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33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本辦公室主任譚俊榮博士,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第二十九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簽訂奧運火炬接力服務協議。

二零零八年一月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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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八年一月九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