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金星中天電機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電梯保養及維修服務合同。
二零零八年二月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簽訂二零零八年暑期活動報名工作服務合同。
二零零八年二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體育發展局代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安全有限公司”簽訂傳媒及資訊中心的保安及監察服務合同。
二零零八年二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八年二月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