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審計署

法規:

第7/2007號審計長批示

公報編號:

50/2007

刊登日期:

2007.12.12

版數:

11121-11122

  • 將若干權力授予審計局局長,作為簽訂有關租用“皇朝廣場”二十樓的租賃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法規 :
  • 第98/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 確定審計長權限內就財政及財產資源管理事宜的開支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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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審計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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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2007號審計長批示

    審計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1/1999號法律第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及第98/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一切所需權力予本署審計局局長梁紅虹女士,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審計署為立約人,與 “See Won Properties (BVI) Limited” 簽訂有關租用「皇朝廣場」二十樓的租賃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四日

    審計長 蔡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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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六日於審計署

    審計局局長 梁紅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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