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二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0/2008。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澳門英國文化學會,英文名為“British Cultural Society of Macau。
第二條——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三條——宗旨:本會宗旨為“研究及推廣英國文化,提昇社會人士之英國語言文化的興趣與水平。”
第四條——會址:本會會址設在澳門賈伯樂提督街永聯台30號地下H1。
第五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士,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 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 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六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 暫代其職務。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 三年。
第八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九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成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十條——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三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十一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方能成立。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零八年二月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馮瑞國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二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9/2008。
第一條——宗旨
1. 本會定名為“中國民間藝術協會”,英文為“Chinese Folk Arts Society”。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從事中國傳統民間藝術的研究和推廣,加強澳門與國內外相關藝術活動之交流,促進本澳的文藝活動。
3. 本會地址:澳門賈伯樂提督街永聯台30號地下H1。
第二條——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1. 凡愛好中國民間藝術,及熱衷於研究和推廣該項活動者,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核批准,方為會員。
2.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3.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議決,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條——組織架構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2.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3.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至二人、秘書一人,理事一至二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4.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監事二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條——會議
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2. 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3. 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學術交流研討活動。
4. 選舉形式是以不記名投票並半數以上票數通過。
第五條——經費
會費和舉辦活動收入。與及政府、機構及社會人士贊助。
第六條——其他事宜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而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其他一切未於本章程規定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零八年二月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馮瑞國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二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本會名稱為澳門新文化研究會。英文為“Macau New Culture Research Association”, 簡稱“MNCRA”。
本會宗旨為: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弘揚中華文化,引進國際文化。面向全世界,在文化交流中發揮紐帶和橋樑作用,使全世界對中華文化的瞭解和認同以及對國際文化的滲透。 出版與文化相關的刊物和書籍。
一、本會會址位於澳門黑沙環東北大馬路廣華新邨第四期5樓D座。
二、經本會理事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凡擁護和遵守本會章程,熱心於文化事業,經申請由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均可成為會員。
本會會員擁有以下權利:
1. 在會員大會表決,以及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3. 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監督權;
4. 會員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本會幫助。
本會會員有以下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一切決議事項;
2.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3. 協助推動本會之發展及促進本會會員間之合作;
4. 按規定交納會費。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職權機構,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三年改選一次,可連任。
會員大會於每年舉行最少一次,由會長開會前十四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在必需的情況下,經半數以上會員聯名要求,可隨時召開特別會議,並至少提前八天以 書面通知,並在通知內註明開會日期、地點、時間及議程。
會員大會的職權為:
1. 批准及修改章程及內部規章;
2. 根據章程選舉會員大會領導成員、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通過理事會提交每年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訂下本會工作方針;
4. 審查及核准理事會所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一、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負責執行及推動會務。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不少於一名、秘書一名及理事若干名組成,以上各職位由各理事之間互選產生,任期為三年,可連 任。
二、理事會總人數由會員大會決定,但不得少於五人,且總人數須為單數。
理事會的職權有:
1. 確定和領導本會的活動;
2. 執行本會章程、會員大會決議和內部規章;
3. 審定會員入會資格;
4. 聘用和解僱本會工作人員及訂定其薪酬;
5. 草擬年度報告和帳目。
一、監事會為監察理事會各項工作的機關,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組成,以上各職位由各監事之間互選產生,任期為三年,可連任。
二、監事會總人數由會員大會決定,但不得少於三人,且總人數須為單數。
監事會的職權為:
1. 監察理事會之財務;
2. 編制年度監察活動報告書。
一、本會經費來源:
1. 會費;
2. 會員或非會員之捐贈;
3. 政府或其他機構資助;
4. 其他合法收入。
二、本會經費除用作支付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及福利待遇外,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目標,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一、會費的額度和交納方法由理事會規定。
二、本會對於已繳交的會費及捐款在任何情況下均不退還。
本會得邀請知名人士或在文化研究有卓越成就之人士,經由理事會提名,由會員大會以過半數票通過,擔任本會顧問或榮譽會員。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inze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oito.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二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博彩業司機職工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火船頭街265號海聯大廈一樓;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本會以愛國愛澳、促進職工團結、維護職工權益、提升職工素質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五條——會員資格
凡本澳居民以從事博彩業相關車輛之從業員,承認本會章程,履行入會手續,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即可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甲:參加會員大會以及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乙: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七條——會員義務
甲: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之決議和理事會之決定;
乙:按時繳交會費;
丙: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行動。
第八條——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或暫停會籍的處分,並可提議會員大會裁決終止會籍。
第九條——會員大會
甲: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和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決定會務方針;
乙: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三人組成,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書一人,由會員選舉產生,任期三年,並由正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會議;
丙: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在必要情況下,得由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聯名,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於最少提前八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並載明開會日 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丁:會員大會必須在超過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裁,但如不足半數,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
戊:會員大會經第二次召集,可由不少於會員總人數四分之一的出席會員組成和召開,並行使會員大會的全部法定職權;
己: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過半數出席會員的同意才能通過,但澳門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第十條——理事會
甲:理事會是本會行政管理機構,向會員大會負責;
乙:理事會是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或以上成員所組成,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
丙:理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但理事長或經理事長授權的成員除外;
丁: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的任期不連續超過兩屆;
戊:理事會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負責管理及主持日常會務工作。
第十一條——監事會
甲: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監察理事會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制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乙: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或以上所組成,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
丙: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丁:監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贊助、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以及相關機構和實體的資助。
第十三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catorze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oito.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和諧安居消防知識宣傳聯合會。中文簡稱:和消聯。
第二條——本會總部設在澳門,註冊地址為:澳門新口岸廣州街怡景閣5樓E座;可根據需要變更會址並可在各國及各地設立分會、代理機構、研究院、辦事處、聯絡處、工作 站等或其他形式的實體機構。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弘揚、推廣和諧安居消防知識宣傳文化、和諧環保、安全服務。研究、推廣、交流、培養和教育等慈善活動。
第四條——本會在世界各地成員機構的一切和諧、環保、安全服務交流活動,均應遵守當地(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及本會章程之制約,並受其管轄和保護。
第五條——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其中的領導成員均在會員大會的不記名投票選舉方式產生,以絕對多數票通過聘任,任期三年,可連任兩屆。候選名單由創會人員 與理事會成員推薦並共同議定。
根據需要可聘請名譽主席若干名。特聘請當地政府首腦為名譽主席。
第六條——本會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權限按照《民法典》159條決議執行。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及秘書長,副秘書長若干名,成員人數必為單數最少五人,最多 十九人。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第七條——本會理事會為執行機構,負責日常的一切會務管理和運作,包括社會、行政、財務及紀律等方面。由三至五人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其組成人數須為單數。
第八條——本會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帳目及提供意見。由三至五人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其組成人數須為單數。
第九條——本會會員和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可派一名代表出席參加本會的會員大會,並根據章程選舉或被選舉進入各個領導機構。
第十條——凡志願加入本會之團體或個人,必須做到有情義,守信用,無是非,求大同存小異;認同及自覺遵守本會章程;為促進世界各地之間文化交流和合作而努力奮鬥。
第十一條——本會之會員為世界各國和地區熱愛和諧文化以及研究的各界人士。凡具有一定和諧文化素養的愛好者均可申請加入,經理事會批准,並繳交所規定之費用便可成為 本會或團體或個人會員。
第十二條——凡本會會員均須備齊“會員證”,任何會員須備齊“會員證”參與本會各項活動。如會員因違反及不遵守會章或損壞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決定後,即可取消 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可參加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可出席會員大會並有發言權,提名權,選舉權,被提名權和表決權,可享受本會為會員提供的一切權益,互通資訊,資源 分享,並享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力。
第十四條——本會會員除須按有關規定交納會費以及其他應繳費用,遵守會章和內部規定,致力於發展本會會務及維護本會聲譽和合法權益。會員入退會須書面申請通知,並將 其“會員證”交還本會。若會員未按規定交納會費或無充分理由不參加本會活動超過一年者,則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本會主要財政來源是入會會費,政府資助及社會團體的贊助。
第十六條——本會會務制度由理事會提出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由監事會監督執行。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的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通過修訂。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oito.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以“澳門青洲小學校友會”為註冊名稱。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中華總商會附設青洲小學。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團結校友及促進校友和母校間之友誼;維繫校友之間關係及加強溝通;加深校友對母校之歸屬感。
第四條——本會乃唯一代表澳門中華總商會附設青洲小學校友之組織,為非牟利團體。
第五條——會員資格
曾就讀於澳門中華總商會附設青洲小學之學生或曾任職於澳門中華總商會附設青洲小學之教職員工,願意遵守會章,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
a)參加全體會員大會,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b)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c)參加本會活動,享受會員福利及權益。
第七條——會員的義務
a)會員須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b)積極參與本會之會員大會及各項活動;
c)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第八條——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特別嚴重者得由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終止其會籍。
第九條——會員大會
a)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有權制訂及修改會章、選舉和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b)會員大會每年由理事會召開壹次,提前八天通知召集;
c)在特殊情況下理事會有權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d)會員大會之召開,如遇流會,於半小時後重新召開,無論多少會員出席均為有效。
第十條——理事會
a)理事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行政管理機關;
b)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等;
c)理事會有權執行會員大會的所有決議、管理會務及發表工作報告;
d)理事會每年最少召開三次,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召集;若有必要時,可提前三天通知召開;
e)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監事會
a)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督和審查理事會的工作,並有權要求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b)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等;
c)每年最少召開壹次會議,由監事長或副監事長召集;
d)監事會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本會之經費來自校友及各界資助。
第十三條——本會可聘請各界人士擔任名譽職位。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um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oito.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1. 本會名稱:澳門專上學生聯誼會。
2. 本會會址:澳門氹仔布拉干薩街107號華寶花園第四座3U。
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旨在:
團結澳門專上學生增強交流、聯誼、努力搭建在澳門讀書的內地同學與本澳同學間的互動平臺;力爭搭建澳門專上學生與內地大學生間的互動平臺。同時本社團亦承擔起培養學 生團隊精神與領袖才能之責任。
1. 會員資格:凡承認本會宗旨之大專(及其以上)人士,經理事會批准後即可成為會員。
2. 會員權利:出席會員大會,對會內職務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3. 會員義務: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本會領導機關組成: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1. 會員大會
2.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3. 會員大會設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秘書,成員為單數,任期為兩年,可連任。
4. 全體會員至少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
5. 會員大會的職權為制定本會方針,修改本會章程。
6. 理事會
7. 理事會職權為領導、管理、主持會務活動並招收會員。
8. 理事會成員為單數,設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並根據實際情況下設若干部,任期為兩年,可連任。
9. 監事會
10. 監事會為本會監事機構。
11. 監事會設一名監事長,若干監事,成員為單數,任期為兩年,可連任。
12. 監事會職責為監事理事會之運作,定期檢查本會賬目,接受會員之投訴。
本會接受任何形式善意捐款、資助、籌款。
內部規章為本章程之補充,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章程的原則下,可以以內部章程的形式詳細列據位人及會員之權利和義務,據位人及會員之加入,退出及除名的條件,各 機關之運作形式、權力、義務、選舉制度及會議制度。
內部章程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許可權均屬會員大會。
本章程若有遺漏或不清晰之處,由理事會通過提請會員大會解釋,其他事項按本澳相關法例辦理。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um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oito.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世界和諧環保促進會。中文簡稱:世和會。
第二條——本會總部設在澳門,註冊地址為:澳門新口岸廣州街怡景閣5樓E座;可根據需要變更會址並可在各國及各地設立分會、代理機構、研究院、辦事處、聯絡處、工作 站等或其他形式的實體機構。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促進和諧環保、生態環境保護、遺產發現保護、老人樂壽創業、奇寶發現、挖掘交流服務;促進和諧環保慈善活動。弘揚、推廣和諧環保文化、生態環境 保護文化、人文遺產文化。
第四條——本會在世界各地成員機構的一切和諧、環保、服務、交流活動,均應遵守當地(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及本會章程之制約,並受其管轄和保護。
第五條——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其中的領導成員均在會員大會的不記名投票選舉方式產生,以絕對多數票通過聘任,任期三年,可連任兩屆。候選名單由創會人員 與理事會成員推薦並共同議定。根據需要可聘請名譽主席若干名。
第六條——本會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權限按照《民法典》159條決議執行。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長,副秘書長若干名組成主席團,成員人數必為單數最少 五人,最多十九人。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第七條——本會理事會為執行機構,負責日常的一切會務管理和運作,包括社會、行政、財務及紀律等方面。由五至十五人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秘書長,副秘書長 若干名,其組成人數須為單數。
第八條——本會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帳目及提供意見。由三至五人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秘書長若干名,其組成人數須為單數。
第九條——本會會員,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可派一名代表出席參加本會的會員大會, 並根據章程選舉或被選舉進入各個領導機構。
第十條——凡志願加入本會之團體或個人,必須做到有情義,守信用,無是非,求大同存小異;認同及自覺遵守本會章程;為促進世界各地之間文化交流和合作而努力奮鬥。
第十一條——本會之會員為世界各國和地區熱愛和諧文化以及研究的各界人士。凡具有一定和諧文化素養的愛好者均可申請加入,經理事會批准,並繳交所規定之費用便可成為 本會或團體或個人會員。
第十二條——凡本會會員均須備齊“會員證”,任何會員須備齊“會員證”參與本會各項活動。如會員因違反及不遵守會章或損壞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決定後,即可取消 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可參加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可出席會員大會並有發言權,提名權,選舉權,被提名權和表決權,可享受本會為會員提供的一切權益,互通資訊,資源 分享,並享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力。
第十四條——本會會員除須按有關規定交納會費以及其他應繳費用,遵守會章和內部規定,致力於發展本會會務及維護本會聲譽和合法權益。會員入退會須書面申請通知,並將 其“會員證”交還本會。若會員未按規定交納會費或無充分理由不參加本會活動超過一年者,則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本會主要財政來源是入會會費,政府資助及社會團體的贊助。
第十六條——本會會務制度由理事會提出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由監事會監督執行。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的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通過修訂。
第十八條——本會會徽如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um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oito. — O Ajudante, Filipe Maria Rodrigues Mende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澳門晨運門球友誼聯合會”,中文簡稱為(晨運門聯),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União de Amizade da Ginástica Matinal de Gatebol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U.A.G.M.G.M.),英文名稱為“Macao Morning Gymnastic Gateball Friendship Union”,英文簡稱為(M.M.G.G.F.U.)。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其宗旨為:配合特區政府推行文化及體育活動的施政方針,響應全民健身號召,積極參加體育鍛鍊,熱心推動和組織門球愛好者開展以康樂、益 壽、友誼、和諧、文明和競賽娛樂為目標的門球運動,以球會友,切磋球藝,提高競技水平,推動門球運動發展。
第三條——本會創會會址設於澳門鏡湖馬路68-70號A,金安大廈地下。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四條——會員的條件:凡承認和遵守本章程及積極參加本會活動的門球隊均可申請登記入會,在確立成為會員後,可享有本會的權利和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五條——會員權利如下:
(一)依章程之規定參與會務;
(二)參加本會會員大會,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
第六條——會員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決議;
(三)維護本會聲譽和利益。
第七條——會員有下列事情之一時,本會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一)嚴重違反本會宗旨;
(二)嚴重破壞本會聲譽;
(三)嚴重不履行會員義務。
第八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由具投票權之會員組成,原則上以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的召集書至少於會議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送達各會員, 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大會會議在不少於半數會員出席方可決議;倘召集會議時間已屆而不足上指人數時,則在一小時後隨即舉行大會會議,而不論會員多少 ,即可作出有效決議。
第十條——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出席會員絕對多數票同意行之,票數相同時會長可多投一票。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
(二)議決及審查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審查監事會所提意見書;
(四)法律及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設主席團,由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組成,但總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會長之職權如下:
(一)召開及主持會員大會;
(二)督導及推展會務。
第十四條——副會長之職權如下:
(一)輔助會長督導推展會務;
(二)會長出缺時代理會長。
第十五條——會長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副會長代理。會長、副會長均無法執行會務時,由理事長代理。
第十六條——本會可聘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若干人,以推展會務。
第十七條——理事會成員人數不確定,但總數必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理事會成員職務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理事會成 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八條——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並主持,需全體成員半數以上出席,決議由出席成員過半數同意決定之,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可多投一票。
第十九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審核入會申請案;
(三)審議取消會員資格案;
(四)草擬章程修正案並提交會員大會議決;
(五)擬定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並提交會員大會議決;
(六)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七)法律及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監事會成員人數不確定,但總數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成員職務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並主持,需全體成員半數以上出席,決議由出席監事過半數同意決定之,票數相同時監事長可多投一票。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之職權為監督理事會的工作,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法律及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本會之收入包括會費、捐贈、利息、籌募以及任何在理事會權限範圍內的收入。
第二十四條——本會年度經費預算,由秘書長編制,經理事會審議後並提請會員大會議決。
第二十五條——一本章程之修改,應由理事會提出議案,於會員大會中通過實施。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得附設執行細則或實施辦法等之規定。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依照澳門現行法例處理。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um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oito.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屬非牟利性質的團體,無存立期限,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年身心靈環保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Body Mind Soul & Environmental Friendly Youth Association”,並依澳門現行法律及本章程運作管理。
第二條——本會總部設於澳門雅廉訪大馬路越秀花園34樓G座。
第三條——本會宗旨:
a)愛國愛澳;
b)組織青年人參與身心靈健康活動及環保活動;
c)提高青年人對優質健康生活及愛護環境意識;
d)致力推動青年人身心靈健康的文化交流及環保教育活動;
e)關愛社群,參與澳門各項公益慈善及社會活動。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宗旨或經常參與本會活動人士或澳門青年人士或經常參與推動身心靈健康及環保與澳門青年相關工作人士,經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後由理事會審批成為會 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a)參加會員大會;
b)參加本會一切活動;
c)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d)對會內各職務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第六條——會員義務:
a)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b)按時繳納會費;
c)努力達成本會宗旨和樹立本會聲譽。
第七條——一、會務機構: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二、會務機構成員由理事會選出,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一、會員大會由所有完全享有權利的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設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工作;
三、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理事長代行職務。
第九條——一、全體會員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
二、基於以下原因可召開全體會員特別會議:
a)應會員大會要求。
第十條——會員大會的職權:
a)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b)會長擔任法庭內外相關事務的代表;
c)審批修改本會章程;
d)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
e)選舉或罷免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理事會和監事會;
f)根據會務進展需要聘請社會人士擔任本會的名譽職務;
g)實施其他權限,該權限在法律及本章程內並無授予會內其它機構的;
h)審批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書和年度財政報告書。
第十一條——會長按照召集通知書內指定時間召開全體會員大會,開會時必須有大多數會員出席,若超過指定開會時間一小時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均可召開會議。除法 律另有規定外,所作決議必須有出席會員半數以上投票通過方為有效,未有出席的會員作棄權論。
第十二條——一、由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常務理事、二名理事組成;
二、若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理事長代行職務;
三、會員大會,監事會成員由理事會選出,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理事會職權:
a)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領導,管理和主持會務活動;
b)招收會員;
c)制作年度工作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d)訂定入會費和每年會費。
第十四條——一、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二名副監事長組成;
二、若監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監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五條——監事會職權:
a)監察理事會的日常工作並提供意見;
b)審查本會年度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c)行使其他被授予的合法權力。
第十六條——以任何名義或來自會費,入會費,補助或捐贈的全部收益,均屬本會的收入來源。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um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oito. — O Ajudante, Filipe Maria Rodrigues Mende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澳門當代藝術學會。
第二條——本會以愛國,愛澳,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文化藝術,為辦好文化藝術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設在澳門南灣馬統領街32號廠商會大廈16樓CD座。
第四條——凡愛好文化藝術,行為良好,均可申請參加本會會員或永遠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之權利。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繳交會費、履行本會一切決議之義務。
第七條——凡申請加入本會者,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會員一人介紹,經理事會通過,方得為正式會員,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八條——會員因不遵守會章,嚴重影響本會聲譽及損害本會利益者,經理事會會議或會員大會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任何費用概不發還。會員欠繳會費超過兩年,作 自動退會論。
會員大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得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推舉會長、副會長,並選舉理監事及修訂本會章程。
第十條——會長、副會長、理監事,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中選出。任期為四年, 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主席一人,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三人,會長對內對外均代表本會最高指導人,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暫代其職。
第十二條——設理事會最少十一人,常務理事一人,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 理事五人;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有主席一人,會長一人,副會長三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一 人及財政一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
(理事會,會員大會主席團及監事會總人數須為單數)。
監事會權限:
(一)監視會務工作發展情況。
(二)管理本會的財政預算。
理事會權限:
(一)策劃會務推展工作。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領導會員積極參與社會各項公益活動。
(四)有關財政收支管理及經費籌募。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um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oito. — O Ajudante, Filipe Maria Rodrigues Mendes.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8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澳門中之豪陽光公益文教協會»,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úmero 1 no maço número 1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2008.
本會名稱為“澳門中之豪陽光公益文教協會”。
本會乃一依法從事文化教育交流事業,由不受國界限制的社會熱心人士組成,是有法人資格的非牟利的社會團體。
本會以非牟利為目的:促進文化交流,建設希望工程,普及與推廣文化及教育事業,拓展社會公益事業,慈善濟世,救弱扶貧。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麻子街38A至38AA號二樓。
從成立之日期起,本會即成為無限期續存之社團。
1. 熱心人士或團體的任何津貼、捐獻、贈與、批給、遺贈或遺產;
2. 舉辦各項活動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的資助;
3. 利用本身財產投資所賺取的收益,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資產。
本會的組織架構如下: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會內各管理機關的成員均在會員大會中經會員一人一票民主選出,任期為三年。任滿得連選連任,次數不限。
凡願意以慈善為本,尊重及維護本會宗旨,積極參加社會慈善公益活動的各界人士,通過理事會審查批准均可成為本會會員。會員大會是由全體會員以絕對多數票投票選舉所產 生。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以書面形式召開,召集通知書須在會議前十五日以掛號信形式通知每位會員,召集書內闡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議程。
1. 享有選舉、被選舉和表決權;
2. 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3. 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4. 努力達成本會宗旨和樹立本會聲譽;
5. 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的行為、觸犯澳門或外地刑法者,經理事會表決,予以開除會籍。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享有選權之正式會員組成。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或多名,秘書長一人,由最少三人但不多於七人且總數為單數成員 組成。會員大會的運作為選出組織各個職位;解任本會各機關的成員;審議及通過理事會的財務報告、工作報告;修訂章程及規條。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或多名,理事一人或多名,秘書一人,由最少五人但不多於十五人且總數為單數成員組成,任期為三年。權限為:1. 理事會的決定將會建於多數票,如出現等票時,理事長的票是決定性的;2. 計劃及保証實現本會的各項工作目標;3. 服從及執行各章程、會員大會的決定;4. 在法庭內外 代表法人或指定另一人代表法人處理對內外的事宜;5. 提交年度管理報告;6.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義務。
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監事二人或多名,由最少三人但不多於五人且總數為單數成員組成,任期為三年,權限為:1. 監督本會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2. 監察理事會的 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3.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1. 為推廣文化教育事業,得敬聘社會賢達擔任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各界知名人士為本會顧問,以指導及匡助會務工作。
2. 若會員退會需預先通知,並需於三個月內以書面遞交申請退會。
3. 修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票贊同。
4. 法人或延長法人之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票贊同。
5. 本會章程各條條款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所有。
二零零八年二月六日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1/2008。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青年教育會”,英文名稱為“Macau Association of Youth Education”,英文簡稱為“MAYE”(下 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一存續期不設限期的非牟利團體,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永康街麗華新邨第一座10樓H,經理事會同意可更改。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為:會員繳付的入會費及 年費,來自本會活動的收費,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資助及捐獻。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致力推動本澳青少年品德教育和愛國愛澳教育工作,重點研究如何協助青少年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社會價值觀念,團結從事青少年教育和青年科學研究工 作的人士,通過舉辦青年教育、學科研究及學術交流等活動,來促進本地區青少年教育工作的不斷發展和完善。
第四條——凡有意加入本會並認同本會宗旨,在本澳從事與青年教育工作相關的人士,申請入會時年齡介乎於18至45周歲之間者,均可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 待得到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本會會員。會員有權參與會員大會及有表決權;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可根據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會員大會;參與本會的活動及使用本會的設施。會 員須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大會決議;獲選為本會各機關的成員後,必須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按時繳付入會費及年費;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本會 會務發展;維護本會的聲譽。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提前最少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會員若違反章程中的責任,或不遵守本會所依循的原則,經理事會通過,可被撤 銷會籍。
第五條——本會的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領導架構每三年重選,連選可連任。
l.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領導架構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四分 之三之會員的贊同方為有效。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負責會員大會的召開及主持工作。會員大會的決議應載於會議錄簿冊內,以供會員查閱。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由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副理事長和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 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理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3.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名,由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監事會之許可權為:監察理事會的工作,查核帳目,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及年度 帳目發表意見,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其他義務。監事會的會議紀錄應載於專有簿冊內,以供查閱。
第六條——理事會負責管理本會日常事務,其許可權為:確保本會的管理及運作,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年度帳目和監事會交來之意見書: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 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按會章規定召集會員大會;審批會員入會及退會申請、制訂會員之會費,議決會員之紀律處分及開除會 籍等事宜,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許可權。經理事會批准,本會可邀請國內外青年團體的領導或德高望重的教育家、科學家擔任本會的名譽職務或顧問。
第七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須提前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
第八條——理事會下設文化及教育委員會、出版及宣傳委員會、體育及健康委員會、社會及普法委員會、秘書處,行政管理及財務工作的具體運作,由本會附設【內部規章】規 範,其細則及有關具體條文交由理、監事會通過後公佈施行。本章程忽略之事宜依本澳現行法律規範。
第九條——本會印鑑為下述圖案:
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馮瑞國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instrumento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4 de Fevereiro de 2008, sob o número um do maço número um de documentos referentes às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dois mil e oito, um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e alteração da associação supra denominada, do teor em anexo.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e Associação de Gestão (Management) de Macau
Alteração à redacção do artigo décimo sexto dos estatutos.
Um. A Assembleia Geral é dirigida por uma Mesa composta por um presidente e seis vice-presidentes, eleitos entre os sócios com direito a voto.
Dois. Compete ao presidente da Mesa dirigir os trabalhos da Assembleia Geral, abrir e encerrar as sessões.
Três. Compete aos vice-presidentes substituir o presidente nas suas faltas ou impedimentos, pela ordem por que foram eleitos.
Quatro. Compete ao vice-presidente que em cada reunião for para o efeito designado redigir as respectivas minutas.
Cinco. As vagas que ocorram na Mesa devem ser preenchidas pela própria Assembleia Geral na primeira sessão que reúna após a sua ocorrência.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quatro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oito. — O Notário, Rui Afonso.
Nos termos e para os efeitos do disposto no artigo 10.º dos Estatutos é convocada a Assembleia Geral Ordinária da Companhia de Serviços de Carga Mascargo, (Macau) S.A.R.L., para reunir no dia 19 de Março de 2008, pelas 16,00 horas, na sua sede social,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1. Discussão e aprovação do relatório, balanço e contas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e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relativo ao exercício de 2007.
2. Aprovação do orçamento do ano 2008 apresentado pel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3. Eleição dos membros dos órgãos sociais.
4.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para a sociedade.
Macau, aos dezanove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oito. — O Presidente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CNAC (Macau) — Sociedade de Aviação, Limitada, representada por Li Jinlin.
O Gerente de Sucursal de Macau,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Chester Chow | Adonis I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