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8/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1/2008

刊登日期:

2008.3.12

版數:

2067-2068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澳門大學工程研究及檢測中心樓的修訂設計及招標文件顧問服務”的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8/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姚偉彬教授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陳炳華”簽訂“澳門大學工程研究及檢測中心樓的修訂設計及招標文件顧問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八年三月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法規:

    第19/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1/2008

    刊登日期:

    2008.3.12

    版數:

    2068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關於澳門國際機場“感受澳門”區域的使用及經營的協議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旅遊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9/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 (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皇權免稅品店(澳門)有限公司簽訂關於澳門國際機場“感受澳門”區域的使用及經營的協議。

    二零零八年三月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二零零八年三月六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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