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9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五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辦公室主任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六日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款及第二十八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第二職階熟練助理員盧定泉及梁志榮的散位合同分別自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及十一月三十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為著位於澳門半島,鄰近青洲河邊馬路珠澳跨境工業區澳門園區土地租賃及免除公開競投批給合同第三條款的效力,按照公佈於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34/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該批示其後經公佈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七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88/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作出修改,珠澳跨境工業區澳門園區土地屬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擁有,由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與勵澳工業有限公司於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九日訂立的C2地塊土地轉租承諾合同,已獲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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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經 濟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05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14/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定期委任由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兩年:

林浩然及梁慧玲擔任顧問;

陳巧兒擔任司長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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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林浩然


保 安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治安警察局警務總長(編號103791)萬德民——根據第9/2002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33/2002號行政法規第三條規定,以及參照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一條及第九十八條c)項的規定,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獲續委任為保安協調辦公室主任,為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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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


運 輸 工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高家華——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修改其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並繼續在建設發展辦公室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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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廉 政 公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一日批示如下:

翁立明——根據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聯同第31/200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第一職階一等助理技術員,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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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的批示:

劉偉明學士——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及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a)項及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為本署審計局副局長,為期二年,由就職日起以填補上述行政法規設立而現時處於空缺之職位。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的批示:

吳詠軍學士——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及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a)項及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為本署審計局高級審計師,為期二年,由就職日起以填補上述行政法規設立而現時處於空缺之職位。

馮渭球學士及黃少鴻學士——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及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a)項及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為本署審計局審計師,為期二年,由就職日起以填補上述行政法規設立而現時處於空缺之職位。

並根據六月二日第20/97/M號法令第三條之規定,轉為超額人員狀況。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的批示:

張志強學士——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及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a)項及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為本署審計局審計師,為期二年,由就職日起以填補上述行政法規設立而現時處於空缺之職位。

並根據六月二日第20/97/M號法令第三條之規定,轉為超額人員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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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於審計署

審計局局長 梁紅虹


警 察 總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分別於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三日及十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鍾麗芬及黃貴寶在本局分別擔任第五及第六職階助理員職務的散位合同,分別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三日及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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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 白英偉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關長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所作的批示:

何子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由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第二職階一等無線電通訊助理技術員,編號953751,薪俸點為240,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由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李錫旺及尹寶蓮,第四職階助理員,編號985011及974600,其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薪俸點為130,分別自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四日及十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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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於海關

副關長 賴敏華


海 關 福 利 會

批 示 摘 錄

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之規定,茲公佈由保安司司長於本年十一月十九日批示所核准之海關福利會二零零七年度本身預算之第一次修改: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編號 開支名稱
01 01 07 00 02 委員會成員 $ 1,500.00  
02 02 02 00 00 燃油及潤滑劑   $ 10,000.00
02 02 06 00 00 服裝   $ 10,000.00
02 03 05 03 00 交通及通訊之其他負擔   $ 10,000.00
02 03 07 00 01 廣告費用   $ 10,000.00
02 03 09 00 99 其他   $ 31,500.00
04 03 00 00 02 家庭及個人 $ 90,000.00  
07 10 00 00 00 機械及設備   $ 20,000.00
 

總額

$ 91,500.00 $ 9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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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於海關福利會——主席:徐禮恆 海關關長——副主席:賴敏華 海關副關長——秘書:周見靄 海關行政財政廳廳長,盧金燕 海關關務監督——委員:雲大衛 財政局公共開支處二等高級技術員


新 聞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零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Maria Isabel Dias Calado André Bandeira學士——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連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收取相等於600索引點薪 俸,自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盛錦文——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助理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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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於新聞局

代局長 何慧卿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十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並按照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追溯效力,徵用體育發展局人員編制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陳樹佳自二零零七年十月三日起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的職務,為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零七年十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同月同日第80/92/M號法令及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

陳惠蘭,第七職階助理員,自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周志榮,第七職階半熟練工人,自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杛李錦明及梁妹,第六職階助理員,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零七年十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同月同日第80/92/M號法令及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吳開好在本局擔任第六職階助理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零七年十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同月同日第80/92/M號法令及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羅繼祖在本局擔任第七職階熟練助理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李淑嫻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05,為期一年,自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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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代局長 杜志文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十月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樓元正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350,為期一年,自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六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b項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熟練助理員尹厚儀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四職階熟練助理員,薪俸點為160,自二零零七年十月十一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劉煜曦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420,自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楊秀美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365,自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零七年十月三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六職階半熟練工人/熟練助理員尤肖甫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熟練工人阮曉光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款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b項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助理員蘇曉霞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三職階助理員,薪俸點120,自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陳潔雲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職務,薪俸點為260,為期一年,自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七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盧玉婷及李嘉寶自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在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擔任第一職階三等文員之職務,薪俸點為195,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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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於法務局

代局長 高舒婷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九日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及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零七年九月十二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中排名第一的本局人員編制第三職階首席行政文員馮瑞珠,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三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之本局第五職階助理員林樹昌獲訂立新編制外合約,為期一年,自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九日起,職級為第一職階三等文員,薪俸195點,至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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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黎英杰


民 政 總 署

決 議 摘 錄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七年十月十七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質量控制辦公室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三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Isabel Célia Córdova學士,獲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調整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485點,自二零零七年十月十七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行政輔助部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陳健中學士,獲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調整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485點,自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化驗所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吳,偉濠學士,獲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調整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540點,自二零零七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一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下列公務員為在有關考試中之合格應考人——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且基於前臨時市政局人員編制按十二月十七日第17/2001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款之規定繼續生效,獲確定委任於有關之人員編制內下列之相應職級:

前臨時海島市政局:

李,秀紅碩士——在有關考試唯一之合格應考人,獲委任為第一職階主任文案;

黃,綺梨學士——在有關考試唯一之合格應考人,獲委任為第一職階主任翻譯;

程,小正——在有關考試唯一之合格應考人,獲委任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前臨時澳門市政局:

De Oliveira Simões, Lídia Teresa——在有關考試唯一之合格應考人,獲委任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文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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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關施敏


經 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四日及十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陳美玲——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其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擔任本局第三職階助理員之職務,自二零零七年九月六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十月四日之批示:

何永堅——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其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擔任本局第二職階熟練助理員之職務,自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十月十六日之批示:

林錦霞為本局第四職階助理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c)項,聯同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五職階助理員之職務,薪俸點為140,自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十月十七日之批示:

Pereira de Oliveira, José Manuel學士——根據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第四款之規定,自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九日起,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擔任本局工商業稽查處處長之職務。

De Leite Faria Vaz Pinto, José Diogo學士——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擔任本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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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蘇添平


財 政 局

澳門特別行政區

金光噴射飛航(澳門)有限公司

簽署之公證合同

澳門特別行政區(氹仔客運碼頭)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間海上客運服務營運批給合同

茲證明,繕錄於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九日澳門財政局公證處第418號簿冊第122至139頁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金光噴射飛航(澳門)有限公司簽署之澳門特別行政區(氹 仔客運碼頭)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間海上客運服務營運批給公證合同摘錄內容如下﹕

“第一條——定義

在本合同中:

1)RAEM——指澳門特別行政區;

2)RAEHK——指香港特別行政區;

3)營運公司——指“金光噴射飛航(澳門)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COTAI Waterjets (Macau), Limitada”,英文名稱為“COTAI Waterjets (Macau), Limited”,該公司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及總辦事處設在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二十五號互助會大廈二樓二十五室,屬於有限公司,在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的法人商業企業主登記編號為28390(SO);

4)雙方——指澳門特別行政區及營運公司;

5)合同——指本協議,以及雙方將來或有簽立的補充性及補遺性文件;

6)營運——指透過本合同賦予營運公司經營澳門特別行政區(氹仔客運碼頭)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間海上客運服務的權利;

7)監察實體——指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指派、以監察營運公司履行義務的一個或多個實體。

第二條——標的

一、本合同規範營運公司經營澳門特別行政區氹仔客運碼頭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間時速不少於二十海里的定期快速客運航線。

二、營運公司必須按照協議的內容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立本合同所遵循的公共利益原則,確保上款所述之海上客運服務的運作及經營。

三、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批准後,營運公司可建立澳門特別行政區氹仔客運碼頭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目的地之間的海上定期快速客運航線。

四、營運香港特別行政區上環信德中心以外為目的地的海上客運服務一經批准後,以補充文件附入本合同,文件內應包括營運公司為每一條目的地的航線提供具體條件的條款。

第三條——期限

一、本合同由簽署翌日起生效,為期二十年,但不妨礙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中止或解除合同。

二、上款所定的期限可由雙方協議延長,該協議將以補充文件附入本合同。

三、倘在上述第一款的期限內出現中止營運的情況,有關期限將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條的規定而延長。

四、在本合同期限屆滿前三年,雙方將就或有的延期召開會議磋商條件。

五、澳門特別行政區與營運公司必須在上述第一款的期限屆滿前的第十年間內對本合同進行檢討。

六、本條第一款所定期間內之首五年屆滿後,並在有需要對海上客運服務的營運規定或對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港口及碼頭基礎設施的規則作出修改時,澳門特別行政區與營運公司將會善意地協商對本合同需作出的修改,且營運公司同意將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用於規範其他經營往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海上客運服務的營運公司的同等規定及條件拘束。

第四條——船隊

營運公司在二零零七年年底前必須最少經營三艘高速客船,每艘高速客船的載客量不少於三百二十五人,並在二零零八年九月底前增加經營七艘同等載客量的高速客船。

第五條——營運公司的義務

一、營運公司的義務包括:

1)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現行法例;遵守關於乘客及其行李海上運輸以及人命海上安全與救生的國際慣例、規章及公約;

2)把有意用於營運的船舶預先交給澳門特別行政區檢驗;

3)使船舶具有航行功能及適當設備,並加以保養;

4)確保船舶的整體狀態良好及維持船舶有良好的保養及清潔;

5)在每艘船舶內當眼處標示載客量;

6)不超越在有關登記上為每艘船舶所定的載客量;

7)在每艘船舶上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官方語文標示乘客安全守則,並在每一航班以該等語言廣播周知;

8)在船舶上為乘客提供適當的船艙醫療服務;

9)透過適當的保險,保證承擔乘客因死亡或人身意外、遺失行李或其他遺失而受損害的責任;

10)遵守港務局的指示或建議;

11)採取必要措施,使被委派負責該項營運的隊伍給人整潔而劃一的形象,及能以正確態度對待乘客;

12)將航班時刻表及打算引入的更改最遲在其生效日的三十天前提交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作預先核准;

13)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兩種官方語文,把生效的航班時刻表張貼在船舶及客運碼頭內,並適當地公布已核准的更改,尤其由實施前的第十五天起張貼在相同的地點;

14)遵守被核准的航班時刻表;

15)訂定並執行船舶在懸掛熱帶氣旋警告時的離港避險計劃,以確保客船在熱帶氣旋到來以前安全離開到其他適當港口避風;

16)具備相應設備及適當的機制以處理在港內發生事故的能力,如發生阻礙或使客船難以航行、或阻礙或使客船難以在碼頭停泊的情況,以免影響本合同之經營標的。

二、任何船舶的更換及用於經營該項活動的船隊船舶的增減,均需由澳門特別行政區預先批准。

三、如營運公司欲建立往香港特別行政區上環信德中心客運碼頭以外為目的地的海上高速客船航線時,必須:

1)最少要提前九十天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申請以獲准營運新航線;

2)就新航線提交運作計劃時應包括投入運作的船舶的數量及種類、船舶的載客量、每艘船的船員組成、航班數目、時刻表及費用;

3)附上其他相關資料或應要求提交澳門特別行政區認為批准申請所需的資料。

四、營運公司用於營運的船舶應在其中一個目的地的港口辦理登記。

第六條——船舶的檢驗

一、除現行法例規定的常規檢查外,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在認為適宜時著令對用於經營該項活動的船舶進行檢驗。

二、船舶經檢驗證實不具備確保服務所需的條件時,不得繼續被使用。

第七條——航行班次

一、就往香港特別行政區上環信德中心客運碼頭之客運服務,營運公司在二零零七年年底前每日應為每一航向開出最少十五個航班,在二零零八年九月底前每日應為每一航向開出最少四十個航班。

二、為保證運輸能力滿足需求,營運公司有責任增加航班。

三、營運公司須接受港務局就進入及離開澳門特別行政區港口所作的決定。

第八條——碼頭

一、營運公司將為乘客的登船及離船在氹仔客運碼頭自資建立經澳門特別行政區具權限部門核准的基礎設施,並使其保持良好狀態。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屆滿時,營運公司把上款所指設施,在無任何負擔或責任及可供繼續使用的情況下無償交予澳門特別行政區。

第九條——行李運輸

一、除手提行李外,營運公司為每一乘客無償運輸最多二十公斤的行李。

二、凡超逾上款所定限度的行李運輸,乘客應依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核准的運輸價目表付費予營運公司。

三、行李須擺放在每艘船舶的特留空間運輸。

四、上款所指的行李應隨乘客乘坐的船舶運輸,並須在營運公司規定的截止時間前提交處理,而截止時間不得早於在開航前的十五分鐘。

五、營運公司必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客運碼頭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客運碼頭內設置處理乘客行李的部門。

第十條——承批人應繳費用

一、營運公司應繳付所有相關及現行法例所定的稅項,尤其有關船舶離岸、港務局人員服務及客運等費用。

二、在氹仔客運碼頭運作期間,營運公司須按規定向碼頭經營實體繳付客船每次停泊碼頭的費用。

第十一條——因公共服務留座

營運公司須無償滿足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部門以公共服務為理由向其提出的客運要求。

第十二條——收費制度

一、收費制度由營運公司制定,並在公布的三十天前提交澳門特別行政區核准。

二、應營運公司申請,收費可每年調整,但須以燃料價格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消費物價指數的變化等因素為依據。

三、乘客攜同的未滿一歲孩童可免費乘船。

四、運輸憑證應印明價目及使用條件。

五、營運公司可實施特價的降價措施,但須最少於措施生效的十五天前通知澳門特別行政區。

六、營運公司應備有發出船票的電腦系統設備,且可有或無其他功能,如可使用用智能卡購買、自動售票、為經常乘坐客船的乘客提供月票或折扣優惠、向透過乘坐客船或享用有關體系之酒店服務而獲取積分的乘客提供折扣優惠。

第十三條——管理資料

一、營運公司應維持經適當組織及現代化的專為運輸業務而設的會計系統,其足以提供所需資料作為將來實施價格政策的依據。

二、在營運範圍內,營運公司必須建立一個收集和處理資料及統計數據的系統,以便有規律地跟進運輸業務的演變情況。

三、營運公司將按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供在雙方協定的管理資料基本系統內的數據。

四、營運公司應每季以電子方式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供每日航行班次總數及載客總數的詳細資料。

第十四條——監察

一、由港務局負責監察本合同的執行,該局可採取認為適宜的措施以保證營運公司履行義務。

二、營運公司必須向港務局提供為上述目的之所需解釋及資料,並為監察工作的執行提供方便。

第十五條——政府代表

一、營運公司的業務尚由透過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批示指派的一名政府代表長期跟進,其在執行職務時具法定的職責及權限。

二、上款所指代表的報酬由營運公司負擔,並由上款所指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報酬的上限相當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薪俸表最高索引點的薪俸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十六條——合同地位的轉移及分營

一、未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明確同意,營運公司的合同地位不得作部分或全部轉移;倘轉移,承讓人承擔本合同所載的一切權利和義務。

二、本合同第三條所定的期限不得因轉移而延長。

三、未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明確同意,營運公司不得把航線的營運全部或局部分營。

第十七條——中止營運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可按法例決定臨時中止全部或部分的營運,直至營運公司被通知復業為止。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行使上款所賦予的權力時,營運公司無權索取任何賠償。

三、在中止期內,營運公司毋須承擔本合同所載因停止業務而產生的義務。

四、在全部中止的情況下,倘營運公司向澳門特別行政區表示願意時,則視本合同的有效期按等同於中止期的期限而延長。

第十八條——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解除合同

一、倘發生以下情況,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解除本合同:

1)不按照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設定及/或重置擔保;

2)在未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核准及不遵守本合同所定原則下更改收費制度;

3)無正當的原因而全部或部分不開始、中斷或放棄服務的經營;

4)營運公司未經澳門特別行政區預先批准,轉移合同地位或簽立分營合同;

5)營運公司訂立債權人協議、協定、破產、解散或轉讓資產的實質部分;凡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當局認為可導致航線的正常運作受影響的一切,均被視為資產的實質部分;

6)屢不遵守監察實體的決定而使本合同標的服務明顯受到損害;

7)就有關本合同的執行的任何事宜,提供刑法規定處分的假聲明。

二、解除會以雙掛號信通知營運公司。

三、解除合同時,營運公司喪失擔保金,該擔保金將歸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

第十九條——修訂及解除

經澳門特別行政區及營運公司雙方同意,得隨時修訂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條——處分

一、下列情況時,營運公司將被科處罰款,罰款可為收費最高額的一千倍至一萬倍:

1)不遵守經核准的時刻表;

2)不遵守有關乘客及行李的安全的規定;

3)不遵守關於行李運輸的規定;

4)不遵守有關船舶的檢驗、更換及安全的規定;

5)未經澳門特別行政區預先核准而修改收費制度;

6)屢不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發布、不會對營運造成嚴重損害的指示;

7)未經澳門特別行政區預先批准而將設施及船舶不合理地用作有別於使用准照所載之用途。

二、營運公司提出證據證明上款所述行為是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的情況或由不可歸責營運公司的事故引起者,不科處罰款。

三、為權衡上款規定之目的,凡官方的介入、戰爭、公共秩序的改變、火警、水災及強風、災難、第三者的惡行及介入等情況而經適當證實者,概視為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的情況。

四、監察實體在有依據的報告中作出結論,認為所有發生的事實或行為是在已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而且是在無疏忽或非故意的情況下發生,均可視為不可歸責於營運公司。

五、在累犯的情況下,罰款的最低限度將提高四分之一,而其最高限度則維持不變。

六、營運公司須在接到被科處罰款通知之日起計三十天內繳付罰款;倘不在上述期限內繳付,澳門特別行政區保留扣減第二十一條所指擔保金以繳付罰款的權利。

七、倘擔保金不足繳付罰款時,則應繳付以下列方式計算的過期利息:

1)首月或不足一個月:每月百分之二(2%);

2)隨後每月或不足一個月:每月百分之三(3%)。

八、科處本條所規定的罰款並不免除營運公司承擔對第三者的或有責任,亦不妨礙權限實體科處法律規定的其他處分。

第二十一條——擔保金

一、營運公司必須在本合同簽署日設定擔保金,金額為澳門幣$1,500,000.00(澳門幣壹佰伍拾萬元),以保證切實及按時履行承擔的義務及支付可能被科處的罰款。

二、上款所指擔保金可以現金存入或以銀行擔保書代替。

三、現金應存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其中一間代理銀行,收款人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並指明有關款項的用途。

四、銀行擔保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核准經營銀行業務的銀行簽發,以確保倘因營運公司不履行義務或其他倘可被科處的罰款時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立即支付在該擔保金額內的款項。

五、擔保金倘被動用,營運公司應在三十日內重置,使之復原。

六、本合同有效期屆滿時,擔保金將被返還給營運公司;但在第十八條所指之情況下解除合同,擔保金則全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

七、設定擔保的一切開支概由營運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條——仲裁庭

一、因合同的解釋及執行引起的雙方之間的問題,均應交由一仲裁庭處理。該庭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運作,由三名仲裁員組成,其一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委任,另一由營運公司委任,第三名由雙方協議產生並主持仲裁。

二、倘任何一方在委任仲裁員的通知送達之日起計三十天內仍未能委任其仲裁員時,或在同一期間內,未能就第三名仲裁員的委任達成共識,則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應任何一方的請求選定仲裁員。

三、仲裁庭將按衡平原則進行審理,對其判決不得上訴。

四、設立仲裁庭的開支由敗訴方按敗訴比例支付。

五、仲裁庭作出判決前,雙方就合同之理解及執行應遵循澳門特別行政區海事當局的決定。

第二十三條——優先權

本合同有效期屆滿時,只要營運公司已經履行本合同的義務,營運公司享有優先權以同等的條件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立關於營運同一業務的新合同。

第二十四條——雙方之間的通信

一、與營運公司的通信將由寄往其在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二十五號互助會大廈二樓二十五室的總辦事處。

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通信應按照權限範圍寄送行政長官或行政長官授權的實體、政府代表或港務局。

第二十五條——氹仔客運碼頭

在興建氹仔客運碼頭的固定設施期間,營運公司暫時使用位於同一地點的臨時設施,且須遵守港務局發出的相關指示。

雙方簽署本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財政局專責公證員 朱奕聰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Maria Alexandra Tendeiro Caldas Duque Nobre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助理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約自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Rebeca dos Santos Lopes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約自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袁燕芬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約自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Luis Manuel Pacheco de Matos Rôlo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姚桂鳳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文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Diana Gageiro Madeira、Priscila do Espirito Santo Dias、吳振立及林依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約獲續期壹年,自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一日起,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約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05的薪俸。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應Raimundo José de Oliveira的請求,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約自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予以解除。

聲 明 書

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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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財政局——局長 劉玉葉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十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三款c)項的規定,以試用期性質的散位合約方式聘用李偉成,自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一日起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下列在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中的合格應考人,分別按下指之職位獲確定委任於本局人員編制:

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一及第二的李秉勳及彭敏華,第二職階首席高級資訊技術員,獲確定委任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資訊技術員;

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一至第三的劉榮樂、梁笑霞及鍾錦超,第二職階首席統計技術員,獲確定委任為第一職階特級統計技術員;

評核成績中獨一合格應考人何麗珊,第二職階首席翻譯,獲確定委任為第一職階主任翻譯。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應黃芷婷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普查暨調查員職務的編制外合約自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四日起,即其在行政暨公職局擔任職務之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麥長雯及吳偉強——根據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a)項及第四條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分別擔任本局統計協調暨綜合廳廳長及本地區賬目處處長之職務,為期一年,自就職日起生效。

———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鄺碧芳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五日、十月四日、十月二十六日及十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為期六個月,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譚志森,自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一日起,受聘擔任第一職階半熟練工人職務,薪俸點為130點;

黃羅信,自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五日起,受聘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30點;

馮家倫、吳振輝、高慧敏、蒙艷蘭、李敏婷、楊曉風、梁赴輝及楊麗子,受聘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260點,首兩位自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第三及第四位自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第五位自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七日起生效,其餘三位自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孫家雄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周詠芝學士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雪萬龍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根據四月二十四日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茲公佈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批示核准的社會保障基金二零零七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社會保障基金二零零七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單位: 澳門幣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編號 開支名稱
          經常開支    
01 00 00 00 00 人員    
01 02 00 00 00 附帶報酬    
01 02 01 00 00 不定或臨時酬勞 30,000.00  
01 05 00 00 00 社會福利金    
01 05 02 00 00 各項補助——社會福利金 1,000,000.00  
02 00 00 00 00 資產及勞務    
02 03 00 00 00 勞務之取得    
02 03 09 00 00 未列明之負擔    
02 03 09 00 02 非技術性臨時工作   1,130,000.00
02 03 09 00 03 文化、體育及康樂活動 100,000.00  
          總額 1,130,000.00 1,13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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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於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馮炳權、陳榮光、劉永誠、李偉斌

更 正

因文誤,使刊登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二組內第10616頁之聲明有不正確之處,茲更正如下:

原文為:“……李淑嫻……,自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二日起……。”

更正為:“……李淑嫻……,自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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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馮炳權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恤金的訂定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發出的批示:

(一)澳門電訊有限公司客戶服務主任梁國友,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547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同一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60點訂出。

(二) 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公積金的訂定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發出的批示:

(一)財政局高級技術員Pedro Miguel Varanda Abrantes,供款人編號600893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零七年十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之規定,獲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之金額相等於「個人供款帳戶」的全部結餘及「政府供款帳戶」結餘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 有關所訂定金額的支付,全數由退休基金會一次付清。

(一) 政府總部輔助部門助理員梁冰山,供款人編號601005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之規定,獲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之金額相等於「個人供款帳戶」的全部結餘及「政府供款帳戶」結餘的百分之五十。

(二) 有關所訂定金額的支付,全數由退休基金會一次付清。

(一) 房屋局工作人員嚴雅瑜,供款人編號602429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零七年八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之規定,獲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之金額相等於「個人供款帳戶」的全部結餘。

(二) 有關所訂定金額的支付,全數由退休基金會一次付清。

(一)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三等文員陳麗萍,供款人編號602954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零七年九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之規定,獲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之金額相等於「個人供款帳戶」的全部結餘。

(二) 有關所訂定金額的支付,全數由退休基金會一次付清。

(一) 郵政局二等文員劉嘉明,供款人編號603809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零七年十月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之規定,獲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之金額相等於「個人供款帳戶」的全部結餘及「政府供款帳戶」結餘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 有關所訂定金額的支付,全數由退休基金會一次付清。

(一) 民政總署助理技術員李璐,供款人編號605878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之規定,獲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之金額相等於「個人供款帳戶」的全部結餘及「政府供款帳戶」結餘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 有關所訂定金額的支付,全數由退休基金會一次付清。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發出的批示:

(一) 郵政局工作人員易汶偉,供款人編號600056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零七年十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之規定,獲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之金額相等於「個人供款帳戶」的全部結餘。

(二) 有關所訂定金額的支付,全數由退休基金會一次付清。

———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婉婷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根據四月二十四日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茲公佈經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五日批示核准消費者委員會二零零七年財政年度本身預算第四次修改:

消費者委員會二零零七年財政年度本身預算第四次修改

單位: 澳門幣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編號 開支名稱
         

經常開支

   
02 00 00 00 00 資產及勞務    
02 03 00 00 00 勞務之取得    
02 03 01 00 00 資產之保養及利用    
02 03 01 00 02 動產 13,000.00  
02 03 05 00 00 交通及通訊    
02 03 05 02 00 其他原因之交通費

30,000.00

 
02 03 09 00 00 未列明之負擔    
02 03 09 00 01 研討會及會議  

50,000.00

04 00 00 00 00 外地    
04 04 00 00 02 給予國際組織的共同分擔及會費 5,550.00  
05 00 00 00 00 其他經常開支    
05 02 00 00 00 保險    
05 02 01 00 00 人員 1,450.00  
          總額 50,000.00 50,000.00

———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四日於消費者委員會——消費者委員會全體委員會——主席:崔世昌——委員:飛文基,姚汝祥,郭林,李萊德,王宗德,黃國勝,馮國康,林淑源,林日初,莫志偉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簽署人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日之批示:

應第二職階三等文員梁穎妍之申請,自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編制外合同,並解除與本局之聯繫。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確定委任黃佩儀擔任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540。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確定委任余家慶擔任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翻譯員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主任翻譯之職務,薪俸點為600。

———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陳炳森副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c)項及第五款以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散位合同形式聘用謝嘉麟及岑偉江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九日起,為期六個月,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350點。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零七年十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岑偉江,以編制外合同形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助理技術員之職務——應其要求,自開始以散位合同形式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之日起,解除其合同。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十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c)項及第五款以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散位合同形式聘用何浩林、黃偉峰、余莉莉、何嘉穎、韋凌康、吳炳滿、劉嘉春及吳桂安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助理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為期六個月,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195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吳炳滿,以散位合同形式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工人之職務——應其要求,自開始以散位合同形式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助理技術員職務之日起,解除其合同。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馬起峰——根據六月二十八日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之規定,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薪俸點為540點,由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編制外合同形式聘用杜詩韻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為期一年,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430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十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區穎芝、孫穎思及黃建玲之編制外合同至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終止,並自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與其重新訂定為期一年之編制外合同,以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430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鄭韻詩、Anita Ng Correia、Romeu Cheang及Sandra Lai Chin,本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首席助理技術員,在刊登於二零零七年十月三十一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所公佈之最後評核名單中名列第一至第四名——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及第六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以及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編制內專業技術員組別之第一職階特級助理技術員。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及第五款以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四職階助理員湯啟昌之散位合同至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八日終止,並自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與其重新訂定為期一年之散位合同,以擔任本局第四職階熟練助理員之職務,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16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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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消 防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五日第59/2007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一條第一款d)項之規定,自二零零七年九月十七日起,以一般委任方式委任消防員編號分別為428981、435981、400011、410041、411051的陳杰華、黃銘輝、朱子彬、尚樺、張燕寧進入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修讀第十屆消防官培訓課程,並按照同一通則第九十八條f)項所載,轉為“附於編制”狀況。

按照二零零七年九月四日第72/2007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七十五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批准消防員編號分別為413011、405031、413041、415041的Adriano Diamantino Anok、區振鵬、馮偉健、梁子泉由二零零七年九月十日至二零零八年一月二十五日,以特別委任制度就讀司法警察局第十二屆實習刑事偵查員培訓課程,因認為該課程的目的有利於本地區及該等消防員已通過有關的公開考試,固按照同一通則第九十八條b)項所載,轉為“附於編制”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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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於消防局

局長 馬耀榮消防總監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局長於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歐陽, 燕華、陳, 惠珍、陳, 惠容、馮, 紅英、馮, 瑞娟、梁, 綺雯、袁, 文玲、龍, 予滔、周, 亦紅、陳, 釗、陳, 彩鶯、林, 巧翠及馬, 玉娟,為本局散位合同第一職階衛生服務助理員(級別1),獲續約六個月,首七位由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日起生效,第八及第九位由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日及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其餘由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按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一日之批示:

Morais, Helder Paulo學士及梁,穎斌學士——按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a)項及第四條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分別獲續任為本局財務管理廳廳長及人事處處長,為期一年,各自由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及一月四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之批示:

梁,寶蓮,為本局散位合同第一職階衛生服務助理員(級別1),由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起獲續約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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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瞿國英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副局長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四日批示:

根據四月二十七日第21/87/M號法令第三條、第四條和第五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之附件二取代之附表,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下列教學人員之編制外合同以附註方式更改合同第三條款,有關職級、級別、階段及薪俸點如下:

中葡中學教師,一級、第四階段,薪俸點為590:馮若梅碩士,由二零零七年十月三十日起生效;

中葡小學教師,三級、第三階段,薪俸點為385:馬靄儀,由二零零七年十月三十日起生效;及劉萬霞,由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四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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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蘇朝暉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裘穎芬及梁惠娟在本局擔任第五職階助理員職務的散位合同分別自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及二零零八年一月八日起續期一年。

應 Jan Hejhal 及李尉鵬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工作合同有效期分別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一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七月二十日第31/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五條a)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王灝在本局澳門樂團擔任小提琴聲部樂師的個人工作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於文化局

局長 何麗鑽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 定,在二零零七年十月十七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唯一合格應考人的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葉露,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填補九月二十五日第50/95/M號法令所設立之職位。

———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旅遊局

局長 白文浩副局長代行


體 育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下列在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四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之合格應考人,獲確定委任於本局人員編制之下指職級:

評核成績中唯一合格應考人首席高級技術員劉楚遠學士,獲委任為高級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評核成績中唯一合格應考人首席技術員陳樹佳學士,獲委任為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

評核成績中唯一合格應考人主任翻譯員Edmundo Marques Jacinto學士,獲委任為翻譯員組別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

評核成績中唯一合格應考人首席翻譯員羅保學士,獲委任為翻譯員組別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

評核成績中唯一合格應考人首席技術輔導員沈夷佳學士,獲委任為專業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一至第四名的一等文員容雪芳學士、Maria Esperança da Silva Cunha學士、葉樹添學士及繆烱鈺學士,獲委任為行政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文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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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體育發展局

代局長 黃有力


高 等 教 育 輔 助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並根據四月六日第11/98/M號法令第三條a)項及第十一條,以及經六月八日第37/91/M號法令第二條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之規定,郭小麗在本辦公室擔任副主任職務之定期委任自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0/92/M號法令及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盧愛珍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五職階助理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140。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林美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八年一月十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350。

———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伯煇


旅 遊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七日之批示:

王美清,為本學院望廈迎賓館館長,屬定期委任——根據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第一及第二款之規定,其委任獲續期兩年,由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旅遊學院

代院長 甄美娟


體 育 發 展 基 金

更 正

鑑於刊登於二零零七年九月十九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8002頁的體育發展基金二零零七年度本身預算修改中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第九次修改……”

應改為:“……第八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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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委員:唐偉良,張祖強。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李偉漢——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二十八條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獲聘任為本局第一職階半熟練工人,合同由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與冼嘉華簽訂為期一年的編制外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三等文員,薪俸點為195點,由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零七年十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地形測量員吳儉廷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薪俸點為225點,由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Gilberto Pon的編制外合同並續期一年,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由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代局長 張紹基


港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本局首席技術輔導員吳兆蓮、王美星和陳偉文,在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四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一至第三位,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專業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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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十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200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的第六條,配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陳其成,自簽約日起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熟練助理員職務,薪點為13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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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根據第6/2006 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茲公佈經由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所核准之房屋局二零零七年財政年度本身預算第五次之修改 :

澳門幣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編號 預算名稱
         

經常開支

   
02 00 00 00 00 資產及勞務    
02 02 00 00 00 非耐用品    
02 02 07 00 00 其他非耐用品    
02 02 07 00 06 紀念品及獎品 10,000.00  
02 03 00 00 00 勞務之取得    
02 03 01 00 00 資產之保養及利用    
02 03 01 00 01 不動產   350,000.00
02 03 01 00 02 動產 200,000.00  
02 03 07 00 00 廣告及宣傳    
02 03 07 00 01 廣告費用 40,000.00  
02 03 09 00 00 未列明之負擔    
02 03 09 00 03 文化、體育及康樂活動 100,000.00  
          總額 350,000.00 350,000.00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日於房屋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鄭國明——委員:李潔如,林瑞雯

根據第17/200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條第八款轉授予的權限,簽署人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Helena Maria do Nascimento da Luz 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文員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薪俸點為315,自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房屋局

局長 鄭國明


環 境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根據四月二十四日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茲公佈經本年十一月十五日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批准之環境委員會二零零七年財政年度第五次本身預算修改:

環境委員會二零零七年財政年度第五次本身預算修改

單位: 澳門幣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編號 開支名稱
01 02 03 00 01 額外工作 40,000.00  
01 02 05 00 00 出席費 5,000.00  
01 01 10 00 00 假期津貼   40,000.00
01 02 06 00 00 房屋津貼   5,000.00
02 02 04 00 00 辦事處消耗 15,000.00  
02 02 07 00 06 紀念品及獎品 15,000.00  
02 03 05 03 00 交通及通訊之其他負擔 20,000.00  
02 03 07 00 01 廣告費用 60,000.00  
02 03 07 00 02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 70,000.00  
05 02 01 00 00 人員 3,000.00  
05 02 05 00 00 雜項 1,000.00  
02 01 08 00 00 其他耐用品   20,000.00
02 03 01 00 99 其他   20,000.00
02 03 02 01 00 電費   28,000.00
02 03 09 00 99 其他   42,000.00
05 02 02 00 00 物料   3,000.00
05 02 03 00 00 不動產   1,000.00
05 04 00 00 02 退休基金會——公積金制度(僱主方)   70,000.00
          總額 229,000.00 229,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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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於環境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代主席 黃蔓葒