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75/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4/2008
刊登日期:
2008.4.2
版數:
2453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或其法定代位人一切所需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簽署新聞局與新觀點顧問公司有關提供顧問服務之合同。
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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