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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2007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連同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國際商業機器世界貿易公司”簽訂向身份證明局提供“不間斷電源供應器(UPS)”的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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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2007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連同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向“中華商務安全印務有限公司”購買供身份證明局使用的“澳門特別行政區電子旅行證件製作系統”的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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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2007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連同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國際商業機器世界貿易公司”簽訂向身份證明局提供後備數據中心構建工程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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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辜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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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2007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七條,連同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行政暨公職局局長朱偉幹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億迅(香港)有限公司”簽訂為行政暨公職局提供政府資訊中心綜合資訊系統的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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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