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81/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5/2008

刊登日期:

2008.4.9

版數:

3078

  • 續任政府駐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的代表。
相關法規 :
  • 第13/92/M號法令 - 通過本地區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之法定制度--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公共服務承批公司 -
  •  
    私營機構 :
  • 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1/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何永安碩士擔任政府駐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的代表,自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續期兩年。

    二、擔任上述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二零零八年四月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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