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審計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1/1999號法律第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及第98/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一切所需權力予本署審計局局長梁紅虹女士,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審計署為立約人,與 “See Won Properties (BVI) Limited” 簽訂有關租用「皇朝廣場」二十樓的租賃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四日
審計長 蔡美莉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六日於審計署
審計局局長 梁紅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