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零八年三月五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教育專業發展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2/2008。

澳門教育專業發展協會會章

第一條

(定名、延續期及性質)

一、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教育專業發展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Association of Professional Education Development”。英文簡稱為“MAPED”。本會受本章程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的法規所管轄、並在澳無限期運作。

二、本會是非牟利及屬於社會文化、公民性質的社團。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宋玉生廣場411及417號皇朝廣場大廈4樓I座。

第三條

(宗旨)

本會透過與專業人士的合作,為教育工作者提供專業的培訓課程、交流會、外地觀摩、反思研習坊等不同的活動,以提高教育工作者專業水平。

第四條

(經費)

本會經費包括公共和私人實體的捐贈及各項活動的收益。

第五條

(會員)

凡本澳居民、志願加入本協會、遵守本章程規定和本會各機關的合法決議、並在入會時於澳門居住、經理事會同意均可取得會員資格。

第六條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權利:

1. 在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出席會員大會、就各事項進行討論、提議及投票。

3. 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監督權。

4. 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5. 自由申請退會。

二、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和各機關的合法決議。

2.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 執行一切決議事項。

4. 熱心擔任被選定的或被指派的任務。

第七條

(會員入會)

一、申請人須填妥入會表格。

二、申請人符合本會章程規定和其他條件、經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會員。

第八條

(會員自願退會)

會員退會,會員將其意向以書面通知理事會,便可退會。

第九條

(開除會籍)

一、會員違反本會章程。

二、會員作出破壞本會聲譽的行為。

三、會員違反國家及澳門政府有關法律、法規。

第十條

(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及顧問)

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理事會可授予對本會有貢獻的社會賢達為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顧問資格。

第十一條

(本會各機關)

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為本會機關。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是由全體享有會員權力的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設有一主席團,由主席(會長)一人、副主席(副會長)一人、秘書一名所組成的主席團主持,任期為三年,並得以連任。

三、主席團許可權為:

1. 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檢查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2. 副主席協助主席履行其許可權,當主席不能視事時,由副主席履行上款之許可權,直至主席履行許可權為止。

3. 秘書負責撰寫會議記錄。

四、會員大會權限為:

1. 制定本會領導方針、就章程的修改作出討論、投票及決議。

2. 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

3. 分析和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監事會的有關意見書。

4. 審核和通過本會活動計劃和年度預算。

5.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五、會員大會是由其主席(會長)召集的,必須每年召開一次。

六、會員大會法定人數及決議:

1. 第一次召集的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必須半數以上方可進行決議。

2. 如上款的人數不足半數以上,於該次召集所定時間逾半小時後進行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開。

3. 會員大會表決,採取每個會員一票的投票方式決定。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外,任何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

第十三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組織。

二、理事會是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至三人、秘書一人、理事數人組成,總人數為單數,任期為三年,並得以連任。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秘書長由理事會成員間相互選出。理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四、理事長的許可權為:

1. 對外代表本會。

2. 領導理事會的工作,召集及主持理事會會議。

五、副理事長的許可權為:

1. 協助理事長管理本會事務。

2. 當理事長不能視事時,由副理事長代行理事長一職,直至理事長履行許可權為止。

六、秘書長的許可權為:

1. 組織本會年度工作計劃。

2. 處理理事會其他日常事務。

七、理事會權限為:

1. 實踐所有落實本會宗旨而必須或恰當的行為。

2.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3.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4. 決定會員的加入及除名。

5. 制定內部守則及管理本會的財務、財產。

6. 組織和領導本會活動。

7. 於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8. 任命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及顧問。

9.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八、理事會每年召開一至兩次會議,由理事長召集,日期和時間在第一次會議中選出其成員後定出。

九、理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及理事長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多數贊同票。表決票數相等,理事長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四條

(約束本會)

一、本會是由理事長的簽名約束、又或在理事長缺席或無暇視事時,由副理事長和一位理事的聯署約束。

二、本會亦可按會員大會中自由取得的決議條文而受約束、又或由理事會所任命的一位代理人在理事會所設定的範圍和條文內的簽名而受約束。

第十五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發表意見。

二、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監事數人組成,總人數為單數,任期為三年,並得以連任,是從全部會員中選出。

三、監事會權限:

1. 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

2. 監事會行使對理事會的行政活動及財產進行監察職能,核對本會財產。

3. 監督理事會的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4. 監管會員大會的決議的執行。

5. 監事會的會員必須是獨立的。

四、監事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由監事會主席召集。

五、監事會會議過半數成員及監事會主席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任何決議,由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票數相等,監事會主席有權再投一票。

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馮瑞國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專業人士暨畢業生演講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3/2008。

專業人士暨畢業生演講會之章程

第一章

總則

一、本會名稱為“專業人士暨畢業生演講會",葡文名稱為“Toastmasters Clube de Profissional e Pessoas Graduada”,英文名稱為“Professional and Graduates Toastmasters Club”,英文簡稱為“PAG Toastmasters”,本會會址位於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25號A百喜大廈閣樓A座。

二、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宗旨為組織及發展英語演講活動,提昇澳門居民英語溝通技巧及領導才能;參加國際演講會於世界各地舉辦的比賽及活動。

第二章

會員

三、凡專業人士和大學畢業生均可申請成為會員。

四、會員權利: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有選舉及被選舉權和提出建議及異議的權利。

五、會員義務:支持及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和繳交會費。

六、會員不繳交會費或損害本會利益,可被開除會籍。

第三章

組織

七、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一年。

1.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最高權力機構。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平常大會須每年召開一次,由主席召集,應於會期前不少於八天向會員發出具有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的召集書。會員大會負責審議和表決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監事會年度報告及按時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2. 理事會:為行政機構。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數名、秘書長及財務長等,總人數須為單數,負責管理和處理日常會務。

3. 監事會:為監察機構。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秘書各一名,負責監督理事會的日常運作。

第四章

附則

八、經費來源為會員會費,捐贈及贊助等。

九、本章程解釋權及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馮瑞國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互聯網協會

英文名稱為“Internet Society of Macao”

英文簡稱為“ISM”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互聯網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互聯網協會”。

英文名稱為“Internet Society of Macao”,英文簡稱為“ISM”。

第二條——本會是由在澳門從事互聯網業及互聯網相關產業的企業、科研、教育及學術機構以及有志於推動澳門互聯網事業發展的社會各界人士、個人組成的非贏利社會團體。其宗旨以促進澳門互聯網健康有序發展,提高澳門互聯網技術的應用和服務水準,參與有關技術標準的研究,普及互聯網網絡知識,引導用戶健康上網,冀促進澳門互聯網產業的發展,發揮互聯網對澳門社會、經濟、文化發展的積極推動作用。

第三條——本會的存續期為無限期,會址設於澳門亞豐素街28號C地下,經理事會同意可遷到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本會會員有機構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五條——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機構會員是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批准成立的與互聯網行業相關的企業、科研、教育及學術機構,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批准簽發會員證書。

(二)個人會員是在互聯網領域有一定專長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批准簽發會員證書。

第六條——本會會員享有在本會組織架構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及參與本會各項活動和享用本會各項福利、設施之權利;並有關心及愛護本會,遵守會章、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是會員大會,負責決定會務發展的總體方針;會員大會設會長、副會長不少於二人、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可連任。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一)審核、通過本會的章程;

(二)選舉、任免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討論、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所提交之每年工作報告,財政預算和帳目結算。

第八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全體會員會議一次,由會員大會會長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召集會員大會必須提前十四天以書面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本會在召開會員大會時,出席會議人數須為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或以上;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則半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可召開會議。在特殊情況下,由全體理、監事會成員聯席會議及不少於三分之二會員聯署,由理事長或監事長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九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關,理事會由不少於七位會員組成(理事會成員的數目必須為單數),設理事長、副理事長不少於二人、秘書長、財務及理事若干人,理事會成員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十條——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日常會務,負責組織每年之年會和籌劃各種活動,並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季最少召開會議一次,由理事長召集。

第十一條——理事會可按會務工作需要,經監事會同意,設專責機構,處理特定的活動項目,專責機構須向理事會負責。

第十二條——本會可聘請本澳及內地、外地素孚眾望,對本會有積極貢獻之人士為本會的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指導本會會務工作。

第十三條——監事會由不少於三位會員組成(監事會成員的數目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負責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審核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及稽核其財政收支,並對會員大會負責。監事會成員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四條——本會的有關經費主要來源自會員繳交之會費、研究項目等,具體的會費由理事會決議。

第十五條——本會得接受社會各界熱心人士或機構的捐贈及贊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理、監事會共同修訂,提請會員大會議決。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oito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oito.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萬勝大廈業主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Proprietários do Edifício «Man Seng» de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萬勝大廈業主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名稱):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os Proprietários do Edifício «Man Seng» de Macau;

中文名稱:澳門萬勝大廈業主會。

第二條——(會址):

葡文會址:Av. da Praia Grande n.º 622 Edf. Milionário 7.º andar D Macau;

中文會址:澳門南灣大馬路622號萬勝大廈七樓D座。

第三條——(宗旨):

澳門萬勝大廈分為A,B,C,D四座,每座下層由地下至四樓,上層由五樓至十二樓共三十二位業主。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的社團,在章程內進行活動,同時遵守澳門的法律,其宗旨是:

一、維護各業主的正當權益,爭取合法社會權利。

二、致力改善該大廈樓宇的居住衛生環境,避免在公共地方放置雜物,共同分擔樓宇通道清潔為己任。

第二章

(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會員必須是萬勝大廈業主或業主家人或委託人。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發言權、監察權和有權提出建議修改章程。

第六條——會員有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第七條——會員有義務協助會務,聯誼各分層業主、住客。

第八條——熱心擔任被選舉或被委任的職務。

第三章

(財務管理)

第九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不設會費收入,如有任何活動以一固定時間收取,作為該項活動經費。

第四章

(會內架構)

第十條——甲、會員大會

一、由全面行使會員權利的會員組成,且設有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的主席團,主要是對樓宇的重要事項作出議決,通過年度的帳目及開支預算,任期為兩年。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主席代任。

二、會員大會的會議由主席召集。

乙、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九名成員組成;其中一名為理事長、三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兩名司庫及兩名公關。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管理本會的資產。

四、決定、主持及組織本會活動。

五、編制每一年的財政報告及下一年的財政預算。

六、理事會將定出週期性會議,應至少每兩個月舉行一次。

七、理事會的決議取決於全體成員的多數票。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seis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oito. — A Ajudante, Isabel Patrícia de Assi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夢劇社

英文名稱為“Dream Theater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夢劇社

Dream Theater Association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中文:夢劇社;

英文:Dream Theater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

1.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黑沙環斜路9號新益花園第6座10樓E。

2. 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本會屬於非牟利性團體,其宗旨是發展及推動澳門青年戲劇藝術活動,參加各類型戲劇活動,為青年戲劇愛好者提供更多製作及演出機會,促進本地區與外地之戲劇文化藝術交流與合作。

第四條——為貫徹上述所指的目標,本會透過籌辦演出、講座、研討會、展覽、課程、教育、訓練、文字出版、大眾傳播和一切與本會宗旨相關之活動,以發展澳門青年戲劇文化藝術。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五條——會員資格:

凡本澳青年戲劇愛好者,熱心參加和支持該項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及會員大會通過,方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事宜;

2.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3. 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4. 建議及批評。

第七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2. 繳納會費;

3. 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的發展。

第三章

紀律

第八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及會員大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兩年。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第五章

理事會

第十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兩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狀況。

第六章

監事會

第十二條——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兩年。

第十三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1. 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2. 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和賬目;

3. 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第七章

會議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五條——理事會、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第八章

經費及內部規章

第十六條——本會的收入來源為會員會費及來自第四條各項工作之收入、捐獻和其他資助等。

第十七條——本會之收益、資產和結餘,只能運用於推廣其宗旨之事宜上。

第十八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轄下的各部個別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dois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oito.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焊接協會

Associação de Soldadura de Macau

Macao Welding Association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8/ASS檔案組第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焊接協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期限

本會定名中文為「澳門焊接協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Soldadura de Macau”。英文名為“Macao Welding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WA”。屬具有法人地位的非牟利社團,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以愛國愛澳、促進焊接同業間的團結及聯繫、維護會員的合理權益、提高業界專業水平及關心社會為宗旨。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氹仔徐日昇寅公馬路澳門大學澳門發展及質量研究所205室。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地方。

第四條

會員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焊接相關工作之人士,均可申請入本會。入會申請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得生效。

二、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邀請若干名榮譽會員及名譽顧問。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會員有以下權利:

a)參加會員大會;

b)選舉和被選舉擔任本會各機關之成員;

c)參加會員大會及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會員有以下義務:

a)遵守本會規章、章程及決議;

b)繳納入會費及會員年費;

c)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行動。

第七條

喪失會員資格

在下列情況下,經理事會決議將喪失會員資格:

a)凡違反本會章程及參與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活動;

b)自行要求退會;

c)不履行會員義務。

第八條

機關

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審議、通過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以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三人組成,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書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

三、會員大會每一年最少召開一次,由會員大會主席負責召開並主持會議,須最少提前十四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並說明開會的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出席會員大會者須最少為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如不足半數,則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五、由理事會提出或至少三分之一的會員聯名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召集特別會員大會必須最少提前十四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並說明開會的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

a)選舉及罷免本會各機關的成員;

b)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提交的年度財政預算及活動計劃;

c)監察理事會,監事會對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d)修改會章。

第十一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

a)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工作;

b)審核及通過入會及退會事宜;

c)管理本會的財政及產業;

d)制定及通過本會的內部規章;

e)並向每年舉行的會員大會提交年度會務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至九名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秘書長各一名,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

三、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監督理事會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制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至五名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

三、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四、監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

本會收入

本會的收入包括入會費、會費、捐贈,贈與、利息以及任何理事會許可權範圍內的收入。

第十四條

本會解散

本會的解散只可由為此目的而召開的特別會員大會的會議,並經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多數通過。

第十五條

會徽

附圖為本會會徽。

第十六條

一、本會章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依法審議通過。

二、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三、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會員大會決定之。

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志堅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中國銀行澳門分行青年協會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desde vinte e cinco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oito e sob o número um do maço número um do ano de dois mil e oito, respeitante a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se acham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os estatutos da «中國銀行澳門分行青年協會», do teor seguinte:

中國銀行澳門分行青年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會址、性質及期限

本會名稱為“中國銀行澳門分行青年協會”,簡稱為:“中銀青協”,英文名為:Bank of China Macau Youth Association。會址設於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中國銀行大廈3樓。本會屬非牟利、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社團。本會之存立並無期限。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為:愛國、愛澳、愛行;積極參與社會活動、業務活動;推動會員展開業務課題調研,提高會員之專業水平;組織會員與各界團體的考察交流,加強與社會各界青年的聯繫、溝通和聯誼。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資格

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中國銀行澳門分行在職員工,經申請獲得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會員。提早退休、離職、辭職、被中國銀行澳門分行開除或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撤銷其會員資格者即喪失其會員資格。

第四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五)退出本會。

第五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推動本會會務開展;

(三)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第六條

紀律處分

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之條款及參與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活動的會員將由理事會作出警告、嚴重警告以及開除等處分。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本會的機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利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修改章程,按上屆會員大會主席團的等額提名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審議、通過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以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的會議由大會主席團主持,主席團由一名會長、二名副會長組成。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如需屆中調整主席團成員,由會員大會決定。

(三)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主席團行使最高權力。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策劃各項會務,代表本會聘請海內外有卓越貢獻人士、社會知名人士或權威專業人士擔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等。副會長之職責在於協助會長及會長因事缺席時代行會長職務。

(四)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之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五)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召開,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任。

(六)召集須以傳真、電郵或書信的形式提前至少8天寄往會員的住所或透過由會員簽收之方式代替,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1)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2)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人,及秘書長一人,其任期與主席團任期相同,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

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四)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五)批准入會申請,對違例會員進行處分;

(六)協助會長及副會長工作及作大會之會議記錄。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數目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其任期與主席團、理事會任期相同, 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

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的決議的執行;

(二)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及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

(三)查核本會之財產;

(四)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六)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政府機關,或相關機構和實體的資助;

(三)其他。

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五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費文安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vinte e seis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oito. — O Notário, Diamantino de Oliveira Ferreir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全球華人羽毛球會

中文簡稱為“華羽會”

英文名稱為“World Chinese Badminton Association”

(Abbreviation: WCB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3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名稱

1)定名:本會定名為“全球華人羽毛球聯合會”,簡稱“華羽會”。

2)英文名稱:“World Chinese Badminton Federation”,簡稱“WCBF”。

第五條——組織

A)本會組織設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年例行舉行一次。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有修改會章,制定會務綱要、聽取和審查理事會及監事會的工作報告、選舉正、副會長及理、監事會成員等職責。

餘下“B”,“C”,“D”,“E”維持不變。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seis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oito. — A Ajudante, Isabel Patrícia de Assi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弱智人士家長協進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Familiares Encarregados dos Deficientes Mentais de Macau”

(Em abreviatura: AFEDMM)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1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

成立“澳門弱智人士家長協進會”(以下簡稱“家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Familiares Encarregados dos Deficientes Mentais de Macau”,該會的性質屬非牟利,存續期不設期限,並受本章程及適用於澳門的法例所規範。

第二條

家協會會址設於澳門馬場東大馬路173號A美蓮大廈第三座閣樓B。

第三條

家協會的宗旨為:

促進會員之間的合作;

增加弱智人士的福利及服務;以及

在各堂區向公眾傳播了解及接納弱智人士的公民意識。

第四條

凡贊同家協會宗旨的自然人或法人,均可被接納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權利如下:

a)出席會員大會及表決,選舉和被選為家協會各個機關的成員;以及

b)推薦新會員。

第六條

會員的義務如下:

a)遵守家協會的章程規定及規章;

b)積極參與家協會的運作並作出貢獻以實現其宗旨;

c)擔任被選或獲委任的家協會職務;以及

d)繳付既定的入會費和會費。

第七條

可設有名譽會員,而其毋須繳付入會費及會費。

第八條

喪失會員資格的情況如下:

a)以書面向理事會申請退會者;以及

b)不履行第六條所指義務或損害家協會的良好名聲及聲譽。

第九條

一、家協會的機關計有: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以及

c)監事會。

二、a)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理事會及監事會的任期皆為三年;理事長不得連選連任超過兩個連續任期;以及

b)家協會各個機構的候選人資格由內部規章訂定的條件所規範。

第十條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由一名主席及若干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的主席團領導。

三、會員大會主席負責領導會員大會的工作。

四、副主席負責協助主席團主席及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替代之,秘書則負責撰寫會議記錄。

第十一條

一、會員大會每年召開會議以審議理事會的報告及帳目,以及對監事會的意見作表決。

二、會員大會特別會議得由主席團主席主動召開,或應家協會任一機關最少三分一會員的請求下由主席團主席召開。

三、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的請求中應明確載明須處理的事項。

第十二條

一、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席以致會員的書面通知召集。

二、會員大會將通過運作規章。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a)選出主席團成員、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b)審議並表決報告及帳目;

c)根據理事會的建議,訂定會員的入會費及會費;

d)在紀律程序中有最終的決定權;

e)根據理事會的建議及經聽取監事會的意見,轉讓家協會任何不動產;

f)議決解散家協會、委任清算人、決定財產的處置及所採取的程序;

g)通過章程的修改;

h)審議由家協會其他機關建議的任何事項。

第十四條

一、家協會的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秘書、兩名司庫及若干名委員組成,總數須為單數。

二、理事長的職權如下:

a)代表家協會;以及

b)主持理事會的會議。

三、副理事長、秘書、司庫及委員的職權將由理事會訂定。

四、理事會每月必須舉行會議一次,並於理事長認為需要時舉行會議。

第十五條

一、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及若干名委員組成,人數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的職權如下:

a)就理事會的報告及帳目發表意見;

b)請求召開會員大會;以及

c)審查家協會的帳目記錄。

三、監事會每年舉行平常會議一次,特別會議由監事長召開。

第十六條

一、家協會章程的修改僅可在為此目的而明確召開的會員大會會議上進行。

二、上款所指會員大會的決議須取得四分三出席會員的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三、本條所指會員大會會議,至少須有全體會員的半數出席方可運作。

第十七條

家協會收入如下:

a)會員的入會費及月費所得;

b)公共及私人實體的捐贈及其他慷慨行為;以及

c)所提供服務的收益。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dois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oito.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註冊編號9578)

股東會議召集書

本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之規定,謹定於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於公司總址位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398號18樓會議室召開平常股東大會,大會議程如下:

一、審議及表決董事會提交截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結算之報告及賬目、監事會及核數師報告之意見書;

二、追認公司機關成員之任命;

三、與本公司有關之其他事項。

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六日於澳門

股東大會主席團主席 SEAP — Serviços, Administração e Participações, Limitada (由Herculano Jorge de Sousa代表)


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

召開會議通知

普通股東大會

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中午十二時三十分

本人根據(會章)第十五條第一段的規定,召開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CAM股東大會普通會議。會議定於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中午十二時三十分在位於澳門 氹仔偉龍馬路機場專營公司辦公大樓五樓公司會址內舉行,會議議程如下:

一、決議由董事會通過的二零零七年《工作報告》,《資產負債表》和《賬目》及監察會的《意見書》;

二、其他與公司業務有關事項。

澳門,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股東大會主席 Henrique de Senna Fernandes


澳門賽馬有限公司

召集書

股東常會

公司地址: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海島市馬場

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之登記編號867號第C3冊53頁

根據澳門賽馬有限公司章程第十四條及其他適用法律的規定,召集澳門賽馬有限公司股東常會。會議定於二零零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在葡京酒店日麗餐廳文華廳內舉行。

會議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對董事會有關二零零七年營運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業務報告、對盈餘運用及監事會的意見書進行討論和議決;

二、決議有關公司管理機關成員之離任及選舉新成員填補有關空缺;

三、委任二零零八年度之監事會成員;

四、其他與公司私益有關之事項。

本召集書議程內的有關文件將存放在公司住所內,各股東可在任何辦公日工作時間內索閱有關文件。

澳門,二零零八年三月五日

股東大會主席團主席 官樂怡


澳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

會議召集通告

茲定於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假座南灣大馬路572號澳門商業銀行大廈九樓舉行股東會議,議程如下:

一、通過二零零七年度業務報告、資產負債表和帳目,及監事會之意見書;

二、選舉二零零八年度監事會成員;

三、其他事項。

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五日於澳門

股東會主席 歐安利


澳門公共汽車有限公司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依照本公司組織章程第十二條之規則,謹定於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假座澳門南灣大馬路,澳門商業銀行大廈十六樓召開股東大會,是次會議將商討下列各事項:

(一)討論及議決董事會二零零七年度之報告書暨結算賬目,以及監事會之意見書;

(二)討論其他事項。

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股東大會執行委員會主席

吳福

吳福集團有限公司


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 S.A.R.L.

Convocatória

Nos termos e para os efeitos do artigo décimo terceiro dos Estatutos, pela presente se convocam os senhores accionistas da «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 S.A.R.L.», para reunirem em Assembleia Geral Ordinária no próximo dia 25 de Março do corrente ano, pelas 11,00 horas, na Rua de Lagos, Edifício Telecentro, na Taipa, Macau, em primeira convocatória,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1) Apreciar e deliberar sobre o relatório, balanço e contas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e o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relativos a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07;

2) Aplicação de resultados;

3) Eleição dos órgãos sociais;

4)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para a Sociedade.

Macau, aos vinte e oito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oito. — O Presidente d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Sable Holding Limited, representada por Poon Fuk Hei, Administrador-Delegad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