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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5/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吳榮恪先生為文化諮詢委員會成員。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八年三月十四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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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十七條第二款(八)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譚俊榮博士的請求,終止其校董會本人代表的職務。
二、委任譚嘉華學士為校董會本人代表,任期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止。
二零零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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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廣星傳訊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提供二零零八年度售票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八年一月三十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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