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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經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確認的第12/2000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澳門世界貿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三條,以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在澳門世界貿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職務人士的委任,由二零零八年五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一)董事會主席——林金城;
(二)董事會常務董事兼執行委員會主席——Alberto Expedito Marçal;
(三)董事會成員——張祖榮;
(四)董事會成員——楊寶儀。
二、執行上述各職務的報酬由該公司根據章程規定訂定。
二零零八年三月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八年三月七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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