——1. 會員大會是由全面享有其權利的全體基本會員組成。
2. 對所有未包括在本會其餘架構特定權限範圍內之事項,均由會員大會負責作決議,特別是:
(1)訂定本會之方針;
(2)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出各架構據位人;
(3)通過本會之預算、理事會報告和帳目,以及監事會之意見書;
(4)按理事會提名,授予名譽會員榮銜;
(5)修改本會章程及解散本會。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之工作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之大會主席團領導。
第十六條——1. 就本會各架構之選舉、理事會預算之討論及通過,以及報告書和帳目之討論及表決,均由會員大會以平常會議為之。
2. 大會之特別會議得透過大會主席團主席主動召集,或應理事會、監事會或三分之二基本會員要求而召集。
3. 會員大會必須至少每年召開一次。
第十七條——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八條——1. 如最少有半數基本會員出席,大會在召集書內所定時間開始,否則在三十分鐘後,無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大會亦開始進行。
2. 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之基本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不影響以下各款規定之適用。
3. 解散本會及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全體基本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九條——投票權必須由會員親自到會員大會行使,不容許以任何代表方式為之。
第二十條——1.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由單數成員組成,最少五人,其中一人擔任理事長職務,一人擔任副理事長,一人擔任秘書,另一人任財政。
2. 理事會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理事長除本身擁有之投票權外,尚有權於票數相同時方作之投票。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之權限為:
1. 計劃及指揮本會的活動;
2. 促使執行會員大會及監事會之決議;
3. 向會員大會呈交預算草案、管理帳目及活動報告書;
4. 接納新會員或將會員除名;
5. 訂定入會費及年度會費金額;
6. 建議名譽會員之提名;
7. 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8. 租入不動產,批准使用本會之動產,並訂定使用條件;
9. 科處譴責和警告之處分;
10. 領導本會之工作,聘用和辭退僱員及訂定其報酬。
第二十二條——理事長有以下權限:
1. 對外代表本會;
2. 領導本會的各項行政工作;
3.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理事長可解決本會緊急問題,但事後應在接著的第一次會議時知會理事會,由理事會確認。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最多五人,其中一人為監事長。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之權限:
1. 監督本會行政管理之運作;
2. 查核本會之財產;
3.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第二十六條——本會之收益來源包括:
1. 會員繳付的入會費及會費。
第二十七條——如須解散,本會擁有的資產將按大會的決議,贈予本地區的社會福利機構。
二零零八年四月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束承玫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八年四月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9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草堆六街區坊眾互助慈善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e Assistência Mútua dos Moradores das 6 Ruas“Chou Toi”de Macau。會址設於草堆街六十九號二樓。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關,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二十三至 二十七人(但必為單數),候補二人,組成理事會執行工作。
其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3)審查及批准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ês de Abril de dois mil e oito. — O Ajudante, Filipe Maria Rodrigues Mende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八年四月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3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本堂中文名稱為“基督教金巴崙長老會澳門堂”。葡文名稱為“Igreja Presbiterana Cumberland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Cumberland Presbyterian Church”。
(有關全名及簡稱如下:基督教金巴崙長老會香港區會“本會”;基督教金巴崙長老會澳門堂“本堂”;基督教金巴崙長老會澳門堂的會員“會員”)。
本堂會址設於澳門庇山耶街10號建昌大廈一樓B,C和D座。
本堂為非牟利團體,宗旨如下:
a)宣揚耶穌基督救世的福音,教授聖經真理,並以基督的愛服務社群。
b)教導會員成為耶穌基督的忠心門徒。
c)與澳門基督教教會合作,共同策劃和推動事務和工作。
d)與基督教金巴崙長老會香港區會合作,共同策劃和推動本會和本堂的事務和工作。
凡相信耶穌基督,接受本會的信條和體制,並接受洗禮加入本會者,可成為本堂的會員。
其他教會的會員欲加入本堂,接受本會的信條和體制,並經本堂批准,願意轉會成為本堂的會員。
會員有權被提名和選舉成為本堂理事會的理事及監事會成員,或出任成為本堂各負責職位之權利。
凡本堂會員應同心協助推動本堂事務和工作。
若會員行為不檢或行為與聖經原則相違背,理事會有權按金巴崙長老會信條及體制中的規則來辦事,但須獲得本會的同意。
本堂隸屬基督教金巴崙長老會香港區會。
本堂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會員大會:
a)會員大會由本堂會員組成,由理事會議決召集;
b)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會議一次,理事會應於開會前至少提前八天以書面通知會員,或開會前提前三個星期日在主日崇拜聚會中宣佈,或透過理事會認為其他合適的方法通知會員;
c)會員大會主席由本堂牧師、堂主任或由理事會選出的人選擔任;
d)會員大會負責討論及通過理事會之工作報告、財政報告及選舉下屆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並通過本堂會章。
理事會:
a)理事會主要負責決策、推動、處理本堂一切事務及運作;
b)理事會乃由本堂主任及被選出之理事所組成,本堂牧師、堂主任及傳道同工為理事會的當然理事;其他理事乃由會員大會選出;
c)理事會理事之數目按本堂所需增減,原則上由不少於三名成員組成。每屆理事會理事數目由行將卸任的理事會決定。總人數須為單數;
d)理事會主席由會員大會選出;
e)理事會成員任期為兩年,若連選得連任。
理事會內下設:
a)主席:負責召開理事會及推動理事會履行其本身之職務;
b)文書:負責本堂與香港區會聯繫的一切文書工作、會議記錄、文件和檔案存檔的工作;
c)司庫:負責管理一切本堂的財政活動(收支款項),並定期向理事會匯報;
d)其他職位可按實際所需增減。
監事會:
a)監察理事會的活動、定期核實由司庫所提交的帳目及對理事會所提交的年度財政報告發表意見;
b)監事會由三名會員組成,在會員大會的年度大會中選出;總人數須為單數;
c)監事會成員任期為兩年,若連選得連任。
本堂之經費主要為本堂財產之收益、接受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a)遇有任何事例,而章程無規定者,得由理事會商討處理;
b)本章程如有錯誤或遺漏,經理事會議決和徵得金巴崙長老會香港區會同意及經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而修改;
c)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d)本堂一切事務須根據基督教金巴崙長老會的信條和體制處理。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ês de Abril de dois mil e oito. — O Ajudante, Filipe Maria Rodrigues Mendes.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零八年四月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8/ASS檔案組第22號,有 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A associação tem a sua sede em Macau na Avenida do Ouvidor Arriaga, n.º 88, edifício «Fung Leng», primeiro andar, podendo, contudo estabelecer delegações ou outras formas de representação, onde for julgado conveniente e necessário.
二零零八年四月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束承玫
澳門元
行政董事 António C C Modesto |
行政主席 趙龍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