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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七年八月十日通過的有關剛果民主共和國局勢的第1771(2007)號決議的中文正式文本及以該決議各正式文本為依據的葡文譯本。
二零零八年三月三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前關於剛果民主共和國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尤其是第1756(2007)號決議和2007年7月23日的主席聲明,
重申其尊重剛果民主共和國及該區域各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的承諾,
欣見剛果民主共和國設立了以民主方式選出的機構,重申當選政府具有在剛果民主共和國全境建立有效的安全和控制的主權權力,
滿意地注意到政府方案已予通過,尤其是其中所含的治理契約,
注意到第1698(2006)號決議所設剛果民主共和國問題專家組的最後報告(S/2007/423),
譴責各種武器繼續在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非法流動和繼續非法流入該國,申明決心繼續密切監察第1493(2003)號決議實施的、經第1596(2005)號決議擴大適用範圍的軍火禁運的執行情況,並強制執行第1596(2005)號決議對違反這一禁運的人員和實體規定的、經第1649(2005)號決議和第1698(2006)號決議訂正和擴大適用範圍的措施,確認自然資源的非法開採、此類資源的違禁貿易與軍火的擴散和販運之間的聯繫,是助長和加劇非洲大湖區衝突的因素之一,
回顧其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的第1612(2005)號決議和以前各項決議,再次嚴厲譴責在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敵對行動中繼續違反適用的國際法招募和使用兒童的做法,
重申嚴重關切剛果民主共和國東部、尤其是南基伍和北基伍兩省及伊圖里區有武裝團體和民兵存在,使整個地區長期籠罩在不安全的氣氛中,
注意到2007年6月20日安全理事會金沙薩訪問團的報告(S/2007/421),
回顧緊急開展安全部門改革,讓剛果及外國武裝團體解除武裝、復員、酌情重新安置或遣返和重返社會,對於剛果民主共和國實現長期穩定至為重要,
指出剛果民主共和國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將第1493(2003)號決議第20段規定的、經第1596(2005)號決議第1段訂正和擴大適用範圍的軍火措施延長至2008年2月15日;
2. 重申第1493(2003)號決議第21段和第1596(2005)號決議第2段,尤其回顧上文第1段所述措施不適用於專門用以支持剛果民主共和國軍隊和警察單位或供其使用的軍火和相關物資或技術培訓和援助的供應,條件是這些單位:
(a)已完成整編進程,或
(b)分別在剛果民主共和國武裝部隊總參謀部或國家警察的指揮下執行任務,或
(c)正在剛果民主共和國南基伍和北基伍兩省及伊圖里區以外的領土內進行整編;
3. 還決定上文第1段所述措施不適用於政府同意的、專門用以支持正在剛果民主共和國南基伍和北基伍兩省及伊圖里區進行整編的剛果民主共和國軍隊和警察單位的技術培訓和援助;
4. 決定目前適用於政府的第1596(2005)號決議第4段所定條件,應適用於符合上文第2和第3段所指豁免的軍火和有關物資以及技術培訓和援助的供應,並為此指出,各國有義務將此類供應事先通知第7段所述委員會;
5. 決定在上文第1段所定期限內,延長第1596(2005)號決議第6、7和10段規定的運輸措施;
6. 決定在上文第1段所定期限內,延長第1596(2005)號決議第13和第15段、第1649(2005)號決議第2段及第1698(2006)號決議第13段規定的金融和旅行措施,並重申第1596(2005)號決議第14和第16段及第1698(2006)號決議第3段的規定;
7. 回顧經第1596(2005)號決議第18段、第1649(2005)號決議第4段及第1698(2006)號決議第14段擴大任務範圍的第1533(2004)號決議第8段所設委員會的授權;
8. 籲請所有國家,尤其是該區域的國家,支持執行軍火禁運,全面配合委員會執行任務;
9. 請秘書長將第1533(2004)號決議第10段所設的、經第1596(2005)號決議第21段擴大的專家組的任期延長至2008年2月15日;
10. 請專家組履行第1698(2006)號決議第5和第17段規定的任務,酌情向委員會通報其工作的最新情況,並至遲於2008年1月15日通過委員會向安理會提出書面報告;
11. 請聯剛特派團在其現有能力範圍內,且在不妨礙其執行目前任務的情況下,並請上文第9段所述專家組繼續將其監察活動的重點放在南基伍、北基伍和伊圖里;
12. 重申第1596(2005)號決議第19段的規定,要求所有各方和所有國家全面配合專家組的工作,並確保:
13. 還要求所有各方和所有國家確保在其管轄範圍內或在其控制下的人員和實體同專家組合作,並籲請該區域各國充分履行上文第12段對其規定的義務;
14. 決定至遲於2008年2月15日,根據剛果民主共和國安全形勢鞏固情況,尤其是根據在安全部門改革、包括武裝部隊整編和國家警察改革方面,以及在剛果和外國武裝團體解除武裝、復員、酌情重新安置或遣返和重返社會方面取得的進展,審視上文第1、5和6段所列的措施,以期酌情予以調整;
15.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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