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長辦公室為填補人員編制翻譯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四缺,經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四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公告。現公布報考人臨時名單如下:
被接納的准考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本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四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辦公室主任 黎建恩
委員:辦公室顧問 鄭幸捷
律政廳代廳長 沈黎
本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以下空缺,經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公告。現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公布,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法務局內:
根據同一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六日於法務局
代局長 高舒婷
為填補法務局人員編制內以下空缺,現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為法務局之公務員進行普通晉升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法務局內,而遞交報考申請表之期限為十日,自本公告公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算: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六日於法務局
代局長 高舒婷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日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代局長 Leonor Madeira de Carvalho
經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行政文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文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Leong dos Santos, Olívia 8.01
按照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日於經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馮潤良
正選委員:陳詠達
羅佩基
為填補財政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壹缺,茲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以文件審查、有限制的方式,報考表格之遞交限期為十日,為本局之公務員進行普通晉升開考,通告張貼在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三日於財政局
局長 劉玉葉
澳門幣 |
||||
資產帳戶 | 負債帳戶 | |||
外匯儲備 | 96,632,325,093.07 | 澳門幣負債 | 101,995,929,079.73 | |
黃金及白銀 | 0.00 | 金融機構存款 | 3,615,646,530.90 | |
銀行結存 | 65,784,042,770.49 | 特區政府存款 | 49,240,101,925.79 | |
海外債券 | 24,758,264,711.17 | 負債證明書 | 4,030,540,134.84 | |
特別投資組合 | 6,074,434,546.73 | 金融票據 | 33,077,000,000.00 | |
其它 | 15,583,064.68 | 其它 | 12,032,640,488.20 | |
本地區放款及其它投資 | 12,316,022,254.33 | 外幣負債 | 0.00 | |
流通硬幣 | 70,155,800.00 | 對本地居民或機構 | 0.00 | |
紀念硬幣 | 9,085,363.78 | 對外地居民或機構 | 0.00 | |
非流通銀幣 | 5,856,032.60 | |||
流通硬幣套裝 | 400,207.56 | 其它負債 | 48,097,277.13 | |
其它澳門幣投資 | 201,026,640.63 | |||
外幣投資 | 12,029,498,209.76 | 暫記帳項 | 48,097,277.13 | |
其它帳項 | 0.00 | |||
其它資產 | 1,492,577,277.48 | 資本儲備 | 8,396,898,268.02 | |
資本滾存 | 4,171,002,637.17 | |||
一般風險準備金 | 2,161,524,583.7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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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餘 |
2,064,371,04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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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總計 | 110,440,924,624.88 | 負債總計 | 110,440,924,624.88 | |
|
|
財務暨人事處 Lei Ho Ian, Esther |
行政委員會 |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一缺,經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之開考公告。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參閱。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陳世傑
委員:處長 黃佩儀
處長 潘潔儀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主任文案一缺,經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之開考公告。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參閱。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敖國廉
委員:警司 陳淑欣
顧問高級資訊技術員 顏穎
按照刊登於二零零七年十月三十一日第四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公告,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升開考,取錄及格與得分最高的首12名投考人修讀培訓課程,以填補澳門監獄編制內獄警隊伍人員第一職階警長十二缺。
現通知各准考人知識測試通告張貼於澳門路環竹灣馬路聖方濟各街澳門監獄行政大樓地下告示板,以供查閱。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三日於澳門監獄
典試委員會主席:黄妙玲
根據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社會文化司司長之批示,現公佈開考下列職位:
本次一般晉升開考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進行。報考表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本開考有效期於所述各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有關考試之開考通告現已張貼於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本局人事處。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瞿國英
本局現進行第24/P/2007號公開招標——“向氹仔仁伯爵綜合醫院精神科大樓、一般衛生護理範疇內之衛生單位及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提供保安服務”。有意投標者衹要能證明具有七月九日第4/2007號法律所規定的牌照,便可於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九日起,在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或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地庫一(C1)之物資供應暨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所需費用,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或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為投標者安排的解釋會,將於二零零八年一月四日上午十時,在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側之本局行政大樓地下(R/C)“博物館”舉行,會後前往本招標之標的地點進行實地視察。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衛生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零八年一月二十九日下午五時三十分。
開標將於二零零八年一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在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側之本局行政大樓地下(R/C)“博物館”舉行。
投標者需向本局司庫科繳交金額$ 458,000.00(澳門幣肆拾伍萬捌仟元正)之現金或抬頭人為“衛生局”之銀行擔保或受益人為“衛生局”之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瞿國英
本局現進行第25/P/2007號公開招標——“向仁伯爵綜合醫院提供保安服務”。有意投標者衹要能證明具有七月九日第4/2007號法律所規定的牌照,便可於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九日起,在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或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地庫一(C1)之物資供應暨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所需費用,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或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為投標者安排的解釋會,將於二零零八年一月四日上午十時,在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側之本局行政大樓地下(R/C)“博物館”舉行,會後前往本招標之標的地點進行實地視察。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衛生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零八年一月三十日下午五時三十分。
開標將於二零零八年一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在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側之本局行政大樓地下(R/C)“博物館”舉行。
投標者需向本局司庫科繳交金額$ 456,000.00(澳門幣肆拾伍萬陸仟元正)之現金或抬頭人為“衛生局”之銀行擔保或受益人為“衛生局”之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瞿國英
澳門大學校長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作出本決定。
一、授予英語中心主任何珍碩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核准其管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
(四)根據校長批准,與同澳大宗旨相符的實體訂立合作與交流協議;
(五)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授予出版中心主任王國強博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核准其管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
(四)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三、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四、對由於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經授權人確認後,獲授權人認為有利於部門的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其轄下的主管人員或其代任人。
六、本授權由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二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姚偉彬教授
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經聽取校董會意見後,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二日第三十六次會議決議如下:
一、授予英語中心主任何珍碩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領導獨立學術單位的開支,上限至$25,000.00(澳門幣貳萬伍仟元整),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述金額的一半;
(二)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
二、授予出版中心主任王國強博士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部門的開支,上限至$25,000.00(澳門幣貳萬伍仟元整),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述金額的一半;
(二)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
三、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四、對由於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本授權由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二日於澳門大學
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
校長: 姚偉彬教授
副校長:馬許願教授
副校長:黎日隆博士
澳門大學校董會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十八條第一款十一項之規定,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會議,決議通過修改《澳門大學組織架構規章》,並重新公佈。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三日於澳門大學
校董會主席:謝志偉
一、根據《澳門大學章程》第十七條第八款的規定,校董會下設的委員會為:
(一)常設委員會;
(二)榮譽學位及榮譽名銜委員會;
(三)監察委員會。
二、常設委員會的運作:
(一)常設委員會會議日期及時間由主席決定;
(二)常設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四次平常會議,在主席召集或應大部分成員要求時,亦可舉行特別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校董會備案或審議;
(三)常設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三、榮譽學位及榮譽名銜委員會的運作:
(一)榮譽學位及榮譽名銜委員會會議日期及時間由主席決定;
(二)榮譽學位及榮譽名銜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一次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校董會備案或審議。
四、監察委員會的運作:
(一)監察委員會每半年最少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在主席召集或應其中一名委員要求時,亦可舉行特別會議;
(二)監察委員會的決議是以其成員的大多數票通過;
(三)對監察委員會的每次會議均須繕立會議紀錄,其內應載明審查工作的摘要及所作決議,並由所有與會者簽名;
(四)監察委員會應將其已進行的審查工作、已作出的措施及有關結果通知校董會。
五、校董會可為處理特定事務而設立臨時性質的委員會。臨時委員會的組成、職權及運作由校董會訂定。
一、根據《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澳門大學(以下簡稱“澳大”)設副校長三名,分別輔助校長執行學術、研究及行政事務。
二、副校長由校董會常設委員會委任的招聘委員會負責招聘。
一、根據《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一條,校務協調委員會負責協助校長處理及協調澳大事務,以及就影響澳大社群的行政措施的制定提供集體思考的正式渠道。
二、校務協調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一)校長,擔任主席;
(二)各副校長;
(三)各學術輔助部門主管;
(四)各行政部門主管;
(五)各學院院長;
(六)校長按需要委任的其他教學或非教學人員最多兩名,任期最長為一年。
三、校務協調委員會的職權如下:
(一)就改善澳大運作的措施提供意見;
(二)協調澳大年度及多年度的工作計劃、財政計劃及工作報告的準備工作;
(三)協調本身預算案、補充預算案及修改預算案的準備工作,並呈交校董會審議;
(四)協調澳大工作報告及最後帳目的準備工作,並呈交校董會審議;
(五)協調澳大日常運作所需的物資及服務的供應;
(六)就外界以有償或無償方式向澳大借用設施及設備的要求提供意見;
(七)就澳大各單位及部門的運作及協調情況作年度檢討;
(八)協助處理或回應校內外對澳大運作的意見及建議;
(九)就校長所提出的所有事宜提供意見。
四、校務協調委員會就本身預算及補充預算的編製以及預算的修改進行討論時,主席應邀請所有學院院長參與討論,並就學術資源的分配提供意見。
五、校務協調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四次平常會議,會議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由校長事務處負責。
一、《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五條第三款所指的教務委員會成員的具體組成如下:
(一)主要獨立學術單位主管,包括:
(1)研究生院院長;
(2)中華醫藥研究院院長;
(3)英語中心主任;
(4)持續進修中心主任;
(5)預科中心主任。
(二)主要學術輔助部門主管,包括:
(1)教務長;
(2)圖書館館長;
(3)資訊及通訊科技總監。
(三)各學院的代表從其全職教學人員中選出,主要獨立學術單位主管除外。選舉通常在學術委員會會議上舉行。
(1)各學院教授職級(包括講座教授和教授、副教授以及助理教授)的代表人數,是學院教授職級的教學人員的總數除以澳大所有教授職級的教學人員的總數然後乘以四十。如果結果不是整數,則進至整數。教務委員會的席位在各學院講座教授和教授、副教授以及助理教授職級的分配比例為2:1:1。如果某一職級合資格的成員總數小於一,則結果以一計算。學院應負責將各教授職級的成員名額適當分配,以符合該學院教授職級教學人員代表的總數。每一教授職級的代表由該職級所有教學人員選出;
(2)由各學院講師、高級導師和導師職級的所有教學人員互選產生的代表一名。
(四)學生代表,包括:
(1)澳門大學學生會選出的全日制本科生一名;
(2)澳門大學研究生會選出的全日制研究生一名。
二、上款(三)項所指的成員由主席委任,任期最長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三、第一款(四)項(1)及(2)分項所指的成員由主席委任,任期最長為一年,按各學生在澳大的學籍情況而定,連選得連任。
四、如上款所指的學生代表成員請求辭去或停止出任教務委員會成員的職務,則由相關學生組織按其本身的選舉程序選出合資格成員填補空缺,任期為前任者剩餘的任期。
五、根據《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訂定教務委員會的運作:
(一)教務委員會應透過載有會議日期及時間的主席召集書召開會議,且每學年最少舉行四次會議;
(二)教務委員會僅在出席會議且具投票權的成員人數超過具投票權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十的情況下,方可舉行會議;其決議以出席會議的成員的相對多數的表決方式通過;
(三)教務委員會透過屬下的常設委員會及非常設委員會運作;
(四)教務委員會及其屬下委員會的學生成員不得參與該等會議中屬保留議程的部分,亦不得閱讀有關該部分議程的各項文件;
(五)保留議程包括如下事項:
(1)個別學生的入學及學歷評估,以及澳大成員的個人事宜;
(2)教務委員會主席認為須向學生保密的事宜,但須事先向教務委員會的學生成員解釋保密理由。
(六)就若干事項是否屬保留性質存有疑問時,須由教務委員會主席或任何主持教務委員會或其屬下委員會會議的人士作出決定,而有關決定為確定性決定;
(七)非教務委員會成員向教務委員會提交建議時,教務委員會主席應邀請該建議者列席教務委員會會議解釋建議內容;
(八)教務委員會秘書由教務長擔任,秘書職務所需的支援由學務部負責。
一、《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六條第四款所指的教務委員會屬下的委員會可分為常設委員會及非常設委員會。
二、教務委員會屬下的常設委員會為:
(一)常務委員會;
(二)研究委員會;
(三)學術質量委員會;
(四)圖書館委員會;
(五)資訊及教育科技委員會;
(六)研究生課程委員會。
三、常務委員會:
(一)組成:
(1)校長,擔任主席;
(2)負責管轄學術事務的副校長;
(3)各學院院長;
(4)教務長。
(二)常務委員會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由學務部負責;
(三)職權:
(1)編排教務委員會會議議程;
(2)就各學術單位對設立新課程和科目或修改已有的課程和科目,以及對制定或修改學術規則的建議提供意見;
(3)訂定由各學術單位所開辦的課程的入學標準及本科一年級的收生人數;
(4)核准澳大每年入學考試模式及考試大綱;
(5)委任澳大入學試各科主考人及試卷審查員;
(6)在教務委員會平常會議休會期間,處理屬教務委員會職權內的緊急事宜;
(7)維持澳大教學與研究活動之間的平衡;
(8)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執行性決定,向教務委員會提交政策性建議,以及就年度預算中涉及其職能範圍內的預算事項提供意見。
(四)運作:
(1)常務委員會會議為教務委員會的預備會議,會期應最少早於教務委員會會期三周;
(2)常務委員會可按需要舉行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教務委員會備案;
(3)常務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四、研究委員會:
(一)組成:
(1)負責管轄研究事務的副校長,擔任主席;
(2)各學院學術委員會的資深教學人員一名,由各學院的學術委員會按其本身的選舉程序從該學院的具教務委員會成員身份的成員中選出;
(3)研究生院院長;
(4)其他具研究任務的獨立學術單位的主管。
(二)研究委員會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由研究生院負責;
(三)職權:
(1)統籌及促進澳大的學術研究活動;
(2)組織校內外專家小組,以便審閱教學人員及非教學人員提交的研究計劃;
(3)聽取專家的意見後,根據澳大的研究專款情況及有關的規定,批准研究撥款金額;
(4)協助管理校外研究經費的申請;
(5)跟進各項研究計劃進展情況,確保研究工作按時完成;
(6)促進研究成果在國際性學報上發表,以及促進新發明、工業產品的新型及設計的專利申請;
(7)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執行性決定,向教務委員會提交政策性建議,以及就年度預算中涉及其職能範圍內的預算事項提供意見。
(四)運作:
(1)研究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兩次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教務委員會備案;
(2)研究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五、學術質量委員會:
(一)組成:
(1)負責管轄學術事務的副校長,擔任主席;
(2)各學院學術委員會的資深教學人員一名,由各學院的學術委員會按其本身的選舉程序從該學院的具教務委員會成員身份的成員中選出;
(3)各學院院長;
(4)具教學任務的獨立學術單位的主管;
(5)教務長;
(6)教務委員會中的學生代表。
(二)學術質量委員會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由學務部負責;
(三)職權:
(1)為新課程和科目安排作開辦前的學術評審,並定期檢討已有的課程和科目安排;
(2)制定評核各教學單位的教學素質及水平的方式;
(3)定期檢討各教學單位的教學情況;
(4)協助各教學單位達至高素質的水平;
(5)為新入職及有意改良教學技巧的教師安排培訓研討的設施及機會;
(6)透過經常性師生諮詢渠道,聽取及收集學生對教學方法及教學素質的意見,作為改善教學方法的參考資料;
(7)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執行性決定,向教務委員會提交政策性建議,以及就年度預算中涉及其職能範圍內的預算事項提供意見。
(四)運作:
(1)學術質量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兩次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教務委員會備案;
(2)學術質量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六、圖書館委員會:
(一)組成:
(1)校長經諮詢校務協調委員會後,從教務委員會成員中委任一名資深成員擔任主席;
(2)圖書館館長;
(3)各學院以選舉方式各自選出的教學人員一名;
(4)具教務委員會成員身份的學生代表。
(二)圖書館委員會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由大學圖書館負責;
(三)職權:
(1)制定大學圖書館長遠發展的目標及定位;
(2)確保大學圖書館每學年所獲得的資源能配合澳大各學術單位的教研需要;
(3)發展及完善大學圖書館;
(4)確保大學圖書館各項設施能配合澳大學術活動;
(5)培養師生善用大學圖書館的正確文化及技能;
(6)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執行性決定,向教務委員會提交政策性建議,以及就年度預算中涉及其職能範圍內的預算事項提供意見。
(四)運作:
(1)圖書館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三次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教務委員會備案;
(2)圖書館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七、資訊及教育科技委員會:
(一)組成:
(1)校長經諮詢校務協調委員會後,從教務委員會成員中委任一名具資訊及教育科技專長者擔任主席;
(2)資訊及通訊科技總監;
(3)各學院、中華醫藥研究院、英語中心和預科中心以選舉方式各自選出一名對資訊及教育科技有特殊興趣的教學人員作為成員;
(4)教務委員會成員中的學生代表互選一人,任期與其作為教務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相合。
(二)資訊及教育科技委員會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由資訊及通訊科技部負責;
(三)職權:
(1)制定澳大在學術及行政方面應用資訊及教育科技的政策及規則;
(2)評估及引進用作提高教、研、學方面的活動效益的新技術及設施;
(3)提供資訊及教育科技的軟硬件使用的培訓機會;
(4)提倡及提高使用資訊科技的自學文化;
(5)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執行性決定,向教務委員會提交政策性建議,以及就年度預算中涉及其職能範圍內的預算事項提供意見。
(四)運作:
(1)資訊及教育科技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三次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教務委員會備案;
(2)資訊及教育科技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八、研究生課程委員會:
(一)組成:
(1)校長或由其委任的資深教學人員一名,擔任主席;
(2)研究生院院長;
(3)負責管轄研究事務的副校長;
(4)各學院院長或副院長;
(5)學術委員會主席或代表;
(6)教務長;
(7)教務委員會成員中屬全日制研究生的學生代表,任期與其作為教務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相合,但以一年為限。
(二)研究生課程委員會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由研究生院負責;
(三)職權:
(1)審議研究生院年度及多年度的研究生課程及研究計劃,以確保該等計劃與澳大整體學術發展計劃互相配合;
(2)制定建議開辦研究生課程及科目的程序及開辦該等課程及科目的基本要件;
(3)批准研究生修課式課程及研究式課程的入學標準及每年收生人數;
(4)批准博士學位課程的入學申請;
(5)確立研究生修課式課程的導師、指導研究生撰寫論文及指導研究生從事獨立研究項目的導師的資歷;
(6)就學士學位後的學位及名銜的頒授標準向教務委員會提供意見;
(7)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執行性決定,向教務委員會提交政策性建議,以及就年度預算中涉及其職能範圍內的預算事項提供意見。
(四)運作:
(1)研究生課程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兩次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教務委員會備案;
(2)研究生課程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一、澳大的基本學術單位為:
(一)工商管理學院;
(二)教育學院;
(三)社會科學及人文學院;
(四)法學院;
(五)科技學院。
二、各基本學術單位可按規定程序及發展需要設立轄下的教學及研究單位,包括學系、課程、研究中心及研究所。
三、教學及研究單位的職權及運作由校董會制定的內部規章訂定。
四、教學及研究單位的主管由學院院長建議,校長任免。
五、學院院長由校長推薦,校董會任免。
六、學院院長的首次定期委任任期最長為三年,續任任期最長為五年,可續期。
七、學院院長由校董會常設委員會委任的招聘委員會負責招聘。
八、各學院院長的職權如下:
(一)在行政、學術和研究事務方面代表並領導學院;
(二)確保學院內教研工作符合澳大期望的水平;
(三)確保各教學及研究單位以及教學人員所需的支援得到合理與公平的分配;
(四)確保學院所獲資源符合教研需要;
(五)向校長建議人員的聘用、晉升和合同的續約;
(六)積極與教研及行政人員溝通,並按《澳門大學人員通則》的規定,對他們的工作表現進行檢討和評估;
(七)向校長建議協議和其他合約的簽署;
(八)批准課程的入學申請,但博士學位課程除外;
(九)審查和批准考試成績、科目和學分豁免以及轉修科目;
(十)經過學術委員會認可後,向教務委員會建議準畢業生的名單以及學位的頒授;
(十一)批准延學申請、休學和復學申請以及退學和重新入學申請;
(十二)根據有關規定批准勒令退學;
(十三)根據校長授予的權限,批准開支和作出其他行為;
(十四)從事教學工作。
九、經院長作出具適當理由的建議,校長可任免學院副院長一名。副院長應協助院長處理和協調學術事務,以及規劃和執行學術政策。副院長一般應為副教授或以上級別。
十、各學院均設有學術委員會,其組成如下:
(一)學院院長;
(二)教學及研究單位的主管;
(三)所有助理教授或以上職級的全職教學人員;
(四)全職講師代表兩名,由學院內所有全職講師互選產生,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五)兼職教師代表最多兩名,由學院內所有兼職教師推選產生,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六)各學院內每一教學單位的學生代表一名,由各教學單位的學生自行推選,任期最長為一年;
(七)教務長或其委派的代表一名。
十一、主席由學術委員會成員從第六條第十款(一)至(四)項所指的成員中選舉產生,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十二、學術委員會須就教學與研究的協調及改進向教務委員會負責,學術委員會的職權如下:
(一)就學系的設立、更改或撤銷向教務委員會提交建議;
(二)就課程的計劃內容的發展及修改向教務委員會提交建議;
(三)就入學標準、校外考試委員的委任、學生學習的評核方法及畢業要求,向教務委員會提交建議;
(四)就教學事務提出意見並檢討教學評估的準則;
(五)就碩士、博士及其他學術資格的典試委員會的成立準則及組成,向教務委員會提交建議;
(六)在學年末認可準畢業生的名單以及將要頒授的學位;
(七)在特殊情況下,學術委員會主席可認可準畢業生的名單以及將要頒授的學位,並在下一次的學術委員會會議上得到追認;
(八)應教務委員會的要求處理其他事務。
十三、如學術委員會主席認為學院內非學術委員會成員的其他教學或非教學人員的出席對會議有幫助,可邀請該等人員列席會議,但該等人員並無投票權。
十四、校長或負責管轄學術事務的副校長如認為有需要,可在預先通知學術委員會主席後,出席學術委員會的會議。
十五、學術委員會的秘書由第十款(四)或(五)項所指的成員互選產生,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秘書職務所需的支援由有關學院負責。
十六、學術委員會應透過載有會議日期及時間的主席召集書召開全體會議,且每學年最少舉行兩次全體會議。
十七、學術委員會可透過載有會議日期及時間的主席召集書召開特別會議,以處理特殊事宜。
十八、學術委員會僅在出席會議且具投票權的成員人數超過具投票權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十的情況下,方可舉行會議,其決議以出席會議的成員的相對多數的表決方式通過。
十九、學術委員會主席可決定通過傳閱有關文件和具投票權成員簽署書面投票的方式處理事務。通過傳閱作出的決定須在會議記錄中記載並在下次會議上確認。
二十、學院須訂定和審核可以通過傳閱處理的事務的種類。可以通過傳閱處理的事務不應涉及高度復雜的政策性事宜。
一、獨立學術單位是指教學、研究或教研兼備的單位。
二、《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一條第三款所指的獨立學術單位為:
(一)研究生院;
(二)中華醫藥研究院;
(三)英語中心;
(四)持續進修中心;
(五)預科中心;
(六)澳門研究中心。
三、上款所指的獨立學術單位的主管的職稱如下:
(一)研究生院院長;
(二)中華醫藥研究院院長;
(三)英語中心主任;
(四)持續進修中心主任;
(五)預科中心主任;
(六)澳門研究中心主任。
四、獨立學術單位的主管由校長任免。
五、校長可按獨立學術單位的主管的推薦任免一名副主管,任期由校長決定,但不可超過其合同的期限。
六、在獨立學術單位的職權範圍內,可參照學院的學術委員會運作模式設立教學小組,以規管有關的教學活動。
一、《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所指的學術輔助部門及其附屬單位為:
(一)學務部,下設註冊處及學生事務處;
(二)大學圖書館,下設圖書館館務處;
(三)資訊及通訊科技部,下設技術暨用戶支援處及資訊管理處;
(四)出版中心。
二、上款所指的部門由相關領域的專業人員主管,隸屬校長或管轄該工作範圍的副校長。
三、在例外情況下,學術輔助部門主管職位的據位人的報酬,可參照《澳門大學人員通則》所指教學人員職級的薪俸點訂定。
四、第一款所指的學術輔助部門的主管的職稱如下:
(一) 教務長;
(二) 圖書館館長;
(三) 資訊及通訊科技總監;
(四) 出版中心主任。
五、第一款所指的學術輔助部門的附屬單位的主管的職稱如下:
(一)註冊處處長;
(二)學生事務處處長;
(三)助理圖書館館長;
(四)技術暨用戶支援處處長;
(五)資訊管理處處長。
六、各學術輔助部門的主管及相關的附屬單位的主管,由負責管轄該部門的副校長建議,校長任免。
七、各學術輔助部門的主管為校務協調委員會的成員。
八、各學術輔助部門的職權如下:
(一)學務部:
(1)按照教務委員會指示,制定及籌備學生的取錄、註冊及考試程序;
(2)組織及更新與教學及學生事務有關的資料庫;
(3)編製澳大概覽、校曆及學生手冊;
(4)印製及簽發文憑、證書及學術證明文件及聲明書;
(5)與各部門合作,籌備及協助舉辦學術及學生活動以及畢業典禮。
(二)大學圖書館:
(1)為澳大教學、學習及研究提供所需的參考書籍、學報、電子資訊網絡及電子資料庫;
(2)促進澳大文獻資料的建立、組織、更新及保存;
(3)提供適當場所、環境及專業指導,以供資料搜集及研究之用;
(4)確保大學圖書館的設施能配合澳大學術活動的使用;
(5)積極參與圖書館的館際協作及資源共享。
(三)資訊及通訊科技部:
(1)為一般教學、學習及研究提供所需的資訊科技設施;
(2)協助教研人員及學生有效地使用教學、學習及研究方面的資訊科技;
(3)為澳大開發或選用資訊管理系統,並協助各部門有效地使用有關系統;
(4)為優化行政程序提供資訊科技的服務。
(四)出版中心:
(1)出版研究文獻、專題著作、教材及其他對學術有貢獻的刊物;
(2)組織隊伍,以審查申請出版的學術文章或專著,務求一切出版的著作達到區際或國際要求的質量標準;
(3)負責印刷及發行事務,且應遵守審慎的商業原則;
(4) 向澳大建議每學年出版的經費預算。
一、《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所指的行政部門及其附屬單位為:
(一)行政及人力資源部,下設人力資源處;
(二)財務部,下設會計處、出納處及採購處;
(三)校園管理部,下設校園發展及工程處及校園服務處;
(四)新聞及公共關係部。
二、上款所指的行政部門的主管隸屬校長,校長可將其部分職權,尤其是有關審查內部運作及監察規章遵守的職權,授予負責管轄行政事務的副校長。
三、第一款所指的行政部門的主管的職稱如下:
(一)行政及人力資源總監;
(二)財務總監;
(三)校園管理總監;
(四)新聞及公共關係部主任。
四、第一款所指的行政部門的附屬單位的主管的職稱如下:
(一)人力資源處處長;
(二)會計處處長;
(三)出納處處長;
(四)採購處處長;
(五)校園發展及工程處處長;
(六)校園服務處處長。
五、各行政部門的主管及相關的附屬單位的主管由負責管轄該部門的副校長推薦,校長任免。
六、各行政部門的主管為校務協調委員會的成員。
七、各行政部門的職權如下:
(一)行政及人力資源部:
(1)制定適用一般行政措施的原則、標準及程序;
(2)推動行政範疇上的優質管理,並確保其符合國際質量管理系統的要求;
(3)協調各部門人力的分配任用,並進行培訓及發展,確保員工的能力與澳大在人力資源上的需求相稱;
(4)按照《澳門大學人員通則》的規定,協助處理人員的招聘、委任、晉升及調任方面的行政程序;
(5)管理有關工作人員的福利事務,包括缺勤、年假及無薪假的事宜;
(6)協助設定及執行紀律程序、投訴及上訴機制,以處理人事糾紛問題;
(7)按照澳大的發展情況,研究人力資源分配的需要;
(8)提交《澳門大學人員通則》的修改建議。
(二)財務部:
(1)協助編製澳大年度及多年度的工作計劃及財政計劃,以及本身預算案、補充預算案及修改預算案;
(2)編製最後帳目及財務報告,並提交財務管理委員會及校董會審議;
(3)組織及更新澳大的會計帳目;
(4)執行獲通過的預算案,確保資金的正常流動及財政的完善管理;
(5)制定有關資產及勞務的取得、開標及報價方面的內部運作規則,並確保其嚴格執行;
(6)制定及更新財務活動的運作規則,並確保其嚴格執行。
(三)校園管理部:
(1)負責校園的交通、保安、樓宇及設施的保養、維修及清潔的服務;
(2)管理校園設施;
(3)提供校園的後勤支援;
(4)組織及更新澳大的財產清冊;
(5)協調澳大校園發展計劃及跟進其執行。
(四)新聞及公共關係部:
(1)宣傳澳大的使命及貢獻,促進澳大的形象;
(2)與社會及傳媒建立良好關係,及時發放有關澳大的活動、計劃及學術成就的訊息;
(3)協助組織及安排大型活動;
(4)協助接待工作;
(5)協助澳大的發展活動,包括募捐事宜。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現公佈為填補土地工務運輸局人員編制資訊助理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資訊助理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有關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公告,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於本局四樓行政暨財政廳。
按照上述法例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五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現公佈為填補土地工務運輸局人員編制助理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助理技術員二缺,經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有關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公告,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於本局四樓行政暨財政廳。
按照上述法例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現公佈為填補土地工務運輸局人員編制行政文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文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有關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公告,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於本局四樓行政暨財政廳。
按照上述法例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現公佈為填補土地工務運輸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有關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公告,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於本局四樓行政暨財政廳。
按照上述法例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一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現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現把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升開考的報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媽閣斜坡港務局(水師廠)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按照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五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
現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通過審查文件方式為本局之公務員進行限制性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港務局人員編制內專業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特級海上交通控制員一缺。
有關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於媽閣斜坡港務局(水師廠)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五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
現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通過審查文件方式為本局之公務員進行限制性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港務局人員編制內下列空缺:
有關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於媽閣斜坡港務局(水師廠)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二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
茲通知,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透過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為房屋局公務員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二缺。
同時,有關開考通告已張貼在青洲沙梨頭北巷102號9樓支援處。報考申請表應自本公告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期限內遞交。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四日於房屋局
局長 鄭國明
繼公佈於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五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的以公開競投方式判予批給兩幅位於澳門半島筷子基北灣及南灣之間,面積分別為1,704平方米及2,967平方米,名為D及E地段之土地公告I及II,關於公開競投方案附件七,於二零零七年十月十八日核准第2007A073及2007A074號街道準線圖內訂定的都市建築條例,現闡明如下:
“根據經一九八零年十一月十五日第42/80/M號法令修改的《都市建築總規章》第八十八條第六款規定,在D及E地段、於臨海(筷子基北灣及南灣)的公共街道旁將建樓宇的地界,不需計算街影面積。”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三日於土地委員會。
主席 賈利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