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第75/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或其法定代位人一切所需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簽署新聞局與新觀點顧問公司有關提供顧問服務之合同。

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