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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經營賽馬專營合同》第二十四條,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林浩然擔任政府駐澳門賽馬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由二零零八年三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 9,200.00(澳門幣玖仟貳佰元整)。

二零零八年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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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6號行政命令第二條第二款(二)項,及經該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十七條第二款(十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曹其真工程師的請求,終止其校董會成員的職務。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二零零八年二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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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6號行政命令第二條第二款(一)項,及經該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十四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曹其真工程師為大學議庭成員,任期至二零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八年二月一日。

二零零八年二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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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八年二月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白麗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