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一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名稱:
中文——澳門誠武館武道會;
葡文——Associação de Seibukan de Budo de Macau;
英文——Macau Seibukan Budo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設於澳門羅神父街35號,時代工業大廈2樓BB座。
第三條——宗旨:本會為非牟利之永久組織,以研究劍道及武術,引進及推廣為目標。
第四條——會員權利:
(一)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及福利;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技術交流及活動;
(三)凡入會者達壹年者,在會內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五條——會員義務:
(一)出席會員大會及有關活動;
(二)遵守會章;
(三)執行決議;
(四)繳納會費。
第六條——入會資格:凡本澳居民。
第七條——架構:本會由下列機構組成: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員大會需由會長主持,設會長一人及副會長兩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會員大會的主要職責範圍如下:
1. 管理法人;
2. 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3. 在法庭內外代表法人或指定另一人代表法人;
4.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九條——本會最高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最少三人(單數)組成,理事會互選理事長壹人及理事兩人。任期每屆兩年,連選得連任。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出席方為有效。理事會的主要職責範圍如下:
1. 編撰年度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年度賽事和培訓計劃,並於合理時間內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2. 參加國際和區域組織的年度會議、培訓課程和相關賽事活動;
3. 向會員大會提交聘請本會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法律顧問及顧問的名單;
4. 對違反本會章程規定的會員進行紀律調查程序,並作出相關的處罰;
5. 撰寫對嚴重違反本會會章規定的會員作出司法追究的建議書,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6. 核准本會各項會務開支及收入的會計帳目,並適當管理本會的有形及無形資產;
7. 撰寫擬修訂本會會章條文的建議書,向會員進行諮詢,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建議案。
第十條——本會最高監督機構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最少三人(單數)組成,監事會互選監事長壹人及監事兩人。任期每屆兩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的主要職責為根據會員大會所通過的會務發展方向對理事會的日常運作進行監督,並且可透過書面的質詢或列席理事會會議而對會務工作和財務運用作出及時的檢查。
第十一條——會章修訂:本會會章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如有未盡善事宜,由會員大會修訂,修章需五成以上之會員出席大會及出席人數四分三或以上贊成才能通過生效。
第十二條——召集會員大會之通知,得用登記或郵寄方式送達,最少八天前進行。通知內須載有會議程序、舉行時間及地點。
第十三條——經費來源:會費收入;接受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其他合法收入。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catorze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oito.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一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本會定名為《澳門公職人員高爾夫球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Golfe dos Trabalhadores da Função Pública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GTFPM”,英文名稱為“Macau Civil Servants Golf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CSGA”。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奧林匹克大馬路華寶花園第二座一樓G座,亦可根據理事會的決議遷到另一地點。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推動及發展澳門高爾夫球活動,加強澳門公職人員,及與各地公職人員之間的聯繫和交流。
本會有以下會員:
一、普通會員;
二、客席會員;
三、名譽會長;
四、名譽顧問。
一、普通會員為所有有意加入本會並具有澳門居民身份之現役或退休公職人員高爾夫球愛好者,及其家屬成員;
二、欲加入本會的人士須將申請表格交予理事會,在其上填寫姓名、家庭狀況、出生日期、國籍、工作地點、婚姻狀況、住址及附上近照兩張;
三、如申請被拒絕,理事會應在八天內將拒絕的原因通知申請人,而申請人可向會員大會提出上訴。
一、客席會員為有意加入本會但不具有澳門公職人員身份的外地/本地高爾夫球愛好者;
二、欲加入本會的人士應按照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為之;
三、如申請被拒絕,理事會在八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理事會的決議為終局性決定。
一、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為現在或從前對本會有重大貢獻的個人或法人;
二、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由理事會建議經會員大會提名產生;
三、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會獲發由會員大會會長及秘書聯名簽署之證書一份。
一、普通會員的權利:
一)根據本章程參與會員大會及在會議中投票;
二)在本會各機關選舉中選舉及被選舉;
三)選舉及被選舉為本會出席其他組織的代表;
四)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所有活動;
五)提交一切活動的計劃書及建議書;
六)推薦新會員入會;
七)根據本章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二、客席會員及名譽會員只享有上款第四、五及六項之權利。
會員義務:
一) 遵守及執行本會章程;
二) 遵守及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理事會之決定;
三) 遵守及執行本會的內部守則;
四) 為本會之發展作出貢獻;
五) 準時繳交由會員大會訂出的會費。
一、普通會員每年繳付會員大會所訂出之會費;
二、客席會員繳付雙倍普通會員的會費;
三、名譽會員免繳會費。
一、違反本會章程及守則之會員或作出有辱本會聲譽之行為,可受以下處分:
一) 警告;
二) 暫停會籍一年;
三) 開除會籍。
二、 上款第一及第二項處分由理事會負責,第三項須由理事會向會員大會建議;
三、被暫停會籍之會員,其會員權利在被處罰期間被中止,但其仍需履行會員義務;
四、根據本條而受處分之會員,可對針對其之指責在會員大會上作出自辯。然而,倘在其暫停會籍的處分未被中止執行或開除會籍的處分未被解除之情況下,該被暫停或開除會籍的會員不得參與討論或表決任何其他有關會員大會之事宜;
五、以下行為同樣導致處分:
一)因犯法並在司法上被定罪者;
二)遲交會費,理事會以書面通知後八天內仍不繳交者。
六、因不繳交會費而被除名之會員,在補交所有欠交的會費後,經理事會審議可恢復會籍。
一、本會之機關: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二、本會之領導機關成員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其產生是於每屆任期屆滿之年的第四季度內,在為選舉領導層的目的而舉行的會員大會會議中選出;
三、任何會員不可被選舉在領導機關中擔任多於一個職位;
四、領導機關之選舉是以不記名投票方式為之,並取決於過半數票數者。
會員大會是本會之最高決議機關,是根據本規章第十六條的召集方式由全體享有本會全部權利的會員組成。
一、會員大會之委員會由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及一名秘書組成;
二、當會員大會會長出缺或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任。
一、會員大會職能:
一) 審議及投票通過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帳目報告及監事會之意見;
二)選舉領導機關成員;
三)制訂及修改會費之金額;
四)批准及授與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入會;
五)審議會員之處分;
六)引入或提出應對本章程須作出之修改。
二、大會會長之職能:
一)召開會員大會;
二)開始及結束會議;
三)維持秩序及領導所有工作,並使之遵守本章程及其他法律規定;
四) 簽署會議紀錄及任命各被選舉的領導機關成員。
三、秘書之職能:
一) 制作會議記錄及將之登錄在簿冊上並簽署之;
二) 將提交會員大會之所有文件存檔;
三) 制作會員大會所需之所有文件;
四) 當會長或副會長均出缺或不能視事時代任之。
一、會員大會在每年第一季度內召開一次平常會議,以提議、討論及通過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報告帳目和監事會的意見;
二、會員大會可應理事會、監事會或最少十名享有本會全部權利的會員的書面要求召開特別會議;
三、會員大會召集須於會議召開的八天前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為之;
四、當召集書指定的時間到達時,會員大會只可在有最少過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作出表決;
五、倘召集書指定的時間到達,出席會員數目未能達最少過半數時,會員大會可於三十分鐘後,在任何數目的會員出席下開始會議及進行表決;
六、由會員大會所通過之議決可作出修改或廢止,但必須在另一個就此議題而召開的會員大會中作出。
一、理事會是一個代表本會及管理本會的機關;
二、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財務,一名秘書及三名理事所組成;
三、當理事長出缺或不能視事時由副理事長代任。
一、理事會之職能:
一)領導、管理及維持本會之所有活動;
二)遵守本會章程、內部守則及會員大會之決議並使之被遵守;
三)批准或拒絕新普通會員及新客席會員之入會申請,及向會員大會建議給予對本會作出卓越貢獻人士授任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名譽會員稱銜;
四)處罰會員及向會員大會提議開除會員會籍;
五)在有必要時,要求會員大會的會長召開會員大會;
六) 制作本會活動之年度工作報告及帳目報告,並在取得監事會之意見後呈交會員大會進行討論及審議;
七) 提名出席官方會議或私人會議的本會代表;
八)擬定使本會能更佳運作的內部守則;
九)以曆年結算帳目。
二、 理事長之職能為主持理事會之會議及領導所有活動,當其不能視事時由副理事長代任;
三、 財務之職能:
一)收集及看管本會所有之收入及貴重物品;
二)編寫會計帳冊;
三) 經常更新會計紀錄。
四、 秘書之職能:
一) 處理所有本會之日常信件;
二) 制作理事會之會議紀錄。
五、理事之職能:
一) 協助由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二)出席所有召開的會議。
一、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當其認為有需要使本會有更佳運作時,可召開多次的特別會議;
二、 理事會須於每年年終提交工作報告及帳目報告,並呈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三、 理事會的決議取決於理事會成員的過半數票;
四、 如票數相同,理事長一票為決定性票。
本會之所有行為及合同均須由理事會內其中兩位成員簽署方能生效,其中一名成員須為理事長或副理事長,一般信件可由理事會內任一名成員簽署。
一、監事會是一個本會的監察機關;
二、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一名秘書組成;
三、當監事長不能視事時由副監事長代任。
監事會之職能:
一)監察本會之財務活動;
二)審核帳目;
三)對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帳目報告及所有關於財務方面的行為作意見書並將其提交會員大會;
四) 為有利本會的事宜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本會之收入:
一)源自會費的所有收入;
二)捐款,遺贈或津貼;
三)源自本會活動的所有收入。
本會之基金以理事會之名義存於澳門任一銀行。
所有本會之收入只可用於本章程所規定之指定用途,不可以任何方式退回會員。
財政年度與曆年一致。
一、本會是可以被解散,但必須在為此目的而特別召開的會員大會中表決,並必須獲得截至當日全體本會最少四份之三的會員同意。
二、如本會被獲准解散,會員大會應提名一清算委員會,將現存全部財產的收入,扣除本會應付或指定費用後的結餘,全部捐贈予一所或多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慈善機構。
除事前獲得理事會明示批准,會員是絕對禁止以本會名義進行任何形式的籌募活動以捐贈本會。
在理解本章程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遺漏,須由理事會進行解釋和議決,並須交予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大會決議為終局性決定。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te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oito. — O Ajudante, Filipe Maria Rodrigues Mende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一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社團組織名稱:
中文名:中華骨傷醫學會。
第二條——本會存續不設限期,會址暫設於澳門東北大馬路13號飛通工業大廈A座2樓A。
第三條——中華骨傷醫學會的性質:
中華骨傷醫學會是由從事中國接骨學(包括西醫骨科、中醫、中西醫結合骨傷科)科學研究、教學和醫療臨床並具備初級專業技術職稱以上的中國公民自願組成的全國性學術團體,是以現代科學方法和傳統經驗方法發掘、繼承、研究、發揚中國接骨醫學,為人民健康事業服務,並促進其向世界推廣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第四條——中華骨傷醫學會的成立宗旨:
中國傳統醫學接骨學科有三千年歷史,在十四世紀的明朝醫學分科中,“接骨科”是十三科之一。到清代又改名“正骨科”,但接骨科在民間及學術界沿用至今。本世紀六十年代,中國接骨科吸取了現代骨科學,發揚了中國傳統接骨學“無痛、不加大創傷”的治療優勢,與同時代歐洲形成的以手術和內固定為主要治療方法的Association of Osteosynthesis學派(簡稱A.O學派)和Chinese of Osteosynthesis學派(簡稱C.O學派)被國際公認為當代骨科二大學派。在此基礎上,為加強從事中國接骨學科研、教學、醫務工作者的團結、協作、交流,組織成立“中華骨傷醫學會”,以促進中國接骨學進一步發展,為人類健康事業作更大貢獻。
本學會將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團組織登記管理條例。遵紀守法,執行在學術面前人人平等、團結同行、提倡科學、實事求是,救死扶傷,實行革命人道主義精神。
第五條——向主管部門登記註冊並接受監督管理。
第六條——中華骨傷醫學會的業務範圍:
1. 積極支援、動員、組織廣大中國接骨學科教和醫務工作者開展各項專題性的研究,在研究藥物促進骨折癒合方面,要打破“傷筋動骨100天”的傳統觀念,以期達到儘快癒合,同時預防骨傷併發症,降低骨傷致殘率,提高健康程度和生活品質。
2. 積極支援、動員、組織接骨醫藥學術交流,加強聯繫與合作,推廣接骨醫學的新發明、新技術、新方法和新成果,以促進學科的發展與繁榮。
3. 積極宣傳、普及、推廣骨傷病的預防知識,廣泛、深入地開展諮詢服務,發揚中國接骨醫學之光大。
4. 積極協助政府部門提供骨傷科執業醫師的考核標準和骨傷病診斷、治療、醫療經費等行業標準,規範臨床醫師的用藥和檢查方法,為政府有關部門提供調查研究臨床治療的科學依據。
5. 積極支援、動員、組織中國接骨醫學的學歷教育和繼續教育,開展專業技術培訓,協助政府部門做好執業醫師考核工作。
6. 積極組織開展中國接骨醫藥學術交流活動。其形式有兩種,第一種是由中華骨傷醫學會所召開的綜合性大會和中華骨傷醫學會授權各專業委員會召開的專業性會議;第二種是其他組織機構主辦的活動,本會以協辦形式出現。
7. 合作中心、課題
本學會與各地醫療及醫藥機構聯合組成專業性研究、教育、醫療合作中心或合作課題。
8. 推薦專案
本學會對接骨醫藥優秀著作、論文、科研成果、產品等,經嚴格審查後,進行榮譽推薦,促進科學技術第一生產力的轉化。
9. 扶助性支持
本學會對特殊性缺乏資金的研究和教育專案及需要醫療扶持的貧困地區,根據其需要及本學會的實際能力予以適當扶持。
10. 獎勵
本學會對各地發展接骨醫藥衛生事業做出傑出貢獻的個人與團體設立獎勵項目,進行榮譽和物資獎勵。
11. 根據本會宗旨,除各省、市、自治區成立相應的地區分會外,總會將成立專家諮詢委員會、中華骨傷醫學會骨折癒合研究會、整骨手法研究會、外固定療法研究會、骨關節損傷研究會、骨腫瘤與骨疾病研究會、矯形與兒外科研究會等專業委員會,以加促學科的發展。
第七條——中華骨傷醫學會的會員種類:
單位會員:中國全國各地從事中國接骨學科研、教學、醫療、新聞出版單位及其它學術團體單位;
個人會員:具備有行業初級技術職稱或助理執業醫師以上資格者。
要求:
1. 具有醫師級以上技術職稱;
2. 從事骨傷科醫療、科研、教學工作三年以上;
3. 從事骨傷病預防、教育、管理、新聞及社區服務等相關工作;
4. 熱心支持本學會工作的各界優秀人士。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擁護本學會的章程;
有加入本學會的意願;
符合第三章第七條的要求。
第九條——會員入會(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的程式是:
1. 提交入會申請書;
2. 經過理事會驗證、討論通過;
3.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 本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本學會的活動;
3. 獲得本學會服務的優先權;
4. 對本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 執行本學會的決議;
2. 維護本學會合法利益;
3. 完成本學會交辦的工作;
4. 按規定交納會費;
5.向本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學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本學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 決定終止事宜;
5.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其辦事機構設秘書部、學術部、國際部和資訊產業部,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1.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3.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9. 制定內部管理機制;
10.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學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堅持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
2. 在本學會業務及學術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3.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4.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5.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學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學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或有其他原因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學會會長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學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2.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 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4. 提名秘書長、副秘書長,任免經常務理事會通過。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由監事長及監事組成。
第三十條——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常規會議,在監事長或大多數成員要求,又或其他管理機關的要求下可由監事長召開特別會議,並記錄在會議記錄內。
第三十一條——監事會的決議取決經大多數票,當票數相同時由監事長投決定性一票,所有議決需記錄在會議記錄內。
第三十二條——賦予監事會的職能:
1. 監察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行政行動;
2.有規律地檢查財政記錄部和賬目並向理事會提供意見;
3. 撰寫監事會活動報告,包括理事會行政及財政管理活動;
4. 監察各會員的操守行為,當有會員有違規或貢獻時向理事會作出報告及建議;
5. 接受會員的申訴及建議,作出合乎本章程的解決方案並作出回覆;
6. 當有關其審判權或許可權的任何事實令其認為有需要時,可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第三十三條——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 領導日常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並提名任免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四條——本學會經費來源:
1. 會費;
2. 捐贈;
3. 政府資助;
4.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本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六條——本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接骨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本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本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和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四十條——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本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本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本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對本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本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五條——本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登出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本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經常務理事會同意。
第四十七條——本學會終止前,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本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本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五十條——本章程經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學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oito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oito. — O Ajudante, Filipe Maria Rodrigues Mendes.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一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2008。
第十三條——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並主持,需全體理事半數以上出席,決議由出席理事成員三分之二通過。
二零零八年一月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馮瑞國
為公布之效力,茲證明上述名稱之社團已藉一份經認證之《章程修改文件》修改了該會的章程,而該《章程修改文件》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二十二日起存放於本公證事務所《第9號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組》第一頁至第二背頁(文件編號一),有關之修訂由以下兩部分組成:
一)修改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如下:
會內各管理機關的成員,皆由全體會員在常年會員大會中,從經推選委員會推選的入選成員當中,以一人一票及不記名方式選出。各管理機關成員的任期皆為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不限次數。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
一、會員大會由會長召集,在會長缺席不能親事時,由常務副會長或副會長召集。
二、會議召集通知書須在不少於所建議的會議日期前八天以掛號信、傳真、電郵或手機短訊將訊息傳達到會員所登記的聯絡地址、傳真號碼、電郵地址或手機號碼、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議程。
二)為第二十五條增設第五款和第六款,其行文如下:
五、本會解散後,倘有任何在本會解散前在附有負擔下獲贈或遺留之財產、或撥作特定用途之財產,則按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處理。
六、不屬上款所指之財產,其歸屬按會員大會之決議處理。
另亦根據自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五日起存放於本公證事務所《第8號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組》第20頁至第26 背頁(文件編號四)有關上述社團的設立文件及章程文本的記載,茲證明以下為該社團的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內容:
二、本會的經費來源:
a)會員之入會費及年費;及
b)會員或非會員的捐款及其他收入。
二零零八年一月二十二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羅道新
總經理 | 會計主管 |
陳達港 | 廖國強 |
董事 | 會計主管 |
萬永全 | 黃則堅 |
O Administrador,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Sio Ng Kan | Chio Io Va |
總經理 | 會計主管 |
譚志清 |
朱瑩 |
MOP
O Director da Sucursal,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Bento Granja | Joaquim Ribas da Silv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