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第二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轉授一切所需權限予澳門監獄獄長李錦昌學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峰美食」簽訂有關為澳門監獄獄警人員供應膳食之合同。
二零零八年三月四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6/2005號行政命令確認的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條和第五條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將一切所需權力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局長黃少澤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萬訊電腦科技有限公司簽訂向司法警察局提供資訊系統及軟件之維護及技術支援服務的公證合同。
二零零八年三月六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三款的規定,以及按照九月九日第167/91/M號訓令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經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長建議,作出本批示。
一、於保安部隊高等學校進行的第八屆消防官培訓課程實習期及時間表如下:
(一)實習期:三十五個星期。
(二)實習開始日期: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三)實習完結日期:二零零九年四月九日。
二零零八年三月六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二零零八年三月七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