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5/2008號行政長官公告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四及其一項附件。

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二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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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四

爲進一步提高內地1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澳門”)經貿交流與合作的水平,根據:

1《安排》中,內地係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部關稅領土。

2003年10月17日簽署的《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

2004年10月29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

2005年10月21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二》

2006年6月26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三》

雙方決定,就內地在服務貿易領域對澳門擴大開放及加強金融合作、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簽署本協議。

一、服務貿易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內地在《安排》《〈安排〉補充協議》《〈安排〉補充協議二》《〈安排〉補充協議三》開放服務貿易承諾的基礎上,在法律、醫療、計算機及其相關服務、房地產、市場調研、與管理諮詢相關的服務、公用事業、人才中介、建築物清潔、攝影、印刷、筆譯和口譯、會展、電信、視聽、分銷、環境、保險、銀行、證券、社會服務、旅遊、文娛、體育、海運、航空運輸、公路運輸、個體工商戶等28個領域進一步放寬市場准入的條件。具體內容載於本協議附件。

(二)本協議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安排〉補充協議》附件3《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安排〉補充協議二》附件2《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二》和《〈安排〉補充協議三》附件《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三》的補充和修正。與前四者條款產生抵觸時,以本協議附件為准。

(三)本協議附件中的“服務提供者”,應符合《安排》附件5《關於“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的有關規定。其中:

1、放寬澳門銀行或財務公司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年限的要求,將《安排》附件5《關於“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第三條第(一)2款第(2)項有關內容修改如下:提供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不包括保險和證券)的澳門服務提供者,即澳門銀行或財務公司,應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獲許可後,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5年以上(含5年);或以分行形式經營2年並且以本地註冊形式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3年以上(含3年)。

2、在《安排》附件5《關於“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第三條第(一)2款第(2)項下增加以下內容:提供第三方國際船舶代理服務的澳門服務提供者,應在澳門登記設立並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5年以上(含5年)。

二、金融合作

雙方採取以下措施,進一步加強在金融領域的合作:

(一)積極支持內地銀行赴澳門開設分支機構經營業務。

(二)為澳門銀行在內地中西部、東北地區和廣東省開設分行設立綠色通道。

(三)鼓勵澳門銀行到內地農村設立村鎮銀行。

三、貿易投資便利化

雙方採取以下措施,進一步加強會展業的合作:

內地支持和配合澳門舉辦大型國際會議和展覽會。

四、附件

本協議的附件構成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五、生效

本協議自雙方代表正式簽署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以中文書就,一式兩份。

本協議於二零零七年七月二日在澳門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務部副部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
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財政司司長
廖曉淇 譚伯源

附件

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四1

部門或分部門 1. 商業服務

A. 專業服務

a. 法律服務(CPC861)

具體承諾 允許在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澳門律師事務所,與一個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對聯營的內地律師事務所無地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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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部門分類使用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服務部門分類 (GNS/W/120),部門的內容參考相應的聯合國中央產品分類(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部門或分部門 1. 商業服務

A. 專業服務

h. 醫療及牙醫服務(CPC9312)

具體承諾 1. 對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投資總額要求,由不低於2000萬人民幣降至不低於1000萬人民幣。
2. 允許取得內地《醫師資格證書》的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開設個體診所時,按照內地執業醫師設立個體診所的條件辦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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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須經內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部門或分部門 1. 商業服務

B. 計算機及其相關服務

b. 軟件實施服務(CPC842)
c. 數據處理服務(CPC843)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企業,提供軟件實施服務。
2.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企業,提供數據處理服務。

 

部門或分部門 1. 商業服務

D. 房地產服務

以收費或合同為基礎的居住或非居住房地產産管理服務(CPC82201,82202)

具體承諾 澳門服務提供者在澳門和內地承接的物業建築面積,共同作為評定其在內地申請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的依據。

 

部門或分部門 1. 商業服務

F. 其他商業服務

b. 市場調研服務(CPC86401)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資企業,提供市場調研服務。

 

部門或分部門 1. 商業服務

F. 其他商業服務

d. 與管理諮詢相關的服務(CPC8660)
除建築外的項目管理服務(CPC86601)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跨境交付方式,提供與管理諮詢相關的服務中除建築外的項目管理服務。
2.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企業,提供與管理諮詢相關的服務中除建築外的項目管理服務。

 

部門或分部門 1. 商業服務

F. 其他商業服務

公用事業服務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企業,參與內地中等城市燃氣、熱力、供排水管網建設與經營。

 

部門或分部門 1. 商業服務

F. 其他商業服務

k. 人員提供與安排服務(CPC872)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人才中介機構。

 

部門或分部門 1. 商業服務

F. 其他商業服務

o. 建築物清潔服務(CPC874)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企業,提供建築物清潔服務。

 

部門或分部門 1. 商業服務

F. 其他商業服務

p. 攝影服務(CPC875)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企業,提供攝影服務。

 

部門或分部門 1. 商業服務

F. 其他商業服務

r. 印刷和出版服務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資企業,從事出版物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業務。澳門服務提供者擁有的股權比例不超過49%。
2.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企業,提供包裝裝潢印刷品的印刷和裝訂服務。

 

部門或分部門 1. 商業服務

F. 其他商業服務

筆譯和口譯服務(CPC87905)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企業,提供筆譯和口譯服務。

 

部門或分部門 1.商業服務

F.其他商業服務

會議服務和展覽服務(CPC87909)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跨境交付方式,在廣東省、上海市試點舉辦展覽1
2.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上海市設立的獨資、合資或合作企業,試點經營出國展覽業務2,參展企業應為該省、市註冊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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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須按照內地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報商務部審批。
2 須按照內地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審批。
部門或分部門 2. 通信服務

C. 電信服務

增值電信服務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資企業,提供《電信業務分類目錄》下的內地因特網虛擬專用網業務,無地域限制。澳門服務提供者擁有的股權不超過50%。

 

部門或分部門 2. 通信服務

D. 視聽服務

錄像分銷服務(CPC83202),錄音製品的分銷服務

電影院服務

華語影片和合拍影片

有線電視技術服務

合拍電視劇

其他

具體承諾 內地與澳門節目製作機構合拍電視劇立項的分集梗概,調整為每集不少於1500字。

 

部門或分部門 4. 分銷服務

A. 佣金代理服務(不包括鹽和煙草)
B. 批發服務(不包括鹽和煙草)
C. 零售服務(不包括煙草)
D. 特許經營

具體承諾 對於同一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累計開設店舖超過50家的,如經營商品包括藥品、農藥、農膜、化肥、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屬於不同品牌,來自不同供應商的,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控股,出資比例不得超過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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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經營商品為成品油,仍按內地對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承諾處理。

部門或分部門 6. 環境服務
(不包括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檢查)

A. 排污服務(CPC9401)
B. 固體廢物處理服務(CPC9402)
C. 廢氣清理服務(CPC9404)
D. 降低噪音服務(CPC9405)
E. 自然和風景保護服務(CPC9406)
F. 其他環境保護服務(CPC9409)
G. 衛生服務(CPC9403)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企業,提供環保服務。

 

部門或分部門 7. 金融服務

A. 所有保險及其相關服務

a. 壽險、健康險和養老金/年金險
b. 非壽險
c. 再保險
d. 保險附屬服務

具體承諾 1. 同意在澳門設立內地保險中介資格考試考點。
2. 允許澳門的保險代理公司在內地設立獨資公司,為內地的保險公司提供代理服務。

 

部門或分部門 7. 金融服務

B. 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不包括保險和證券)

a. 接受公衆存款和其他應付公衆資金
b. 所有類型的貸款,包括消費信貸、抵押信貸、商業交易的代理和融資
c. 金融租賃
d. 所有支付和匯劃工具,包括信用卡、賒賬卡和貸記卡、旅行支票和銀行匯票(包括進出口結算)
e. 擔保和承諾
f. 自行或代客外匯交易

具體承諾 澳門銀行入股內地銀行,提出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由不低於100億美元降至不低於60億美元。

 

部門或分部門 7. 金融服務

B. 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

證券服務

具體承諾 1. 允許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內地基金管理公司在澳門設立分支機構,經營相關業務。
2. 內地證券公司在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其完成澳門註冊程序的時限,由6個月延長至1年。

 

部門或分部門 8. 與健康相關的服務和社會服務

C. 社會服務

通過住宅機構向老年人和殘疾人提供的社會福利(CPC93311)
非通過住宅機構提供的社會福利(CPC93323)

具體承諾 在廣東省試點,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民辦非企業單位形式舉辦養老機構,提供養老服務。

 

部門或分部門 9. 旅遊和與旅遊相關的服務

A.飯店(包括公寓樓)和餐館(CPC641-643)
B. 旅行社和旅遊經營者(CPC7471)
其他

具體承諾 1. 澳門旅行社在內地設立合資旅行社,年旅遊經營總額不低於800萬美元。
2. 澳門旅行社在內地設立獨資旅行社,年旅遊經營總額不低於1500萬美元。
3. 允許在廣西、湖南、海南、福建、江西、雲南、貴州和四川等省、自治區的澳門獨資或合資旅行社,申請試點經營具有該省、自治區正式戶籍的居民前往澳門、香港的團隊旅遊業務。

 

部門或分部門 10. 娛樂、文化和體育服務

A. 文娛服務(除視聽服務以外)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演出經紀機構。
2. 允許澳門的演出經紀機構或文藝表演團體經廣東省、上海市主管部門批准,以跨境交付方式試點在該省、市舉辦營業性演出活動。來內地舉辦演出的演出經紀機構或文藝表演團體應事先報文化部核准。

 

部門或分部門 10. 娛樂、文化和體育服務

D. 體育和其他娛樂服務(CPC964)

體育服務(CPC96411,96412,96413)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企業,提供體育活動的推廣、組織和體育設施的經營服務(高爾夫球場建設除外)。

 

部門或分部門 11. 運輸服務

A. 海運服務
H. 輔助服務

國際運輸(貨運和客運)(CPC7211,7212,不包括沿海和內水運輸服務)
集裝箱堆場服務
其他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合資形式在內地設立企業,提供第三方國際船舶代理服務,其中澳門服務提供者的股權不超過51%。

 

部門或分部門 11. 運輸服務

C. 航空運輸服務

d. 航空器的維修和保養服務(CPC8868)
其他空運支持性服務(CPC74690)
計算機訂座系統(CRS)服務
空運服務的銷售和營銷服務

具體承諾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申請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時,出具由內地的中資銀行或中國航空運輸協會推薦的擔保公司提供的經濟擔保。
2. 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申請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時,無須經過中國航空運輸協會地區代表處的實質性初審,直接將申請材料報中國航空運輸協會審核。
具體承諾 3.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與內地的計算機訂座系統(CRS)服務提供者成立合資企業。內地應在合資企業中控股。設立合資企業的營業許可須進行經濟需求測試。

 

部門或分部門 11. 運輸服務

F. 公路運輸服務

城市間定期旅客服務(CPC71213)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資企業,提供城市間定期旅客運輸服務。

 

部門或分部門 服務部門分類(GNS/W/120)未列出的部門

個體工商戶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在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個體工商戶,無需經過外資審批,不包括特許經營,其從業人員不超過8人。營業範圍為:計算機服務業、軟件業;與道路運輸相關的裝卸搬運、其他運輸服務業1、倉儲業2;筆譯和口譯服務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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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包括國際貨代和快遞業務。
2 倉儲業的營業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
3 僅限於商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