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0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5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鴻基體育會”,是一個不牟利的社團,其宗旨是推廣和發展體育活動,培養參加者對運動的興趣,從而達致強身健體的目的,參與官方或民間舉辦的各類體育賽事及活動,同時開展其他聯誼、文化及康樂活動。
本會會址:澳門青洲大馬路青洲工業大廈一樓A。
第二條——會員的權利:
(a)參加本會的會員大會;
(b)根據章程選舉或被選舉入領導機構;
(c)參加本會的活動。
第三條——會員的義務:
(a)維護本會的聲譽,促進本會的進步和發展;
(b)遵守章程的規定及本會領導機構的決議;
(c)繳交會費。
第四條——會員的資格及類別:
(a)所有感興趣者,只要接受本會章程,並登記註冊後,經理事會批准後便即成為本會會員;
(b)經理事會建議,本會可對本會工作上作出貢獻之人士授予“名譽會員”稱號;
(c)本會亦可對本會工作上或經濟上曾作出重大貢獻之人士授予“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稱號。
第五條——會員的言行若有損害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議決後便可被開除會籍。
第六條——本會設以下幾個機構: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察委員會。理事會和監察委員會的成員是在會員大會上由會員選舉產生,任期三年,並可連任。
第七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並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和一名秘書。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或者在必要的情況下,由理事長或者會員大會會長召開,但至少要提前十日以書面通知(通知書上須列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員大會之出席人數,於通告指定之時間若有過半數會員出席,又或三十分鐘後若有三分之一會員出席時,則該次會員大會視為合法,議決從出席者過半票數取決生效。
第八條——會員大會之權限:
(a)根據章程選舉本會各管理機構;
(b)制定本會方針;
(c)聽取本會理事會的報告及監察委員會的年報;
(d)修改本會章程。
第九條——理事會是本會的最高執行機構,負責平時的會務管理(社會、行政、財政和紀律管理)。
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所組成,最少3人,但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條——監察委員會之權限:
(a)監督本會行政管理之運作;
(b)查核本會之財產;
(c)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履行法律及本會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監察委員會由三位成員組成,設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一監事。
第十一條——本會的主要財政來源是會費、捐贈及其他機構資助。
第十二條——本會的經費應該和其收入平衡。
第十三條——章程若有遺漏之處,必須由會員大會修訂解決。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nove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sete.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0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5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名稱
本會定名中文為“澳門臺灣大學校友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a Universidade de Taiwan em Macau”,葡文簡稱為“AAAUTM”;英文名為“Association of Taiwan University Alumni in Macau”,英文簡稱為“ ATUAM”。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以促進在澳校友與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母校」)間之聯繫,並加強歷屆校友、教職員及澳門各界之間的聯繫與溝通,服務社會為宗旨。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北京街174號廣發商業中心五樓F;本會可經由理事會議決更改會址。
第四條——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曾在母校連續或分段修業、研究或任教及現居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者,得申請加入;入會申請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得生效。
第五條——會員權利與義務
會員有以下權利:
a)参加會員大會;
b)成為本會各機關的選舉及被選舉人;
c)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並享用各項福利設施。
會員有以下義務:
遵守本會規章及決議。
第六條——會員資格之喪失
在下列情況下,將喪失會員資格:
a)經理事會審查認定其不具備本章程第四條4.1所述資格者。
b)其本人以書面通知理事會要求退會者。
c)其行為導致本會聲譽受到重大損害,經理事會提出並經監事會確認者。
第七條——會員大會
7.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出席會員組成。
7.2 會員於出席大會期間,行使提案、發言、表決、投票、選舉、被選及罷免權。
7.3 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年度財政預算、財政報告及活動計劃,聽取理事會之年度報告及監事會的監察報告。
7.4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會長擔任大會主席,並負責主持會議。
7.5 會員大會之召開必須至少於十四天前通知全體會員,並說明開會時間、地點、提案及議程。
7.6 會員大會法定出席人數為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遇出席人數不足時,由主席宣佈會議順延一小時召開,一小時後以出席人數為準。
7.7 由理事會提出或四分之一以上之會員聯署,可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之召開必須至少於十四天前通知全體會員,並說明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的原因、開會時間、地點、提案及議程。
第八條——會長及副會長
8.1 本會設會長及副會長各一名,以聯名競選,經會員大會採不記名投票,以簡單多數決產生。
8.2 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會務,並委任會務秘書協助行政事務,任命理事長組織理事會,以推展及執行日常會務;任命監事長組織監事會,用作監督理事會之日常運作並提出口頭及書面之監察報告。
8.3 會長因故不能視事,由副會長代理職務。
8.4 會長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代理職務任期與原會長任期同。
第九條——理事會
9.1 理事長秉承本會的宗旨,受本會會長之任命,任期與會長同,本著職權委任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等組成理事會,對會長及會員大會負責。
9.2 理事會至少由五人組成,且總人數為單數,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與理事共四人或以上組成,理事會秘書由理事指定一名理事兼任,理事長須將理事會成員名單提交會長及監事會備查。
9.3 理事會可因應會務推展的需要設立各種功能機構,各功能機構的設立及其成員名單,須提交會長及監事會備查。
9.4 理事會職權如下:
a)秉承本會的宗旨以推展會務,召開理事會。
b)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c)審查申請入會者資格。
d)製訂並向會員大會提出口頭及書面之年度活動計劃、年度財政預算、財政報告及會務報告。
e)執行日常會務,聯絡及維繫本會會員,管理本會的財務及資產。
9.5 理事會常務會議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可邀請會長、副會長及監事會派員列席會議。
第十條——監事會
10.1 監事會設監事三名,且總人數為單數,監事長受本會會長之任命,任期與會長同,監事會秘書由監事長指定其中一名監事兼任。
10.2 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可邀請會長及理事會派員列席會議。
10.3 監事會的職權如下:
a)由監事長秉職權召開監事會議。
b)對理事會提交之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進行審查並提出意見。
c)列席理事會議。
d)向會員大會提出口頭及書面之監察報告。
e)在本會解散時對財產進行清算。
第十一條——經費
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個人、團體及法人之捐贈或贈與,利息以及任何理事會權限範圍內的收入。
第十二條——解散
12.1 本會的解散須召開「解散特別會員大會」為之。
12.2「解散特別會員大會」之召開,需經過半數之會員聯署提出,並由會長召開經理監事聯席會議審查確認,再由會長指派理監事五人組成特別委員會籌劃,及在十四天之前以書面通知全體會員。
12.3 本會之解散,需經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以上通過,並由會長於大會上宣佈後生效。
第十三條——榮譽會員
13.1 會長、理事會可提名對本會貢獻卓著,但不符第四條所述資格者為榮譽會員。
13.2 榮譽會員不具提案、發言、表決、投票、選舉、被選及罷免等各項權利。
第十四條——本會章程施行及修訂
14.1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由理事會公告施行,修改亦同。
14.2 本會章程若有未盡事宜,經會員提案,並在會員大會經出席會員四分之三通過得修訂之。
14.3 本會章程若有疑義,得由會長召開並主持理監事聯席會議進行討論及解釋,及於下一次會員大會中向大會提出報告及提案修訂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nove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sete.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0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5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中文名稱:“澳門法拉利車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Ferrari de Macau”,英文名稱:“Macao Ferrari Association”,英文簡稱“M.F.A.”。
第二條——本會法人會址設在澳門漁翁街388號南豐工業大廈第一期地下A舖。
第三條——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的體育組織,宗旨是推廣和發展體育活動及賽車運動,增強法拉利車主的駕駛技術。
第四條——凡年滿十八歲並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申請者須理事會審查並決議通過,方得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
1. 選舉及被選舉權;
2. 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之權利。
第六條——會員的義務:
1. 遵守會章和執行理事會之決議;
2. 推動會務;
3. 繳納會費。
第七條——本會會員如欠交會費一年者,經催收而仍欠交,則作自動退會論,之前所繳各費,概不退回。
第八條——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破壞本會之名譽,不服從本會的決議,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或開除會籍的處分。
第九條——本會架構為: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十條——本會各架構之據位人每兩年選舉一次,被選者可連任。
第十一條——1. 本會各架構之選舉取決於候選之提名,且應在會員大會主席團在職主席面前進行。
2. 候選之提名,應載有接受全部候選人之個人聲明。
3. 選舉大會於任期屆滿之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舉行,而候選之提名應於選舉大會舉行的十五天前為之。
4. 在職之成員繼續執行其職務至被選出之新成員就職時止。
第十二條——1. 本會各架構之主席如長期因故不能視事,有關架構應在其成員中選出一新主席,並在基本會員中為該架構共同擇定一名新成員。
2. 本會各會議架構之其他成員如因故不能視事,有關架構之其餘在職成員應從基本會員中委任代任人。
3. 被選出或被委任代任之成員,應擔任該職務至有關前任者之任期終結止。
第十三條——本會各架構之決議應載於會議紀錄簿冊內,並應載有出席會議之有關架構多名據位人之簽名。會員大會之會議紀錄,應載有主持會議之人之簽名。
第十四條——1. 會員大會是由全面享有其權利的全體基本會員組成。
2. 對所有未包括在本會其餘架構特定權限範圍內之事項,均由會員大會負責作決議,特別是:
(1)訂定本會之方針;
(2)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出各架構據位人;
(3)通過本會之預算、理事會報告和帳目,以及監事會之意見書;
(4)按理事會提名,授予名譽會員榮銜;
(5)修改本會章程及解散本會。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之工作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之大會主席團領導。
第十六條——1. 就本會各架構之選舉、理事會預算之討論及通過,以及報告書和帳目之討論及表決,均由會員大會以平常會議為之。
2. 大會之特別會議得透過大會主席團主席主動召集,或應理事會、監事會或三分之二基本會員要求而召集。
3. 會員大會必須至少每年召開一次。
第十七條——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八條——1. 如最少有半數基本會員出席,大會在召集書內所定時間開始,否則在三十分鐘後,無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大會亦開始進行。
2. 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之基本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不影響以下各款規定之適用。
3.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之基本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4. 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基本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九條——投票權必須由會員親自到會員大會行使,不容許以任何代表方式為之。
第二十條——1.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由單數成員組成,最少五人,其中一人擔任理事長職務,一人擔任秘書,另一人任財政。
2. 理事會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理事長除本身擁有之投票權外,尚有權於票數相同時方作之投票。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之權限為:
1. 計劃及指揮本會的活動;
2.促使執行會員大會及監事會之決議;
3. 向會員大會呈交預算草案、管理帳目及活動報告書;
4. 接納新會員或將會員除名;
5. 訂定入會費及年度會費金額;
6. 建議名譽會員之提名;
7. 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8. 租入不動產,批准使用本會之動產,並訂定使用條件;
9. 科處譴責和警告之處分;
10. 領導本會之工作,聘用和辭退僱員及訂定其報酬。
第二十二條——理事長有以下權限:
(1)對外代表本會;
(2)領導本會的各項行政工作;
(3)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理事長可解決本會緊急問題,但事後應在接著的第一次會議時知會理事會,由理事會確認。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最多五人,其中一人為監事長。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之權限:
1. 監督本會行政管理之運作;
2. 查核本會之財產;
3.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4. 履行法律及本會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二十六條——本會之收益來源包括:
1. 會員繳付的入會費及會費;
2. 任何由會方財產或設施處獲得的租金或利益;
3. 可以合法方式取得的任何其他利益。
第二十七條——如須解散,本會擁有的資產將按大會的決議,贈予本地區的社會福利機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nove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sete.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0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5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之名稱為“澳門文化產業推廣協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Promotora as Industrias Culturais de Macau,英文名為“Cultural Industry Promotional Association of Macao”。
第二條——本會宗旨是關注、研究、推廣澳門文化產業,促進澳門產業多元化的發展。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238-286號建興隆廣場18樓D座。
第四條——本會是非牟利團體。
第五條——會員
本會會員分為基本會員及榮譽會員兩種。
一、凡在本澳居住和工作,從事學術研究、文化教育、藝術創作等工作,或其職業與文化藝術創作有密切關係者,承認本會章程,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基本會員。
二、基本會員入會須有兩名會員介紹,履行入會手續,由理事會通過,方取得正式資格,惟創會會員例外。
第六條——權利與義務
一、基本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A. 參加全體會員大會。
B. 有投票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C. 參加本會的活動。
D. 享用本會設施及資訊。
E. 退會。
二、基本會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A. 遵守本會章程。
B. 支持本會各項工作。
C. 出席大會的會議及於會上表決事項。
D. 繳納會費。
第七條——如基本會員嚴重違反章程,有損本會聲譽,理事會將通過決議,勸其自行退會;如不服決議者,可向監事會申訴或由監事會提交會員大會討論,作出決定。
第八條——榮譽會員由理事會負責聘請,享有基本會員之權利,並無須交納會費。
第九條——經理事會提議並經會員大會通過,本會可邀請曾為會務發展作出重要貢獻之會員成為榮譽會員。
第十條——本會的權力機構和職能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的職能通過修改章程;選舉理事會,監事會;審議年度計劃及會務報告;對違章會員申訴作最後裁決。
三、會員大會由理事會互選出之會員大會主席團,負責召開會議,主持會議和編寫會議記錄,並代表出席大會會員簽署會議記錄等工作。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秘書一名,各職能由理事會中互選產生,主席團任期為三年。
四、本會設榮譽顧問若干名,由理事會提名,經全體會員大會通過。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單數若干名理事組成,通過理事互選產生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秘書長一名,其他為理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為最高執行機構。
二、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由會員大會改選,可連選連任。理事會接受其成員在任期內之辭職,並向隨後之會員大會作出報告,並由該次會員大會進行補選。
三、本會因需要而設的其他職能機構,其工作範圍由理事會界定。
四、理事會的職能:
• 執行全體會員大會的決議,決議以多數人的意見通過。
• 處理理事會的事務及發表工作報告。
• 召開全體會員大會。
• 理事會在全體大會閉會期間,代表會員執行大會決議全權處理一切會務。
第十二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單數若干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其餘為監事。
二、監事會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由會員大會改選。監事會得接受其成員在任期內之辭職,並向隨後之會員大會作出報告,並由該次會員大會進行補選。
三、監事會的職權:
• 審核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 對本會會務和財產進行監督。
四、監事會成員不兼任會內其他職務。
五、監事會須在每屆會員大會召開前,確認財務報告、提交會員大會審定。
第十三條——理事會、監事會成員之具體人數及選舉辦法,均由理事會決定,並於會員大會前通告全體會員。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超過半數會員出席時方能生效。經辦正式手續之會員可授權出席會員代為行使相關權利。會員大會於召開時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開,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第十五條——經超過三分之一會員要求,或視情況需要,理事長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非常會員大會,出席人數須符合上款之規定,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召集書最少在會議召開前十天發出。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主要來源為:會員會費、自願捐獻及社會其他機構贊助。
第十八條——本會收支必須經財務記賬,編製財務報告,提交監事會審核。
第十九條——年度財務報表須每年向會員公佈。
第二十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第二十二條——本會解散的建議必須在專門為此而召開的會員大會上獲四分之三以上會員通過。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ês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sete.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07/ASS檔案組第5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葡澳之友體育會,其會址設於:澳門河邊新街廣進大廈24-24a2樓B座。葡文簡稱為:A.D.A.L.C.。
第二條——A.D.A.L.C.的宗旨:
1)致力促進及推廣澳門之水上和陸上各項體育活動。
2)維護各會員之合法權益。
第三條——凡本澳之合法居民,乃有興趣推廣體育活動之人士。
獨一條——所有會員須經由理事會之批核。
第四條——會員之義務:
1)按指定的期限內繳交會費。
2)遵守與督促他人遵守A.D.A.L.C. 之章程及其它有關之現行規章。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1)具會員證。
2)參加A.D.A.L.C.組織之各項活動和享有會員應有的福利。
3)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4)提出更改組織章程規例的提議。
第六條——會員資格和權利的終止:
1)會員若欠繳交會費兩年以上,其會員資格自動被終止。
2)因違反公共權利而被判罪之會員,經會員大會決議,得廢止其所擔任之職務及取消其會籍。
第七條——A.D.A.L.C.透過以下領導機關進行工作: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第一段——所有領導機關之成員任期為兩年。
第二段——任何候選人不能同時被挑選擔任領導機關內兩項或以上的職務。
第八條——會員大會是由全體會員組成。
第九條——會員大會常規性在每年一月召開會議,以審議及通過有關每年度報告和財政帳目。
1)召開會員大會,必須在會議前八天,以郵寄掛號通知會員,通告內,須列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條——會員大會舉行時,如出席者不足半數,須將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屆時無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大會都可以合法及有效地進行決議。
第十一條——召開特別會議:
1)A.D.A.L.C.任何領導機關之書面要求;
2)因會員大會主席,理事會或監事會大多數成員離職;
3)有三分二或以上之會員,具召開會議之明確目的之書面要求。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主席,副主席,秘書各一名組成,均在會員大會全體會議內選出。
第十三條——當既定的會議時間開始了半小時後,而主席仍未到場,則由副主席代替,若副主席或秘書同時缺席,則由會議主席指派人選擔任這項職責,無礙其在會議中享有賦予之權利。
第十四條——主席團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的工作。
第十五條——賦予會員大會:
1)討論及投票通過 A.D.A.L.C. 組織章程,章程的修訂及向其提議的規例;
2)選舉及解散A.D.A.L.C.的領導機關;
3)審議領導機關的行為,通過或否決理事會的報告,結算表和帳目;
4)訂定會費。
第十六條——A.D.A.L.C.理事會由九個成員組成:主席,副主席,秘書,副秘書,財政和四名委員,均在會員大會全體會議內選出。
獨一條——在主席未能視事時,由副主席代替。
第十七條——理事會常規性每月召開會議一次,若主席認為有需要或被要求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獨一條——理事會的議決取決於出席人數的大多數票,票數相同時由主席投決定性一票,所有議決記錄在會議錄內。
第十八條——當A.D.A.L.C.其他領導機關的成員持有可接受的理由時,可參加理事會會議。
第十九條——賦予理事會:
1)計劃,領導及執行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
2)按會務之發展及需要,設立各專責小組及部門。
3)管理A.D.A.L.C.之資產。
4)每年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帳目和監事會的意見書。
5)每年制定報告書及帳目,並於會員大會舉行例會前,至少十五天,分派給各會員。
6)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7)草擬修改章程之提案。
8)制定本會的政策及活動方針,並提交會員大會審核通過。
第二十條——本會責任之承擔:
1)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均須由理事會主席或理事會副主席及財政兩位聯名簽署方為有效。但一般之文書交收則只須任何一位理事委員簽署。
2)當理事會主席出缺,迴避或不能履行其職責時,依次由理事會副主席及秘書代理之。
3)只有理事會主席或經理事會委任的發言人方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一名主席及兩名委員,均在會員大會全體會議內選出。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常規會議,特別會議則由監事會主席或由兩位監事要求召開。
第二十三條——賦予監事會:
1)監察理事會行政活動及預算案之執行;
2)審閱每年之財政報告及帳目,並提出意見;
3)查核財政之運作,是否符合規則及章程上之規定。
第二十四條——違犯本章程及A.D.A.L.C.內部規章,則違犯紀律。υ
第二十五條——任何會員,違犯紀律將受下列處分:
a)口頭警告;
b)書面批評;
c)暫停會員權利最高至一年,在此期間不需繳交會費;
d)開除會籍。
第二十六條——執行紀律之職權:
1)上項(a)至(c)由理事會執行。
2)(d)則由理事會具充分理由,以書面向會員大會提出並交其處理。
第二十七條——A.D.A.L.C.基金由以下組成:
1)會員之會費。
2)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及各界人士之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二十八條——籌委會:
1)組織籌委會,執行臨時之職務,其目的籌備組成第一屆各領導機關成員之選舉,直至產生各領導機關成員 為止。
2)籌委會由下列創會會員組成: Sandra Margarida Bernardes Bártolo,Leung Chi Kin。
3)籌委會在履行上述(1)項內所指之職務期間,一切有關與本會責任承擔之行為及文件,須籌委會貳位成員聯名簽署方為有效。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Cardoso, Manuela Virgini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0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60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第二條——澳門沙梨頭南街十九號華寶商業中心七樓I。倘若需要時,可透過理事會的決議更換會址。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atro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sete.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07/ASS檔案組第5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本會中文定名為:“國際人才才位認證協會”,是國際性的、公開性的成人教育及體育機構的協會。
第三條——本會宗旨:
A、嚴格遵守所屬國家及特區政府法制和教育機制,嚴禁一切違法活動,聯繫世界各地公開性的成人教育機構,共同推展“人才才位認證”新型教學模式,以人才就業為導向,以目標崗位需求為重心,為社會培養運用性、技能型、零距離、高素質的實用人才。為社會核心生產力的高速發展,為教育事業興旺發達捐資獻力。
B、積極開展多元化大眾體育活動,增強市民體質,共建團結和諧社會。
第五條——任何人士只要接受本會的章程,經過理事會辦理登記,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若干名會員組成。
第十三條——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若干名理事組成,成員必須是單數。
第十五條——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若干名監事組成,成員必須是單數。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志堅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07/ASS檔案組第5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a)中文:澳門武術總會;(在本章程內簡稱為總會);
b)葡文:Associação Geral de Wushu de Macau;
c)英文:Wushu General Association of Macau。(簡稱:WUGAM)
會址設於澳門得勝馬路得勝體育中心,經理事會議決,會址可以遷移。
a)總會為非牟利之團體,由個人或社團組成。受本章程、內部規章及現行有關法例所約束;
b)總會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武術體育運動之最高行政組織。
a)團結武術界人士,發展武術運動,提高技術水平;
b)制定、推行本澳武術活動規則,每年舉行本澳武術比賽;
c)培訓運動員,以代表本澳參加國際賽事;
d)加強總會與會員、國際聯會、亞洲聯會及各國、各地有關體育機構之聯繫。
a)凡在本澳經合法程序註冊的武術社團,願意遵守本會會章,填具入會申請表,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可成為會員;
b)對總會及本澳武術體育活動有很大貢獻之人士,經理事會提名及會員大會通過,可成為名譽會員,但不享有本會選舉權;
c)在政府認可之國際賽獲得名次之運動員,經理事會提名及會員大會通過,可成為名譽會員,但不享有本會選舉權。
a)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b)可參與本會舉辦之培訓,比賽及其他有關活動;
c)在舉辦有關武術體育活動時,可向理事會要求提供協助;
d)有權提出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e)在會員大會上,若有超過四分三或以上會員贊成,可修改章程及其他規程。
a)遵守總會章程,接受總會之行政領導,執行理事會之決議;
b)繳交會費;
c)必須參與總會賽事;
d)凡向總會申請協助或承認的活動,須將計劃及活動報告列表送交理事會存檔。
a)會員大會為總會最高權力機構,主席團成員由三至十一人組成,設主席、副主席、第一秘書、第二秘書;
b)會員大會每年上半年舉行一次全體會議,由會員大會主席召集並主持,出席之會員代表必須超過會員半數,若不足半數時,須將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屆時不論出席代表人數是否過半,會議均為合法;
c)會員大會須審議及評定理事會本年之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如為換屆年度、則進行投票選舉新一屆行政人員;
d)會議決議須經出席會員半數以上贊成方為有效,若投票時為平票,則由大會主席作最後決定;
e)如理事會、監事會、仲裁委員會聯合要求,或有三分之二或以上享有權利之會員要求,應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f)召開會員大會,必須在會議舉行八天前將通知書以掛號信或書面簽收方式、或在報章刊登啟示通知各會員,通知書內要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g)理事會將向主席提供每次大會中有權投票的會員名單。
a)理事會是總會之行政管理與活動之執行機關;由七人或以上之單數成員所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財務及理事等職務;
b)理事會成員同時可兼任兩份或以上之職務,但需經會員大會決定;
c)理事會會議由理事會長召集並主持,如理事會長無暇,可委託副理事會長代行,出席會議之成員人數須超過半數方可議決事項;
d)若表決平票時,會議主席可作最終決定;
e)在需要時可設立一或多個臨時委員會或輔助小組,以主辦或協助有關武術體育活動;
f)草擬並執行本會活動之每年度計劃和預算案;
g)訂定會費、上訴費金額及繳交之形式;
h)審批會員之申請,訂定規章制度及處罰條列。
a)監事會為總會之監察機構,由三人或以上之單數成員所組成,設一名主席及若干名委員;
b)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並主持,出席會議之成員人數須超過半數方可議決事項;
c)當主席認為有需要時,可參加理事會議;
d)監督預算案之執行,在必要時,審查總會賬目;
e)審核每年之財政報告及賬目,編制年度報告。
a)仲裁委員會為總會舉辦有關比賽之仲裁機構,由三人或以上之單數成員所組成,設一名主席及若干名委員;
b)對比賽發生之爭議或上訴,仲裁委員會應召開會議研究作出處理意見,並寫成書面報告交理事會審核及判決;
c)仲裁會議由主席召集並主持,其決議由出席會議委員的大多數票取決;
d)如有三分二會員或理事會、或監事會要求,仲裁委員會主席應召開會議。
各機關據位人員之任期均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a)會員繳交之會費;
b)會員及社會熱心人士之捐贈及贊助;
c)政府有關部門資助。
a)總會之支出由收入負擔;
b)費用開支手續要按總會財務制度辦理。
會員及本澳武術團體領導人、運動員和其他人士,若不遵守澳門法例、總會章程及規章制度、不執行總會決議,發起或支持違反紀律的行為,損害總會名譽,妨礙武術運動發展,由理事會根據情節輕重,可被處以下列懲罰:
a)口頭警告;
b)書面警告;
c)罰款五百元至五仟元;
d)暫停會員權利一年至三年,但保留會籍;
e)終止活動,取消會籍。
罰款逾期十天仍不繳交或繳交不足、經以掛號信催促後仍未繳交者,責令停止所有活動並取消會籍。
每年第一季度徵收會費,連續兩年逾期欠交者,視作自動退會論。
為合法執行任何懲罰,必須提起有權限訴訟程序。在程序內,載明所有已提供的證據,且不屬特別訴訟方式。
如對總會各機構所作出之決定不服,可提上訴:
a)上訴期限:如無特別規定的,一般自上訴人被通知決定或被視為知悉決定或所起訴的事實起計,十天期內以書面形式提出上訴。
b)上訴人須於提出上訴的同時,交付上訴費,上訴得直與否,上訴費將不獲發還;上訴費金額由理事會訂定。
本章程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如有與法例相抵觸的,按有關法例辦理。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Cardoso, Manuela Virginia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07/ASS檔案組第5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修改如下:
1)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由五人或以上組成,設主席、副主席、秘書;
2)理事會:成員由九人或以上之單數成員所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秘書、財務及理事若干名。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Cardoso, Manuela Virginia
借方 |
澳門幣 |
勞工保險 | 火 險 | 汽車保險 | 海運保險 | 雜項 | 一般帳項 | 小 計 | 合 計 | |
現存風險準備金 | ||||||||
直接業務 | 12,256 | 0 | 0 | 0 | 17,754 |
30,010
|
30,010 | |
佣金 | ||||||||
直接業務 | 47,174 | 1,576,195 | 296 | 14,886 | 85,434 | 1,723,985 | ||
分保業務 | 0 | 0 | 131 | 0 | 0 |
131
|
1,724,116 | |
給投保人折扣 (直接業務) |
79,621 | 553,302 | 27,051 | 0 | 88,593 |
748,567
|
748,567 | |
分保費用 | ||||||||
直接業務 | ||||||||
分出保費 | 82,856 | 1,894,109 | 26,729 | 86,711 | 981,232 | 3,071,637 | ||
現存風險準備金減少(分保業務) | 0 | 2,276 | 6,363 | 4,630 | 0 | 13,269 | ||
賠償準備金減少(分保業務) | 26,780 | 0 | 99,910 | 0 | 8,165 | 134,855 | ||
分保業務 | ||||||||
分出保費 | 0 | 0 | 83 | 0 | 0 | 83 | ||
現存風險準備金減少(分保業務) | 0 | 0 | 3 | 0 | 0 |
3
|
3,219,847 | |
賠償 | ||||||||
直接業務 | ||||||||
已付 | 67,740 | 3,810 | 1,697,140 | 0 | 26,018 | 1,794,708 | ||
準備金 | 0 | 29,870 | 0 | 16,071 | 0 |
45,941
|
1,840,649 | |
一般費用 | 1,898,376 | 1,898,376 | ||||||
財務費用 | 1,666 | 1,666 | ||||||
攤折 / 劃銷 | ||||||||
無形資產 | 1,605 | 1,605 | ||||||
固定資產 | 18,579 |
18,579
|
20,184 | |||||
本年度營業收益 | 745,539 | 745,539 | ||||||
總額 |
316,427 | 4,059,562 | 1,857,706 | 122,298 | 1,207,196 | 2,665,765 | 10,228,954 |
借方 |
澳門幣 |
勞工保險 | 火 險 | 汽車保險 | 海運保險 | 雜項 | 一般帳項 | 小 計 | 合 計 | |
保費 | ||||||||
直接業務 | 430,544 | 4,026,259 | 138,894 | 105,823 | 1,272,009 | 5,973,529 | ||
分保業務 | 0 | 0 | 434 | 0 | 0 |
434
|
5,973,963 | |
分保收益 | ||||||||
直接業務 | ||||||||
佣金(包括紅利分配) | 0 | 947,734 | 0 | 39,781 | 310,114 | 1,297,629 | ||
賠償分擔 | 0 | 1,530 | 0 | 0 | 15,251 | 16,781 | ||
分保公司參與現存風險準備金 | 9,188 | 0 | 0 | 0 | 3,624 | 12,812 | ||
分保公司參與賠償準備金 | 0 | 3,090 | 0 | 13,390 | 0 |
16,480
|
1,343,702 | |
現存風險準備金減少 | ||||||||
直接業務 | 0 | 68,243 | 47,811 | 6,618 | 0 | 122,672 | ||
分保業務 | 0 | 0 | 47 | 0 | 0 |
47
|
122,719 | |
賠償準備金減少 | ||||||||
直接業務 | 389,985 | 0 | 2,014,387 | 0 | 4,264 |
2,408,636
|
2,408,636 | |
其他收入 | ||||||||
財務上 | 350,559 | 350,559 | ||||||
其他 | 29,375 |
29,375
|
379,934 | |||||
總額 | 829,717 | 5,046,856 | 2,201,573 | 165,612 | 1,605,262 | 379,934 | 10,228,954 |
澳門幣 |
營 業 淨 結 果 |
|||
虧損 | 收益 | ||
本年度非經常性虧損 | 11,355 | 營業帳收益 | 745,539 |
前期虧損 | 131 | ||
純利稅準備金 | 72,806 | ||
淨收益 |
661,247
|
||
總額 |
745,539
|
總額 |
745,539
|
澳門幣 |
資 產 | 小 計 | 合 計 |
無 形 資 產 | ||
其他無形資產 |
9,395
|
9,395 |
有 形 資 產 | ||
傢俱及裝置物 | 141,205 | |
辦公室設備 | 47,715 | |
電腦 | 103,829 | |
(攤折金額) |
(158,897)
|
133,852 |
財務資產 | ||
擔保技術準備金資產 - 自有的 | ||
定期存款 |
5,376,799
|
5,376,799 |
分保公司參與現存風險準備金 | ||
直接業務 | 904,149 | |
分保業務 |
25
|
904,174 |
分保公司參與賠償準備金 | ||
直接業務 |
274,825
|
274,825 |
雜項債務人 | ||
分保公司(分入) | 303 | |
分保公司(分出) | 12,867 | |
投保人 | 2,139 | |
中介人 |
766,662
|
781,971 |
預付費用及預收收益 | ||
應收利息 | 95,339 | |
其他預付費用及預收收益 |
14,955
|
110,294 |
銀行存款 | ||
本地貨幣 | ||
活期存款 | 109,818 | |
定期存款 | 2,400,000 | |
外幣 | ||
活期存款 |
541,605
|
3,051,423 |
現金 |
1,491
|
|
資產總額 |
10,644,224
|
澳門幣 |
負 債, 資 本 及 盈 餘 | 小 計 | 合 計 |
負 債 - |
||
現存風險準備金 | ||
直接業務 | 1,731,112 | |
分保業務 |
130
|
1,731,242 |
賠償準備金 | ||
直接業務 | 1,138,447 | |
分保業務 |
51,706
|
1,190,153 |
雜項準備金 | 72,806 | |
雜項債權人 | ||
分保公司(分出) | 272,602 | |
中介人 | 392,250 | |
政府機構 | 36,892 | |
其他 |
114,213
|
815,957 |
應付賠償 | 38,000 | |
預付費用及預收收益 |
58,374
|
|
負債總額 |
3,906,532
|
|
資 本 及 盈 餘 - |
||
總行 | ||
成立基金 | 5,000,000 | |
往來帳目 |
1,076,445
|
6,076,445 |
損益 (除稅前) | 734,053 | |
稅項準備金 |
(72,806)
|
|
損益 (除稅後) |
661,247
|
|
資本及盈餘總額 |
6,737,692
|
|
|
||
負債,資本及盈餘總額 |
10,644,224
|
|
會計主任 鄭繼光 二零零七年七月五日 |
經 理 陳國光 二零零七年七月五日 |
二零零六年閩信保險有限公司保費收入為MOP5,973,963,扣除開支及賠償後,淨收益為MOP661,247。隨著本澳經濟不斷增長,本公司將積極開拓透過銀行的保險業務,從而爭取市場佔有率。
經理
陳國光
二零零七年七月五日
致:閩信保險有限公司全體董事
本核數師已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所核准之核數準則及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所核准之核數實務準則完成審核閩信保險有限公司 - 澳門分行截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賬目,並已於二零零七年七月五日就該份賬目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書。
本核數師已將隨附的賬目摘要與上述經審核的賬目作一比較。編製賬目摘要為 貴保險公司澳門分行管理層的責任。
本核數師認為,隨附的賬目摘要與上述經審核的賬目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 貴保險公司澳門分行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隨附的賬目摘要應與經審核的賬目一併參閱。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註冊核數師行
二零零七年七月五日於澳門
澳門幣 |
資 產 |
小 計 | 合 計 |
-- 無形資產 (淨值) | - | |
-- 有形資產 (淨值) | 194,828 | |
-- 財務資產 | ||
- 保單擔保借款 | 2,137,075 | |
- 擔保技術準備金資產 -自有的 | ||
定期存款 | 18,650,000 | |
有價證券 | 38,310,398 | |
- 保證金存款 | 90,689 | 59,188,162 |
-- 雜項債務人 | ||
- 投保人 | - | |
- 分保公司 (分出) | 24,372 | |
- 中介人 | - | |
- 其他 | 585,607 | 609,979 |
-- 應收保費 |
1,994,578
|
|
-- 銀行存款 | ||
- 活期存款 | 3,899,868 | |
- 定期存款 | 44,340,000 | 48,239,868 |
-- 現金 |
2,000
|
|
資產總額 |
110,229,415 | |
負 債, 資 本 及 盈 餘 | 小 計 | 合 計 |
負 債 | ||
-- 數值準備金 | ||
- 直接業務 |
79,065,226
|
|
-- 賠償準備金 | ||
- 直接業務 | 615,551 | |
- 分保業務 | - | 79,680,777 |
-- 雜項債權人 | ||
- 中介人 |
313,476
|
|
- 政府機構 |
950,794
|
|
- 分保公司 (分出) |
17,129
|
|
- 其他 |
580,426
|
1,861,825
|
-- 應付佣金 |
212,052
|
|
-- 保單持有人存款基金 |
8,348,155
|
|
-- 預收款項 |
6,129,622
|
|
負債總額 |
96,232,431 | |
資本及盈餘 |
||
-- 價格變動 | ||
有價證券 | - | |
-- 總行 | ||
- 成立基金 |
7,500,000
|
|
- 往來帳目 |
11,093,978
|
18,593,978
|
-- 歷年損益滾存 |
(10,539,179)
|
|
-- 損益 (除稅後) | 5,942,185 | |
資本及盈餘總額 |
13,996,984 | |
負債, 資本及盈餘總額 |
110,229,415 |
澳門幣 |
借方 | ||||
人壽險及定期金 | 一般帳項 | 小計 | 合計 | |
數值準備金 | ||||
直接業務 |
23,089,318
|
23,089,318 | 23,089,318 | |
佣金 | ||||
直接業務 |
6,880,314
|
6,880,314 | 6,880,314 | |
分保費用 | ||||
直接業務 | ||||
分出保費 |
274,265
|
274,265 | 274,265 | |
賠償 | ||||
直接業務 |
8,397,683
|
8,397,683 | 8,397,683 | |
一般費用 |
9,067,170
|
9,067,170
|
||
其他費用 |
743
|
743
|
||
攤折/劃銷 |
140,266
|
140,266
|
||
本年度營業收益 | 6,856,404 | 6,856,404 | ||
總額 |
38,641,580 | 16,064,583 | 54,706,163 | |
貸方 | ||||
保費 | ||||
直接業務 |
51,503,470
|
51,503,470 | 51,503,470 | |
分保收益 | ||||
直接業務 | ||||
賠償分擔 |
-
|
- | - | |
賠償準備金減少 | ||||
直接業務 |
65,401
|
65,401 | 65,401 | |
其他收益 | 3,137,292 | 3,137,292 | ||
總額 | 51,568,871 | 3,137,292 | 54,706,163 |
澳門幣 |
淨 值 |
|||
虧損 | 收益 | ||
營業帳虧損 | - | 營業帳收益 | 6,856,404 |
本年度非經常性虧損 | - | 本年度非經常性收益 | 196 |
純利稅準備金 | 914,415 | 上年度收益 | |
淨收益 |
5,942,185
|
-
|
|
總額 |
6,856,600
|
總額 |
6,856,600
|
會計 黃達志 |
總經理 陳銳隆 |
二零零六年,澳門經濟持續迅速增長。隨著當地居民的平均入息及生活水平上升,他們對保障及退休策劃的需要及負擔能力亦增加。在經濟一片景氣下,宏利澳門分行得以保持百分之二十八的業務增長。
宏利澳門於一九九六年七月啟業,至二零零六年已踏入第十年。為慶祝開業十周年,我們於去年七月八日假澳門置地廣場酒店舉行「醒目仔親子同樂日」,提供多個攤位遊戲供大人及小朋友參與,並特別安排醒獅表演、童軍銀樂隊演奏及一連串的魔術表演。
宏利作為北京二零零八年奧運會全球壽險合作夥伴,亦於當日的攤位遊戲中送出奧運吉祥物作為獎品。此外,我們舉辦了一個抽獎活動以歡迎新客戶,頭獎得獎者可獲液晶體電視一部。
去年,我們繼續為保險/理財顧問提供專業培訓,以豐富他們的銷售技巧,及增進他們對理財策劃及新產品的知識。
致: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董事
本核數師已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及核數實務準則審核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宏利澳門分行”)之財務報告。宏利澳門分行之管理層須負責根據澳門之第27/97/M號法令(“該法例”)編制並且真實而公平地列報該等財務報告,本核數師之責任乃根據對該等財務報告審核工作之結果,按照該法例之第八十八條,向閣下作為單一團體作出獨立意見,除此之外本報告不可作其他用途。本核數師不會就本報告之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本核數師認為,該財務報告均真實而公平地反映該分行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狀況及截至該日止年度之業績及現金流量。
此撮要乃根據該法例第八十六條而列出,如欲參閱該核數師報告之全文請向宏利澳門分行索取。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零七年六月十五日於澳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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