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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終審法院院長行使《司法組織綱要法》第五十條和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一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派聶華英法學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與“國際清潔服務有限公司”簽署的有關“初級法院三樓至六樓清潔合同”和“刑事起訴法庭清潔合同”的公證員。
二、委派賴東生法學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與“綜合集團有限公司”簽署的有關“終審及中級法院清潔合同”的公證員。
三、委派Noel Alberto de Jesus法學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與“澳門管理保安服務有限公司”簽署的有關“終審及中級法院、行政法院保安合同”的公證員。
四、委派戴小強法學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與“澳門管理保安服務有限公司”簽署的有關“刑事起訴法庭保安合同”的公證員。
五、委派黃宏耿法學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與“澳門管理保安服務有限公司”簽署的有關“初級法院三樓至六樓保安合同”的公證員。
二零零八年一月十七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終審法院院長 岑浩輝
二零零八年一月二十三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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