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新聲舞動文娛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5/2008。

澳門新聲舞動文娛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新聲舞動文娛協會”,中文簡稱為“新聲舞動”。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團結有共同興趣的同仁以推廣懷舊歌曲、舞蹈文化,促進與友好社團之間的聯誼及互動,達到推動社會和諧之效果。

第三條——本會會址

澳門巴波沙大馬路,S/N,新城市商業中心地下(AI)。

第二章

會員

第一條——會員資格

凡澳門居民,熱愛懷舊歌曲及舞蹈者,認同本會宗旨,經申請獲理事會審核批准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二條——會員之權利

1. 出席會員大會及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2.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享受本會提供的福利。

第三條——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會章及決定;

2. 維護本會信譽,支持和參與本會的一切活動;

3. 繳納會費及基金會費。

第四條——會員欠交會費壹年或以上,經催收仍不繳交者作自動退會論。所繳納會費及基金概不發還。

第五條——會員如有損害本會聲譽及違反本會會章者,得由理事會勸其退會。

第三章

組織

第一條——機構

本會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二條——任期

本會各機構之每屆任期兩年,並可連選連任。

第三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其總和為單數。

會員大會職權為:

1. 制定或修改會章;

2. 選舉理監事;

3. 審議每年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4.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

第四條——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最少一人、秘書長一人、理事若干人,其總和為單數。

理事會職權為:

1.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 規劃和組織本會之各項活動;

3. 審查及批准常務理事之決議。

第五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最少一人、監事若干人,其總和為單數。

監事會職權為:

1. 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

2. 查核本會之賬目;

3. 就其監察活動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六條——經理事會審議,本會可聘請社會賢達,熱心人士為本會之名譽會長,榮譽會長。

第四章

經費

第一條——本會之收入

1. 會費及基金會費;

2. 接受團體,企業及熱心人士捐贈;

3. 政府資助;

4. 募捐。

第五章

附則

第一條——本會為非牟利機構,本章程未定明之處,概依澳門現行法律之規定辦理。

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馮瑞國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貓也是人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6/2008。

貓也是人協會章程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貓也是人協會”,中文簡稱為“貓人”,英文名稱為“Cat-People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Cat-People”。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讓人更了解及愛護貓,關注野貓福利。

第三條——會址

澳門和平斜巷14號地下。

第四條——會員

愛貓人士,贊同本會之宗旨,承認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

第五條——權利

會員均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參與活動之權利和福利。

第六條——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2. 支持本會有關活動;

3. 出席會員大會。

第七條——經費

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八條——會員大會

為最高決策組織,設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第九條——理事會

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一至九名,會員大會以不記名投票方式推選,負責執行會務運作及財政收支。

第十條——監事會

負責監察理事會所有行政行為,其組成人數為三人,設監事長一名及兩名監事。

第十一條——任期

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附則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修改之權屬於會員大會。

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馮瑞國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洗衣業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7/2008。

澳門洗衣業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稱為:澳門洗衣業商會。

英文名稱為:The Association of Macao Laundry Merchants。

第二條——宗旨:擁護“一國兩制”,愛國愛澳,團結洗衣業經營者,維護業界正當權益,積極參與社會事務活動,促進澳門與外地之商業聯繫,為澳門的社會安定和經濟發展作出貢獻。

第三條——會址:澳門友誼大馬路1023號南方大廈2樓P-V室,在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具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部門發出營業准照之洗衣業商號,包括洗衣廠及獨立經營的洗衣門市部均可加入本會為會員,每商號會員須指定資方負責人,如股東、董事、經理等一至三人為代表,參與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組織架構的工作;如商號代表人有變更時,應由商號具函申請改換代表人。

第五條——(一)會員申請入會,須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經理事會通過,在繳納入會會費後,方得為正式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六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會長和副會長有權出席理監事會聯席會議,且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八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且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會務工作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九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查對一切賬目及單據。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三是具體活動的籌款。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一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馮瑞國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鴻傑體育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鴻傑體育會

章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鴻傑體育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參加及舉辦康樂體育活動,參與社會公益活動。本會會址:澳門打鐵斜巷1-3號華美大廈1樓C座。

第二條——會員的權利:

(a)參加本會的會員大會;

(b)根據章程選舉或被選舉入領導機構;

(c)參加本會的活動。

第三條——會員的義務:

(a)維護本會的聲譽,促進本會的進步和發展;

(b)遵守章程的規定及本會領導機構的決議;

(c)繳交會費。

第四條——所有感興趣者,只要接受本會章程,並登記註冊,經理事會批准後便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言行若有損害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議決可被開除會籍。

第六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理監事會成員均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兩年,可以連任。

第七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並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或者在必要的情況下,由會員大會會長召開,但最少須提前八日以書面通知(通知書上須列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於通知書上指定之時間若不足半數會員出席,三十分鐘後不論出席會員多少,都視作第二次會員大會合法召集,議決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能生效。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人,會員大會職權為負責制定會務方向、批核理事會工作報告及修改章程。

第九條——理事會是本會的最高執行機構,負責日常的會務管理(行政、財政及紀律管理)。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所組成,由三至十一人,但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條——監事會由三位成員組成,設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一名監事。

監事會之權限:

(a)監督本會行政管理之運作;

(b)查核本會之財產;

(c)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第十一條——本會的主要財政來源是會費、捐贈及其他機構資助。

第十二條——本會的經費應該和其收入平衡。

第十三條——章程若有遺漏之處,必須由會員大會修訂解決。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oito.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永利文娛體育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永利文娛體育會

章程

第一條——本會之名稱為“澳門永利文娛體育會”。

第二條——本會設於澳門提督馬路79號添華大廈第一座四樓C座。

第三條——本會宗旨推動本地體育活動的發展,提升本地運動員的競技水準。促進本澳居民與外地的體育活動交流。

第四條——凡有興趣的人士願意接受本會章程,均可加入本會,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享有本會一切福利與權利。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1)可參加本會會員大會;

(2)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3)有對會務作出建議及批評之權利。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案;

(2)依期繳付會費;

(3)積極參加本會舉辦之任何活動及提高本會名譽。

第七條——凡會員違反會章,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經理事會決議,將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八條——本會的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所有領導成員均由會員大會中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1)修改章程必須有四分之三出席之會員票數通過方可;

(2)負責選擇各領導部門之成員及革除其職務;

(3)討論及通過理事會之每年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4)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會長主持會員大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會議一次,由會長召集,而特別會員大會之召開須由理事會召集,或因應不少於五分之一全體會員的要求之下而召開,在任何情況下都須八天前以簽收或掛號方式郵寄通知各會員,並列明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一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理事若干人組成,並按照法例規定總人數為單數,其職權如下:

(1)處理本會行政工作及維持其所有活動;

(2)決定新會員入會事宜及革除會員之會籍;

(3)在會員大會作會務活動報告及財務報告;

(4)理事長對外依照本會宗旨代表本會。

第十二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及監事兩人組成,其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之行政活動;

(2)查閱賬目及財政收支狀況。

第十三條——本會之收益作為本會活動基金。

第十四條——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進行募捐。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oito.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灝榮體育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灝榮體育會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灝榮體育會”。

第二條——會址為“澳門黑沙環巷16號發利工業大廈地下”。

第三條——宗旨:本會為非牟利機構,以培養青少年及業餘人士對體育運動的興趣,積極提倡參與各類比賽活動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的加入,權利,義務,

退出及除名

第四條——會員之加入:凡對運動有興趣之人士,如認同本會章程,履行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批准,繳納入會費及會費後,方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各會員均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並能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和設施。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遵守本會之規章,積極參與會方舉辦之活動,並按時繳交會費。

第七條——會員之退出:會員退會需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理事會。退出後已繳交之會費概不退還。

第八條——除名:凡破壞本會聲譽及規章或無理欠繳會費超過6個月之會員,經會員大會核實後除名。

第三章

組織,任期,會議

第九條——本會設下列機構: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和監事會之成員,均在會員大會上以不記名方式投票選出。機構成員之任期為兩年,任期屆滿須重選,而連任次數不限。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最高權限機關,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其職權為負責制定或修改章程及會徽,批核理事會工作報告及活動。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行政機關,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三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其職權為策劃各類活動,處理日常會務,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提交工作報告。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監察機關,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秘書各一名。其權限為:

A. 監督行政法人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B.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情況下或因應不少於三分之二會員聯名,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理事長召集。會員大會召集,應於十天前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的方式通知。會員大會按會議召集書所定之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大會必須有三分二之會員出席即可進行會議;若會議召集書所定開會時間和法定人數不足,可於三十分鐘後則不論出席人數多寡而進行會議。會員大會的表決以過半數出席者贊成作為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四條——於舉行第一次會員大會期間,選出本會各機關成員前,本會之管理工作,一概由創會會員負責。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五條——經費來源為會員每月繳交之會費,會員捐贈及其他機構資助。

第五章

章程遺漏及修改,會徽

第十六條——本章程如有遺漏或錯誤,由會員大會修改。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oito.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三友體育會

葡文名稱為“Clube Desportivo Três Amigos”

英文名稱為“Three Friends Sports Club”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三友體育會

章程

(一)名稱、宗旨

1. 本會定名為三友體育會,葡文名稱為“Clube Desportivo Três Amigos”,英文名稱為“Three Friends Sports Club”。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推動大眾體育活動並使其普及化、組織各項活動增加會員歸屬感、發掘及培訓有潛質的運動員。

3. 本會地址:澳門亞利鴉架街3號新容大廈5樓G座。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本澳愛好大眾體育活動,積極參加該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及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遵守會章及決議;

(4)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架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每屆任期三年。其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監事;

(3)決定會務方向。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設立多個體育項目小組。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每屆任期三年。

(四)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另外,如有三分之一理事會成員或三分之二基本會員聯名要求,便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12. 理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所有組織會議,必須要半數以上成員參加,方可作出決議。

(五)經費

14. 社會贊助和會費。

(六)附則

15.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將由會員大會修改之。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oito.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鴻豐體育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鴻豐體育會

章程

第一條——名稱

1. 本會定名為“鴻豐體育會”。

2. 會址:澳門亞利鴉架街3號新容大廈5樓G座。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為會員組織體育活動。參加各項體育運動比賽,提高會員的身體素質和體育水平,以發展及推廣全民體育運動為目標。

第三條——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1. 凡本澳居民,願意遵守本會會章及內部規章,積極參加體育活動者,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2. 會員有下列權利及義務:

(a)參加本會會員大會;

(b)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c)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d)遵守會章及決議。

3. 會員如有損壞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條——內部規章

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用內部規章詳細列明據位人及會員之權利和義務,據位人及會員之加入,退出及除名的條件,各機關之運作形式,權力,義務,選舉及會議制度。

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五條——組織架構及職權

1. 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a)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本會全部會員組成: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並可連任。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會務顧問。

(b)理事會——為本會日常行政機關,由最少三人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其他為理事,任期三年,並可連任。

(c)監事會——為監督本會運作的行政機關,由最少三人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其他為監事,任期三年,並可連任。

2. 各會職權:

(a)會員大會——制定會務方針,選舉領導機構,並於需要時修改本會章。

(b)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管理行政、會務及財政事務。

(c)監事會——監督本會行政管理之運作,查核本會之財產。

第六條——會議

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2. 理事會、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第七條——經費

經費來自社會贊助。

第八條——消滅

本會消滅之方式監督形式一切跟隨法律規定監督按照會員大會議決之結果執行。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oito.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灝強文娛體育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sportiva e Recreativa Hou Keong”

英文名稱為“Hou Keong Athletic Entertainment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灝強文娛體育會章程

第一條——名稱

中文名稱:“灝強文娛體育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sportiva e Recreativa Hou Keong”。

英文名稱:“Hou Keong Athletic Entertainment Association”。

第二條——宗旨

以倡導文娛體育活動,當中以體適能為基礎,以發展及推廣運動為目標。

第三條——會址

澳門林茂海邊大馬路579號運順新邨E座14樓BU座。

第四條——內部規章

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章程的原則下,得用內部規章詳細列明據位人及會員之權利和義務,據位人及會員之加入,退出及除名的條件,各機關之運作形式,權力,義務,選舉及會議制度。

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五條——組織架構

本會得邀請各界社會賢達予以本會督導及指導,並以榮譽或名譽之尊稱。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中心,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事務及職責,會員大會必須每年召開一次。

理事會——由三人或以上之單數組成,職責為管理法人,編制年度管理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監事會——由三人或以上之單數組成,職責為監督法人運作,編制年度監督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各機構的據位人任期為三年,可連任,但不得超過法律所規定的上下限。

第六條——消滅

本會消滅之方式監督形式一切跟隨法律規定監督按照會員大會議決之結果執行。

第七條——經費

徵收會員費及接受任何形式之善意捐贈,資助,籌款。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oito.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凱旋門體育會

中文簡稱為“凱旋門”

葡文名稱為“Clube Desportivo Arco de Triunfo da Vitória”

葡文簡稱為“Arco de Triunfo da Vitóri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組織章程

凱旋門體育會章程

第一條——本會中文定名為“凱旋門體育會”,中文簡稱為“凱旋門”,葡文名稱為“Clube Desportivo Arco de Triunfo da Vitória”,葡文簡稱為“Arco de Triunfo da Vitória”。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為發展澳門體育活動,參加各項體育運動比賽,促進本澳體育活動的發展。

第三條——本會地址:澳門貨倉街22號群安大廈1樓G座。經理事會決議後,本會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四條——從成立之日起,本會成為無限期存續之團體。

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凡本澳愛好體育活動,積極參加體育活動者,願意遵守本會會章,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 會員的權利:

a)有選舉和被選舉擔任會內各個部門職位的權利;

b)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提出建議和對各項事項投票;

c)推薦新會員加入本會;

d)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

e)口頭或書面諮詢會務資料。

2. 會員的義務:

a)隨時遵守本章程和本會各部門的合法決議;

b)熱心執行本會指派的任務;

c)促進本會與其他機構之間的交往;

d)定期繳納理事會訂定的會費。

第七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組織架構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及秘書長一人,總人數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第九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領導和組織本會的活動;

(5)對入會申請和開除會員會籍等事項進行表決。

第十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和理事若干人,總人數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會議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三條——理事會、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第十四條——經費來自社會有關機構贊助和會費。

第十五條——本會之消滅:

(1)《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條列出的任何一種原因,均可成為消滅本會的理由。

(2)在消滅時,仍在任職的理事充當協會結算人。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oito.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板球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ríquete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Cricket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為“MC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板球協會

章程

1)名稱及會址

a)此協會名為「澳門板球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b)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ríquete de Macau”。

c)英文名稱為“Macau Cricket Association”,英文簡稱“MCA”。

d)會址:澳門氹仔嘉樂庇總督馬路茵景園第二座七樓N室。

2)本會宗旨

a)在澳門推動板球運動;

b)為板球愛好者提供交流平台;

c)在澳門成立及組織板球小組(Club Cricket);

d)維繫本會與會員間定期溝通;

e)在學界推動板球運動;

f)組織板球隊伍參加本澳、其他地區及國家舉行之各類活動及競賽;

g)向本澳各年齡層愛好板球或有意參與板球之人士推廣板球發展計劃。

3)板球運動的定義

「板球運動」包括一切國際板球委員會認可之板球類運動及其他形式如六人或壘球式板球等。

4)履行宗旨之途徑

本會之理事會有權:

a)取得及提供場地、練習器材、活動設施、俱樂部、交通、醫療及其他相關設施;

b)提供培訓、醫療保健、社會及相關設備;

c)為本會,其僱員、承包商、球員、賓客及第三者購買保險;

d)透過籌款、認捐、借貸及會費收益等為本會籌集經費;

e)貸款及為其作出擔保,開設銀行戶口;

f)購買、出租、出讓、登記及拆卸本會物業;

g)發放津貼及提供借貸及其他福利等;

h)為特發情況保留及儲備基金;

i)以合法形式投資基金;

j)聘用或招募為本會服務之員工;

k)首先與監管及組織板球運動之機構合作聯繫,其次與板球有關之俱樂部、協會等溝通,再而與相關政府部門及機構接觸;

l)用合理手法推動本會宗旨。

5)會員

a)創會會員

以下為本會創會會員:

Mr Adnan Nasim, Mr Amanat Ali Butt, Dr. Sharif Shams Imon, Mrs Nausheen Gull and Mrs Masuda Khanam

b)會員無分性別、年齡、體格、種族、國籍、性取向、宗教或其他信仰等;會員數目唯一受到限制是基於場地設施之局限,並非基於對上述各點作出之歧視。

c)本會在公平及非歧視原則下設不同級別之會員及會費。為鼓勵有更多參加者,本會於設定會費時應考慮其款額不應過高。

d)理事會有權拒絕或中止所有損害本會或板球運動聲譽之會員資格。

e)會員之權利:

i)參加所有會員大會;

ii)在會員大會中投票;

iii)每位會員只可投一票;

iv)有權被選舉為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6)會員大會

a)所有會員須出席會員大會;

b)開會前二十一天以書面方式通知會員;

c)會員大會出席人數需由最少七名或會員總數百分之三十(取較高者)組成;

d)會議主席或被委派代主席必須出席會員大會;

e)除特別情況外,議決一般簡單以舉手投票作決定;

f)會員大會的進行方式(如議事方法等)得由理事會決定並向所有會員公佈。

7)年度會員大會

本會每曆年舉行一次年度會員大會。兩屆會議時隔不可超過十五個月。

a)會議選出財務官及祕書長,任期直至下一屆會議為止;

b)財務官須按照理事會制定之審核方式為新一財政年度呈交帳目;

c)理事會公佈過去一年本會之活動;

d)選出審核帳目之合適人選;

e)所有議決無論有關政策或修改規章,皆須通過開會形式商討及投票;年度會員大會亦處理其他於會議上提交之意見等。

8)特別會員大會

特別會員大會須經理事會或最少四名會員共同簽署發起要求提出,並十四天內由祕書長宣佈召開。會議召開前十四至二十一天內通知會員,由理事會或直接由會議主席訂出開會地點。

9)理事會

a)角色

i)按章程規定,理事會負責執行管理本會經費、物業及相關事務。

b)物業及產權等

i)依照章程規定合理使用本會之經費及物業,不得直接及間接作私人利益用途。一切盈餘及收益須用以發展本會。

ii)本會為其會員提供運動及有關社交設施、活動器材、培訓、課程、保險、醫療、比賽經費、賽後餐飲及其他由理事會制定之福利。

iii)本會可從事其他與運動相關之附屬活動:

1)售賣及提供餐飲、運動衣著及設備等;

2)招募成員(包括其他非參予運動人士)及按理事會所訂之方法給他們公平獎賞,領獎者不得參加草擬獎賞過程;

3)妥善款待到訪團體及賓客;

iv)捍衛理事會及所有會員因合法推動本會事務所負之責任(只局限於資產方面);

v)理事會須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反對歧視殘障人士及保護兒童。

c)組織架構

i)理事會須由最少三名及最多七名會員組成(包括主管),理事會成員之人數為單數;

ii)其成員由年度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

iii)理事會可委派會員(按規定最多人數)服務本會至下一屆年度會員大會;

iv)其成員再選或連任次數不限;

v)其成員資格於下列情況被中止:

1)退出會籍;

2)以書面形式辭退理事會成員身份;

3)經其他理事會成員考慮到本會利益後提出罷免,其當事人亦給予申訴機會;

4)於週年或特別會員大會中一致通過罷免有關職務;

理事會成員應對上述時限及程序須作出公正審理。

d)理事會會議

i)當理事會之會議內容與某成員私人利益有沖突時,其成員有責任主動表明,(除特別情況外)不可參加議決,對於相關事項,其表決權及投票權亦被中止。

ii)理事會有權制定其運作方式,同時亦需遵守以下規定:

1)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之會議方為有效;

2)會議必須由成員當面召開;

3)會議主席必須由會長、(於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或被委派代表擔任;

4)會議中所有議決以簡單多數投票方式通過;若出現平票,則由會議主席作最終決定;

5)經所有理事會成員共同簽署發出之審批,毋須經過召開會議仍屬有效。

e)附屬單位

i)理事會可下設部門,並須申明其活動內容、權力、所得經費、會籍及向理事會申明其任務及其他活動。理事會可隨時中止或修改其部門之任務及運作。

f)公開程度

i)所有會員均有權查核本會之年度及財政報告;理事會成員有權查核本會所有之內部記錄。

10)監事會

a)由三名成員組成之監事會須經年度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不多於三年;

b)其成員最多只獲兩屆連任;

c)有職責查核理事會之議決並於年度會員大會上作出公佈。

11)規章修訂

a)本會規章在下列情況下可被修改:

i)修改建議必須在年度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上呈交;

ii)所有修改必須經上述大會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席人數通過;

iii)上述大會須按章程規定舉行;

iv)任何修改建議不可抵觸本規章第2條所訂之宗旨;

v)在任何情況下,第5條a)款所訂之創會會員名單不可被修改。

b)本規章第2條所述之本會宗旨可因增設某些相關運動作出修改,此等修改須獲理事會一致贊成及不少於百分之七十五的出席會員大會人數通過。

12)解散本會

a)解散本會時必須按章程規定召開會員大會;解散動議必須獲不少於全體會員百分之七十五贊成方能通過;

b)本會之解散事項由理事會妥當執行;

c)本會清還所有債務後,理事會應安排所剩餘之資產歸屬下方:

i)與本會運動類似之註冊慈善協會;

ii)與本會運動類似之本地註冊協會;

iii)捐贈本會所屬之政府部門用以舉辦相關社區運動。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oito.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西灣獨木舟會

Clube de Canoagem Sai Wan de Macau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8/ASS檔案組第17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西灣獨木舟會

章程

總則

第一章

第一條——本會定名:澳門西灣獨木舟會,葡文名稱為Clube de Canoagem Sai Wan de Macau。

第二條——會址:澳門下環席里圍7號A地下。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推動本澳獨木舟運動之發展,培訓青少年參與獨木舟活動及比賽。

第二章

會員的加入,權利,義務,退出,除名

第四條——加入:凡對獨木舟運動熱愛者,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核資格及批准,方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權利: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並能參予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與享用會內之設施。

第六條——義務:遵守本會規章,積極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並按時繳納會費。

第七條——退出:需於一個月前通知理事會,退出後已繳納會費概不發還。

第八條——除名:凡破壞本會聲譽,規章或無理欠繳納會費超越三個月之會員,經會員大會核實後除名,已繳納會費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任期,會議

第九條——本會設有下列機關: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機關之成員,由會員在會員大會上,以不記名方式投票選出。機關成員之任期為兩年,任期屆滿需重選,而連任次數不限。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其職權為負責制定或修改章程及會徽,批核理事會工作報告及活動。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行政機關。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財政及理事各一名;其職權為策劃各類活動,日常會務,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提交工作報告。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監察機關。監事會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秘書各一名。其職權為:

(A)監督行政機關的運作;

(B)就其監督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一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於最少提前十日以書面形式召集各會員出席。“召集書”上須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大會之決議須經出席會員過半數表決贊成,方能通過;如有特別事故,且有半數會員提出,經理事會和監事會通過,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於舉行第一次會員大會期間,選出各機關成員前,本會之管理工作,一概由創會會員負責。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五條——經費來源為會員每年繳納之會費。會員捐贈及其他機構贊助。

第五章

章程遺漏及修改

第十六條——本章程如有遺漏或錯誤,由會員大會依法修改。

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志堅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Associação Fotográfica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4/2008。

澳門攝影學會修改章程

第一章

總則

一、名稱:本會定名為“澳門攝影學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Fotográfic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The Photographic Society of Macao”,英文簡稱為“PSM”,並經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註冊為非牟利業餘文化藝術團體。

二、會址:本會自置永久會址於澳門賈伯樂提督街三十六號永昌大廈C座地下,非經會員大會通過不得轉售。

三、宗旨:本會為非牟利業餘文化藝術團體,以團結愛好攝影人士、共同發展攝影藝術,並以服務社會,推動本澳文化藝術活動為宗旨。

四、會徽:本會之會徽如下:

第二章

會員

五、會員資格:凡愛好攝影之人士、贊同本會之宗旨、承認本會會章,依期繳交會費,經會員一人介紹,由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得為本會之普通或永久會員。

六、會員權利:會員有選舉權、被選權與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依照規定享用本會各種設備之權利。

七、會員義務:會員有繳交會費及參與會務工作之義務。若普通會員欠交會費達一年以上者,本會將暫停其會籍。若違反本會會章,損害本會權益及聲譽者,經理事會審查屬實,可給予警告或開除其會籍,所繳之一切會費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

八、組織架構:本會組織架構分為: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其領導及成員均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兩年一任。

除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及監事長只可連任一次,(以後再次被選可以再任),其餘成員連選得連任。

理監事如有曠廢職務,行為不檢或有損本會聲譽得提請會員大會罷免之。

九、會員大會: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修改會章,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2.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三人,秘書一人。

3.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會員大會主席負責召開之。除發出通告外並在報章刊登通知通告會員。若有必要時,由全體會員半數或以上聯名提請,主席得臨時召開之。

4.會員大會最少有全體會員半數或以上出席或參加投票方為有效,若人數不足得順延半小時召開,順延召開之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少均作有效。

5.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主席及副主席負責督促及協調本會之會務工作。

十、理事會:1.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計劃和推行會務,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2.理事會由三十五位理事組成,並設候補理事兩人,如因工作需要,各部門可聘請幹事協助工作。

3.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對內領導日常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副理事長五人:協助理事長領導各部門工作,如遇理事長缺席時,代行理事長職權。

秘書長一人:領導秘書處處理日常文書工作,另設秘書二人。

財政,會員,學術,賽務,活動,展覽,出版,宣傳,總務,網頁管理及沙龍投寄等部門各設正副部長。

國際攝影展覽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委員由應屆主席負責邀請。

名銜審議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委員必須具備資歷,由應屆主席提名,經理事會通過。每次名銜考試須最少有七位委員出席參加評選方為有效。

4.理事均為義務性質,如因會務工作需要得聘請職員處理日常會務並酌予車馬費。

十一、監事會:1.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工作,審核本會之財政賬目。對理事會之工作報告提出意見。

2.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三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十二、名譽會長:經由本會三大架構成員聯合會議提名通過,本會得聘請長期熱心支持本會之社會賢達擔任名譽會長。

十三、顧問:經由本會三大架構成員聯合會議提名通過,本會得聘請若干名名譽顧問及會務顧問,支持及推動會務之發展。

第四章

名銜

十四、名銜考試:本會為提高會員之攝影藝術水平,特設名銜考試制度,凡永久會員參加名銜考試,其成績經名銜審議委員會評定,再經理事會確認,可依章獲得本會會士(APSM)或高級會士(FPSM)名銜。

十五、名銜頒贈:1.本會為表彰對攝影藝術有修養及對推動攝影活動具有貢獻之下列攝影界人士,經名銜審議委員會推薦,由理事會確認得頒贈予榮譽高級會士(Hon.FPSM)名銜。

(1)具有本會高級會士名銜,對推動攝影活動具有良好建樹之永久會員。

(2)對本會會務促進有良好建樹之攝影名家、名譽會長、顧問或本會永久會員。

(3)在攝影藝術上取得卓越成就之本會永久會員。

2.本會會員或社會人士對本會會務熱心,或對會務有特殊貢獻者,經名銜審議委員會推薦,由理事會通過後得頒贈本會之榮譽會員(Hon.PSM)名銜。

第五章

會費

十六、會費類別:1.會員入會時須一次過繳納基金澳門幣200元。

2.永遠會員一次過繳交會費澳門幣1,200元。

3.普通會員每年會費澳門幣200元(在讀學生之會員減半)。

第六章

附則

十七、本會之解散:本會為一歷史悠久之社團,在社會上具有良好的聲譽,但如因特別理由需要解散,依法必須經會員大會投票,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票數贊成通過方為有效。清盤工作由最後一屆之理事會負責,清盤後之盈餘本會之成員不得分享其任何利益或資產,須捐作慈善用途或用作資助和本會宗旨相同之機構。

十八、章程之修改: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本會會員大會。

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馮瑞國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基督教宣道會澳門聯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8/2008。

基督教宣道會澳門聯會之修改章程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澳門高士德大馬路55號遠洋豪軒1樓1A 商舖。

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馮瑞國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禪城區聯誼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Região de Chancheng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Chancheng Region Friendship Association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4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根據澳門禪城區聯誼會特別大會於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的決議,代表該會修改該會章程第十一條——理事會1. ,其修改內容如下:

“1. 本會的常設機構是理事會,負責日常會務工作;理事會下設青年部,負責本會青年活動工作,代表本會參加有關的會務聯絡和社會活動。”

2. (維持原文不變)

3. (維持原文不變)

4. (含A.B.C.D 維持原文不變)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oito.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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