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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08/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旅遊局局長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衛安(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旅遊局轄下大樓及設施提供保安看守服務之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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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