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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顧問氣象高級技術員梁啟鴻在颱風委員會秘書處擔任氣象高級技術員之職務,為期一年。
二、每月報酬相等於其在地球物理暨氣象局的原職位之報酬,有關報酬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退休金及撫卹金作出扣除的雇主實體之負擔由地球物理暨氣象局承擔。
三、確認擔任該職務屬公共利益。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八年二月十三日。
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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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6號行政命令第二條第二款(二)項,及經該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十七條第二款(十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高錦輝為校董會成員,任期至二零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八年二月一日。
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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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b項,以及第12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鄭華峰碩士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可持續發展策略研究中心助理主任,為期一年,可續期。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二日生效。
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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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01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批准沈振耀、張永春及馮文莊,自二零零八年四月三日起,續任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常設成員之職務,為期兩年。
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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