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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社會文化司司長崔世安博士一切所需權力,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第二十九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簽訂奧運火炬接力服務協議。
二、上款所指權力屬可轉授他人的權力。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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